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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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

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

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

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安政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6〕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以“做美城市、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优社区”为着力点,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工作目标根据我市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

力争到2020年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2%以上。

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

三、重点任务(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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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热点扫描作者:来源:《西部大开发》2014年第09期全国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2014年7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等改革措施。

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第五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授牌工业和信息化部7月22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第五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授牌仪式。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进程,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09年起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至今已有五批共266家工业园区(集聚区)成为国家级示范基地,覆盖了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结合等主要的工业行业和领域。

2014年度第六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已经启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深入研究推进示范基地创建发展的支持举措,加大管理服务力度,不断提升示范基地创建水平,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多个中央部委启动治理小金库2014年8月以来,全面启动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通报,包括水利部、商务部、中石油、质检总局、税务总局、卫计委、新华社等单位纷纷启动“小金库”治理。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审计署将于8月到10月间“双拳出击”,开展2013年以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282个设区城市拟获地方立法权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拟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自1984年至1993年,国务院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分四次批准了19个设区的市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市在1997年经全国人大批准为直辖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有233个。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8•【字号】新政办[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2001]1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实施“发展小城镇,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的做好此项工作。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这项工作必须由当地政府牵头,公安、计委、城建等有关部门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准备,做到周密计划、稳步推进。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内容和要求都已明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精神,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不再要求在小城镇居住的时间。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来政发〔2015〕57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来政发〔2015〕57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来政发〔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新兴的现代化工业城市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5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一)市城区、县城和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

凡在我市城区及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包括: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形式拥有产权的房屋,廉(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向私人和单位租赁的房屋、经营的店铺等。

(二)放宽就业能力强和高校毕业生等人才落户城镇政策,不断提高城镇落户质量。

2016年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

2016年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

2016年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2016年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2016年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浙江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意见解读从2016年12月31日起,浙江慈溪人不再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统一登记成为居民户口。

这标志着浙江省11个试点县的户籍制度改革基本完成。

与此同时,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这项改革的红利惠及更多群众。

新政策实施后,普通老百姓到异地落户会不会更便捷?怎样才能避免“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尴尬?农民进城,又能享受到哪些贴心的配套服务?就这些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邀请省公安厅有关专家为您解答。

县落户更宽松《实施意见》明确,全面放开县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县落户政策主要以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就业、引进人才、投资人员等类别来设置落户条件,新政策只保留“合法稳定住所”这一条件,让迁移户口更为便捷。

户口迁移更自由《实施意见》明确,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城区可根据实际,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同时明确,实行省内户口自由迁移,本省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在除杭州市城区以外的本省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

“这是浙江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

这项政策实施后,比如你的户口原本是在绍兴某城镇,只要在宁波、温州市区买房子,就可以将户口迁过去。

”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解释。

《实施意见》还规定,除本人主动申请以外,本省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不办理户口迁移。

也就是说,大学生毕业后,户口可以从原籍直接迁到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从而省去大学生户口迁进迁出的麻烦。

“通过调整,浙江省将制定全省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性。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历史一览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一览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

自此,中国公民有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结构”的户籍制;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下发,限制户口从农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大城市向特大城市迁移,提倡反方向迁移;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通知》,允许长期在城市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进城入户;1985年,我国首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将户籍管理向现代化推进了一步;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中国公民可以合法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

同年10月,河南、山西、浙江和广东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实行这一通知的决定。

这一政策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实行“蓝印户口”,即允许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以“蓝印户口”形式在城镇入户,享受与城镇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二是将城镇户口转变为商品,农民要转变身份就必须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户口。

而所谓的变相购买,就是农民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建设费、开发费和维护费等费用。

1992年末,国务院发布政令,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全面开放粮油市场。

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复存在;1994年起,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相继推出蓝印户口政策。

1998年9月,杭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并从11月起执行。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策。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为了规范户籍管理,2016年公安部发布了18户籍项有关的新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如下第一条: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第二条: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

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

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四条: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对于当事人公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的,要求其提供补办或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偿还能力证明;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六条:生存(健在)、死亡证明;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七条:亲属关系证明;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八条:婚姻状况证明;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市公安局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为加快本市小城镇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应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

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也要充分考虑小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与加快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能力相协调,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单附后)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转让。

【公安意见】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公安意见】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顺应省、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xxxx〕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xxxx〕14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协调发展。

(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市情,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三)以人为本,尊重意愿。

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五)综合配套,协调推进。

结合东部城市群建设,继续加快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区域人口承载力和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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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光明日报 》( 2014年07月31日 07 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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