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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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

案例摘要

一、案件基本事实

案由: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原告:朱华,男, 1958年7月2日出生,西川省江山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望江路1号2栋2单元903室。

被告:李玉,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西川人,身份证号:123456789,汉族,大学文化,西川瑞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滨河路11号1栋2单元603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3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5日江山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现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玉告诉朱华,说她知道有一块50亩的地,属于西川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位股东王军要出让30%的股份。李玉准备购买,但现金不足,因此希望朱华能借钱给她。为此,李玉与朱华一起去考察了该地。朱华觉得条件不错,有商机。

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朱华陆续通过本人转账给予李玉共

计人民币885万元。

2010年12月24日,李玉向朱华出具《借条》,内容为:(1)我所收购的项目股权将占30%,已和原三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但还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法后方能生效;(2)我所收购的30%股权合法生效后,我将转让其股权15%给朱华,因此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朱华作为收购15%股权的先期付款;(3)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4)如通过努力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不能合法生效,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由我在2011年2月底之前归还朱华;(5)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一旦合法生效,我将与朱华完善合法有效的15%股权转让手续。

2011年1月中旬,朱华催问李玉股权收购是否成功,李玉将《股东会第二次决议》给朱华查阅,该决议中载明: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李玉收购30%股份。朱华将该决议复印件交由朋友核实,发现该协议系伪造,根本没有收购股权一事。

随后,朱华找到李玉,要求退还借款900万。李玉在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归还朱华共计530万元。

据李玉供述,所借885万元具体用途为:归还商业银行贷款400万,购买林权230万,归还蓝天集团债务100万,支付房地产项目工程款120万。(885+400+230+100=850万?)

2012年4月,朱华到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要求追究李

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2012年5月31日,江山市公安局提请江山市检察院逮捕李玉;但江山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批准逮捕。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山市检察院确定由江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江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李玉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时,发现在2010年12月21日李玉已向朱华转账支付了200万元。因此,李玉合计还款金额达730万元整。不知原因,江山市检察院在江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最后审查起诉期间突然宣布将本案移交江山市长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山市长江县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确认了上述事实。

李玉在取保候审期间,已经于2013年8月9日产子。

二、证据清单

序号名称件数页数

1 朱华的报案材料 1 2

2 李玉的供述与辩解 1 2

3 王军证人证言 1 1

4 借条 1 1

5 股东会第二次决议 1 1

6 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转

1 1

账记录说明

7 朱华的询问笔录 1 1

8 李玉的供述 1 1

9 王丹证人证言 1

10 王涛证人证言 1 1

1 1 11 公安机关查询的李玉名

下房产情况说明

12 李红证人证言 1 1

13 公安机关调取的李玉向

1 1

李红转账记录说明

1 1 14 公安机关调取的李玉产

子的情况说明

三、证据

(一)朱华的报案材料

2012年4月21日,朱华向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报案材料

我叫朱华,男,生于1958年7月2日,西川省江山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望江路1号2栋2单元903室。

2010年10月左右,李玉告诉我,说她知道有一块50亩的地,是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个股东王军愿意出让30%的股份,李玉准备购买,但现金不足,因此李玉希望我借钱给她。我与李玉一起去看了这块地,觉得条件不错,有商机。我提出,可以先借900万给李玉,如果她收购股权成功,我也参股,借款就作为股权转让款,多退少补。

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我陆续通过本人转账885万元给李玉,还给了她15万元现金。后来我的律师告诉我,最好还是签个协议,于是我找到李玉要求她签协议。2010年12月24日,李玉向我出具了《借条》,内容为:(1)我所收购的项目股权将占30%,已和原三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但还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法后方能生效;(2)我所收购的30%股权合法生效后,我将转让其股权15%给朱华,因此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朱华作为收购15%股权的先期付款;(3)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4)如通过努力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不能合法生效,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由我在2011年

2月底之前归还朱华;(5)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一旦合法生效,我将与朱华完善合法有效的15%股权转让手续。

2011年1月中旬,我问李玉股权收购是否成功,她说没问题,但是我还是不放心,她说可以拿股东会决议给我看,公司股东已经同意王军转让股权给她。我喊她将决议拿给我看,2011年1月下旬,李玉给我打电话,喊我到望江大酒店见面。当时我的律师也在场,李玉到后,就取了一份《股东会第二次决议》复印件给我看,该决议载明: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李玉收购30%股份。我看到决议后就放心了,收下了决议的复印件。过了几天,我和朋友李冰喝茶,说起来这个事情,李兵说他认识王军,帮我核实下情况。结果王军告诉李兵,完全没有这回事。我才知道受骗了,马上联系李玉,要求她将900万借款还给我。李玉表示愿意还款,但一直拖拖拉拉,她在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归还我共计530万元。

我感到自己受骗了,李玉骗我900万,又长期拖欠,损失很大。我认为她构成诈骗罪,请公安机关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朱华

报案时间:20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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