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19)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公告汇编

合集下载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四十五条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买方报价时必须有全额资金,其中,Pt99。

95合约买入报价时需另加2%的实物溢短差清算准备金,卖方报价时交易账户中必须有相应的实物,报价后,对应的资金或实物即被冻结。

报价成交后,买入的黄金实物可用于当日或以后交易日的卖出,也可以申请提货;买入的铂金实物不能卖出,只能申请提货;卖出实物所得货款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余款在交易所日终清算时结算。

第四十六条现货即期交易:(一)客户进行买报价或卖报价时,必须有20%的保证金。

(二)以成交当日为T+0日,日终清算时对买入量和卖出量进行轧差,轧差后的净头寸按当日结算价冻结20%的保证金,同时对成交价与结算价的差额进行清算.在T+2交易日日终清算时,按T+0日的结算价,对T+0日的净头寸执行实物交割。

(三)交易所对T+2日不能履行实物交割的一方按即期合约交割违约处理,根据违约金比例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支付给未违约方,同时实物交割终止。

违约金比例为20%.(四)实物交割后卖方的保证金转换为必须对买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担保金,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后,须2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所解冻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担保金.(五)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违约,处以应开票金额20%的罚款,所罚款项用于弥补买方进项税款损失,多余部分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未及时通知交易所解冻卖方担保金,造成卖方发生滞纳金或罚款损失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第六章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第四十七条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

交易所按照延期补偿费收取方式的不同设立Au(T+D)、Ag(T+D)和Au(T+N1)、Au(T+N2)等合约。

第四十八条延期交收交易按买卖方向和交易性质分为:买入开仓报价、卖出平仓报价、卖出开仓报价、买入平仓报价.买入开仓报价是指买入一定数量的延期交收合约以增加多头持仓的报价;卖出平仓报价是指对多头持仓进行反向的卖出交易以了结多头合约的报价。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非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所会员机构的准入管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申请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计划、已开展黄金自营交易的经营情况、委托交易所清算交割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等);(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清算、风控人员配备情况等);(三)具有符合黄金询价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环境的说明材料;(四)机构内部授权从事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有效证明,并书面预留被授权部门的公章样本或有权审批人签字样本;(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询价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以下简称“询价业务”)包括:1. 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所提供的询价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达成的交易。

2. 经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交易品种。

上述第二类询价业务又称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银行间询价业务”)。

银行间询价业务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章 市场参与者— 1 —第三条交易所对询价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市场参与者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开展询价自营和代理业务。

第四条获得银行间询价业务资格的机构席位可直接获得交易所询价系统交易权限。

第五条具备询价代理业务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对其代理客户实行询价业务准入管理。

第六条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七条会员的自营、代理询价业务应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八条会员对其自营交易承担履约责任,客户对其委托的交易承担履约责任。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第九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各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及其它参数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

第十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询价Au9999”、“询价Au9995”。

第十一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类型分为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银办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9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账户黄金业务,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报出买价和卖价,以账户记载形式与投资者进行黄金买卖的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账户黄金业务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黄金进出口资格或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能够保障黄金实物来源;(二)具有专门的黄金市场业务部门,前中后台相互隔离,并配备5名以上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三)具有完备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具有完善的账户黄金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能够保障数据安全;(五)最近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账户黄金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开办账户黄金业务的备案报告;(二)账户黄金业务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营销管理、备付黄金管理、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等;(三)拟向客户提供或签署的风险提示函及协议文本等;(四)相关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三)设计交易合同;(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和指导。

上海黄金交易所负责组织会员单位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会员单位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反洗钱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自觉维护黄金行业秩序,实现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会员单位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单位开展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反洗钱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管理要求,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申请入会时应当签署并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表与承诺》具体见附1)。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按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体系,并将贵金属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报备。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最终责任。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涨跌幅度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第四条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的涨跌最大幅度,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简称涨(跌)停板],全额交易暂定为±10%。

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暂定为±5%。

第五条当交易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简称单边市)是指在某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七条对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 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从10%提高到15%。

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5%提高到8%。

第八条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首付款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D2交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由15%提高到20%,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8%提高到1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告汇编
各位学员:
随着市场不断变化,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
业务、交易参数等进行调整,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会员和客
户。为了让各位学员了解交易所业务规则最新动态,现将近期公
告汇编在此,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公告目录
1、关于调整黄金运保费率的通知
2、关于调整部分延期合约延期补偿费的通知
3、关于调整白银仓储和出入库费率的通知
4、关于调整交易所部分合约交易参数的通知
5、关于开启国际会员、国际客户Ag(T+D)合约交易权限的通知
6、关于调整延期交收合约保证金水平的通知
关于调整黄金运保费率的通知
2015-12-24
各会员单位:
交易所目前执行黄金统一调拨,运保费率为39元/千克。为了更好的服务会
员和客户,交易所从2015年12月31日日终清算后开始执行新的黄金运保费率,
标准如下:
Au99.99、Au99.95、Au100g交割品种的运保费率下调至36元/千克,Au50g
交割品种运保费率下调至72元/千克。
请各会员单位及时做好运保费参数设置工作。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5年12月23日
关于调整部分延期合约延期补偿费的通知
2015-11-06
各会员单位:

目前交易所黄金、白银延期合约价格与国际的差价波动平稳,实物供给充足,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易所自2015年11
月16日(星期一)起,将Au(T+D)、mAu(T+D)和Ag(T+D)合约的延期补偿
费率由万分之二调整为万分之一点七五。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各自系统延期补偿费率参数的调整和投资者宣传教育工
作。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5年11月6日
关于调整白银仓储和出入库费率的通知
2015-08-26
各会员单位:
受国内白银仓储市场固定支出、劳动力成本等因素持续攀升的影响,为使会
员得到更好的白银仓储服务,上海黄金交易所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白银
仓储费、出入库费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仓储费 0.016元/千克 •天
入库费 0.2元/千克
出库费 0.2元/千克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5年8月26日
关于调整交易所部分合约交易参数的通知
2015-07-06
各会员单位:
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场,满足广大投资者需求,交易所将于7月9日起(7月
8日夜市)对部分合约交易参数进行调整:

mAu(T+D)单笔最大报单量从2000手提升至10000手;
Ag(T+D)单笔最大报单量从2000手提升至10000手;
Au99.99单笔最大报单量从10000手提升至100000手;
iAu99.99单笔最大报单量从10000手提升至100000手。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投资者教育及参数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5年7月6日
关于开启国际会员、国际客户Ag(T+D)合约交易权限的通知
2015-01-26
各会员单位:
为了丰富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交易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将开启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参与Ag(T+D)合约交易权限。从2015年2
月2日开始,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可参与Ag(T+D)合约交易(开多仓、开空仓、
平多仓、平空仓),但不可参与Ag(T+D)合约的交收申报,不可参与Ag(T+D)
合约的中立仓申报,不可办理白银实物入库、出库业务。

国际会员参与Ag(T+D)合约交易的保证金率、手续费率与交易所国内会员
保持一致,国际会员、国际客户Ag(T+D)合约持仓限额与国内会员、国内客户
保持一致,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可根据需要向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申请调整持
仓限额。有关合约参数参见附表。

特此通知。

附表:Ag(T+D)合约参数表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5年1月26日
附表:Ag(T+D)合约参数表
交易品种 白银
合约代码 Ag(T+D)
交易方式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交易单位 1千克/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千克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千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
动限制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7%

最小单笔报价量 1手
最大单笔报价量 2000手
合约期限 连续交易
最低交易保证金 9%

交易时间
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夜间:19:50
至次日02:30

延期补偿费收付

按自然日逐日收付

延期补偿费率 合约市值的万分之二/日
最小交收申报量 1手
交收申报时间 15:00-15:30
中立仓申报时间 15:31-15:40
超期持仓期限 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超期费率 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
违约金比例 合约价值的8%
清算方式 当日无负债清算制度
实物交收方式 交收申报制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割品种 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
交割时间 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当日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仓库
交割费 1元/千克
上市日期 2006年10月30日
关于调整延期交收合约保证金水平的通知
2014-10-24
各会员单位:
为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根据当前市场风险状况,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风
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所将调整延期交收合约保证金水平,具体内容如
下:

自2014年10月31日清算时起,Au(T+D)、Au(T+N1)、Au(T+N2)和
mAu(T+D)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从8%调整为7%;Ag(T+D)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从10%
调整为9%。

若在2014年10月30日出现单边市,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调整的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水平高于上述标准时,则按较高的
标准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根据客户的持仓及风险情况适当调整保证
金收取比例,并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确保市场稳定健康运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