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0【实施日期】2014.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畜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主管全省畜牧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职责。
3.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职责下放到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2.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3.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将省商务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畜牧局。
(四)承接的职责。
1.草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2.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3.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职责。
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职责。
5.设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职责。
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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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社会上无序养犬引发的卫生、环境和治安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养犬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邻里和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福建”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养犬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养犬管理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机制。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安厅牵头,农业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省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各级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工作,建立配合紧密、信息互通、措施有效的工作机制。
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养犬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具有共性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二、明确职责任务,合力齐抓共管。
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山西省近几年主要畜禽疫病流行趋势分析及建议

中国动物检疫 2 1 年第2 01 8卷第 8期
一5 5一
山西省 近几年 主要 畜禽疫病流行趋 势分析及建议
田文霞 , 永江 , 郭 张仲 萍 ( 山西省动 物疫 病预 防控 制 中心 , 山西太原
中图分类号 :8 1 3 S 5 . 文 献标识码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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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0 5 94 2 1 )8 0 5 — 2 10 — 4 X(0 0 — 0 5 0 1
不 明显 , 间 的连 续性 也较 弱 , 起 疫情 发 生 的偶 然 空 三 性较 强 。但 是 由于我 省养殖 业 经济落 后 , 禽类 养 殖 分 散, 规模 养殖 较少 , 且 , 而 由于 山西属 内陆候 鸟 的过 境 区域 , 鸟短 暂 的迁 徙 停 留频 繁 , 全省 养 殖 禽群 带 候 给 来 了不确 定性 风 险 。因此 , 在某 种程 度 上也 显示 了我 省境 内禽 群 中存在 潜在 特定 禽群 带毒 、 感染 和发 病 的
降趋势, 特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 口蹄疫等重大
动 物 疫病 流行 态势 平稳 , 全省 动物 疫病 防控 形势 呈 现
良好态 势 。
我们对 2 0- 20 我 省发 生 的三起 高进行 了区域统计分布和检验分析, 三个疫 点并 不 毗邻 , 分布 也 相对 分 散 , 疫情 发 生 的集 聚分 布 特 征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赣农字[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赣农字[2010]29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2008年6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08]73号)。
当时梳理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前。
近两年来,由于新的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与修订,新增和修改了30条行政处罚条款。
经过认真梳理和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因《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9日大幅修订,原来的细化标准废止,以本次公布的标准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二0一0年四月八日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下、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下和水产苗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上、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5.18
•【字号】晋价费字[2010]112号
•【施行日期】201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晋价费字[2010]112号)
省农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农业厅所属兽医部门在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标准为:
1、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务费: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50元(含上缴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待农业部出台考试标准后,再核定考试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试行期满后,由省农业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湖农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湖农发〔2022〕21号各区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2年湖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洲猪瘟监测计划2.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3.口蹄疫监测计划4.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5.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6.马鼻疽监测计划7.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8.血吸虫病监测计划9.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10.猪瘟监测计划11.新城疫监测计划12.牛结核病监测计划13.狂犬病监测计划14.非洲马瘟监测计划15.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16.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监测计划17.国家级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方案18.省级定点畜禽动物疫病监测方案19.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20.各区县主要动物疫病年度监测任务表21.各区县主要动物疫病集中监测任务表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8日2022年湖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一、基本要求各区县要依据本计划要求,实施本区域内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马传染性贫血(以下简称马传贫)、非洲马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以及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牛结核病、马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工作。
本计划未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监测工作。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赣农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08】91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2、《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一、总则(一)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确保其各项职责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为乡镇站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乡镇站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全程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一)乡镇站应经具有管理权的县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1、应按乡镇(含涉农街道、乡镇建制农场等)或地理区域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个站。
2、应根据乡镇大小每个站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4名,区域性中心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最新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3篇
最新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3篇 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看法第1篇为仔细实行《动物防疫法》依据通府办(2021)16号文件精神,仔细落实好党的群众路途,仔细落实好惠民生、改作风全面落实好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确保今年我乡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全乡清净无疫,确保农夫增收目标的实现。
现就我乡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支配看法:一、落实责任,确保动物防疫工作取得实效2021年动物防疫工作要接着实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机制,切实做到猪、牛、羊、禽、犬防疫并重,常规免疫与口蹄免疫并举,预防接种与圈舍消毒并行,强力推行仔猪联窝骟割免疫,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想方设法提高防疫密度和质量,确保猪、牛、羊、禽、犬免疫密度达到应免的100%,圈舍消毒面达100%,坚持春秋两季普免,常年补免和仔猪骟免相结合,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在详细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好三大防疫责任制。
(一)落实动物防疫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
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行为,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辖区不出现任何重大动物疫情。
(二)落实畜牧职工防疫岗位目标责任制。
乡畜牧兽医站职工要落实防疫责任,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防疫接种任务、定防疫接种密度、定圈舍消毒面、定防疫接种时间、定动物防疫岗位奖惩),严格考核,充分调动畜牧职工的工作主动性。
(三)落实畜产品经营者、屠工、动物诊疗人员防疫责任制。
要切实加强对畜产品经营者及屠工的管理,增加他们的防疫意识和遵守法律经营的自觉性,要定期对屠工、畜产品经营者、动物诊疗人员进行防疫培训,严禁屠宰、经营未经免(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否则,将依照《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理,尤其在春秋两季期间,凡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经营行为,要从重惩罚。
同时要加大动物诊疗的管理,禁止无证从事诊疗活动,严厉打击影响动物防疫秩序的不法行为,确保动物防疫顺当有序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xx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晋政办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用两年时间,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村级卫生室全覆盖”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一)目标2009年,没有卫生室的空白建制村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全省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
(二)工作任务1.消灭卫生室空白村,积极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保障村民就近获得适宜的医疗和预防保健等服务。
2.提高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3.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为每个空白村村卫生室至少选用1名有执业资质的医生。
组织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进修学习,提高服务能力。
二、村卫生室建设(一)建设原则与方法村卫生室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布局、县级政府负责、整合利用资源、多方筹资建设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建设。
(二)建设标准与资金来源建设标准。
服务人口8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8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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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2.10.29
•【字号】晋农牧医发[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2.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
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农牧医发〔2012〕16号)
各市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2012年10月29日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对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为养殖业提供多元化的技术服务,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当地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这是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法定凭证。
各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对象及管辖。
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未设立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由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在我省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断室、处置室、手术室、兽药房和相应的隔离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
6、建立完善的诊疗服务、动物疫情报告、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处方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化验检验管理和医疗废弃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7、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规定1至6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3名以上执业兽医。
其他动物诊疗机构应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
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附件1)。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须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要求。
1、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对于新申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必须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2、本文件发布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于2012年11月30日前重新向诊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物诊疗许可申请。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换发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原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从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
逾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3、《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市、县(区)畜牧兽医局核发,实行一址一证。
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领取和填写规范。
新《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各市畜牧局到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统一领取。
各县畜牧兽医局发证时,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附件2)要求填写。
(六)《动物诊疗许可证》相关档案管理。
动物诊疗许可实行一证一档。
动物诊疗许可应当将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变更材料和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报告等纳入档案保存。
(七)《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情况备案。
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将辖区内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统计汇总,并将《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附件5)及电子版报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备案。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
要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四、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结合开展执业兽医制度宣传活动,深入基层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兽医制度、规定。
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和备案等信息。
要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附:1.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略)
2.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略)
3.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略)
4.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略)
5.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