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 养猪场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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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16施行日期2010.04.16文号晋政办发[2010]25号主题类别种植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10-2015)根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引导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

二、设置的原则(一)严格标准,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强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大力减控总量,优化行业布局。

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优化行业布局,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三)实施分级管理,提高产业集中度。

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

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

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场的管理行为,保障养殖场的正常运营,维护养殖场环境的整洁和生物安全,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养殖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殖场管理委员会由养殖场所有者、养殖场经理、养殖专家等组成,任命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四条养殖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养殖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定期对养殖场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养殖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养殖场应设立合理的规划,并根据养殖需要确定场地的规模和布局。

第六条养殖场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七条养殖场应设置合理的防疫隔离区,确保养殖物种的健康和生长。

第四章入场检疫与清洁消毒第八条养殖场的动物、设施及器材在进场前,必须进行入场检疫,排除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

第九条养殖场的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以减少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十条养殖场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防疫知识培训,掌握消毒技能,做到防疫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第五章动物的饲养与管理第十一条养殖场应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保障动物的生存和健康。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饲养方案,确保养殖动物的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处理有疾病症状的动物。

第六章垃圾处理与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保持养殖区域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加强异味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废水处理系统,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七章安全生产与防火防灾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八条养殖场的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养殖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章外部交往与沟通第二十条养殖场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养殖业政策和法规动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养殖场备案管理

养殖场备案管理

养殖场备案管理
养殖场备案管理是指对养殖场进行合法登记和管理的过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备案:养殖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相关信息和证件,以确保养殖场的合法性和规范经营。

2. 场地审批:养殖场的场地需要经过审批,确保符合卫生要求、环保要求和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审批过程包括场地勘察、环评报告等。

3. 健康检疫:养殖场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动物健康检疫,确保养殖的动物没有传染病,保障食品安全。

4. 技术指导:养殖场备案管理部门会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养殖场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养殖效益。

5. 许可证和标识:养殖场经过备案后,会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和标识,作为合法经营的凭证。

养殖场备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确保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养猪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养猪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养猪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养猪场的正常运营和猪只健康成长,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猪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养猪场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

违反规章制度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养猪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建立科学的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养猪场应当根据猪只的生长阶段,合理划分猪舍,确保每个猪只有足够的生活空间。

第五条确保养猪场环境清洁卫生,保持空气流通畅通,保持水质清洁,定期对猪舍进行消毒。

第六条讲究猪只的饲养和管理,合理搭配饲料,保证猪只正常成长。

定时检查猪只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疾病。

第七条建立完善的饲养记录,记录每头猪只的饲料摄入量、体重变化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确保养猪场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养猪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火、防爆、防疫等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做好操作规范,防止因操作不当带来事故。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意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建立定期体检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确保猪只安全,定期检查猪舍栏网等设施,防止猪只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员工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奖励优秀员工,惩罚违规员工。

第十六条建立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第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带头示范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做出表率。

第五章处罚制度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养猪场应当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养猪效益,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一条养猪场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养猪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养殖场建设备案制度范本

养殖场建设备案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养殖场建设,保障养殖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1. 养殖场建设备案适用于以下规模的养殖场:(1)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2)蛋鸡、蛋鸭存栏量2000只以上;(3)肉鸡、肉鸭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4)鹅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5)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6)肉牛(瘤牛、水牛、大额牛)年出栏量50头以上;(7)牦牛存栏量200头以上;(8)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9)马、驴、骆驼存栏量50匹以上;(10)兔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11)鸽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12)鹌鹑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13)梅花鹿、马鹿、驯鹿存栏量500只以上;(14)羊驼存栏量300只以上。

2. 禁止备案的养殖场:(1)位于国家规定的禁养区内;(2)未达到环保要求;(3)存在安全隐患。

三、备案程序1. 养殖场建设备案申请:(1)申请人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交养殖场建设备案申请;(2)申请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地址、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养殖方式、项目负责人等;(3)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明、环保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

2. 畜牧兽医部门审核:(1)畜牧兽医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审核内容包括:养殖场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等;(3)审核合格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养殖场建设备案证明。

3. 养殖场建设:(1)养殖场建设应按照备案证明要求进行;(2)养殖场建设过程中,应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

四、备案变更与注销1. 养殖场建设备案变更:(1)养殖场规模、品种、方式等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备案变更;(2)畜牧兽医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养殖场建设备案变更证明。

2. 养殖场建设备案注销:(1)养殖场停业、转让、破产等原因导致养殖场不再存在的,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备案注销;(2)畜牧兽医部门核实情况后,予以备案注销。

养殖场规章制度

养殖场规章制度

养殖场规章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养殖场是指为了生产农产品而进行养殖的场所,包括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等。

第二条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进行生产经营。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动物的健康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场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养殖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福利要求,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七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定期进行动物疫苗接种和疫病检测,确保动物群体的健康。

第三章养殖场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养殖场应当进行规范的养殖记录,包括动物的来源、数量、死亡情况等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养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养殖过程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养殖场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养殖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养殖场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养殖技能。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交流活动,共同推动养殖业的发展和创新。

以上为《养殖场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养殖场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确保养殖过程的合规性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养猪场管理制度

养猪场管理制度

养猪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规范养猪场的管理工作,确保猪舍、猪肉产品的安全,保障养殖场员工的健康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猪舍管理1.严格执行《畜牧法》、《养殖场卫生管理制度》,养猪场必须取得养殖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养猪场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建立猪饲料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健康许可证、无质检合格证的饲料原料;禁止使用过期、霉变、有异味的饲料原料;禁止购买非法添加物的饲料原料。

4.设立专门的饲料库房,饲料要分类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使用,防止饲料变质。

5.养猪过程中严禁混养不同年龄段的猪只,避免传染病的发生。

6.定期消毒猪舍,做好饮水设备和猪舍的清洁卫生工作,防止细菌滋生和传播。

7.确保饮水设备的畅通,随时检查修复漏水、堵塞等问题,保证猪只的正常饮水。

8.养殖环境要保持通风良好,控制猪舍的温度和湿度,防止猪只因环境问题导致的疾病。

(二)疫病防控1.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做好猪只的免疫工作,确保猪只的健康。

2.对发现疾病的猪只要及时隔离,防止疾病扩散。

3.建立疫病监测制度,定期对猪只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问题。

4.猪的屠宰过程要进行全程监控,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环境安全1.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定期检查电路安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及时清理易燃物。

2.加强防盗工作,设立安保岗位,加强对养猪场周边的巡查和监控,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3.养猪场使用的化学品严格管理,防止误食或接触引发意外事故。

4.设立专门的猪舍维修保养人员,定期检查猪舍设施的安全性,及时修复或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施。

三、安全检查(一)定期巡查猪舍设施的消防设备,保证其运作正常,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

(二)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消防演练机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对能力。

四、附则本制度由养猪场负责人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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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 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要按整栋圈(禽)舍为生产单元实行全进全出制.
(五)卫生防疫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并持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无害化处理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七条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向所在县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场址地理位置和场区布局示意图,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报送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

(二)资料审查.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当即接受申请,不合格的当面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备案.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

现场核查合格的,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公告。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予以备案并发放畜禽养殖代码,同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畜禽标识。

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档案资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
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三)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按农业部规定文本填写。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司。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申请备案而未备案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不得发放养殖代码和畜禽标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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