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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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节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组织实施一,听力筛查的法律保障 (1)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新生儿筛查的法律法规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逐步标签:新生儿听力筛查第二节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组织实施一,听力筛查的法律保障(1)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新生儿筛查的法律法规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1999年,我国卫生部,中残联等十个部委在确定全国"爱耳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把新生儿听力筛查纳入妇幼保健的常规检查项目,做到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卫生部确定和公布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项目参考目录,卫生部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及听力障碍为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因此,新生儿听力筛查不是某个省市,某个单位的独立行为,而是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开展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普遍性新生儿听力筛查;在卫生资源等各方面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儿的筛查.(2)筛查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进行健康教育,告之家长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内容, 接受筛查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职责;使每个家长对听力筛查的意义有较详细的了解;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管理流程,使家长了解,并给予配合;告知家长筛查的特点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求每个家长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如果家长拒绝筛查则不予筛查,同时必须请家长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拒绝签字时则需通知上级机关,并予备案.建立一个有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的,由产科,新生儿科,耳鼻咽喉科,听力,卫生统计,特殊教育,康复专家,社会工作者及聋儿家长代表参加的多学科,多方面联合工作委员会,以固定的时间,形式向不同背景的群体提供社会,法律,技术支持及信息反馈,促进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正常实施.(3)新生儿听力筛查宣教工作内容承担助产工作的医疗单位应对家长提供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相关知识,包括:(a)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目的,筛查的过程以及听力障碍的后果;(b)为什么每个活产新生儿出院前都进行筛查;经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全过程后将是什么结果. (c)出院后如何进行进一步的检测以完成筛查过程(复筛),医院应向家长提供书面文件以提示复筛的意义及重要性,以及时间和地点:如婴儿复筛未通过,医院应向家长提供第二张书面文件,告之筛查结果,并请家长带婴儿按转诊程序到指定诊断中心进一步诊断.(d)使家长了解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及婴儿的定义,让家长知道高危儿的进一步检测,随访及治疗程序,并使家长掌握家庭化婴儿评估的可实施方法.(4)筛查的特点:筛查通过仅意味此次筛查未发现异常,还有出现迟发性听力损害的可能,有害因素依然存在,因此听力监测是应该持续不断的.(5)人群及途径育龄及已妊娠的准父母及其家庭成员首先应接受有关知识的教育,可直接通过孕妇学习班及其教材进行宣教,制作相关知识的彩页;在医院适宜的位置布置宣传栏.而且,不仅关注在院分娩的新生儿,还要向散居分娩的家长进行宣教,并尽力通过不同途径使其婴儿享有听力筛查的权力.通过提供咨询(热线,门诊)解答不同层次人群的询问及疑问.医务人员中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继续教育,使之起到宣传指导的作用.通过媒体,利用"爱耳日"进行宣传;开展专题讲座,使公众对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广泛的了解.(4)健康教育实施与评估根据筛查率及复查率检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开展状况,对筛查的依从性即对象参加筛查,复查的比例进行分析.按筛查的内容及方法可分为单项筛查,如用耳声发射筛查耳蜗功能异常;多项筛查,如除询问,体检外,采用行为测试,中耳阻抗,耳声发射,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二,筛查操作人员与家长之间的沟通技巧(1)善于展开与家长的谈话医护人员应具备较全面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交谈时流利自如,充满自信,使家长感到可以信任及依赖.交谈时应充满爱心与真诚,设身处地,换位考虑,而不是持冷漠及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我交待完了,我的责任就完成了,致对方的感受于不顾 .宣教,解释时要有耐心,有些知识家长不一定能很快理解,应有浅入深.只有从认真谈话中逐渐了解对方,沟通才会顺利进行.不同的家长接受能力不同,特别是产后的母亲特别脆弱及敏感,稍有不注意,就可能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影响休息及哺乳,甚至从此放心不下,背上沉重的心理包袱.(2)善于使用美好语言美好的语言,使人听了心情愉快,感到亲切温暖,利于进行交流.在开始筛查前应主动对母亲或家长说:"我是负责听力筛查的医生(护士),名叫~~~您的宝宝现在做状况很好,现在准备做听力筛查,您看可以吗如果新生儿状态不佳,可以解释:"您的宝宝在检测时不够安静,所以检测没有完成 ,可以在出院前或42天再进行检测.如果初筛听力筛查没有通过,很多家长对此会感到压力很大.此时,医务人员对处于焦虑不安中家长的安慰是非常需要的:"您别紧张,在初生新生儿中听力筛查不能一次完成是常见现象,有些新生宝宝耳道内残留有液体,有些宝宝检查时活动过多,都会影响检测结果".医务人员对家长的解释,劝慰,实际上是对他们最好的心理支持,可以打消他们不必要的顾虑.有的家长对听力筛查不理解,认为自己的宝宝对声音有反应,听力不会有问题.可以解释为:"你的宝宝可能可以听到声音,但听力损伤的程度不一样的 ,轻中度听力损伤或单耳听力损伤都会对宝宝的生活质量造成影响.而这些可以通过新生儿期的听力筛查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如果家长对我们的应回答简单,或没有反应,就有可能对我们的解释没有很好的理解,或者没有重视,应予进一步解释与强调,使其引起重视.(3)避免使用伤害性语言直接伤害性语言:包括对家长的训斥,指责,讽刺的语言.如"你怎么什么都不知道,没参加过孕妇学校吧 "等.消极暗示性语言: 医护人员有意无意的言语给病人造成严重的消极情绪.如家长问:"医生,我的宝宝会不会听力真的有问题"回答为:"那可不好说."窃窃私语:由于渴望知道自己宝宝的情况,家长会留意医务人员的言谈,并往往与自己联系.医生护士间在病人面前窃窃私语,家长听得片言只语后乱加猜疑,或根本没听清而纯属错觉,这都容易给家长造成误解,带来痛苦.三,听力筛查策略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听力普遍(universal newborn hearing screening,UNHS)和目标人群筛查(targeted screening , TS)两种策略.我国在现阶段推荐的策略首先是普遍筛查;在尚不具备普遍筛查条件的单位,也可采用目标人群筛查,将具有听力损伤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及时转到有条件的单位筛查.(1)普遍筛查策略1999年,我国卫生部,中残联等十个部,委,会在确定全国"爱耳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把新生儿听力筛查纳入妇幼保健的常规检查项目,做到早期发现,早期干预".2000年,WTO强烈推荐"将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的政策用于所有已建立起康复服务的国家和社区".要做好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UNHS),必须贯彻以下原则:普遍筛查:正常的产房和NICU的所有新生儿都应在出院前接受使用生理学测试方法的听力筛查.对未通过出院前"初筛"者,应在出生后42天前(NICU的婴幼儿可酌情稍延)进行"复筛".在开展此工作的头6个月内,最低初筛率为95%,以后递增.对"初筛"未通过者,最低随访率为95%,最低"复筛"率为70%.3个月内接受诊断:对所有未通过"复筛"的婴幼儿,应在3个月内开始相应的医学和听力学评价,争取尽早明确诊断.开展此工作的头1年内,由筛查转入诊断程序的最高转诊率为4%,以后应递减.6个月内接受干预:凡符合针对性听损失诊断的婴儿,应在6月龄内接受多项跨学科的干预服务.干预应建立在家庭经济能力,家长知情选择,文化,传统和信仰的基础上.一个具有家庭特色的聋儿康复计划应在接受转诊后的45天内启动.助听器应在确诊为针对性听损失后1个月内选配和使用.对佩戴助听器的婴幼儿应连续进行听力学监测,其间隔以不超过3个月较好.对接受早期干预的听力损失婴幼儿,应每6个月进行交往能力的评估.家长和康复工作者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康复计划.专家至少每年1次对个体化方案进行评估和必要的修正.跟踪和随访:凡以通过筛查,但具有听力损失和(或)言语发育迟缓高危因素的婴幼儿,都要接受医学,听力学和交往技能的跟踪和随访.另外,具有迟发性,进行性或波动性听损伤相关指标的婴幼儿,以及听神经和(或)脑干传导障碍(如听神经病(auditory neuropathy ,AN)的婴幼儿亦应跟踪和随访.理想的跟踪和随访率为95%.权益保障:应贯彻知情选择原则与全过程,充分保障儿童和家庭的权益,注意保护隐私.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应有规范的数据库和完善的信息系统.应有定期的统计,分析报告,便于管理和监督.质量控制:首先抓好培训工作,尽可能熟练掌握每一环节的要求和技能,减少工作差错.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后应及时进行再培训.通过信息系统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评估各项质控指标,论证其在具体工作中是否遵从法律,法规和规范,保障成本效益,发扬社会效益 .多学科结合:UNHS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筛查,诊断,干预,跟踪和质量评估5个环节.全过程贯穿多学科结合,家长知情同意,儿童权益保障和信息统计服务等原则,社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一个地区在开展此工作之前,必须要有政府干预.要建立一个由卫生行政牵头的由产科,儿科,耳鼻咽喉科,听力,卫生统计,特殊教育和康复专家,残联组织的代表及聋儿代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进行分工合作.二,目标人群筛查策略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在尚不具备普遍筛查条件的单位(如在比较偏远和贫困的地区),仍可采用目标人群筛查策略,将具有下列听力损害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及时转到上级单位筛查.这些高危因素是:(1)耳聋家族史;(2)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风疹,弓形虫,梅毒等);(3)细菌性脑膜炎;(4)颅面部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5)极低体重儿(1500g);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标准) ;(7)机械通气5天以上;(8)母亲孕期使用过耳毒性药物;(9)Apgar 0-4分/min或5min 0-6分;(10)有与感音神经性或传导性聋相关的综合征临床表现者.(11)长期住在监护病房;(12)呼吸窘迫综合征;(13)晶状体后纤维组织形成;(14)窒息;(15)胎粪吸入;(16)神经变性疾病;(17)染色体异常;(18)母亲滥用药物和酒精;(19)母亲糖尿病;(20)母亲多次生育;(21)缺乏出生前监护三,听力筛查模式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以医院为基础,采用耳声发射(OAE)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相结合作一线筛查的模式为宜.各级妇幼保健院和医院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这一利国利民的工作.OAE可反映耳蜗(外毛细胞)的功能状态.OAE筛查"通过(pass)",表示外周听力在刺激频率范围内正常.但OAE受到外耳道和中耳的影响较大,由此可出现假阳性.此外,在有些情况下(如听神经病auditory neuropathy ,AN 等),耳蜗(外毛细胞)可正常,而内毛细胞和(或)蜗后异常,则不能为OAE查出,造成假阴性.ABR测试反映了耳蜗,听神经和脑干听觉径路的功能,较OAE有信息范围广和可以量化听力损失的优点:受外耳道和中耳的影响较小:在排除了中耳和耳蜗(外毛细胞)病变后,对诊断听神经病和神经传导障碍特别有意义.所以是OAE筛查很好的补充.同样,当做AABR遇到"转诊"(refer)的病例时,也需要用OAE来评估耳蜗(外毛细胞)的功能,以区别蜗性(外毛细胞)听力损失或听神经传导障碍(听神经病等).因此,OAE和AABR是一对听力筛查的好伙伴,两者结合,是现行筛查技术的最佳选择.鉴于绝大多数新生儿的听力损失是蜗性的,所以在普通产科病房里首先用OAE筛查,对"通不过(refer)"的新生儿在29天或42天用OAE 复筛,以减少新生儿期由外耳道和中耳影响造成的假阳性.对不通过(显示refer)的新生儿,在29天或42天用AABR和OAE联合复筛.四,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UNHS需始终体现连续流程(continuai process)的概念,筛查,诊断,干预,跟踪随访和质量评估环环紧扣,形成一个系统工程.根据新生儿的不同条件,可取下列流程图之一进行操作.(1)普通产科病房的新生儿(2)尚不具备UNHS条件医院的新生儿(居住地比较偏远和贫困的地区):根据目标人群筛查策略的原则,将符合21条标准之一的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最迟到出生6个月之内),必须就近送到开展UNHS的单位筛查.四,跟踪和随访开展UNHS是要尽最大努力,采用现代的和可用于筛查的办法,筛查出听力损失的新生儿.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下列因素的影响,极少的"漏网(假阴性)"现象仍然是可能的.这些因素是:针对性听力损失(targeted hearing loss)锁定在语频范围(0.5~4kHz)内平均听力损失等于或大于30~40dB .若平均听力损失小于30~40dB,则不能筛出.OAE和AABR 各有优缺点,即使两者的联合使用,仍有假阴性的可能.如某新生儿在两种测试频率中均包含有一种或多种频率的正常听力,则两种筛查技术都可能显示"通过",而事实上他可能有分离型低频(1kHz以下)或高频(2kHz 以上)听损伤.有些听觉障碍疾病(如听神经病),单用OAE是查不出来的.现虽推荐联合应用,极大提高了该病的检出率,但不能保证仍有些潜在的,尚不为我们认识的听觉障碍病被疏漏.20%|~30%的婴幼儿听力损害是迟发的,进行性的或波动性的.他们在新生儿期的听力筛查可以为"通过".使用同一技术过多的重复测试会增大假阴性的可能.因此,广泛地讲:所有婴幼儿,不论其听力筛查结果如何,都应接受与其年龄相应得听行为和交往技能发育水平的跟踪性监测,当出现任何怀疑时,均要及时接受听力学评估.这种面广量大的跟综和随访工作,只有通过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聋意识,尤其是唤醒家长的关注,才能实现.在推动广义的跟踪和随访的大前提下,我们需集中于下列具有进行连续听力学和医学监测指征得特殊群体的工作.新生儿(出生至28天)需连续跟踪和随访的指征: 在NICU48小时及以上者;有感音神经性和(或)传导性听力损失相关综合征的症状或体征者;有儿童期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的家族史者;颅面部畸形,包括耳廓和外耳道异常;孕母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cytomegalovirus,疱疹(herpes),毒浆体原虫病(toxoplasmosis)和风疹(rubella)等.婴幼儿(29天至2岁)需连续跟踪和随访的指征:双亲或监护人对婴幼儿听力,言语发育觉得忧虑或疑问:儿童期永久性听力损害家族史;合并已知有听力损害(包括感音神经性和传导性)的综合征;与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害相关的生后感染,包括细菌性脑膜炎;孕母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疱疹,风疹,弓形体病,梅毒;五,听力筛查的早期干预方法(1)医学干预医学干预是指医生提出医学诊断,即听力损失的程度及部位,采用一种治疗方法,包括耳道内耵聍取出,急性分泌性中耳炎处理,听力重建手术,以及人工耳蜗植入,来恢复患者的听力.耳道耵聍在新生儿,婴幼儿时期耵聍分泌性过多,使得黄色酱状粘稠物堆积于外耳道,很难自然排出,可阻塞外耳道.采用耳声发射检查,特别是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往往可造成耳声发射能量消失,而且也影响声导抗检查,如果完全阻塞外耳道,可使听力明显减退,为了能够更客观精确诊断听力情况,必须要清除外耳道耵聍..急性分泌性中耳炎:这一炎症可以引起咽鼓管咽口及软骨段粘膜充血肿胀而发生阻塞,鼓室内形成负压,造成鼓室积液及听力下降.根据临床症状及耳科显微镜检查以及听力学检查,包括耳声发射.声导抗检查等可以明确.先天性外耳及中耳发育畸形.(2)听力康复对于感音神经性聋,由于目前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积极预防胜于治疗.因此,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期科学语训),是预防听力语言残疾的关键.配戴助听器等声音放大系统.实施人工耳蜗手术: 对于双耳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的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的患儿,可考虑在患儿耳蜗内埋植人工耳蜗晶体,替代耳蜗的功能.辅助性听觉装置:如无线调频系统(FM System),直接受送器(Drect Taker)等,能直接从讲话者口边接受及放大声音.降低环境噪音的干扰,特别使用于一对一的教学训练及课堂教学.听觉训练:教会严重听力损失的儿童,利用残余听力来分辨不同的声音及语言.言语治疗:唇读.第三节听力筛查的护理1. 筛查仪器的准备:每次筛查前先对仪器进行检查,校准,充足电,确认仪器的精确性和可靠性.4. 认真做好筛查前的宣教工作:听力筛查这项检查对于相当一部分的家长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项目,所以我们在筛查前都会先对家长简述听力筛查的方法,让家长了解筛查是无创,安全的一项检查,并发与宣教资料,这样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解除家长的紧张心理,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5. 环境准备:听力筛查环境要求相对安静,噪音控制在40分贝以下.目前,由于条件限制,筛查均在母婴同室内进行,但在筛查时必须要求家长安静,不要大声说话,并关闭电视机,保证听力筛查的效果.6. 筛查前婴儿的准备,护理:进行听力筛查的时,均要求婴儿处于自然睡眠状态或哺乳后的安静状态,婴儿的饥饿,哭闹,躁动均影响测试结果.筛查时体位:可取平卧头侧位,检查耳朝上,也可以由家长抱在怀里进行测试.耳道的准备:用专用消毒小棉签清洁耳道,认真清理耳道中的积液,羊水等,必要时用75%的酒精棉签清洁耳道,以消除耳道积液造成传音障碍的因素,降低假阳性率.7. 测试方法:根据耳道大小选择型号合适的耳塞;耳塞的放置:轻轻将耳廓向后下方牵拉,使耳道变直,将探头紧密置于外耳道外三分之一处,其尖端小孔要正对鼓膜,对提取耳声发射的信号,减少与排除外环境噪音,保证刺激声到达鼓膜具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完成听力筛查的重要环节;在筛查过程中应保持动作轻柔,以免对新生儿幼嫩的耳道造成损伤;进行测试.8. 测试结果分析:新生儿听力筛查只是筛查,不是详细的听力学评估,因此用"通过"与"未通过"两种方法来表示测试结果.耳声发射显示信息"pass"为通过,"refer"为参考或不通过.筛查结果填写在听力筛查初复筛报告单中交于家长,并将筛查结果逐项填写在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中(同时填写内容一致的电子表格).9. 筛查中有关预防交叉感染的问题:筛查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检查前要洗手,如筛查有皮肤感染的新生儿后,应洗手后再对下一个婴儿进行听力筛查.在不同新生儿之间进行筛查,探头的头部用酒精棉球擦拭消毒,耳塞一人一塞,用后集中以清洁液清洁,擦干水分,消毒备用.对仪器所有用品,定期用紫外线照射消毒.对特殊感染的新生儿应待期化验结果正常后再进行听力筛查,如梅毒感染.10. 心理护理问题:由于新生儿听力筛查在我国开展较晚,产妇及家属对此项目缺乏了解,当得知新生儿听力筛查不通过时,可增加产妇和家属的心理负担,他们易产生紧张,焦虑,疑虑,恐惧不安等不良心理.这些心理对产妇的产后康复十分不利.所以,对筛查不通过的新生儿家属,我们会尽可能地向他们讲解一些影响通过的因素,比如有耳道积液影响,新生儿耳道软塌,耳道偏小等,并告知他们在新生儿四十二天后回院复查会有很高的通过率,以缓和他们的不良心理,让产妇安心渡过产褥期.。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生育健康杂志》
【年(卷),期】2005(16)1
【摘要】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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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力筛查仪在新生儿听力筛查中的应用 [J], 卢玲珠;聂智风;陈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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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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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及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

新生儿及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

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覆盖率(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达80%;
药物、感染、噪声性聋发生比例以2006年为基数降低10%; 已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新生儿听力筛查覆盖率在 2005年基础上提高30%; 新生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配戴(含人工耳蜗植入)率达90%; 听力障碍人群中听力保健与康复知识的知晓率达60%。
爱耳日主题(3月3日)
2000---第一次:预防耳毒性药物致聋 2001---第二次:减少耳聋发生,实施早期干预 2002---第三次:听力助残—救助贫困聋儿 2003---第四次:提高人口素质,减少出生听力缺陷 2004---第五次:防聋走进社区 2005---第六次:全社会共同关爱老年人—健康听力, 幸福生活 2006---第七次:预防听力损伤和耳聋,人人享有健康听力 2007---第八次:城乡联动,共同关注青少年听力健康 —珍爱听力,快乐成长 2008---第九次:奥运精彩—我听到 2009---第十次:正确使用助听器 2010--第十一次:人工耳蜗——重建听的希望 2011—第十二次:康复从发现开始——大力推广新生儿听力筛查 2012—第十三次:减少噪声,保护听力 2013 —第十四次:关注老年听力健康
2009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预防聋和听力减退合作中心
WHO Collaborating Center for the Prevention of Deafness and Hearing Impairment
江苏省人民医院
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 听力学组学术会议
黄山会议2008-06-26 成都会议2010-08-06
世界卫生组织防聋合作中心
2008-12-8 挂牌成立

全球5家:丹麦、英国、泰国、印尼、中国3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1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1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1)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5)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 (10)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操作流程 (16)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17)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17)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28)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29)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血片采集是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技术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血片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本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基本要求(一)采血机构设置。

设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

(二)采血人员要求。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学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信息和档案管理。

二、采血机构和人员职责(一)积极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本机构血片采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承担本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血片采集人员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应当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书面同意。

(五)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

卡片内容包括:采血单位、母亲姓名、住院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新生儿性别、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采血日期和采血者等。

(六)严格按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步骤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并在规定时间内递送至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验。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修订完成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修订完成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修订完成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生育健康杂志》
【年(卷),期】2011(22)2
【摘要】新生儿疾病筛查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卫生部于2008年开始对2004年印发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总页数】1页(P85-85)
【关键词】新生儿疾病筛查;筛查技术;修订;减少出生缺陷;出生人口素质;三级预防;筛查工作;卫生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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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规范要求ppt课件

新生儿听力筛查规范要求ppt课件
术后康复训练,随访一年以上并评估。
助听器项目救助
为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0-6岁儿童先 天性听力障碍早期干预的方案,我院自 2010年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及临床诊 断业务,所采用的方法为“畸变”耳声发 射、脑干诱发电位、声阻抗、多频稳态等 客观听力检测方法。主要检查内耳耳蜗毛 细胞功能、中耳病变和先天性听力障碍
6.测试结束 7.测试后将探头取出,立即清理干净 8.注意事项 a)探头放入外耳道最关键 耳塞的尺寸合适
探头在外耳道内的位置应适中、安全
测试时探头尽量不用手帮助固定
b)探头检查 由于外耳道内的耵聍等容易堵塞探头,因此
测试前后均应注意探头检查。
c)测试后需要重新测试的情况: 探头被牵拉出耳道 外界噪音过大(大于55分贝) 受试者有移动、吞咽等动作 探头堵塞
我院通过听力学诊断检查-复查-确诊过程, 最后给予听力评估,择期选配助听器。我 中心负责收集患儿的病例资料,信息并报 送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按每人 6000元人民币补贴标准,根据助听器选 配的型号,减免助听器实际价格中的 6000元,审批合格后经家属确认签字, 统一时间预约给予验配。
谢 谢!
2.检查婴幼儿的体位状态,选择测试的耳朵(摆 好体位,测试耳需完全暴露,耳道通畅)一般先右 后左。
3.仪器测试模式选择(TEOAE或DPOAE)
4.正确向后牵拉耳廓(小儿:牵拉点在耳垂,朝 后下外牵拉)尽量保证外耳道平直。安放探头时应 正对准外耳道口,并轻轻推入耳道内,位置适中安 全。
5.开始测试(注意环境安静及防止周围人员干扰)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诱发性耳声发射(evoked otoacoustic
emissions, EOAE)和自发性耳声发射 (spontaneous otoacoustic emissions SOAE ) 在诱发性耳声发射中依据刺激种类不同又 可分为 :瞬态耳声发射、畸变产物耳声发 射、和刺激频率耳声发射 。

新生儿听力筛查


复筛
足月正常出生新生儿初筛未通过者及漏 筛者于生后30-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 早产儿在修正月龄36周后30-42天内行 双耳复筛
住在NICU的新生儿初筛未通过不再复筛, 直接进入诊断程序
筛查环境
1.听力筛查环境要求相对安静,环境噪声控制在
≤45dB(A)。
2.通风良好
筛查模式
初筛: 足月正常出生新生儿:OAE或AABR 单纯早产儿: OAE或AABR 有听损伤高危因素的婴儿 : OAE+AABR 复筛: 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不复筛 初筛不通过(refer)的:OAE+AABR
通过
初筛(OAE、AABR )
未通过 通过
传授各年龄段相应的听性 行为反应观察方法及发放 科普宣教资料
复筛(生后42天左右,OAE、AABR)
未通过 正常
诊断性检查(生后3个月)
确诊听损伤
随访至3岁最少每 年1 次
发 现 听 性 行 为 异 常 或 听 损 伤
干预(生后6个月)
定期复查听力至6 岁最少每半年1次
筛查技术人员陈述 我已经告知监护人该新生儿将要进行听力筛查的性质、目的、风险 性、必要性和费用,并且解答了关于此次筛查的相关问题。 筛查技术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3、预防交叉感染
筛查人员 :检查前要洗手 探头、耳塞:探头的头部用酒精棉球擦拭消毒,耳塞
一人一塞
仪器及用品:定期用紫外线照射消毒 特殊感染的新生儿 :如梅毒感染,待化验结果正常
如果新生儿在医院没通过筛查,接 下来应该做什么?
绝大多数医院会建议首次筛选未通过的新 生儿到更专业的听力检测中心做系统检查 和诊断。有时,一些简单的问题比如羊水 堵塞等可以在第二次筛选之前解决。第二 次筛查非常重要。 如果第二次筛选仍没通过,那么就有必要 做诊断性的听力测试,转诊到有资质的当 地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进一步检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


准备阶段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经上级卫生部门考核 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筛查人员:
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听力 筛查工作。
(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 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喉科临床工作3年 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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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目的及意义
儿童语言快速发展阶段主要在0-3岁,听力正常的婴儿一般 在4到9个月,最迟不超过11个月便牙牙学语,这是语言发 育的重要阶段性标志;如不能再出生后11个月内进入牙牙 学语期,那么在语言发育最关键的2-3岁内就不能进行正 常的语言学习,发育的滞后还可影响儿童心理、智力和社 会交往能力的发展,给家庭及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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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UNHS的基本原则(八) 多学科合作
建立一个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的由产科、儿科、 耳鼻咽喉科、听力、卫生统计、特殊教育和康复 专家、残联组织及聋儿家长代表参加的联合工作 组,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分工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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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步骤
准备阶段 筛查阶段 诊断阶段 干预、康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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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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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OAE/AABR方案的评价
OAE的信号发生于外毛细胞,不反映内毛细胞和神经活动的 功能状态。
AABR是在传统ABR基础上发展的,缺乏频率特性。准确识别 率:OAE和AABR无明显差异。
AABR与OAE联合应用于听力筛查,可较全面地检查婴幼儿 耳蜗、听神经传导通路,脑干的功能状况,尽早发现由于 某些病理状态做导致的蜗性或蜗后异常,降低听力筛查的 假阴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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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准备阶段

婴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婴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1. 引言本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婴儿听力筛查的技术要求,确保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婴儿的听力缺陷,为早期干预和治疗提供有力依据。

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执行婴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3. 技术要求3.1 设备要求婴儿听力筛查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以下功能:- 可测量婴儿各个频率范围的听阈;- 具备适应不同年龄段婴儿的测量模式和参数设定;- 能够记录和存储婴儿的筛查数据;- 具备可靠的校准和维护功能。

3.2 筛查程序婴儿听力筛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 婴儿的准备工作:包括使婴儿保持安静、舒适和放松的状态,并确保耳朵清洁。

2. 仪器准备:校准婴儿听力筛查设备,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信。

3. 测量过程:根据婴儿的年龄和发育情况,选择相应的测量模式和参数。

进行逐频率的听阈测试,并记录测量结果。

4. 数据分析和判断:依据测量结果,判断婴儿听力是否正常,以及是否存在听力缺陷。

5. 结果报告和建议:根据测量结果,出具筛查报告,并提供进一步的建议和干预措施。

3.3 操作要求在进行婴儿听力筛查时,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具备相关的听力筛查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与婴儿及其家属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解答相关问题;- 仪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婴儿的情绪和舒适度,确保测试的准确性;- 妥善保护婴儿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4. 质量控制为确保婴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需进行以下质量控制措施:- 对婴儿听力筛查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 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水平;- 定期进行筛查结果的质量检查和评估;- 对筛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附则- 本技术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按照本技术规范进行婴儿听力筛查工作;- 本技术规范的解释权归发布单位所有。

以上为《婴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内容,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确保婴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准确与可靠。

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与操作规范


准备筛查设备: 确保筛查设备处 于良好状态,并 按照操作规范进 行校准。
告知家长:向家 长解释筛查的目 的、方法和注意 事项,取得家长 的配合。
准备新生儿:确 保新生儿处于安 静、舒适的状态, 并按照操作规范 进行准备。
筛查过程
准备工作:确保环境安静,设备齐全 测试前准备:清洁耳道,确保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 测试过程:使用专业设备进行听力测试 结果解读:根据测试结果,判断新生儿的听力状况
诊断性检查:耳 声发射、ABR、 ASSR等
确诊
听力测试:通过耳声发射、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测试方法,对新生儿的听力进行检测。
诊断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对新生儿的听力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听力障碍。
干预治疗:对于确诊存在听力障碍的新生儿,需要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以避免影响其 语言和认知发育。
促进语言发展:听力障碍会影响儿童的语言发展,通过新生儿听力筛查 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促进儿童的语言发展。
提高听力障碍儿童生活质量:及早发现和治疗听力障碍,可以提高听力 障碍儿童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预防听力损失:新生儿听力筛查可以预防因遗传等因素导致的听力损失, 降低听力障碍的发生率。
复查结果:需要定 期进行复查,以监 测听力状况的变化
复查和干预的时机
复查时间:出生后42天内进行第一次复查
干预时间:确诊为听力障碍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干预治疗
复查和干预的重要性:及时发现并治疗听力障碍,避免影响儿童的语言和认知发展
复查和干预的流程:医生会根据复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干预计划,并进行定期随访和评 估
早期发现听力障碍
早期发现听力障碍 的重要性
听力障碍对新生儿 的影响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 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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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2)诊治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诊治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证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循技术操作常规。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为确诊患儿制定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指导建议。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

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症;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试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5、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1、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的程度和性质。

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障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4.诊断流程
(1)病史采集
(2)耳鼻喉科检查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试验室辅助检查。

(三)干预。

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四)随访。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

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1次。

3.各地应当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规。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

(五)康复
1.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儿童,应当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

定期复查并调试。

2.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

四、质量控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制度
1.严格做好听力筛查质控,以保证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并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登记工作。

2.通知转诊初、复筛查新生儿42天-3个月内进行听力筛查出听力筛查报告。

3.定期参加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班培训,保持听力筛查技术领先。

4.每月须对听力筛查质控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及时问题并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5.听力筛查检测信息资料记录完整,录入数据库,至少存档10年。

新生儿听力筛查寻访制度
1.新生儿听力初筛未通过时,立即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复查,并提供健康教育;
2.敦促听力复筛未通过的患儿在规定时间内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就诊,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做好转诊记录。

3.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及备案;
4.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
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反馈制度
1.对于初筛听力没有通过新生儿,必须立即告知其监护人42天内进行复筛。

如联系不倒监护人,应做好详细记录。

2.对2次听力筛查没有通过新生儿,应告知监护人在3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并做好转诊记录。

3.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数、复筛数、转诊数等反馈给相关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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