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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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7、资产评估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6‰(金额6000元)2.5‰0.8‰0.5‰0.1‰备注: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项目批准概算2、立项批准文件3、开工许可证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主合同外的分包合同,甲供材料合同及清单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10、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索赔资料及签认单1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字人员亲笔签字留存12、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财务决算依据文件1、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或审结报告书、工程验收单2、工程付款表、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证明3、设备订货合同、到货清单、质量验收报告4、设备安装合同、调试进行验收报告5、材料订货单、验收报告6、工程货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7、配套工程结算报告,相关工程的配合费分摊证明8、建设单位的基建账表,现场管理费分摊等9、进口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委托进口合同,关税、商检文件审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0•【字号】云财非税〔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17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年6月1日)》印发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和省级其他部门、省以下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无权批准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

二、除财政部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云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年6月1日)》之外的收费(基金),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强制向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收取任何费用;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外的强制性收费,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举报。

三、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自愿提供或购买商品、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人按协议支付费用。

2017年6月1日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20日。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最新)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最新)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见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略)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其收费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标准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标准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标准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于2013年4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39号)。

该通知在深入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现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完善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于2013年4月开始执行。

新收费标准主要调整的内容: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文件精神,明确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计件及计时收费标准均为中准价,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收费标准可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三是适应我省中小所居多、客户群主要是中小企业的特点,新标准修订了会计报表审计和验资计件收费标准,细化了收费基准费率区间;四是规定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使计费方式更加合理;五是按照国办发56号文件精神,增加了对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收费标准;六是针对证券期货相关鉴证业务、金融类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特殊性,规定了此类业务在年报审计基础上加收30%;七是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取消了原收费标准中资产评估等的收费标准;八是参照其他中介机构的收费情况,合理划分并大幅提高了不同职称、不同资格的承办人员计时收费标准。

从总体上看,新的收费标准更加细化,更加贴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实际,必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治理不正当恶性低价竞争,拓展新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

2013年,省财政厅将积极宣传落实新收费标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律师服务收费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律师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量、工作难度以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搞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2.诚实信用原则: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全面、真实地告知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增费用。

3.自愿选择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律师不得强制或变相诱导当事人接受其收费标准。

二、律师服务收费方式1.按项目收费:当事人与律师可以协商约定按照法律事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收费。

2.按时间收费:对于没有明确工作任务的非诉讼工作,当事人与律师可以约定按照具体时间收取费用。

3.按合同收费:律师与当事人可以签订合同,约定具体的收费方式,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三、律师服务收费的确定1.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收费标准公示于所内醒目位置,并向当事人提供书面收费公示。

2.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复杂程度、地区差异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合理性。

3.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与市场价格相符合。

四、律师服务收费的提醒和报告1.律师应当在与当事人初次接触时,向当事人告知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将其书面告知。

2.律师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项目向当事人提供收费明细和发票,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当事人对律师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和处罚1.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律师收费不合理、欺诈等违规行为。

2.律师协会对收费纠纷进行调解工作,对收费争议较大或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可以将其移交至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3.对于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律师,律师协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追索费用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撤销其执业证书。

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180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定,通过对一年来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2009年规范调整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较适应我省现行实际,可继续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重审并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及收费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并出具合法票据。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

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在文件到期前一个月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及意见建议等报省物价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doc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1、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500元/小时2、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级经理)300元/小时3、助理人员(中、初级)150元/小时注: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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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价收费〔2012〕4号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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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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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幅度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特殊要求等,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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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包括以下范围: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第六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验证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计费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按定额计算,计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即按相应计费依据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二)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根据完成审计服务需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时间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工作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间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和审计服务的工作质量等分档确定。

第七条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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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等。

第九条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跨省提供服务的,可以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承办业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在委托合同(协议)中应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当载明计费的工作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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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审计服务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收费时应出具合法票据,依法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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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前往异地提供审计服务发生的差旅费,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事前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向有关单位查证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按规定交纳的费用不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其费用可以由委托人直接向有关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代收代缴。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医院、学校,以及基金会、社团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审计服务,应在基准价基础上给予优惠;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提供审计服务,收费可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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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例:某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其资产总额为1千万元、营业收入总额为2千万元,加权计算值为:1000万元×60%+2000万元×40%=1400万元;以1400万元为计费依据,其服务收费基准价为:2000元+(500-100)万元×1‰+(1000-500)万元×0.7‰+(1400-1000)万元×0.50‰=1.15万元;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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