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防范的涉税风险教程文件

合集下载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2019年文档资料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2019年文档资料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带有自身的特点,其资金投入较大,流动周期较长,回款慢,具有较高的税务风险。

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要正视自身的发展目的,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将税务风险科学合理的降低,才能保证房地产企业的长远发展。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涉税活动中面临的一种不确定性而使其涉税行为未能准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最终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1] 。

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务风险管理,实施税收筹划、风险评估等对税务风险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实现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目标。

可见,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必要性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成为房地产企业不可缺少的管理内容。

然而在税务管理中,涉及到一个税务风险问题,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特点而言,税务风险无可避免,只能降低。

那么,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就成为企业发展降低风险的必要条件。

2009 年5 月5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2] 。

依靠《指引》,房地产企业能够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那么,从反面也证明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必要性。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害[3] 。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种类相对来说较多,据统计涉及11项税费(10个税种、1项涉税费用)[4] ,如此之多的税种,对于房地产税务管理来说并不容易。

无论哪一类税务处理不当,都会产生较大的税务风险,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责任重大,必须认真分析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1.非公允关联交易增加税务风险表1 S 公司2012 年期末买入关联交易情况表表2 S 公司2012 年期末销售关联交易情况表非公允关联交易是房地产企业经营中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其业绩虚报,利润不实,损害少数股东及债权人权利或权益[5] ,使得国家税收减少。

房地产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

房地产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

房地产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房地产行业篇一、财务核算要点(一)收入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

(二)成本核算1.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应在开发项目开工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且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可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和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2.确定开发产品成本项目。

成本项目是归集开发费用的明细科目,具体反映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开发费用的用途和开发产品成本构成。

3.归集与分配开发成本。

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应按配比原则将其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4.编制成本计算单,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计算已完工开发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结转进入“开发产品”科目。

5.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按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二、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一)印花税1.主要税收风险:印花税税目较多,申报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有遗漏。

房地产业特别要关注以下几个税目的税收风险: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2.风险防范化解:(1)熟练掌握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适用税率0.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收取费用金额,适用税率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承包金额,适用税率0.3‰;借款合同:借款人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借款金额,适用税率0.05‰;加工承揽合同:房地产业主要涉及到印刷广告、测绘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加工承揽金额,适用税率0.5‰。

房地产企业谨防涉税风险

房地产企业谨防涉税风险

业所得税 。而对企 业从事建筑 、安装 、 认问题
二、开发产品收入的税务处 装配工程业务和提 供劳务等 .持续 时

在销售 收入实现 的确认上 国税
间跨越纳税年 度的 ,则按照纳税年度 发 [0 9 1 文 件 规定 : 企 业 通 20 】3 号
新会计 准则将权责 发生制作 为会 内完工进度或 者完成 的工作量确定 从 企业课税考虑 ,仅 以权 入 的实现 。
付借 款 的利率高于税 收政 策规定的利 会造成多结转开发成本 。
预 收账款 ”科 目计算的预计毛利 额 ,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 三
报不实
接入 账 ,作为财务 费用列支 ,以及支 异时 ,企业未及 时做 出差异调整 ,也 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 。 率上 限,并计入开发成本 。 2 开发企业代施 工企业 缴纳的建 . (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有的开发 企业 自行采 购部分 电器
房地产企业谨防涉税风险 / 文红 金 萍
房地产开发企 业在经营过 程 中存 在的漏税 问题 ,有相 当一部 分是 因为
对政策 的不理 解或理 解有偏差而导致
的 ,并非有意偷税 。为此 ,笔者对房 地产开发企业税 收及 其会计 核算 中存
在 的问题进行 归纳分析 ,以期提 醒房 地产开发企业防范税 务风险 。


开发产品完工认定条件
国家税 务总局 《 于印发 ( 地 关 房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企 业 所得 税 处 理 办 法 )的通知》 ( 国税发 [0 9 1 ) 2 0 】3 号
对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范 围进行 了界
定 ,包括 土地的开发 ,建造 、销售住
宅 、商业 用房以及其他建筑 物、附着

房地产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所谓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所谓税务风险,就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企业税务风险只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是企业在经营中没有正确的使用税法。

文章以下就房地产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的防范略谈一二。

一、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涉及的税种房地产开发经营因项目庞大,涉及产业多,因此相关税种也较多,据统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共涉及11项税费(10个税种、1项涉税费用),分别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不征)、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开发中可能存在的问题1、销售方面的问题房地产开发行业大致分为建设、使用及交易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涉及到不同的税种,分别如下:第一,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涉及税种为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维护费。

如在开发过程中占用了耕地面积则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营业税是针对建设单位根据经营情况按照3%征收,城市建设维护费则作为营业附加义务产生。

第二,房地产使用环节涉及税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第三,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税种主要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

2、开发成本方面的问题(1)伪造或高估开发成本。

一是由于建筑安装业等发票的监管不严密,造成建筑安装成本虚假。

二是进行成本核算时,成本明细不区分项目,导致隐瞒巨额利润或账面亏损。

三是打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收据列入了收支成本。

(2)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

有些企业将与生产无关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

税务人员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有些企业违反营业税相关政策,将取得的外地建筑业发票入账,导致当地的建筑业营业税流失。

最新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及防范对策-精品

最新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及防范对策-精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及防范对策摘要:在当前房地产企业中,随着社会上房价的持续上涨,为了能够有效节制这种现象,政府在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也不断增大,其在经营中的各项成本费用较大,承担着较高的税收负担。

面对这些税收负担房地产企业如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就会导致企业经济及社会信誉度受损,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

文章主要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的风险防范策略,为设计有效的纳税筹划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涉税风险;策略在房地产企业当中,可以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对经济成本进行控制,详细的安排经济活动和做好税收核算,尽量的降低税收风险,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同时,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当中,能够有效的降低经营成本,进而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在房地产行业中,加强对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以及特征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依据税法中相应的权利,在通过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在投资、理财及经营等事项上合理的进行安排,合理有效的去利用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可选择性的税务条款,进而实现节税利益最大化的理财行为。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纳税筹划具有下面几项特征。

1.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在纳税筹划的行为中,合法性使其最本质的特征,从根本上区别于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其行为特征是要求尊重法律,不存在违法行为。

在保证纳税筹划合法性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依据税法知识、财务技术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科学合理的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在方案中区优先选择,进而能够降低税负。

2. 纳税筹划的超前性。

在纳税义务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的对纳税进行筹划,把其计算到影响财务经济效益的因素当中,合理的进行计划、研究策略,从而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纳税筹划超前性的特征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就能够对企业的纳税规模、方式做出合理的安排,按指定的方案去执行,区别于那些在税务发生后才想着逃避纳税义务的逃税、偷税行为。

房地产企业涉税疑点解析与风险防范

房地产企业涉税疑点解析与风险防范

房地产企业涉税疑点解析与风险防范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发展,房地产企业也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房地产企业涉税方面,也存在一些疑点和风险,需要加以认真分析和防范。

首先,房地产企业涉税疑点之一是税收逃避。

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减少纳税额,在购买土地、完成房地产销售交易等环节上存在人为蓄意的遮盖和隐瞒,以逃避相应的税收。

比如,在土地出让环节,企业采用虚报、隐瞒购地价格等手段降低购地成本,以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在销售环节,企业可能利用“二手房转岗”、“内部人事变动”等方式,将应纳税额转嫁给消费者或其他企业,以规避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

其次,房地产企业涉税疑点之二是虚开发票。

房地产企业为了骗取国家和政府相关补贴或降低纳税额,可能会与不法商人合谋,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进行欺诈。

例如,企业与不法商人合谋,虚报或伪造建设装修费用、房地产销售款项等,然后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段,将实际不存在的支出或收入正当化,并获得相应的财务和税务减免。

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存在税收资金占用问题。

一些房地产企业可能会将应纳税款暂时挪作他用,用于购买土地、扩大企业规模、追加资本金等,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这种做法往往导致企业难以偿还应纳税款,进而引发税务部门的关注和调查,给企业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

针对以上涉税疑点,房地产企业应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流程,设立多层次的审核和审批制度,防范人为的虚报、伪造行为。

其次,企业应加强内部培训和问责机制,引导员工严格遵守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追责,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此外,房地产企业可以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和法规的最新动态,主动解决涉税疑点问题,减少潜在风险。

最后,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引入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定期进行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外部审查,进一步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风险点提示

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风险点提示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点总结如下:营业税(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①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没有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②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③总机构没有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④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⑤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没有按规定入账;⑥拆迁补偿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没有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⑦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⑧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未按规定确认收入;⑨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取的销售款未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未按规定计税;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未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未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管控

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管控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涉及税收政策变化、税务管理不规范、税收违法行为等多种因素,对企业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需要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税收风险管控,确保企业经营合规、稳健。

本文将对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控对策,以期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分析1. 税收政策变化风险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多项税收政策的影响。

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变化。

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2. 税务管理不规范风险在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如会计核算错误、报税逾期等问题,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增加。

3. 税收违法行为风险在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税务管理不规范,企业有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如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这些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1. 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跟踪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政策研究机制,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为企业的税收规划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2. 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制度的建设,明确税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规范税务管理的各项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税收申报和缴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提高税务风险意识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税收法规培训,提高员工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和意识,做到依法纳税,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强化税务合规管理房地产企业应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控,确保企业的税收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5. 积极应对税收政策变化房地产企业在面对税收政策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应对,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活动,确保企业能够适应新的税收政策环境,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房地产行业税收风险防范辅导

房地产行业税收风险防范辅导一、土地使用税方面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相关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财税〔2008〕152文件、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相关规定,房开企业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方面售房部等自用房产未按规定缴纳自用房产税。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财税〔2008〕152号文件相关规定,售房部作为企业使用的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契税方面未按规定计税价格计算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

根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相关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四、营业税方面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未按预售收入缴纳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扣除时,将属于开发间接费用的项目计入期间费用、未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

六、印花税方面产权转移合同按收到预收款金额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应按合同总额缴纳印花税。

七、土地增值税方面少计的销售收入未预交土地增值税,或者预交土地增值税时未严格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铺等类型,混淆适用预征税率,或者未及时按调整后的预征税率申报纳税。

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电子版课件

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电子版课件目录一、房地产交易概述.........................................21.房地产交易概念及流程....................................32.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43.房地产交易重要性........................................5二、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61.税收政策与法规..........................................7(1)国家房地产税收政策....................................8 (2)地方房地产税收规定...................................102.税收征收与管理机制.....................................11(1)税收征收流程.........................................12 (2)税收管理机制.........................................13三、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风险分析............................151.税收政策风险...........................................16(1)政策变化风险.........................................17 (2)政策执行风险.........................................182.税收征管风险...........................................19(1)征管流程风险.........................................20(2)征管人员素质风险.....................................223.纳税人风险.............................................23(1)纳税人行为风险.......................................24(2)纳税人信息不透明风险.................................25四、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防控措施............................261.政策层面防控措施.......................................27(1)完善税收政策体系.....................................28(2)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292.征收管理层面防控措施...................................31(1)优化征收流程.........................................32(2)提高征管人员素质.....................................333.纳税人层面防控措施.....................................35(1)加强纳税人诚信体系建设...............................36(2)强化纳税人法律意识...................................37五、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38一、房地产交易概述1.房地产交易定义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以下称转让人)与房地产受让人(以下称受让人)之间,为转让房地产所有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防范的涉税风险 已有 14 次阅读 2011-11-5 19:34

笔者在多年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偷税的问题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有很多案件是因为企业对政策的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而导致少缴税款,并非有意识偷税。为此,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及其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期达到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目的。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价外收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未确认销售收入。如将水电“一户一表”开户费、燃气管道初装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价外费用,作为“代收代付”款项核算;有的甚至不入公司账,直接存入董事长、总经理个人账户或物业管理公司账户。 2.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等预收房款,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企业在开发楼盘“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因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采取“个人借款”形式入账或不入账,导致企业未及时申报营业税。 3.“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方式营业税入库不及时。目前,开发企业普遍存在将完工产品如营业用房(店面),抵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结算款的现象。这样往往使得开发企业未及时实现销售收入,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体现营业收入,从而造成双方营业税申报不及时。 4.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少数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及时将符合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的已售完工产品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仅在办理房产产权证前开具《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时,才将“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从而延迟体现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通过向购房户了解即可发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价外费用更名费等未确定销售收入的、“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的以及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等行为可认定为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预付款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也要作出处罚。 开发成本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挤占企业利润。(1)开发企业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计入开发成本。这不仅使施工企业少计应税收入,少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等税收,而且在建筑工程决算时,如果施工企业又将这笔代缴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将可能再次造成开发企业虚列开发成本,少计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2)多列融资成本。开发企业除银行贷款外,还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大量“民间借贷”。有的企业往往出现无借款本金的利息支出,或用其他企业、个人(债权人)银行利息凭据直接入账,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以及支付借款的利率高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利率上限,并计入开发成本。(3)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由于取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大部分未写明具体项目名称,往往只注明“零星工程款”,特别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基础土石方等工程,受专业知识、事后隐蔽工程量难以核实的限制,税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核查。开发企业利用这些工程,实现用4.43%或5.43%的建筑业营业税去侵蚀25%的企业所得税税基。(4)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由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频繁,转移收入和费用的隐蔽性高等特点,往往成为企业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手段。(5)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有的企业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未按配比原则结转成本。如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一次性计入第一期项目的开发成本,造成前期开发成本多计,后期开发成本少计,通过项目的滚动开发,成本不断归集,不断消耗利润,最后将本应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消耗殆尽。另外,成本分配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成本核算对象(可售房产)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出现差异时,企业未及时做出差异调整,也会造成多结转开发成本。 3.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的开发企业自行采购部分电器材料、建筑材料、绿化苗木等,未将这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并计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侵蚀了建筑业营业税税基。有的企业违反营业税相关政策,将取得的外地建筑业发票入账,导致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流失。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凭证即可发现。对于开发商销售成本确认不实,虚开建筑业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若税务机关将虚列融资成本,虚开建筑业发票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纳税申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未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存在大量贷方余额,而季度申报利润总额却不含按“预收账款”科目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 2.纳税申报前未对预计毛利额进行调整。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企业开发产品项目已完工并已结转收入成本,但未按规定出具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造成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开发产品相应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因此,在年度内企业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呈动态变化。企业未及时对存量开发产品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信息登记,未按时准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但很多企业在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科目前,不申报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 以上纳税申报不实问题,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的历年财务报表、楼盘销售进度及毛利率比对,并结合房管部门等第三方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就能发现,按项目进行核实即可查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分季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未按规定进行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的,以及未对存量房占用面积准确计算、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 本文出自: 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n) 网址:http://www.fdckj.cn/blog-3338-73.html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之后,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的贷款规模逐渐收缩,开发商向银行申请贷款变得越发困难。此种局面下,一种新型的房地产融资方式———房地产信托便应运而生,并继银行贷款之后,成为开发商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交易式房地产信托业务运作方式是:某开发商与某信托公司签订房地产信托合同,将自己开发的部分项目抵押给该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抵押项目市场价值50%~60%的比例,支付开发商资金(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同时,信托公司按固定期间向开发商收取利息,该利率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1%~3%。在签订信托合同的同时,开发商还与信托公司就抵押项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在项目抵押期间,开发商如想正常销售抵押项目,可与信托公司再签订一份委托销售合同,由信托公司委托开发商对抵押项目进行销售。在借款期限到期时或到期之前,开发商可一次性或分期偿还借款本息,还款后开发商与信托公司签订退房协议,并依据退房协议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撤销预售备案登记。如果借款期限到期时,开发商不能还款,则抵押项目归信托公司所有,项目产权过户给信托公司。 本帖隐藏的内容 显然,通过上述的交易式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巧妙运作,开发商与信托公司能够达到各自的“融资”和“获利”的目的,但这却引发出新的房地产业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对一些存在交易式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开发商进行评估约谈时发现,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交易式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经济实质不甚清楚,所以简单地将交易式房地产信托业务视为一种普通的房屋抵押业务,认为信托公司支付给开发商的借款只是单纯的房屋抵押款,无需缴纳营业税,只按房地产信托合同金额的0.05‰税率贴花。事实上开发商和信托公司之间是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税法规定应将借款视同售房款,申报缴纳营业税。目前,针对交易式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涉税事宜,尚无明确的政策界定,交易式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如何纳税,在税收实践中仍有待明确。

本文出自: 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n) 网址:http://www.fdckj.cn/thread-18641-1-1.html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新政策实现三大减除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编排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国税函44号)过程中反映的总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总是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635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半年以来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进行了必要调整,明确了填报口径,特别允许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预缴时,对会计利润总额进行三项减除,此项政策对企业来说是个明确的利好。

一、将申报表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国税函635号将国税函44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原使用利润总额的设计出发点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实现预缴申报的方便快捷。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的是“实际利润额”,为使口径一致,此次国税函635号文明确使用上位法的标准术语,规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在计算上虽然还是主要依靠会计核算数据,但是对“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三项内容做了必要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