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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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2006年】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2007年】删除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熟悉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并能够运用。

【2007年新增】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第三节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习惯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和失效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终止。

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详细比对_0

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详细比对_0

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详细比对2015年全部调整,由原来的六章改为现在的三章,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法理学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原则中增加科学立法原则,删除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二节六赃清律与例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二节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清律与例(条例与则例)清律与例(条例与则例)清律与例(条例与则例)宪法学1.第一章第一节宪法的概念2.第五节宪法的渊源、第六节宪法典的结构3.第六章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1.第一章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删除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增加宪法的制定2.将原来的第五节、第六讲合并为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3.新增第二章第四节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4.第六章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宪法实施的保障)5.增加第六章第四节宪法监督6.将第六章第五节宪法实施的保障改为“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新修订的法律:《立法法》经济法1.第四章财税法第二节审计法4.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1.第四章财税法第二节审计法删除审计的概念2.新增第六章第四节不动产登记3.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二节将“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改为“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增加“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制度、生态保护制度、政府监管责任制度”,删除“限期治理制度”4.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新增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国际法第二章第二节排除不法性的情况第二章第二节不法性的排除国际私法新增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修订的法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经济法1.第二章第一节概述,删除“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第一章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将“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修改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因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在对照过程中,可能会有疏漏, 若有疏漏,请各位领导、同事及时指正。
注:红色为对具体法条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内 容,左框内绿色为删除的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
和个人的干涉。
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 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
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 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
译。
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2006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2006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 卷(一)参考答案及详解1.[司法部答案]:A[考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有:(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不预先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故在使用时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余地。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的使用范围更广泛。

(3)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因具有不同“强度”,不同原则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因此在适用时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予以适用,要求使用者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比较和权衡。

综上可知,《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内容应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

因此选项A错误。

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追求的是法的效率价值,而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上述不足而设计的。

因此选项B正确。

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是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是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规定,故选项C、D正确。

2.[司法部答案]:C[考点]:法与宗教的关系[解析]: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属于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发展早期,法与宗教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与宗教逐渐分离,二者的调整范围也分离开来。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对照表注:1、红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蓝色加删除线表示旧《刑诉法》司法解释被删除的内容。

2、对于仅变更描述方式、未实质性变更的部分视为没有修改,未作标记。

旧《刑诉法》司法解释(2012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一章管辖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021法考知识点-法考黄金考点《新旧刑诉法修改对比》

法考黄金考点《新旧刑诉法修改对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8版修改2012版原文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新旧法律案件对比(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通过对新旧法律案件进行对比,分析法律变革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逐步健全。

在这个过程中,新旧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对比,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旧法律案件进行对比分析。

二、新旧法律在实体法方面的对比1. 刑法(1)旧刑法:以1997年刑法为例,其规定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旧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了区分,但未明确规定犯罪主体。

(2)新刑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旧刑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刑法取消了死刑,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作为主刑;新增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

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新刑法明确了犯罪主体,并规定了单位犯罪。

2. 民法(1)旧民法:以1986年民法通则为例,其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合同法方面,旧民法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2)新民法:2017年民法总则对旧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民法在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并新增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合同法方面,新民法对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新旧法律在程序法方面的对比1. 刑事诉讼法(1)旧刑事诉讼法: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例,其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刑罚。

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内容

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内容1.引言1.1 概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在引言部分的概述部分,我们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总体的介绍。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基于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与时俱进、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和反思问题,不断完善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最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社会变革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将持续进行。

接下来,我们将对本文的结构进行介绍。

首先,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修改的原因、修改的重点和具体的条款变动。

然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的内容进行总结和评价,分析其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和意义。

最后,本文的目的在于系统地梳理和总结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内容,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脉络和趋势,为今后的司法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

同时,也希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分析,进一步加深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分析第一次修改内容,以及其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和意义。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介绍和概述,以及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来编写1.2文章结构的内容: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安排进行说明,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思路。

首先,本文将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讨论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内容。

引言部分将提供一个概述,简要介绍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历次修改的背景和重要性。

其次,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内容,包括修改的动因、具体修改的条款和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最后,结论部分将对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的内容进行总结和评价,探讨修改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和改进之处。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内容解读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内容解读基本要求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明确和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明确和把握国家在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过程中的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有关问题,明确和把握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解释、修改、实施保障等问题,明确和把握宪法在从字面宪法到现实宪法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从而理解并在实践中切实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发展的趋势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作用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第七节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概念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关系的客体第八节宪法与宪政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概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爱国统一战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概念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三资”企业)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概念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第二节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概念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概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我国是单-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公民和国籍公民与人民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权与人权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第四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的任期)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第四节国务院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任期)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审计机关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基层政权的含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第二节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制宪主体制宪机关制宪权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通过公布)第三节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第四节宪法的实施保障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津、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保障法律保障制度保障依靠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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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基本要求 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掌握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规则、熟练掌握刑喇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条文内容;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诉讼理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并具有综合解决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部门法中的相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呈诉讼法的任务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诉讼效率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职能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严格遵过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含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的含义 互相配合的含义 互相制约的含义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相互关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006新增」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本原则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一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二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含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三节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含义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 当事人的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 被害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自诉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围、职责、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职责 证人的概念、条件、不能作证人的情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鉴定人的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翻译人员的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章 管 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管辖的概念 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分类 级别管辖的概念、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管辖的变通 优先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特殊情况的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章 回 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意义 回避的适用人员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种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人 辩护人的概念、人数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拒绝辩护 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指定辩护的概念 指定辩护的阶段、适用情形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法律援助制度(参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四章第四节) 备注:[原2005: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的对象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法律援助的程序 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的含义、种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申诉案件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刑事证据的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的概念、特征、收集程序 书证的概念、与物证的区别、收集程序 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特点、意义、收集程序 证人的保护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共犯口供的适用 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与运用 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 证据的收集、审查 、运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分类的概念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 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分担 证明标准的概念、内容 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比较「2006新增」

备注:[本节新增: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比较]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特点、适用中考虑的因素 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公民的扭送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传的概念、特点、适用程序、期限 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条件、方式 保证人的条件、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期限 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条件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的程序、期限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逮捕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逮捕的权限 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程序 逮捕的变更、撤消或解除 超期羁押「2006新增」

备注:[本节新增:超期羁押]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2006新增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备注:[本节新增: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 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与格式[原2005: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格式与内容]

备注:[考点变动: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格式与内容”改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法定期间的概念及立法对各种法定期间的规定[原2005:期间与期日]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 期间恢复的条件

备注:[考点变动:将“期间与期日”改为“期间的概念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法定期间的概念及立法对各种法定期间的规定”]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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