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
二、广告内容管理
1.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2.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广告经营活动管理
1.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广告发布管理
1.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
1.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 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为《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要,具体内容请查阅正式文件。
电视广告行业电视广告管理规定

电视广告行业电视广告管理规定一、概述电视广告是商业广告的一种形式,通过电视媒体向广大观众传递产品、服务的信息,以促进销售和品牌推广。
电视广告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道德性和客观性。
本文将就电视广告行业的管理规定进行论述。
二、广告主体与广告行为管理1. 广告主体的资质要求电视广告行业要求广告主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且在管理层面上具备相应的责任意识,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广告行为的规范(1)广告识别准则:广告必须明确标识为广告,并与节目内容进行区分,避免误导观众。
(2)广告编审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严禁虚假宣传和夸大广告效果。
(3)广告时长规定:广告的时长应该合理控制,不得过长,以免影响广告播放效果,同时也不能占据过多节目播放时间。
三、广告内容1. 广告宣传原则(1)产品真实性:广告内容应基于真实的产品信息进行宣传,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介绍产品的性能特点和功效。
(2)消费者利益保护: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夸大产品效果,不得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或服务。
(3)道德规范:广告不得包含低俗、暴力、歧视等不良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
2. 广告禁忌(1)医疗保健产品广告:严禁宣传虚假医疗信息或夸大疗效。
(2)儿童广告:儿童广告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禁止过度夸张或有害信息的传播。
(3)饮食健康广告:禁止夸大食品或保健品的功效,不得宣传妨碍健康的饮食方式。
四、广告监管机制1.广告内容监管(1)广告内容审查:电视广告行业需要建立有效的审查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2)广告申报制度:广告主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申报广告内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
2. 广告投诉机制(1)公众举报投诉:设立广告监管投诉热线,接受公众对不合规广告的举报,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广告监管部门处理:针对投诉的广告,监管部门需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规广告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023修正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广告质量,依法保护广告主和广告受众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体责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广告主要责任: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播出素材。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编造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2. 广告经营者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告主提供的播出素材播出广告,并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广播电视台要责任: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严格的广告播出审核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承担对广告播出质量的监督责任。
三、广告内容审核1. 内容审核标准: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广告内容审核标准,对所有广告进行内容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适宜。
2. 审核程序: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事先审核、实时审核、事后审核的原则,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审核机构:广播电视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内容审核,但应当建立严格的合作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信。
四、广告播出时段限制1. 时段分级: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24小时分为多个时段,分类制定不同时段的广告播出规定。
2. 禁播时段:广播电视台应当严格禁止在儿童时段、新闻节目时段、宗教节目时段等特殊时段播出不适宜的广告内容。
3. 限时播放:广播电视台应当对某些类型的广告进行时间限制,确保广告播出时长不超过规定的时间。
五、广告播出监督1. 监督机构:广播电视台应当设立独立的广告播出监督机构,负责对广告播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违规问题。
2. 投诉受理: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受理渠道,接受广告受众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结果。
3. 违规处理:广播电视台对于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广告,应当立即停止播出,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电视广播行业的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电视广播行业的广告发布管理制度近年来,电视广播行业的广告发布管理制度逐渐完善,旨在规范广告投放行为,保护受众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广告发布许可、广告内容审核以及广告投放监管等方面,对电视广播行业的广告发布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广告发布许可制度广告发布许可制度是电视广播行业广告发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广告发布媒体都需要事先办理广告发布许可。
申请广告发布许可时,需要提供媒体资质、行业经验、财务状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广告发布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筛选出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广告发布媒体,避免了一些不良媒体通过广告投放牟利。
同时,许可制度还对广告发布媒体的行为进行了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吊销许可证,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受众权益。
二、广告内容审核制度广告内容审核制度是保障广告质量和规范广告内容的重要手段。
广告发布媒体在投放广告之前,必须提交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广告内容审核主要针对广告宣传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广告宣传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广告宣传内容是否违背社会伦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广告内容审核不仅要求广告发布媒体对自身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也要求广告主在委托发布广告之前,提交广告内容并接受审核。
这有助于广告主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减少虚假和夸大宣传。
同时,广告内容审核也促使广告发布媒体提升广告质量,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广告服务。
三、广告投放监管制度广告投放监管制度是对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机制。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广告发布媒体进行抽查,检查其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一旦发现广告发布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公示。
广告投放监管制度的实施,有效遏制了一些媒体滥发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维护了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监管制度的存在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强迫广告发布媒体和广告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广告行业的整体素质。
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制度

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壮大,电视广告已经成为企业宣传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广告播放行为,保护广告投资者的权益,电视台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广告播放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套适用于电视台的广告播放管理制度。
二、背景电视广告是企业向观众传递信息、推广产品的重要手段。
然而,电视广告的播放需要有一套明确的规则,从而避免混乱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过去的几年里,电视台广告播放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恶性竞争、频道倾轧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广告行业的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管理范围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广告主的资质审核:电视台需要对广告主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广告素材的审核:电视台要求广告主提供广告素材,对其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3. 广告时段的分配:电视台需要合理分配广告时段,确保不同广告主的广告能够公平播放。
4. 广告播放的监控:电视台需要建立广告播放监控系统,随时监测广告播放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四、管理制度1. 广告投放申请:广告主需要向电视台提交广告投放申请,包括广告主的基本信息、广告内容、投放时段等。
电视台收到申请后,将进行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审核。
2. 广告时段分配:电视台按照一定的规则,如竞价、先到先得等方式,对广告申请进行时段分配。
电视台要确保不同广告主的广告能够均匀播放,避免频道倾轧和恶性竞争。
3. 广告播放监控:电视台建立广告播放监控系统,对广告播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如果发现广告播放过程中出现问题,如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频道倾轧等,电视台将及时处理。
4. 投诉处理:电视台接受观众和广告主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投诉属实的情况,电视台将依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向观众和广告主做出说明。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广告播放管理制度的行为,电视台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违规轻微的行为,电视台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广告主做出整改。
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2篇)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告经营活动,保障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广告策划、制作、发布、监测、评估等环节。
第三条 广告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二)真实性原则: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 (三)公平性原则:广告经营活动应公平、公正,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诚信原则:广告经营者应诚实守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创新性原则:广告创意应不断创新,提高广告效果。 第二章 广告策划与制作 第四条 广告策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广告目标,包括品牌宣传、产品推广、服务提升等; (二)分析目标受众,确定广告传播渠道和策略; (三)制定广告创意方案,包括文案、画面、声音等元素; (四)评估广告效果,为后续调整提供依据。 第五条 广告制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二)广告画面、声音、文字等元素应清晰、易懂,符合审美标准; (三)广告制作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广告内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四)广告制作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广告效果。 第三章 广告发布 第六条 广告发布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选择合法的广告发布渠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 (二)按照广告发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广告发布合法合规; (三)广告发布前,应进行广告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四)广告发布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广告效果,及时调整发布策略。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广告内容应符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广告链接应真实、有效,不得含有病毒、恶意软件等; (三)广告发布平台应具备广告监测功能,确保广告发布合法合规; (四)广告发布平台应定期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效果。 第四章 广告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 广告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广告发布后的受众覆盖范围、曝光次数等; (二)广告效果的评估,包括品牌知名度、产品销量、市场份额等; (三)广告投放成本的合理性; (四)广告投诉及反馈处理。 第九条 广告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评估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得人为干预; (二)科学性原则:评估方法应科学、合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及时性原则: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为广告调整提供依据。 第五章 广告投诉与处理 第十条 广告投诉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费者、经营者或其他相关主体有权对违法广告进行投诉; (二)广告投诉应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广告内容、发布渠道、发布时间等; (三)广告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受理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广告投诉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处理投诉过程应公正、公开,确保投诉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性原则:处理投诉应迅速、高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保密性原则:处理投诉过程中,应保护投诉人及广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告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广告经营活动应坚持诚实守信、文明规范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所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并完善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广告经营管理机构第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广告审核、广告监测、广告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广告行业规范和政策,指导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第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者信用管理体系,维护广告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第十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广告经营者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质,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资质许可的范围。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立广告经营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建立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广告经营活动的流程、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申请手续,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广告。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十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欺骗消费者,不得违法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广告内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涉及淫秽暴力、迷信谣言等内容。
第十八条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权利。
第十九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声明或不当竞争行为,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一、广告播放管理1. 广告播放时间段:广告播放时间段为每天的节目时间内,严禁在非节目时间内播放广告。
2. 广告播放时长: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不得超过30秒,在节目中间插播广告时,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不得超过5分钟。
3. 广告内容审查:对涉及政治、宗教、涉及国家机密等敏感领域的广告,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并获得审批。
4. 广告播放频次:对同一广告客户的广告播放频次不得超过每天3次,以避免对观众造成视听疲劳。
5. 广告播放顺序:广告播放的顺序应当合理搭配,避免在同一时间段内播放竞争性广告,影响其广告效果。
二、广告合同管理1. 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商在电视台投放广告,必须签订广告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广告费用。
2. 广告合同内容:广告合同应明确广告的播放时段、时长、频次、价格等具体条款,保障广告商的权益。
3. 广告合同变更:如有广告播放时间、时长等变更需求,必须提前与电视台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
4. 广告合同解除: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广告无法播放,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但需遵守合同解除的程序和规定。
5. 广告费用支付:广告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广告费用,如逾期未支付,电视台有权暂停广告播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三、广告内容管理1. 广告内容要求: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宣传、欺骗性质等违法违规内容。
2. 广告语言表述:广告语言应该文明、准确,不得含有攻击他人、侮辱性质的言辞。
3. 广告画面要求:广告画面应符合道德规范,不得包含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
4. 广告音效要求:广告音效应符合播放环境,不得超过音量限制,影响观众的收视体验。
5. 广告效果验证:广告播放完毕后,电视台应对广告效果进行验证,如有虚假宣传、严重违规等情况,可暂停广告,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告监督管理1. 广告监督机构: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广告监督流程:广告播放前应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规要求,通过后方可播放。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范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山东广播电视台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治理条例 (3)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治理 (3)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治理 (3)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治理 (4)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治理 (6)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治理 (7)第六节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治理 (7)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治理 (7)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治理 (8)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治理 (8)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治理 (9)第五章广告违法违规处罚治理 (9)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治理 (10)附件: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治理细则》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治理细则》三、《广告公布内容治理规定》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治理方法》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治理,事关全台事业进展大局。
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治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进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治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治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治理方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治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治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治理机构。
要紧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治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治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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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
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
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
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
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
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
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
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
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
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所发布的广告内容
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
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
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
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
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
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
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
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
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
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
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
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