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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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心理与刑法教育案例分析与改进方法

青少年犯罪心理与刑法教育案例分析与改进方法

青少年犯罪心理与刑法教育案例分析与改进方法1. 引言青少年犯罪问题在当代社会已经显得越来越突出。

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应该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心理原因,同时寻找刑法教育的改进方法,以减少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青少年犯罪行为往往涉及个体在心理上的问题。

例如,青少年阶段是个人认同形成的关键时期,缺乏稳定的自我认同容易导致激进的行为。

同时,青少年因为对规则的认知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同伴影响,从而参与非法活动。

此外,来自家庭、社交环境的压力和偏差也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3.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3.1 案例一:小明的家庭不和谐小明的父母离婚,他和单亲母亲一起生活,但母亲常年忙于工作,无法给予小明足够的关注和指导。

小明在学校中经常被同学欺负,感到自卑和孤独。

在这种环境下,小明在青少年时期开始违法犯罪活动。

3.2 案例二:杰克的社会压力杰克从小就生活在一个犯罪率高的社区中,他的父母辅导不力,他屡次与违法团伙接触。

在这种负面环境的影响下,杰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 刑法教育案例分析4.1 案例一:改进家庭关系针对小明的案例,可以通过加强家庭关系来改善他的心理状态。

政府可以提供专门的家庭矫治方法,为单亲家庭和困难家庭提供帮助。

同时,学校应该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小明建立自信,并培养正确的价值观。

4.2 案例二:提供社会支持对于类似杰克的案例,社区和政府应该共同努力提供更多社会支持机构。

例如,增加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的配备,帮助青少年走出困境,并提供适当的刑法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5. 改进刑法教育方法5.1 综合教育刑法教育不仅应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还应传递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念。

通过综合教育,将法律和道德联系起来,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增强其法律意识。

5.2 互动式教育传统的刑法教育往往是单向的,只是简单地传授法律知识。

而互动式教育将学生主体性的参与进来,通过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1、犯罪嫌疑人:韩某,男,40岁,工人。

犯罪嫌疑人:赵某,女,30岁。

无业。

1998年5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到某市招待所,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在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势和单人裸体照片共23张。

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案发。

公安机关经过审理后发现,两犯罪嫌疑人拍摄裸体淫秽照片既非为了牟利目的、也不具有散布或传播意图,而仅仅是出于满足两人的感官刺激等低级趣味之动机。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私自拍摄裸体淫秽照片的行为,是非法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二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纯属道德调整的范畴,并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3条之规定,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2、被告人:杰克逊,男,46周岁,无国籍。

在"金三角"地区,杰克逊先是通过组织武装控制了该区域的一些地方,然后开始大量种植罂粟、建立制毒加工厂、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很快就成为"金三角"地区,乃至世界上"赫赫有名"的毒枭。

后杰克逊持假护照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国际毒枭杰克逊被抓获以前从未在我国境内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

就我国是否有权对杰克逊行使刑事管辖权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杰克逊既非我国公民,犯罪地也不在我国,毒品犯罪行为也非只未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因而我国对杰克逊无管辖权;二是认为杰克逊从事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国际罪行,依照普遍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我国是否有权对本案行使刑事管辖权?3、被告人:段某,男,4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犯罪教案

犯罪教案

七、教学设计后的反思:1、本框围绕什么是犯罪,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关系,防微杜渐、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所以这些知识点对教育学生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自己感觉对这框内容的知识点,我还是吃得比较透的。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我觉得学生的学习状态比较好,这可能得益于案例的丰富不同于课文的呈现方式,主要问题的设计还是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他们深入研究。

3、但课堂总是充满了遗憾啊!有很多地方不太理想,引起了我的思考:(1)在课堂实际生成的瞬间,我只能凭自己的一种直感去感受来自学生对法律知识点的解读和回应,然后对教学预设作出相应的随机调整。

这种课堂策略当然受教师敏感度和经验度的影响,我在这方面明显是欠缺的。

(2)初二年级的学生,对法律的专用名词不能很好地把握,因此,让他们分析案例的时候,要将之转化为具体的透彻的讲解,可能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

因此,在课堂上,我费了较多的时间,还是不能很好得引导学生,有点生硬灌输的味道。

(3)课堂教学设计得太满。

可能出于向老师们展示一个较为完整的教学流程的考虑,我的教学安排过于饱满,使得最后让同学们说说自己所写的倡议书《提高道德修养,远离犯罪》的环节没能充分展开,非但不能体现原本指导比较细致、有步骤的特点,反而让学生觉得很仓促,导致实效性不强。

附录1“犯罪与刑罚”教案政史地教研组裴亚军一、【教学目标】:认知目标:刑法的含义、犯罪的三个特征和我国刑罚的种类。

能力目标:能结合有关案例,正确判断什么是犯罪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犯罪要受到怎样的制裁。

思想觉悟目标: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二、【教学重点】:1、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2、犯罪应受到怎样的制裁?三、【教学难点】:犯罪的基本特征四、【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问题讨论法和小组竞赛法五、【教学手段】:多媒体辅助教学六、【板书设计】:七、【教学步骤】:(一)、【导入新课】:歌曲导入:课前播放歌曲《让世界充满爱》。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不可以。

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1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刑事法律责任幼儿园案例(3篇)

刑事法律责任幼儿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幼儿教育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给受害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刑事责任承担的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幼儿园安全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其中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市一家知名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

一名3岁幼儿在午睡时,因床铺上的被子滑落,不幸从床上摔下,导致头部受到严重撞击。

事后,经医院诊断,幼儿头部重伤,需长期治疗和康复。

幼儿家长认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导致事故发生,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三、案件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幼儿园安全管理不到位: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幼儿园床铺设计不合理,且床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导致幼儿在午睡时容易从床上摔落。

教师监管不力:事发当天,负责看护幼儿的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幼儿从床上摔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家长监护缺失:幼儿家长在将幼儿送至幼儿园时,未对床铺安全进行检查,也未向幼儿园提出相关安全关切。

2. 刑事责任承担幼儿园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保障幼儿人身安全的义务。

在本案中,幼儿园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幼儿受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幼儿园的过错程度,法院可能判决幼儿园承担刑事责任。

教师刑事责任:教师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在本案中,教师因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防止事故发生,其行为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教师的过错程度,法院可能判决教师承担刑事责任。

家长刑事责任:虽然家长在本案中监护缺失,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家长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家长可能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

3. 民事赔偿责任幼儿园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幼儿园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幼儿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未成年人典型犯罪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分析由于年龄、心智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身份和角色的特点,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是集中的,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亦存在较多的共性。

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区域间人口频繁、大规模的流动的大背景下,受社会结构转型及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侵财犯罪[盗窃罪] 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90后”王某成为一名“留守儿童”。

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王某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京打工。

来到大都市后,他开始沉迷网络游戏,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近百元,这也让时长间断打工的王某有些承受不住。

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这也让他起了邪念,在某胡同一院门前时,王某趁被害人杨某进院的功夫将杨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被人赃并获。

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侵财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绝对的比重。

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和抢劫罪两种;就具体的主体而言,在校学生和城市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年龄和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或存在不劳而获想法,这与他们受太多物质诱惑或玩心太重所导致的超额消费赤字存在着的巨大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

尤其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群体而言,由于脱离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约束,而父母的管教往往也很少或鞭长莫及,他们因沉迷网络、交友不慎而引发的此类犯罪日趋多发。

值得注意的是,因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站脚助威不是犯罪),导致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而言,应区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和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他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查找、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为刑法教学、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查找、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刑法教学、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某日晚,王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法律适用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窃取了李某的财物。

2.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大学刑法课教案-2024鲜版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 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 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024/3/28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 法。
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
18
附加刑种类与执行
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体现与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体现为对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种类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必须严格依照 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出入人罪。
意义与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公民自由和人权的重要原则,也是维护法治和司法公正的基础。它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 滥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8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含义与要求
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 形态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在于都是描述犯罪行为的表现和 状态,区别在于前者是静态的客观事 实描述,后者是动态的犯罪行为发展 过程描述。
2024/3/28
16
04
刑罚种类与执行
2024/3/28
17
主刑种类与执行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并 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
无期徒刑
大学刑法课教案
2024/3/28
1
contents
目录
2024/3/28
• 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 • 刑法基本原则与制度 • 犯罪构成与形态 • 刑罚种类与执行 • 常见罪名解析与案例探讨 • 法律职业道德与素养培养
2
01
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
2024/3/28
3
刑法课程的目的和意义
2024/3/28

法律课堂真实案例教案(3篇)

第1篇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及法律责任;2. 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3. 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社会公德心。

教学重点: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及法律责任;2. 如何防范高空抛物行为。

教学难点:1. 高空抛物案件的取证与处理;2. 如何提高社会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关注度。

教学过程:一、导入1. 提问:同学们,你们听说过高空抛物事件吗?请举例说明。

2. 引出主题:今天我们来学习高空抛物这一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小区一男子从高楼抛下一块砖头,砸中楼下女子的头部,导致其重伤。

经调查,该男子因家庭矛盾产生报复心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案例二:某小区一居民从高楼抛下一只酒瓶,砸中楼下行人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经调查,该居民因醉酒后失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知识讲解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1)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破坏社会秩序;(3)损害城市形象。

2.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3)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2. 加强家庭教育,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3. 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及时报警;4. 加强社区管理,完善高空抛物防范措施;5. 提高社会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关注度。

五、课堂讨论1. 如何防范高空抛物行为?2.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六、总结1.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2. 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及时报警,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教学反思:本节课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解,让学生了解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及法律责任,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和社会公德心。

在课堂讨论环节,学生积极参与,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但在实际生活中,高空抛物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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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主体 1.对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一、案情 案例1: 某甲,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某初中二年级学生。 1999年2月11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某甲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见本校初一学生某乙(女,13岁)独自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某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某乙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某甲用石头将某乙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某乙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某乙的舌头,剜出某乙的双眼,致某乙当场死亡。破案后,某甲对公安人员声称:“我懂得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

该案发生后,引起当地群众的极大愤慨,社会舆论强烈要求严惩凶手,为死者申冤。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司法机关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未满14周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予以收容教养,并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还差3天即满14周岁,与刚满14周岁的人相比,其刑事责任能力已无本质的区别,而且某甲杀人的手段极为残酷,动机恶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以平民愤。最后,某甲被劳动教养3年,而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1]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l0月5日生。 2000年10月5日晚11时许,陈某路过本村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之念。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1人,打伤1人,然后潜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重大凶杀案件,影响极广、民愤极大,拟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因陈某作案当日正是其14周岁生日,判刑无法律条文可依,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犯罪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根据具体案情,拟同意判处陈某无期徒刑,但涉及适用刑法的解释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5日批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法》(97)第17条已有明文规定,请依法处理。”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法没有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用匕首捅伤他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被告人谢某,男,15周岁,无业。 某日晚7时左右,谢某在文化宫电子游戏室玩时,听说其姐姐的男朋友陈某与他人打架,便跑出去看。此时,陈某正拔出自制尖刀向被害人翁某戳去,翁某将陈某抱住,并夺下刀子扔在地上。谢某见陈某与翁某扭打在一起,便捡起地上的尖刀,从背后先刺翁某左手臂一刀,又刺其右腰部一刀,致使翁某昏倒在地。经法医鉴定,翁某的右肾破裂,构成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4在14周岁前后都实施了抢劫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被告人林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初中二年级学生。林某在1996年8月至9月间,三次伙同他人拦路抢劫下班女工财物,价值3万余元。199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林某又两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千余元。1999年6月30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年满14周岁以前实施的三次抢劫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其年满14周岁后实施的两次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所以,以抢劫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 二、问题

⒈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⒉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若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三、研讨 现代各国刑法中的责任年龄制度,普遍地规定有区分绝对无刑事责任与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根据这种年龄标准,未达此年龄的幼年人(有的称为儿童),不管实施了客观上为刑法所禁止的任何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既不能认定为犯罪,也不得予以刑事追究和刑罚制裁,这是现代各国刑法在此问题上的共性。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刑法关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其中,最低的规定为不满7周岁,最高的规定为不满18周岁,但多数国家规定为不满14周岁。我国现行刑法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所决定的幼年人和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处理幼年人与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和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并适当借鉴别国立法经验,考虑现代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在第17条确立了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4周岁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并在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中,包含了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予以家庭管教或者政府收容教养的处理办法。正确运用我国刑法中的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㈠坚持未满14周岁的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既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而且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上述两个案例即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上的绝对要求,即令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已经开始刑事追究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7条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撤销案件;在检察机关检察阶段且未起诉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的,以判决宣告无罪;已经定罪判刑、开始执行刑罚的,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作出无罪判决,因为刑法关于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是硬性规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权威性;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 案例1中某甲的杀人行为,尽管手段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是某甲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某甲对其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现行刑法典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足年龄,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规定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婚姻法》第5条对于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等,所有年龄都是指周岁。

周岁应当怎样计算,是以公历(阳历)还是以我国的农历(阴历)计算?是以日计算,还是以时计算?如果是以日计算,认定为满周岁,是到生日当天,还是到生日的前一天或者后一天?关于周岁的计算方法,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为了统一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有关的司法解释文件里专门加以明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权司法解释和有关常识,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第二,1周岁以12个月计,每满12个月即为满1周岁。第三,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案例1中的某甲生于1985年2月13日,应至1999年2月14日始认为已满14周岁。所以,尽管某甲杀人时距14周岁只差3天,仍然应当认定为未满14周岁;案例2中,陈某作案当日正好是其14周岁的生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仍属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而尽管陈某的罪行极其严重,也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㈡关于对不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者的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问题

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对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必须做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他们进行教育与引导,以防止其以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管教所,在那里单独编队(组),与少年犯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

对于该款的适用,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这一规定仅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而言,不适用于不满14周岁的人;理论上也存在这种观点。[3]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分析立法应有的原意,这一规定适用的对象包括两种年龄段的人,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而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所列严重犯罪以外之危害行为的人;二是不满14周岁而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人。有关著作对刑法本款规定原意的权威解释,也证明了本款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不满14周岁者。[4]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这样理解、执行的。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而已满13周岁的人,在必要时,就是由政府加以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管教所。

那么,什么情况得视为政府有收容教养的必要?一般说来,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公愤很大,群众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行为人家中无人管教的,以及行为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确实管教不了的等情况,就应视为有收容教养的必要。政府将这种少年儿童送往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教养,应当与在少年犯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单独编队(组),并在收容教养的管理制度和生活、学习安排上,充分考虑这种年龄的少年儿童身心发育的需要。

要正确执行刑法的上述规定,还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⒈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哪些危害行为得由政府收容教养?一般认为不是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而是其中严重的危害行为。但其具体范围指哪些,一般未予明确。我们认为,对此可以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所列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严重犯罪之范围掌握,即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该款所列这些严重危害行为的,政府才视需要予以收容教养。这样理解,既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实施这些严重危害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合理的区别与衔接,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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