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2.2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2.2.1沪规法[2003]482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一)日照标准

1. 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

《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如图3-1)

A B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B 、A 以:米L<2.4为原窗户中点)

O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

D 、C 以:米L>2.4图3-1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

A

B 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凸窗

图3-2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3)

阳台封窗阳台封窗凸阳台封窗计算基准面B A 凸阳台封窗计算基准面B A B A 半凹半凸阳台半凹半凸阳台计算基准面

计算基准面

B A 计算基准面

A B 凸阳台A B 凹阳台

计算基准面

图3-3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三)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2.日照分析前应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100米以上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如图3-4)

图3-4 客体范围计算规则 3.上述阴影范围内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必须纳入客体建筑范围。

(四)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3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如图3-5)

图3-5 主体范围计算规则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3.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4、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

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6.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材料的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第二十九、三十二条有关保证日照时间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的“有关文件、图纸”除其他文件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拟建建筑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时附送。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们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报

送重新编制。

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应符合《技术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的有关解释、文件的规定。

(二)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三)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四)日照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

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

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高度、位置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队的基本情况(编

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4.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2)明确在拟建建筑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及户数。

5.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 ~ 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 ~ 1:2000);

(3)日照分析图(1:500 ~ 1:1000)。

(五)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1.日照分析报告全文一份(含附图);

2.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一份。

三、建设单位要求报送所有有关文件和图纸后,规划管理部门才予受理审批。

四、城市规划管理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

1.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日照分析报告是否符合本文规定的报送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2沪规法[2004]302号日照计算规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第八条(朝向和有效窗户)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

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如图3-6

)

A B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B 、A 以:米L<2.4为原窗户中点)

O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

D 、C 以:米L>2.4图3-6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7

)

A

B 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凸窗

图3-7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8)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阳台封窗阳台封窗凸阳台封窗计算基准面B A 凸阳台封窗计算基准面B A B A 半凹半凸阳台半凹半凸阳台计算基准面

计算基准面

B A 计算基准面

A B 凸阳台A B 凹阳台

计算基准面

图3-8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如图3-9)

图3-9 客体范围计算规则

(六)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七)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一条(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如图3-10)。

图3-10 主体范围计算规则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

门提供。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第十二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

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

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

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

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

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

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四)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

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

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

窗户数及户数。

(五)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

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第十五条(报送要求)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照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 照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宝山万科四季花城二期(首期)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建设单位: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0日

宝山四季花城二期(首期)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邮政编码:201103 法定代表人:丁长峰联系人:李彦联系电话:62702700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8楼邮政编码:200233 法定代表人:黄鼎业联系人:周毅锋联系电话:62481588 勘察设计证书编号:090504-sj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宝山西城区 用地范围:参见日照分析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受遮挡的建筑:

(四)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的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位等如附图所示。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以下简称“住宅日照”要求),以及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辽)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日照”要求)确定。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审批稿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米。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倍计算。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3、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七十二条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第七十三条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15米。 第七十四条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托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七十六条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七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 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 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 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 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 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照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宝山万科四季花城二期(首期)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建设单位: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0日

宝山四季花城二期(首期)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二、地址: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邮政编码:201103 三、法定代表人:丁长峰联系人:李彦联系电话:62702700 四、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五、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8楼邮政编码:200233 六、法定代表人:黄鼎业联系人:周毅锋联系电话:62481588 七、勘察设计证书编号:090504-sj 八、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宝山西城区 用地范围:参见日照分析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受遮挡的建筑:

(四)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的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位等如附图所示。 九、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以下简称“住宅日照”要求),以及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辽)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日照”要求)确定。 十、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1、基地内及周边的电子地形图; 2、基地外已有建筑(ZH01、ZH09)的平、立、剖面及总平面图。 以下资料由本单位(受托方)提供: 1、基地内拟建建筑(1#-11#)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2、基地外规划拟建建筑(12#-46#)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十一、本日照分析采用天正日照(V6.5版本)分析软件。 十二、补充说明: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计算间距: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计算间距: 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区分了大寒日、冬至日 请问他们的区别在哪? 具体有何规定? 哪个要求更高? 以下是“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的具体内容,希望能解答你的问题。 ========================================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 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 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 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 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 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 strip of 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

日照间距计算

在介绍发证方法之前,笔者想详细解释一下建筑间距的计算过程以及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选取。 例1:南,北两幢住宅楼,日照间距按1:1.35控制,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5.8米,方位角18度,底层为用于休闲活动的层高3.5米的架空层,1层窗台高0.9米。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6.2米,方位角16度。 1、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附录一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第(2)小条的规定: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查看南侧住宅楼阁楼层平面图(见图2-1),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之间的局部突出部分连续长度:8.4米,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2、查看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的剖面图(见图2-2),从1/C 的檐口处划一条1:1.35的日照线,可以看见该日照线在E轴线处没有遮挡,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3、查看1/C轴线的檐口大样图(见图2-3),檐口日照点的建筑高度:18.9 米。 4、檐口日照点到1/C轴线的距离:0.12+0.4+0.6=0.58米 5、1/C轴线到建筑物最北侧E轴线的距离:2.1+0.3=2.4米 6、两幢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 (18.9+6.2-5.8-3.5-0.9)×0.9×1.35+0.58-2.4=16.2835米

由上例可知,对于住宅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见图2-4、图2-5): 1、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或是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 图2-1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1)日照从阁楼檐口计算 查看阁楼层平面图一,建筑物局部突出连续长度超过8米,日照应该从局部突出的轴线计算。 查看阁楼层剖面图一,日照线没有遮挡,所以日照线应该从阁楼檐口计算。 (2)日照从建筑檐口计算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西安曲江新区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一、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 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 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执行) 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 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 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 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 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 4、有效日照时间: 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6、采样时间间隔为5分钟,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7、分析计算方法: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东莞日照分析报告模板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章)(章)

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建筑对其基地北侧遮挡范围内确定的客体(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 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详见附图 拟建建筑方案总平面图(详见附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 (三)基地遮挡范围内的客体建筑基本情况: (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基本情况 注: 上表中是指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的高度(具体进行日照分析讣算时建筑高度以日照分析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建筑标髙以及客体建筑窗位如附图所 7J\Q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东莞市建设项U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有关条款: 第三条适用范ffl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査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 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 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 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由委托方提供:1. 2.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情况,除上述主、客体建筑外,按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的主客体分析范围内 目前尚无其他在建或己经批准方案待建的建筑。我公司在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日照分析计算。若由 于委托方提供资料不实或方案变化而导致分析差错,我方将不承担责任。 六、本日照分析报告采用经城乡建设部鉴定的“绿建日照分析软件Sun2012"进行分析计算。 七、日照分析说明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4号 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日照分析报告的要求

一、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1.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1.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2.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3.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1.需采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SUN日照分析软件 2.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2.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2.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2.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同时进行分析。 2.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外墙高度计算。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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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strip of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真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 析办法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东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一、总则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加强日照 标准的可操作性,制定本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 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二、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高的外墙位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的划分,东营市属于Ⅱ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条文: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日照标准: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篇一:某一纬度日照时间计算方法】 某一纬度太阳日照时间计算方法 当天a点所在的纬度bca弧半球日照只有ca弧,则从北极俯视图如下: 近似把地球看做球体,设赤道半径r。 所以a点 但是,我们不能无视实际情况因素,日出和日落太阳处于地平线,加上空气散射影响所以日出半小时和日落半小时几乎无日照效果,应减去1小时;除此之外出平原外的山区有山体阻挡日光,也会减少日照,如果地处丘陵山区也应减去半小时左右日照;还有海拔不同,远高于海平面地区日照比接近海平面地区长。结果,综合考虑冬至时北回归线有效日照在9小时左右。 【篇二:天正日照计算指导】 天正日照tsun7.5分析流程 二:日照基本规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5.0.2.1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1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

(厅)。(《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 6、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7、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8、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1.7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 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9、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10、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建筑的日照间距计算

建筑的日照间距计算 在建筑小区规划设计中,往往由于建筑物布置不当,造成四周的建筑物互相遮挡,虽然建筑朝向选择较好,但室内仍得不到直接阳光。因此,在规划设计时,就必须在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距离,以保证阳光不受遮挡,直接照射到建筑室内。这个间距就是建筑物的日照间距。 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是由日照标准,当地的地理纬度、建筑朝向、建筑物的高度、长度以及建筑用地的地形等因素决定的。在建筑设计时,应该结合节约用地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筑的日照间距。 在居住区平面规划中,建筑群体错落排列,不仅有利于内外交通的疏畅和丰富空间景观,也有利于改善日照时间。 图1 平地日照间距的计算 日照间距的计算通常以冬至日正午正南向太阳照至后栋建筑底层窗台高度O点为计算点。 1、平地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如图1所示。由公式: 可导出: 式中:H为建筑总高;H为底层窗台高;H=H-H;h—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 212s

在实际应用中,常将D值换算成与H的比值。间距值D可根据不同的房屋高度计算出。这样,可根据不同纬度城市的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计算出建筑物高度与间距的比值。 2、坡地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 在坡地上布置住宅时,其间距因坡度的朝向而异,向阳坡上的房屋间距可以缩短,背阳坡则需加大。同时又因建筑物的方位与坡向变化,都会分别影响到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讲,当建筑方向与等高线关系一定时,向阳坡的建筑以东南或西南向间距最小,南向次之,东西向最大,北坡则以建筑南北向布置时间距最大。向阳坡间距计算公式(参见图2(a)): 背阳坡间距计算公式(参见图2(b)): 图2 坡地日照间距的计算

(a)向阳坡日照间距关系(b)背阳坡日照间距关系 D-两建筑物的日照间距(m);H-前面建筑物的高度(m);W-后面建筑物底层窗台离设计基准点(或室外地面)高差;θ-建筑物法线面的太阳投射角;γ-建筑物法线面的地面坡度角;o,o'-分别为前后建筑物地面设计基准标高点;β-建筑方位角;h-太阳高度角;d,d'-分别为前后建筑物地面设计基准标高点外墙距离(m);A-太阳方位角;ω-建筑方位与太阳方位差角,ω=β- A0(或A0-β);d-地形坡向与墙面的夹角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 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 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岀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 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 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 -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 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 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2、平房 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 挡建筑的间距系数。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 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 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 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可按照 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时)5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 间距。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 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用“L”表示。. 遮挡建北. 侧面长度 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数范围正面长度. 倍(含)其长度的范围。建筑物的两侧:指该建筑物东西两侧 2 建筑间距的系数 1、居住建筑间距的系数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 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西安市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一、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 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 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执行) 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 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 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 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 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 4、有效日照时间: 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6、采样时间间隔为5分钟,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7、分析计算方法: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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