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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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支配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支配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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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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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民事法律事实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支配权的概念与范围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均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
①客体特定(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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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③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
④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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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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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请求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请求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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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支配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形成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司考民法基础讲义:代理
(1)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①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②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③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
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④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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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权的范围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须注意:①人格权请求权,指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权利。
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
该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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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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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的法律行为。
期限可以分为:
①始期(生效期限),指期限届至时,法律行为开始生效的期限。
例如:本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②终期(失效期限),指期限届满,法律行为失效的期限。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丙死亡,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期限还可以分为:法律敎育网
①确定期限。
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不仅必定发生,而且发生的时间亦属确定的期限。
例如约定:“北京奥运会开幕之日,即将汽车借给你使用三个月”。
②不确定期限。
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虽必定发生,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的期限。
例如约定:“下一次下雨时,即将借给你的雨伞还我”。
补记:孟德斯鸠说过,气候也能影响法律。
若前面的约定是两个生活在沙哈拉沙漠居民的约定,则为附不能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视为未附条件。
2.期限的要件有二:
①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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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①国籍。
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
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③性别。
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
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人格权法完整版教学课件-整套教程电子讲义(最全最新)

人格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关联密切,人格权早期是被视作著作权中的精神性权利而受到法 律保护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也与人格权的关系非常密切,甚至被称为著作人格权。不过,知 识产权法和人格权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调整对象不同。 2、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3、责任方式不同。
第三节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格尊严原则 二、法定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合理限制原则 四、全面保护人格权原则 五、依法自主决定原则
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二、《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范 三、特别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尽管人格权与财产权存在上述联系,但二者仍存在明显区别:权利主体不同;权利客体 不同;权利的取得不同;权利性质不同;保护方式不同。
第六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
三、人格权与知识产权
人格权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应当 在法律上对二者加以区别:
1、专属性方面的区别。 2、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的区别。 3、权利客体的区别。 4、权利产生的区别。 5、与人格的联系方面的区别。
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二、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
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之间虽然关系密切,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 1、规范内容不同。 2、是否具有确权功能不同。 3、是否可以具体确认每一项具体人格权的权能不同。 4、能否规定人格权的利用、行使等规则不同。 5、保护方法不同。
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人格权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格关系 (二)人格权法调整的是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人格权法调整的是以人格权的享有、保护和行使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人格权编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对自身的关系
2017司法考试钟秀勇 周末精讲阶段 面授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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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5· 笔记区
效果 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见例 2)。
例4 甲、乙、丙、丁四人组成一个抹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丁10元,由丁用总共 40元购买彩票,每次均按事先定好的数字购买彩票(俗称‘守号’),中奖奖金大家平分。”一次, 因过失,丁未购买当期彩票,而事先定好的数字却在开奖时中了 100万元。甲、乙、丙三人诉请 丁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法院认定丁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由丁一个人承担某种可能危 及其生存的责任,与摸彩共同体的性质不符。②一个约定是否为合同,应遵循“合意+权利义务” 公式。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当事人在为约定之 时,是否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意思。③ 准此以言,甲、乙、丙、丁的约定不属于合同,甲、乙、丙无权请求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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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别
习惯法VS交易习惯 ①《合同法》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年·卷三·1题) ②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 要求甲依约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2018周末精讲+钟秀勇民法讲义

2018年长沙天星周末班民法总则讲义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是什么?(一)民法的内容1.民法的内容。
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换言之,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和。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结构完整的民法规范(完全规范)以假言命题表述,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部分,基本结构是“如果…那么”格式:如果存在特定的构成要件T,那么就会出现特定的法律效果R。
用逻辑符号表示:T→R。
3.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1.概述。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以适用。
涵摄(Subsumtion),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换言之,即认定特定事实是否该当于民法规范的要件,而发生一定的民法效果(权利义务关系)。
2.涵摄的逻辑结构。
以涵摄(Subsumtion)为核心的民法规范适用过程,表现为演绎推理三段论,即:①民法规范(T→R)为大前提。
②特定的案件事实(S=T)为小前提。
③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S→R)。
涵摄的逻辑结构①大前提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②小前提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于T的要件)③结论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涵摄过程更为具体的描述由于民法规范的要件(T),通常系由多数的要件特征(M)组成,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该当于所有的要件特征(要件事实),始能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
这样,涵摄过程的演绎推理三段论便表现为如下结构:①大前提T=M1+M2+M3→R②小前提S=M1+M2+M3③结论S→R(三)透过例子看涵摄(Subsumtion)1.案件事实(生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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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一般人格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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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
1.概念与内容
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①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②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例一】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
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
①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
②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
③乙有权以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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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甲小时候面部被火烧伤,一日,甲随同朋友欲到三里屯一酒吧聚会,酒吧的保安拒绝让甲进入,并悄悄对甲说:“你长得太难看,比讲司法考试的老钟还吓人,进去会把其他顾客赶走的!”①酒吧并未侵害甲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
②酒吧侵害了甲的人格平等、人格尊严,情节严重,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③甲有权请求酒吧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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