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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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分析近年来,沈阳市的房地产市场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沈阳的房地产市场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从供给方面来看,沈阳市的土地供应保持着相对稳定的态势。

政府在土地出让方面进行了合理的规划和调控,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新开发的楼盘数量在不同区域有所差异,一些新兴区域如浑南新区、沈北新区等地,由于城市发展的拓展,新楼盘不断涌现;而在市中心的成熟区域,新楼盘的数量相对较少,但多以高端改善型住宅为主。

在需求方面,沈阳市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吸引了不少外来人口前来就业和定居,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购房需求。

同时,本地居民的改善性需求也在不断释放,对于居住品质和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

房价走势是房地产市场的关键指标之一。

沈阳市的房价整体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但涨幅相对较为平稳。

不同区域的房价差异明显,市中心区域由于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等因素,房价相对较高;而郊区和新兴区域的房价则相对较低,但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区域发展,其房价也在逐步上涨。

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对其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沈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限购、限贷、限售等,以抑制投机性购房,保障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

同时,在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也加强了监管,规范了市场秩序。

从房地产市场的产品类型来看,住宅产品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其中,中小户型的刚需住宅受到了首次购房者的青睐,而大户型的改善型住宅则满足了中高端消费者的需求。

此外,商业地产如写字楼、商铺等的发展也与城市的商业繁荣程度密切相关。

在区域发展方面,浑南新区凭借其良好的规划和产业布局,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热点区域。

众多品牌开发商纷纷入驻,开发了一系列高品质的楼盘,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沈北新区则以其生态环境优势和较低的房价,受到了一些追求性价比的购房者的关注。

然而,沈阳市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2016年10月21日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经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条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六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可以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权,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

抓住机遇搞活 增量存量联动推动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抓住机遇搞活 增量存量联动推动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荣的局 面 。

第一, 房屋 交易 总额连年 递增 , 为拉 动地方经 济增 长发挥 了突 出作 用 。19 99年 , 全市房屋 人市交 易面 积 19 . 02 5万平方 米 , 首次 突破千万 大关 , 交易 额 124亿元 , 2. 首次突破 百亿大 关 ; 00年 , 策 , 有 效地 促进 了住 房消 费增长 19 97年 ,我 们感 到原来 规定房 改 中购买 的住
居为当前市场主流。 20 年的分项统计数据看 , 从 01
存量房 产转 让 面积为 279万 平方 米 , 6 比上 年增 长 6 . % ,其 交 易 额 为 3 . 11 5 5亿 元 , 比 上 年 增 长
维普资讯
全国住宅与房地产 工作会议 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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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快 速 发展 和城 市 住 房制 度改革 的不 断深化 , 阳市 的房 地产 市场也进 沈 入 了一个快速 发展 的新 时期 。近几 年 , 国家建设 在
5 . % ;存 量 房 产转 让 面积 与商 品 房销 预 售 面积 64
房 5年后才 允许上市转让的限制时间过长, 也无必
要 , 市政府 同意 , 经 有关 部门共 同 出台 了文件 , 允许
其 取得 《 屋所有权 证 》 即可上 市转让 19 房 后 9 9年
( 1. 262万平 方米 ) 比 , 由前 一 年的 1 l 升 为 相 已 :上 12 l 这表 明沈 阳市近两 年房 地产市场 交 易活动 .: 中存量房产 转让 明显 升温 , 完全 打破 了过 去 “ 量 增 市场唱 主角 , 存量市 场 当配角 ”的市场 格局 。应 当
合作 住宅 20 0 2年第 1・ 2期

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立的“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从2001年开始试行,2006年6月建设部下发《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建住房[2006]150号)文件,开始正式实施。

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是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就是通过产业化基地的建立,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要求的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发挥其优势,集中力量探索住宅建筑工业化生产方式,研究开发与其相适应的住宅建筑体系和通用部品体系,建立符合住宅产业化要求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促进住宅生产、建设和消费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通过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的实施,进一步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产业化基地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开发企业联盟型(集团型)、部品生产企业型和综合试点城市型。

至今,在全国先后批准建立了27个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包括(按批准时间顺序):1、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青岛海尔集团3、正泰集团4、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5、长沙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6、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7、万科企业股份公司8、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9、深圳市人民政府10、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3、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4、黑龙江宇辉建设集团15、广州松下空调电器有限公司16、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7、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18、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沈阳市人民政府20、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1、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2、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23、上海城建(集团)公司24、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大连花园口经济区26、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27、江苏龙信建设集团28、合肥鹏远住宅工业有限公司29、济南市人民政府30、博洛尼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文件的精神,依据《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建科〔2004〕72号),制定本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发〔2017〕2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发〔2017〕2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发〔2017〕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2017年是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为切实做好2017年我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一)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推动五大任务有实质性进展。

扎实有效去产能。

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型转产、产能输出等途径化解过剩产能,防止已淘汰的过剩落后产能恢复生产。

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传统制造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

依托重点企业和境外工业园区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持续推进去库存。

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实施总量控制和差异化供地,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坚持分类施策,针对商业地产,重点是向“众创空间”、文化、旅游、养老等用途转化;针对中心城区和县域商品住房,把好土地供应“闸门”,继续化解县域库存,确保中心城区去化周期和房价稳定在合理区间。

积极稳妥去杠杆。

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局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局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局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和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土地一级整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1]45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1【实施日期】2011.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局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和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土地一级整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局《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和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土地一级整理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土地一级整理管理办法(试行)市规划国土局第一条为规范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项目和沈阳市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办法项目)的土地一级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项目,是指将四环路建设,以及其途经的沈阳经济区浑南新城、浑河新城、铁西产业新城、永安新城、蒲河新城、沈抚新城等6座新城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为1个有收益的整体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沈阳市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是指将二环路改造、南北二干线建设、城区道路整修及危桥加固、市容环境整治、大堤路与胜利大街节点改造、南阳湖大桥复工建设、城区铁路平交道口改造、长安跨浑河桥工程、新立堡跨浑河桥工程、马宋公路改扩建工程,以及和平区曹仲、大东区望花、于洪区丁香湖等地区的“城中村”改造统筹为1个有收益的整体项目。

沈阳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阳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沈房[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关于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沈房[2007]9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执法分局、民政局:近年来,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部分建设单位在建房时没有办理规划、土地、竣工验收等手续或手续不全,致使一些商品房屋无法进行权属登记,购房人房产权利不能得以确认,也不能依法进行交易。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对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受理范围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5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开发建设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屋。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和法规政策建设的逐步完善过程,按照尊重历史,事实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市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客观实际地处理。

(二)坚持明确是非、划清责任的原则。

按照“是非界线清楚、责任划分明确”的原则,正确区分是由于法规不健全与建房人主观故意违法造成手续不全的两种情况,正确区分建房人与购房人承担的责任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和妥善处理,是谁的责任就应由谁来承担。

(三)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既要尊重客观现实环境,也要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根据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审计局关于明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审计局关于明确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沈房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4.06.06
【实施日期】2014.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审计局关于明确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沈房发〔2014〕41号)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结合《沈阳市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沈财非〔2013〕232号),特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审计局
2014年6月6日
附件:
沈阳市保障性住房涉及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促进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促进办法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促进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18年11月22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促进办法(2018年11月2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提升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城市、东北地区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水平,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打造中国服务国家品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加强涉外资源整合。

第三条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

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部门配合、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1998年8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管理,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定金(预付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销(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预)售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具体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并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二)审核商品房销(预)售面积;(三)审批商品房销(预)售信息的发XXX传播;(四)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五)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施管理;(六)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管理;(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商品房销(预)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销(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持有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计划;(三)持开发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持开发建设项目已缴纳的各种税费票据证明;(五)持有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开工报告书;(六)已按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书进行全面施工建设,并提供有关证明及照片;(七)提供书面投入开发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银行资金证明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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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标 签】交易税费,优惠政策,房地产市场【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文 号】沈政办发〔2016〕40号【发文日期】2016-03-25【实施时间】2016-03-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利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小区亟需先行配套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扣。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消防等配套工程建设,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五、支持项目开工建设。各地区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出让的土地达到净地标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效率,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落实关于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六、支持开发企业调结构。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出让的土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全装修比例。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予以支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七、对个人购买住房给予奖励政策。凡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市及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补贴。在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和异地房展会期间,对购买参展楼盘的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同时,房交会推出的“惠民楼盘”将给予购房人房价补贴、契税补贴和家装补贴等优惠。各地区要积极组织召开区域房交会,自行出台优惠政策。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手续的项目,购房人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贷款购买两套房。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为单方50万元、双方70万元、三方90万元。主借款人可与其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加大城镇民营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

九、降低二手住房交易税费。二手住房转让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补。居民互换住房的,实行“零税费”政策,免收交易费、产权办证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1年内先买房后卖房或先卖房后买房的,购买房产面积大于出售房产面积的,按面积差每平方米补贴50元。

十、自住型公寓享受住宅政策。居民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用途项标明自住的,按住宅享受税收、交易手续费政策。

十一、拓宽非住宅和住宅使用功能。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十二、大力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从2016年起,对新纳入棚改拆迁安置的居民,力争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三、高端人才购房享受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盛京人才”战略,对领军人物和杰出人才等由市及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

十四、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对毕业未超过5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沈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60万元、双方80万元。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十五、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居住。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落实“两权”可抵押贷款政策,为进城购房的农民提供贷款支持。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1市3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支持政策。

十六、方便购房人子女就学。各地区要切实保障本区域内购房者子女就近入学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实施“以居住时间为准”的入学政策。

十七、支持两地分居家庭、农民工和外籍人士购房安家。两地分居家庭在沈阳市购房安家的,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在沈阳市购房的农民工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并可在我市参加中考。外籍人士在沈阳市购房不受套数限制。

十八、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开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出台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支持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协调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加大对品牌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九、减轻开发企业负担。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开发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置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时征收,即建设项目如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办理前缴纳配套费;不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缴纳。取消建设项目的安措费、社保费收缴和拨付。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进一步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未公开的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二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完善退出机制,淘汰“僵尸企业”。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避市场风险。

二十一、大力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对利用自持库存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开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给予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支持在沈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赁住房,每人可以领取3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向外来务工人员、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等倾斜,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壮大发展。

二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规划、工作目标、相关政策措施和组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摸清并分析房地产市场情况,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市督考办要将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各地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建立考核制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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