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中国历史重要法律制度年表

中国历史重要法律制度年表1. 周代- 周代始制: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主要由《周礼》、《周官》等法典规范。
- 分封制:周朝实行分封制,将国土划分为诸侯国,并规定了封建制度和君臣关系,为后世国家制度的基石。
2. 秦朝- 法家思想兴起:秦朝的法律制度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统一的法律标准和严格的法律惩戒。
- 法律统一:秦朝推行统一的法律,其中最著名的是《秦律》,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刑罚的法典。
3. 汉朝- 《汉律》的出台: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对之进行改进,颁布了《汉律》,修正了一些过于严苛的刑法,并首次将刑法与人性相结合。
- 家族法兴盛:汉朝时期,家族法兴盛,在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家族内部有一套独立的法律规范。
4. 魏晋南北朝时期- 佛教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的传入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刑法的改革,提出了以慈悲为本的观念。
- 皇权强化:封建制度逐渐衰落,皇权逐渐加强,法律制度也更加强调君权。
5. 唐朝- 法律典籍编纂:唐朝制定了律令制度,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并编纂《唐律疏议》、《唐令》等法律典籍。
- 科举制度:唐朝实行科举制度,考试科目中包括法律知识,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
6. 宋朝- 宋律的颁布: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对前代法律进行了系统总结,并修正了一些不合理之处。
- 法律学院的建立:宋朝设立了法律学院,专门培养法律人才,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发展。
7. 元朝- 蒙古法律制度:元朝是由蒙古人建立的,其法律制度主要以蒙古法为基础,将蒙古族传统法律赋予了汉族地区。
- 曲直法的推行:元朝推行曲直法,注重案件的实际情况,注重审理程序的公正性。
8. 明朝- 大明律的制定:明代颁布了《大明律》,对元朝法律进行了整理和编订,成为明代法律制度的基准。
- 府试制度的推行:明朝实行府试制度,考试中也有法学科目,为培养法律人才提供了机会。
9. 清朝- 《大清律例》的颁布:清朝制定了《大清律例》,对明代法律进行了修订,为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易制→明朝:重点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主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六、历朝法律的篇数及体例1.《诗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德武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了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一.绪论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夏商法制西周法制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秦朝法制五.法律儒家化阶段汉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隋唐法制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宋朝法制辽夏金元法制明朝法制清朝法制七.近代法律清末法制改革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八.现代法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一.绪论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
(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一)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三)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中华法系的特点(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三)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四)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五)家族法的重要地位(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七)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八)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六.与其他法系相对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中华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原因:1)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2)内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3)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七.中华法系的沿革形成期: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公元前221 年—公元前206 年) ,成熟期:隋唐时期(公元581 年—公元618 年)成熟。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经济立法

朝代经济立法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土地制度备注秦农业管理与资源管理保护立法:重农政策,多种措施发展农业和畜牧业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汉汉武帝:盐铁酒专卖,昭帝时改酒的专卖为课税,王莽时又恢复专卖制度。
两汉时期对于与朝廷争利的商人严厉打击,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
对外贸易活动较活跃,开辟了丝绸之路。
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开展和管理对外贸易活动,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采取种种优惠政策。
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人经营采矿冶铁、近海煮盐,并加重其赋税。
抑商政策表现:不许商人穿丝衣乘车马,不许商人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超限者没入官府,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做官,对商人多征收一倍于民的算赋,谪发商人到1边远地方戍守。
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告发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商人。
唐盐茶酒专卖制度。
前朝不税不专卖,中期开支不够,征取盐税。
安史之乱后,实行盐专卖,唐德宗时征茶税,之后茶税法全面推行,隋和唐初放任酿酒,安史之乱后,实行榷酤制度。
限制严格,在官府监督下互市。
设立互市监,对海路贸易颇为开放。
允许来华贸易,并划定特定区域,名为蕃坊,唐创市舶制度,对贩卖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抽取实物税。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外贸征税法令)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立市舶使,是国家首置外贸专职官署。
均田法,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国有、私有。
国有土地分为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私有土地分为永业田、部分宅地。
唐朝严格限制口分田买卖,职分田是为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地,公廨田是为各级国家机关提供办公经费的用地,也严禁买卖。
唐朝沿用隋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唐德宗后,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基础原则是量出制入,以已垦田之数为准,总计当时各种开支总数以定两税总数。
清为贯彻重农抑商政策,清政府设置钞关,重征商税,实行禁榷制海禁政策。
顺治颁布禁海令,三度颁布迁海令。
收复台湾时有所2度。
对盐、茶、矾fan等高利润的民生物资实行官府垄断经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历代法制状况对照表

红色高亮:首次出现、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蓝色高亮:重要名词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三刺:询问大臣、百官、百姓意见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吕刑(甫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肉刑为苗民首创其次,阐述了以五刑和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强调应刑罚适中。
最后再礼与刑的关系:在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从积极层面上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地位上,出礼入刑,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刑是礼的保障;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法经: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了春秋战国的立旨,重刑主义,开创了以言论、思想治罪的先河。
编纂体例和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法经共六篇,分为三部分:正律、杂律、减律。
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杂法,主要内容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认为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的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应刑罚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汲取了春秋战国的立法活动和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
以惩戒盗贼为宗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法捕法,杂律杂法,减律具法。
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立法成就。
以惩戒盗贼为宗。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夏朝法律时代背景1..开启“家天下”的政治格局2.国家机构直接来源于部落联盟结构3.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立法法制思想1.夏朝制“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3.“有夏服天命”——朴素的自然神崇拜性质主要立法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夏刑三千条”具体包括“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刑事法律刑罚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流刑、鞭刑、扑刑罪名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罚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违反法律或与以前的判决不相符合,也不得错杀无辜者。
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理”、“士”、“正”、“史”2.囚禁罪犯的监狱为“圜土”商朝法律时代背景1.内服与外服制度,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2.崇拜祖先,以祖先的名义实行现世统治3.集成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继”两种制度并存制度,“父子相继”成为主流。
立法法制思想1.“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与借助占卜进行“神判”相结合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3.商朝的“礼”制思想主要立法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以常旧服,正法度”:调整法律制度是有先王的常法和故事可循的。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刑罚刑名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醢(人死剁成肉酱)、脯、剔刳、剖心、炮烙、断手——临时制刑的显著特征罪名1.“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2.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宄(欺诈奸邪)、乱政、疑众。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实施及其演变历史的学科。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夏、商、周、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法律。
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重点名词解释如下:1. 夏朝法制: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制是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的。
夏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较为简单,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特点。
2. 商朝法制: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封建王朝,其法制是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的。
商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比夏朝更加完备,已经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刑法体系。
3. 周朝法制: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封建王朝,其法制是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的。
周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完备,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刑法体系,并且建立了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4. 秦朝法制: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秦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严格,实行了极其严厉的刑法制度。
5. 汉朝法制:汉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朝代,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汉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比秦朝更加完备,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司法制度。
6. 唐朝法制: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荣的朝代之一,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唐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并且在法律上注重保护民众的权益。
7. 宋朝法制: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高度繁荣的朝代之一,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宋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比唐朝更加严格,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刑法体系。
8. 元朝法制: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元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完备,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夏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导言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拥有悠久的法制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
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理解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本文将介绍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和特点,并重点关注其中的几个重要时期。
第一阶段: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在古代中国,最早的法制可以追溯到商朝和周朝时期。
商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君主制定和实施,而周朝则开始出现了“一法一制”的法律制度。
到了秦朝,统一的法律制度被确立,被称为“法家思想”的东西方法学思想差异逐渐明显。
第二阶段:封建时期的法律体系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进一步加强。
封建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君主制定的王法和地方官员制定的地方法规。
这一时期以“礼法制度”为主要特点,法律规定与社会传统习俗相结合,法律制度趋于稳定。
第三阶段:中国近代法制的形成进入近代时期,中国开始接触西方的法律制度,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的观念和制度。
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包括科举制的废除、现代行政法的产生以及刑法和民法的逐步完善。
同时,一些法律思想家开始提出一些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为中国法制的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四阶段:新中国法制的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通过颁布宪法和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逐渐完善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核心领域的法律制度。
同时,中国也加入了国际法律体系,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结论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记录,它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变迁。
通过研究中国法制史,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和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演变。
在中国近代以及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中,中国法制史也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中国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将继续进行,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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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西周 1、 明德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 2、 “亲亲”!在 家族范围内, 人人皆亲其 亲,长其长, 做到父慈子 孝、兄友弟恭、 夫义妇听,每 个人都应按照 自己的身份行 事,不能以下 凌上、以疏压 亲。
而且,'亲 亲父为首S 全 体亲族人员应 以父家长为
中 心。
“尊尊”:在社
会范围内,君 臣、
上下、贵 贱应该恪
守本 分,所有臣民
皆应以君主为 中
心,即所谓 “尊尊
君为 首S
3「五礼J 吉 礼、
凶礼、军 礼、宾礼.嘉 礼
4.“礼不下庶 人,
刑不上大 夫”
K 《吕刑》:•又称《甫刑》 •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 2、《九刑》:-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墨、»h «IJ.宫.大辟+ 鞭、扑、流、赎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
为表里, 相
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
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范.
侧 重于预防; 刑是对犯 罪行为的 制裁,侧重 于事后惩 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邓析“竹刑”;
晋国:铸刑鼎、赵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
子。
公布成文 法
的意义 P332
汉K轻徭薄赋、约
法省刑
2、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
及盗抵罪,悉除
去秦法
3、德主刑辅仁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
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
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珠“虫条
"科峯”,
比:决*比。
律无定朵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
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2、仏汉律六十篇”:
i九k律加《盗律》《贼律》《囚律》《捕
律》《杂律》《具律》+《户律》(户籍、田
赋.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 城防守
备之事)《厩律》(牛马蓄养、驿传之事)
共9篇(萧何)
《傍章律》:18篇,朝廷礼仪.孙叔通
《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
事项■张汤
《朝律加6篇,朝贺制度,赵禹
以《具律》
作为封建成文
法典总则篇目
的法典:
《九章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
期三国一>两晋
一〉南北朝
北朝:北魏 -一>
东魏一北齐
>西魏
北周
仁魏《曹魏律》:「8篇,又称《新律》; -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
首。
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2■晋《晋律》:・20篇.又称《泰始律》;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
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
•律和令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
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与
法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
•张斐、杜预作注.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
故又称《张杜律》。
•晋代定律以死、徒、笞、罚金、赎刑当
古之五刑■为南朝各国沿用。
3、北魏《北魏律》:・20篇;
•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鞭杖;
-始以格代科;
■官当制度。
4、东魏《试趾格》:北魏始以格代科,东
醜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5、西魏《大统式》:•历史上最早以
“式”
1、《曹魏
律》将“具”
改为刑名律,
置于律首。
2、准五服
以制罪.官
当、八议、重
罪十条
(不在八议
论赎之限八登
闻鼓直诉制
度、死刑复奏
制度
元祖述变通,附会
汉法
因俗而至,蒙汉
异治,分而治之1、《条画五章》: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
立法。
2、《大札撒》: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
规范和生活习惯。
旨在保护蒙古人的游牧经
济和社会秩序,也是当时蒙古民族生活习惯
和迷信禁忌的反应。
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
著称。
3、《至元新格》:刻板颁行,是元朝统一
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但不敷实用。
■《大元通制》:体例模仿唐宋旧律,标志
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元朝法治的
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
且《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编篁的法令法
规汇编;
・以六部划b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
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
章》中也已经有先例。
《元典章》
以六部划分法
规体例.是
《大明律》以
六部分篇之
滥觞
明刑乱国用重典明
刑弼教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仁《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体系,
以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户、礼、
兵、刑、工六律.共7篇;(取消宰相制度强
化六部职能)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附五服图.六赃图。
2、《大诰》:•防止“法外遗奸J是明初
的刑事特别法;
•分为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篇》
《大诰三篇》《大诰武臣》;
-内容: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
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效力在律之上,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
吏;
•盧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
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
也列入《大诰》内容。
3、《问刑条例汕•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
简称“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九开律例合编的先例
并影响了清朝。
《大明
律》:名例冠
于首篇. 下按
六部划分。
终
明之世通行
不改
《元典章》
是大明律之滥
觞
《大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