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户贷款实施细则
河北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则——河北省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则如何?你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操作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
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向城市中的优质企业、大型企业适度发展。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三条本贷款操作办法基本涵盖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种类,不含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冀教规[2005]1号)执行。
第二章贷款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贷款范围信用社市场定位是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
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稳妥介入城市项目,以银(社)团贷款形式参与国家大型项目。
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具有本辖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和个体经营户;2、资信状况良好,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均无不良信用记录;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借款人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并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借款人被本辖区农村信用社评为信用户。
(二)农户联保贷款1、借款人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自愿签订并遵守联保协议;4、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5、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内,资信较好,且有担保能力的一般不少于5户以上的(固定或不固定)借款人自愿组成。
农村创业贷款实务(四)

他合法用途 。( ) 限。根据借款人借 贷款管理对客户 的有关要求 ;生产经 4期 款 用 途 、 用 状 况 、 产 经 营 资 金 周 转 营正常 、财务制度健全 、资金使用合 信 生 拥有法定 的资本金 , 有合理 的 自有 实 际需 求 、 地 类 型 、 权 经 营 性 质 、 理 ; 林 林
产流通 费用 ; 农户传统农业种植 、 养殖 原则上 白有资金比例不低 于3 %, 0 投资
其 它 项 目的 自有 资金 比 例 应 符 合 相 关 动 资金或 固定 资产投 资等用途 。根据
规定 的要求 ; 生产经 营正常 , 财务状况 所经 营的产 品的生产经 营周期合理确 良好 , 有合法稳 定的收入来 源 , 偿债能 定贷款期 限 ,单 笔流动 资金贷款最长
立 基 本 帐户 ; 从 事 种 植 、 工 及 销 售 生产 、 所 加 经营 、 储备 或周 转等环 节 , 解决
等经营活 动必须 符合 国家 相关法 律 、 正 常生产 经营 及贸 易的资 金需求 ; 期 法规 的 规定 ; 植 、 工 及 销 售 等 经 营 限为 1 3 ; 种 加 ~ g 利率执行人 民银行核 准给 活动正常 , 具有还款能力 ; 供信用社 信用社的同期贷款利率。 提 认可 的担保 ,若信用评级达 到信用贷 ( 完待 续 ) 未 款条件 的, 可以发放信用贷 款。 信用社 梁 海 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2 用途 、 贷款期限 ( 刊 “ 家 大 讲 坛 ” 目部 分 稿 本 农 栏
6农 户 林 权 抵 押 小 额 贷 款 。 即农 ( ) . 3贷款金额 、 期限及利率。 农户林权抵 村信用社 向农 户发放的用其本人或第 押小额贷款额 度一般 在3 万元 ( ) 0 含 以 i人 依 法有 权 处 分 的 森 林 、 木 、 地 内; 林 林 贷款最长期 限为5 ; 年 贷款利率 按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题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题出题试题序号范围试题答案类别编号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 ,、,,等用途的本外币1 23 ?生活消费贷款。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全流程管理2 23 ? 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架构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 ,、, ,、3 23 ? 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授信、用信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农户贷款以,,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 ,为借款人~借户、一名家4 23 ? 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庭成员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 ,的5 23 ? 服务三农市场定位。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6 23 ?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 ,、, ,和, ,等因素期、销售周7 23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期、综合还款能力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机制~合理确定农收入偿债比8 23 ? 户贷款还款方式. 例控制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 ,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9 23 ?书面形式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 ,~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农户基本信10 23 ?解农户信贷需求。
息档案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实地调查、11 23 ?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 ,制面谈记录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 ,。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信用等级及12 23 ?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授信额度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贷款利率等。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独立审批、13 23 ?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逐级差别化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 ,授权。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0eeddbdb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92.png)
第一篇: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农林特产种植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特产种植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主要包括:(一)经济作物类:烟叶、葵花、辣椒、花生、花草、苗木、山野菜、蓖麻、芝麻、打瓜、地瓜等;(二)中草药类:人参、五味子、贝母等;(三)水果类:香瓜、西瓜、葡萄、苹果、梨等;(四)菌类:木耳、蘑菇(香菇、黄蘑、滑子蘑)、灵芝等。
第五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用途为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所需资金及栽种、管理、销售、雇工等费用。
1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获得从事农林特产种植所需五年以上承包权的土地或林地;(二)有从事生产项目种植经验和管理能力;(三)生产经营项目产品市场价格稳定,需求旺盛;(四)生产周期超过三年的特产种植,自有资金应达到50%以上。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种植作物品种、面积、投入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种植作物投入的70%。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
按种植作物的不同,最长期限为:(一)经济作物类:烟叶、葵花、辣椒、花生、山野菜、蓖麻、芝麻、打瓜、地瓜等一年;花草、苗木等二年。
(二)中草药类:人参、五味子、贝母等五年。
(三)水果类:香瓜、西瓜半年;葡萄、苹果、梨等五年。
(四)菌类:木耳、蘑菇(香菇、黄蘑、滑子蘑)、灵芝等一年。
第九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执行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偿还方式。
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位人员要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种植特产品种所用土地、林地情况,查验承包合同,并和发包人核对;(二)借款人从事特产种植的技术、生产经验、劳动能力等情况;(三)特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发展前景;(四)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及近两年收入、支出情况;(五)自有资金及特产种植的前期资金投入情况;(六)联保人或保证人担保资格情况及代偿能力情况,抵(质)押物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成文日期:2010-05-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户贷款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农户贷款小微企业判断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规模:小微企业通常指的是规模较小的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这些企业通常规模较小,员工数
量较少,营业额较低。
2.经营范围: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通常比较广泛,可以涉及多个行业领域,但一般以传统行业为主,如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等。
3.贷款额度:农户贷款小微企业判断标准中,贷款额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相对较低,通常在几十万元至几
百万元之间。
此外,还可能考虑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判断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改稿)(培训材料之四)
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改稿)(培训材料之四)贷款五级培训材料之四广西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我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质量,发现贷款发放、管理、回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 ?号)、《广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本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细则坚持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
农村信用社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1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贷款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银团、社团贷款的分类等级原则上由主办行或主办社认定。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发放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者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溺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星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星农信发[xx] 1 号)认定列入或者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假冒借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 (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 ___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的明确书面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或者意见表示摸棱两可的,视为允许。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模版(4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行为,保障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贷后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发放后的监管工作。
贷后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保证贷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金融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贷后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贷后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制定贷后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的流程和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后审查制度,对贷款业务进行定期的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贷后信用评估制度,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贷款风险等级,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贷后管理信息系统,记录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方便贷后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分析。
第三章贷后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监管流程,包括对贷款业务的跟踪、监控、查询、核查等环节,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借款人发送还款提醒信息,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并在还款逾期时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降低逾期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包括风险预警、风险排查、风险评估等措施,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贷后抽查和核查,对贷款业务进行全面审查,保证贷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处置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妥善处置,保障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稳定运营。
4措施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农户+征信+信贷模式
人民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夏晓伦)今天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做客人民网,介绍了推进中小企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情况。
杜金富在谈到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时表示,要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完善地方农户信用档案系统、全面推广"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
杜金富介绍,通过以下4项措施推进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提高地方政府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在“十二五”的前两年,争取每个省至少选择一个县开展试验区建设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纳入地方经济金融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考核目标。
三是,进一步完善地方农户信用档案系统,根据需求不断改善系统功能,扩大入库信息主体的范围和种类,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户档案。
四是,综合运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全面推广“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考核、管理相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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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 农户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本行对农牧户家庭成员发放的,用于农牧业生产经营、农村乡镇商品流通及农户家庭生活所需的自然人贷款。 第三条 农户贷款坚持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农户贷款业务基本流程为: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二)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四)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第六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 2 -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农户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5000元,农户联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其他农户贷款视生产经营需要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客户部门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生产经营规模、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含他行授信)应控制在该农户家庭近三年年均总收入的55%以内。 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征得贷款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农户贷款到期前15天,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不限次数,但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贷款定价。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农户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规定可执行的最高利率;使用其他资金来源发放的贷款利率执行总行正式下发的利率政策。 第十条 还款方式。农户贷款采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农户贷款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专业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保证人需具备担保能力,并提供相关资料,并经本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担保。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3 -
(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四)组合担保。采取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组建应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申请多户联保农户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 第五章 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农户贷款业务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客户基本资料,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婚姻证明、家庭主要财产的权属证明等。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的征信报告。 (三)借款人经营方面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及订单等; (四)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保证人担保能力和资信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五)本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单户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农户贷款可适当简化客户经营方面的材料,在我行征信系统未开通前,不需要打印征信报告,但客户经理要通过实地调查和走访了解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 客户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农户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和面谈制度。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应通过走访调查等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 - 4 -
用情况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以下主要内容开展调查: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三)客户生产经营状况、收入支出情况等。 (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客户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意愿。 (五)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调查时,必须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场所或家庭住所摄影照相,影像资料应与其他调查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单户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农户贷款,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农户贷款申请及调查表》(对村镇批量发放的农户贷款,还需要填写《村镇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表无法反映的其他情况,可补充撰写调查报告。在授信期限内办理收回再贷的,原贷款期间能够按期还本付息、贷后管理未发现预警信号的,可不再重复入户调查,在《授信业务申报书》说明情况后直接申报。 单户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户贷款,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需逐户逐笔撰写《个人贷款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调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经理签字后,填写《授信业务申报书》(批量发放的农户贷款按批次,并附贷款明细表),随同有关信贷资料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审核签字,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有权审查岗审查。客户部门负责人、主管行长需在《授信业务申报书》签注明确的准入理由和调查意见。单户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农户贷款,在授信期限内办理收回再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再重复入户调查,由调查人员在《授信业务申报书》中 - 5 -
说明情况后直接申报。 (一)原贷款期间能够按期还本付息(逾期或欠息不超过10天); (二)贷后管理中未发现预警信号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审查岗负责农户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按客户、按批次或村镇汇总填写《授信业务审查表》,并报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审查岗对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本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回客户部门。 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批委员会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根据董事会授权,报有权审批的行长、副行长签批。 第七章 用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质押贷款可根据授信期限一次性签订最高额抵质押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和联保贷款无论授信期限长短,每次用信均需重新签订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抵质押登记可根据 - 6 -
合同期限办理,抵押物评估一年一评。 合同签订和抵押登记办理过程需经总行明确的见证人员见证。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经授信审批委员会批准同意发放的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填写放款申请审批书,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分管行长审批后,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据,并将放款通知书、支付委托申请书、放款审批书一并整理齐全后交柜台办理出款,柜台负责人负责对借据日期、利率、户名、用途、金额与客户经理提供的放款通知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放款手续,对核对不符的退回客户经理,不予办理。在签订借据时,根据借款人情况和信贷规定与客户签订扣款授权委托书、支付委托书、承诺书、声明等附件。 第二十五条 信贷支付。 (一)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贷款支付到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中,由客户自主提款支付。 (二)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农户贷款,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柜员按照借款人提款申请、支付委托书和相关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八章 贷后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在组织农牧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牧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 第二十七条 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贷款额度、批次以及客户还款情况确定检查方式和检查频率,按照《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客户经理需按户(联保贷款可按组)对贷款资料整理成卷,于贷后15日内将贷款档案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查,由合规审查员审查完成后,填写《个人贷款档案清单》,交档案员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