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项目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主承销商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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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

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财务报告。

公司想要发行债券,无外乎是为了募集资金或者是为了公司上市。

而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来说,债券在发行之前还要进行审核,因为只有这样债券才能顺利的发行,公司才能获取利益,但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呢?小编对此问题做了相关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募集说明书摘要。

3、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

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4、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格式见附件1)。

5、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有权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有权作出发行公司债券最终决策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有权机构(含人员)等;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本所可接受其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人应自行确保上述机构作出的决议符合国有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外的其他机构(含人员)的,发行人应出具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

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可以是发行相关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次性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7、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财务报告。

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发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在其截止日(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以年度末、半年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有效期,但延长的期限至多不超过1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中债字〔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20〕92号各市场参与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精神,为深入实施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债券受理机构职责,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受理工作的服务效率和水平,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指导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7月17日附件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债券的受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企业债券受理机构,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

第四条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保证其所出具的企业债券注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和填报的企业债券预约申报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公司债券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为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发行公司债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1.立项决策:企业决定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并提交申请给相关部门。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债券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发行方式等信息。

2.初审: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评估审查:评估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通常会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竞争力等因素,给予信用评级。

4.招标组织: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销商,承销商负责帮助企业发行债券。

企业会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承销商参与竞标,招标结果通常以最高申报价作为依据。

5.承销商尽职调查:承销商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报告。

尽职调查过程中,承销商需要确保企业的信息披露合规,并评估债券发行的风险和可行性。

6.发行文件准备:企业与承销商合作,制定发行文件,包括债券发行公告、债券发行说明书等。

发行文件需要详细说明债券的基本情况、风险提示、还款计划等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7.报备监管机构:企业将发行文件报备给相关的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监管机构对发行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和真实性。

8.募集资金:企业通常通过公开发行的方式来募集资金。

发行人会根据承销商的建议进行定价,并通过证券交易所或银行等机构进行发行和销售。

9.债券上市:发行成功后,债券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提供给投资者进行买卖。

债券的交易价格会根据市场供求和投资者的情况而有所变动。

10.报告披露:发行人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相关的财务和经营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以上是一个常见的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整个过程需要各方的合作和监管的参与,以确保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和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流程

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流程
流程说明:
1、签订企业债承销协议之前,项目组需完成立项程序,由项目组指定人员起草立项报告,发给立项委员会委员,并负责传签。

立项委员会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批。

行政助理负责将签字后的立项材料交由XX承销存档。

2、与XX承销指定人员进行业务衔接统一由行政助理办理。

项目组将需要盖章的相关协议及文件交行政助理,行政助理负责办理纸质用印手续,并将用印审批表、相关协议及文件发给SS承销指定人员(XXX),由XXX办理盖章。

3、在企业债发行承销过程中,各部门分工情况大体如下:
Ÿ项目组负责材料的制作、申报及与相关主管部门保持沟通直至获得批文;企业债在银行间发行上市事宜;组团及与承销团成员沟通;起草立项和发行申请报告,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Ÿ销售交易部负责企业债前期推介、销售及落实客户缴款事宜;牵头负责制定企业债定价区间,研究咨询部提供协助。

Ÿ研究咨询部牵头负责企业债在交易所发行上市事宜,项目组需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4、企业债发行之前,由项目组指定人员起草发行申请文件,发给行政助理,行政助理负责发给发行委员会委员并协助安排召开发行委员会会议。

发行委员会对企业债发行定价事宜进行审议通过。

研究咨询部负责整理发行委员会会议纪要,并负责各位委员签字确认后交给XX承销存档。

4、项目组负责承销团相关协议的回收,销售交易部负责分销协议的回收。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一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上证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一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债券融资经验丰富、信息披露成熟的, 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简化审核流程、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与审核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审核安排并向市场公开。

第三条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发行人评估并申请适用本指引优化审核安排。

第二章优化审核认定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发行人,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适用优化审核安排:(一)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成熟;(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三)融资经验丰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不少于3期公司信用类债券,累计发行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00 亿元;(四)最近3年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最近3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36个月内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无债券或者其他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六)公司未受到债券融资限制,且最近36个月内公司未因债券业务违规被实施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七)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中证协发〔2024〕96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96号各证券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

目前该指引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2.关于《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5月24日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执业行为,提升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投价报告”)应当遵守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等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投价报告专项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

第四条证券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者委托其他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专门的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要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中关于撰写、提供投价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采用承销团承销的项目,担任保荐人的主承销商之外承销团其他成员如需撰写投价报告,应独立决定,不得受利益相关方影响或干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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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发行项目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主承销
商出具)
已出版
要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
财金[2012]3451号)的要求,申请企业债,主承销商应提供质量(风险)控制机构的审查报告。
企业债券发行项目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证券”或“本公司”)作
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公开
发行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
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 〕 号)和贵委发布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质
量控制审核,现按照贵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办财金[ ] 号)的规定,将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公司投资银行项目审核流程
证券对项目的质量控制审核管理依据《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工作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
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进行。

本公司建立了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制度,设立了立项审核委员会,负责对重要的投资银行
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立项标准以投票方式
作出判断。本公司质量控制部门职能之一是协助立项审核委员会开展工作,承担立项审核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初审,并发
表初审意见。初审完成后,质量控制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立项评审会议,并将立项申请文件
转发至各参与项目审核的立项审核委员会成员。立项评审会议由五名以上的立项委员出席方
能召开,同意票数占出席立项评审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该项目
立项申请获得立项评审会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本公司还建立了投资银行项目内部核查制度,设立内核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的投资银行项目
的内核申请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质量控制部门应对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承销保荐项目在
立项并开展尽职调查之后至内核会召开之前,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通过实地
考察、查阅资料、访谈等方式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核查的结果将作为内核委员
会审核的参考依据。

内核会议由七名以上的内核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一内核成员享有
一票表决权。同意票数占出席内核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该项目
内核申请获得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二、立项审核过程
年 月 日前, 证券项目人员进入发行人现场,就公司拟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论证,项目人员对公
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进行了核查,并根据与发行人沟通情况初步拟定本次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年 月 日,在前期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
项目组正式向 证券质量控制部提交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立
项申请材料。本公司质量控制部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给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立项审
核委员会立项小组成员于 年 月 日举行了 年第 次立项评审
会议,对该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了审核。

参加会议委员为: 。
立项评审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发行人企业债券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
立项评审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根据《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同意该项目立项。

三、内部核查的审核过程与核查结论
年 月 日,经项目组提交发行人企业债券承销项目内核申请,根据
《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制度》的规定,内核委员会内
核小组成员召开了该项目的内核会议,参与审核人员为 。审核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发行条件;(2)申请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申请文件质量(包
括文字、数据、表述等)是否良好。

本次内核会议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项目组成员介绍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
条款和公司基本情况;第二阶段,质量控制部负责人介绍项目核查情况和质量控制部核查意
见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第三阶段,与会委员逐一陈述意见或提出问询,项目组就与会
委员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四阶段,项目组人员退场,内核委员发表内核意见
并讨论;第五阶段,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经表决,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项目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占出席内核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该
项目内核申请获得通过。

参加本次内核小组会议的委员经审核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 号)和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的关于企业
债的法规、规定,同意本公司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推荐其向国家
发改委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四、项目审核中主要关注的问题
1. 请项目组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收集和整理工作。
2。 请项目组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结合近期披露的已发行企业债券文件,规范申报材料内
容和描述,保证文件质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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