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农经发〔2018〕8号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各市农业(经)局(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
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6•【字号】晋政办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省农业厅2004年6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和保持农村稳定的政策措施,2002年,全国人大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力地调动和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但是,在我省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土地等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引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消极影响。
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性,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承包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土地问题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和根本保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晋国土资发[2009]263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26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土地分局:为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占补平衡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以下简称易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采取协议有偿办法,委托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设区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行为,各省设区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经征得所涉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
省辖市内部的易地补充耕地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出市,是指负有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且需易地补充耕地的设区市。
本办法所称调入市,是指有条件并愿意开垦耕地为他市补充的设区市。
第五条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设区市范围内有耕地储备资源的在本市范围内解决,没有耕地储备资源的方可申请跨市易地补充。
(二)易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1.19•【文号】农经发[1998]2号•【施行日期】199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上,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3、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4、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说明

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说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实现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清产核资工作是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实的过程,旨在建立健全健康的集体经济体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对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补充说明。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需要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能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工作制度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数据录入和核实的标准、操作规范等。
制度应该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确保核实数据的准确性核实数据的准确性是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核心要求。
工作人员要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准确掌握各项资产的具体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在核实过程中,要注重实地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多方面比对验证,尽量减少数据误差。
四、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资产流失和挪用。
在进行核实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农民的投诉和举报。
五、加强宣传与教育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需要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通过举办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培训等方式,向农民宣传和解释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目标和具体要求,引导农民积极配合工作,共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监督和评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晋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6日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稳定我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管控、激励引导,分类施策、稳妥处置,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
二、加强耕地保护利用(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小麦、玉米、杂粮等种植面积。
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及饲草饲料生产。
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中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 (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 (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XXX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 (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晋政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我省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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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
补充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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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
晋农经发〔2018〕8号
各市农委、农经(局、中心)、国土资源局,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等九厅局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18〕2号)。
日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18〕10号),对部分清产核资报表进行调整,请各地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按照新调整的报表进行填报;已经结束清产核资工作的村,要重新按照新的报表调整数据。
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指标说明
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指标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指标名称相同,指标解释与其一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调整划定的工作范
围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填报除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如果村庄内部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等无法在国土部门获取数据,可在“其他建设用地”中填列。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指标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分别对应其“沟渠”和“坑塘水面”指标。
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格式调整
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1(农用地)(农清明细18-1)中,将“待界定农用地”调整到附报中。
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3。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2(建设用地)(农清明细18-2)中,将“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他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合并成“其他建设用地”,并将“待界定建设用地”调整到附报中。
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2、附件3。
3、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3(未利用地、林木)(农清明细18-3)中,将表头改为“(未利用地、附报)”;表内各指标进行调整,按照未利用地小计、附报两类填报。
“附报”指标下设:(一)“四荒”地: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清查核实情况;(二)待界定土地:填报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清查核实情况;(三)林木:填报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清查核实情况。
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3。
4、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农清明细20)、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清汇总02),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4、附件5。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1、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7)中,将“投资形式”拆分成“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两列,按照类别依次填列。
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6。
2、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经营性固定资产)(农清明细08-1)、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农清明细08-2)中,增加“类别”一列,按照“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其他”三类分别依次填列。
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7、附件8。
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经营性固定资产)(农清明细08-1)中,增加“附报:固定资产清理账面数、固定资产清理核实数”填报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清理合计数。
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7。
3、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2(非经营性在建工程)(农清明细09-2)中,将“建筑面积”改为“占地面积”。
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9。
4、“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和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按照负债类科目拆分为“短期借款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1)”“应付款项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2)”“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3)”三张清查登记表,分别填列。
5、资产负债表(农清明细19)调整为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明细19-2)、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
其中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反映乡镇、村、组不同层级集体经济组织本级清查前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明细19-2)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全资企业清查前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反映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企业合并报表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
资产负债汇总表(农清汇总01)也相应调整为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农清汇总01-1)、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汇总01-2)、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农清汇总01-3)。
将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农清汇总01-1)、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农清汇总01-3)内“其中:政府拨款等形成资产转入”指标名称改为“其中:政府拨款等形成资产转增资本”。
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10至附件15。
各级农业(农经)部门与国土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资源性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国土部门进行沟通,从土地调查资料、不动产登记档案中获取相关数据,组织填写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
各级国土部门要积极配合农农业(农经)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并与农业(农经)部门共同做好清查数据的审核校验工作,确认无误后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1(农用地)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2(建设用地)
3.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3(未利用地、附报)
4.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
5.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
6.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
7.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经营性固定资产)
8.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
9.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2(非经营性在建工程)
10.资产负债表(组织类)
11.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
12.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13.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
14.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
15.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