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最终)

合集下载

模拟法庭政治试题及答案

模拟法庭政治试题及答案

模拟法庭政治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C.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D.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A.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B.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C.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D. 所有选项都是3.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包括:A. 国家主席B. 国务院C. 国家监察委员会D. 所有选项都是4. 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主要通过哪个组织实现?A. 中国共产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D. 国务院5.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集会、结社自由D. 所有选项都是6.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依法纳税D. 所有选项都是7.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体现了:A.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B.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C.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D. 所有选项都是8.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A. 为人民服务B. 遵守职业道德C. 接受人民监督D. 所有选项都是9.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A. 国家利益B. 社会公共利益C. 集体利益D. 所有选项都是10.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A. 民族的合法权益B. 妇女的权利和利益C. 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D. 所有选项都是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法治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障人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2. 简述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

答案: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渠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民主协商和监督。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附件1: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一、竞赛名称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二、竞赛时间10月31日报到,11月1日至2日比赛。

三、竞赛地点西南科技大学四、主办单位四川省教育厅五、承办单位西南科技大学六、竞赛组织机构(一)大赛组委会主任委员:王康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副主任委员:杨亚培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罗学刚西南科技大学副校长委员:朱时顺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陈明国四川省政法委副书记刘朝宽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夏成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祁晓玲四川师范大学副校长聂应德西华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二)大赛执委会:主任委员:尚丽平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委员:宋亚兰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副处长李平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汤火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驰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良春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廖斌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骆军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建绵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主任:翟瑞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副主任:高波省教育厅高教处程皓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古松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梁辰西南科技大学团委副书记廖成中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刘永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显兵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成员:张志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团委书记顾倩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学办主任张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政办主任邱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办主任七、参赛对象本次大赛的参赛对象均应为竞赛时本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性别、年龄均不限。

各院校选拔组队,以院校为单位报名参赛。

每支参赛队由4名队员、1名指导教师和领队组成。

正式报名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参赛选手,如选手因故无法参加比赛,报到时向需组委会提出申请,并经组委会同意后方可更换,大赛开始后不得更换选手。

为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提高竞赛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竞赛组委会决定设立评审专家库,竞赛评审专家由名单库中产生,所有报名参赛高校均应提供1名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库成员。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4.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5.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6.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背景: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案例摘要一、案件基本事实案由:合同诈骗案当事人:原告:朱华,男, 1958年7月2日出生,西川省江山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望江路1号2栋2单元903室。

被告:李玉,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西川人,身份证号:123456789,汉族,大学文化,西川瑞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滨河路11号1栋2单元603室。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3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5日江山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现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玉告诉朱华,说她知道有一块50亩的地,属于西川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该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位股东王军要出让30%的股份。

李玉准备购买,但现金不足,因此希望朱华能借钱给她。

为此,李玉与朱华一起去考察了该地。

朱华觉得条件不错,有商机。

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朱华陆续通过本人转账给予李玉共计人民币885万元。

2010年12月24日,李玉向朱华出具《借条》,内容为:(1)我所收购的项目股权将占30%,已和原三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但还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法后方能生效;(2)我所收购的30%股权合法生效后,我将转让其股权15%给朱华,因此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朱华作为收购15%股权的先期付款;(3)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4)如通过努力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不能合法生效,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由我在2011年2月底之前归还朱华;(5)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一旦合法生效,我将与朱华完善合法有效的15%股权转让手续。

2011年1月中旬,朱华催问李玉股权收购是否成功,李玉将《股东会第二次决议》给朱华查阅,该决议中载明: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李玉收购30%股份。

朱华将该决议复印件交由朋友核实,发现该协议系伪造,根本没有收购股权一事。

模拟法庭联赛初赛赛题

模拟法庭联赛初赛赛题

16
到案经过
到 案 人 员 : 刘 旭 , 男 , 22 岁 , 回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230102199212162813,1992 年 12 月 16 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 114 号 4 楼 1 室。
到案方式:刑事传唤 线索来源:被害人赵青刚报案 到案过程:2015 年 8 月 30 日,被害人赵青刚报案至北京市公安 昌平分局称:当日 13 时 30 分许,他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 409 室被刘旭抢劫,并称其被抢苹果牌 5 型手机一部,现金 1200 元。 2015 年 9 月 12 日中午 12 时 30 分左右,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 局刑侦一大队刑警中队中队长佟大明、带领侦查员于永滨等人在南岗 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刘旭)在欲卖苹果牌五型手机 时,遂将该男子带回中队审查,审查中该男子供述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 14 时许,该人在北京市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其租户地与他人因房 租发生争执,抢的他人手机一部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刘旭因涉嫌抢劫罪,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被北京市公 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3
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 30 日 13 时 30 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旭在北京市昌平 区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 409 室其群租房住处内,以索要押金为由, 强行抢走赵青刚(男,25 岁,黑龙江人)的苹果牌 5 型手机一部及 现金 1200 元,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 2940 元。9 月 12 日,犯罪嫌疑 人刘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出售涉案手机时, 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刘旭
民警:李楠 周强
9

模拟法庭赛题民法及答案

模拟法庭赛题民法及答案

模拟法庭赛题民法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李某是原告王某的配偶,而李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B、裁定终止诉讼C、判决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甲因向乙借款2万元过期未还而发生纠纷,被乙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延期偿还,并由丙为甲偿还提供担保,双方签字盖章记入笔录,并制作了调解书。

但在送达时丙拒绝签收。

后乙因甲拒不还款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对此法院应当:()A、依法执行B、向丙送达调解书后再执行C、以调解书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执行D、以调解协议违反丙的意愿为由,拒绝执行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当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3、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下列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A、撤销案件B、裁定诉讼终结C、延期审理D、裁定中止诉讼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2条4、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D、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是否公开审理有处分权,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两审终审制的两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故B错误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但若涉及个人隐私,则应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5、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

四川省法院考试真题试卷

四川省法院考试真题试卷

四川省法院考试真题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 财产权D. 宗教信仰自由2. 下列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A. 犯罪动机B. 犯罪行为C. 犯罪结果D. 犯罪主体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的范畴?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继承权D. 使用权4.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A. 提供证据B. 申请回避C. 强制执行D. 申请再审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A. 30日B. 60日C. 90日D. 120日...(此处省略剩余15题)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A. 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B. 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C. 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D. 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判断2.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A. 侵犯他人名誉权B. 侵犯他人肖像权C. 侵犯他人著作权D. 侵犯他人隐私权...(此处省略剩余2题)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2.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此处省略剩余7题)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2. 简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起诉条件。

3. 简述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4.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 张某因邻居李某的狗咬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用。

首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半决赛、决赛赛题(终版)(合同诈骗罪)

首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半决赛、决赛赛题(终版)(合同诈骗罪)
1998 年我毕业之后分配到煤炭公司,在那里认识了张希文,一直关系不错。 2004 年的时候他说他手里有一套正在贷款的房子,但是房产证还没下来;但是 他的公司需要资金,想用我房子做担保,贷十多万。当时我和爱人去他房子看过 后就和他签了个协议,约定我在城阳区紫玥国际的房屋不能受损害,不然他名下 的李沧区鼎世华府的房屋的所有权归我。之后我们就去了放款公司,用我的房产 证做了抵押。后来到 2008 年左右,法院找到我说放款公司起诉我,要我还款, 我才知道我是借款方。后来张希文说要帮我办解押手续,让我把证件给他,之后 我的房产证就一直在他手里。到 2009 年有一天我在开会,张希文给我打电话让 我到法院说说房子的事,当时是他妹夫张军接我过去的。我到法院之后,他说他 欠别人钱,法院要执行,但是他现在手里没有钱。并说我们之前的房屋没有解押, 想让我再做一次担保,回头一并给我解押,我出于信任就又同意帮他给法院做了 十多万的抵押。还让他给我写了个承诺,保证在 2009 年 9 月底还清我紫玥国际 房产的全部款项,并全部解压。后来法院要拍卖我的房子,我就去履行了我的担
-1-
三、证据清单
序号


件 数 页数 备 注
1
被告人张希文的供述与辩解
3
2
2
被害人刘卫红的陈述
3
2
3
证人张军的证人证言
1
1
4
证人范春梅的证人证言
1
1
5
证人夏敏的证人证言
1
1
6
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1
1
7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
3
8
由刘卫红提供的协议书
1
1
9
承诺书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案例摘要一、案件基本事实案由: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李玉,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西川人,身份证号:123456789,汉族,大学文化,西川瑞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滨河路11号1栋2单元603室。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3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5日江山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现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玉告诉朱华,说她知道有一块50亩的地,属于西川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该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位股东王军要出让30%的股份。

李玉准备购买,但现金不足,因此希望朱华能借钱给她。

为此,李玉与朱华一起去考察了该地。

朱华觉得条件不错,有商机。

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朱华陆续通过本人转账给予李玉共计人民币885万元。

2010年12月24日,李玉向朱华出具《借条》,内容为:(1)我所收购的项目股权将占30%,已和原三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但还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法后方能生效;(2)我所收购的30%股权合法生效后,我将转让其股权15%给朱华,因此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朱华作为收购15%股权的先期付款;(3)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4)如通过努力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不能合法生效,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由我在2011年2月底之前归还朱华;(5)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一旦合法生效,我将与朱华完善合法有效的15%股权转让手续。

2011年1月中旬,朱华催问李玉股权收购是否成功,李玉将《股东会第二次决议》给朱华查阅,该决议中载明: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李玉收购30%股份。

朱华将该决议复印件交由朋友核实,发现该协议系伪造,根本没有收购股权一事。

随后,朱华找到李玉,要求退还借款900万。

李玉在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归还朱华共计530万元。

据李玉供述,所借885万元具体用途为:归还商业银行贷款400万,购买林权230万,归还蓝天集团债务100万,支付房地产项目工程款120万。

2012年4月,朱华到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要求追究李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012年5月31日,江山市公安局提请江山市检察院逮捕李玉;但江山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批准逮捕。

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山市检察院确定由江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江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李玉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时,发现在2010年12月21日李玉已向朱华转账支付了200万元。

因此,李玉合计还款金额达730万元整。

不知原因,江山市检察院在江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最后审查起诉期间突然宣布将本案移交江山市长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山市长江县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确认了上述事实。

江山市长江县检察院于2013年9月18日将李玉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到长江县人民法院。

另,李玉在取保候审期间,已经于2013年8月9日产子。

二、证据清单序号名称件数页数1 朱华的报案材料 1 22 李玉的供述与辩解 1 23 王军证人证言 1 14 借条 1 15 股东会第二次决议 1 16 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转1 1账记录说明7 朱华的询问笔录 1 18 李玉的供述 1 19 王丹证人证言 110 王涛证人证言 1 11 1 11 公安机关查询的李玉名下房产情况说明12 李红证人证言 1 113 公安机关调取的李玉向1 1李红转账记录说明1 1 14 公安机关调取的李玉产子的情况说明三、证据(一)朱华的报案材料2012年4月21日,朱华向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报案材料我叫朱华,男,生于1958年7月2日,西川省江山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望江路1号2栋2单元903室。

2010年10月左右,李玉告诉我,说她知道有一块50亩的地,是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个股东王军愿意出让30%的股份,李玉准备购买,但现金不足,因此李玉希望我借钱给她。

我与李玉一起去看了这块地,觉得条件不错,有商机。

我提出,可以先借900万给李玉,如果她收购股权成功,我也参股,借款就作为股权转让款,多退少补。

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我陆续通过本人转账885万元给李玉,还给了她15万元现金。

后来我的律师告诉我,最好还是签个协议,于是我找到李玉要求她签协议。

2010年12月24日,李玉向我出具了《借条》,内容为:(1)我所收购的项目股权将占30%,已和原三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但还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法后方能生效;(2)我所收购的30%股权合法生效后,我将转让其股权15%给朱华,因此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朱华作为收购15%股权的先期付款;(3)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4)如通过努力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不能合法生效,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由我在2011年2月底之前归还朱华;(5)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一旦合法生效,我将与朱华完善合法有效的15%股权转让手续。

2011年1月中旬,我问李玉股权收购是否成功,她说没问题,但是我还是不放心,她说可以拿股东会决议给我看,公司股东已经同意王军转让股权给她。

我喊她将决议拿给我看,2011年1月下旬,李玉给我打电话,喊我到望江大酒店见面。

当时我的律师也在场,李玉到后,就取了一份《股东会第二次决议》复印件给我看,该决议载明: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李玉收购30%股份。

我看到决议后就放心了,收下了决议的复印件。

过了几天,我和朋友李兵喝茶,说起来这个事情,李兵说他认识王军,帮我核实下情况。

结果王军告诉李兵,完全没有这回事。

我才知道受骗了,马上联系李玉,要求她将900万借款还给我。

李玉表示愿意还款,但一直拖拖拉拉,她在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归还我共计530万元。

我感到自己受骗了,李玉骗我900万,又长期拖欠,损失很大。

我认为她构成诈骗罪,请公安机关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朱华报案时间:2012年4月21日(二)被告人李玉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玉在2012年5月2日、7日、6月3日所做的供述我叫李玉,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西川人,身份证号:123456789,汉族,大学文化,西川瑞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滨河路11号1栋2单元603室。

我与西川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王军是朋友,他曾经与我合作过。

他告诉我他们公司有一块地准备开发,但是开发资金不足。

我向他提出能否将他拥有的公司30%股份卖给我,他答应可以考虑。

我的现金流转也不足,于是找到朱华借钱。

朱华以前跟我有资金借贷关系,比较熟悉。

我将此事告诉了朱华,并同他一起看了这块地,都觉得还不错。

于是朱华答应借给我900万块钱。

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朱华陆续通过本人转账885万元给我。

朱华可能觉得不放心,让我给他打个借条,我表示同意。

2010年12月24日,朱华带着他的律师事先打印好的《借条》,让我签字,我看后就签了。

因为转账总共只有885万,朱华说要算15万元利息,于是总金额就写成900万。

我收到这885万借款后,因为有其他许多债务,于是就没有继续去谈购买股权,而是用在了其他地方。

具体为:归还商业银行贷款400万,购买林权230万,归还蓝天集团债务100万,支付房地产项目工程款120万。

朱华一直催问我股权转让的事情,我钱都用了,又不好意思跟他直说,只好伪造了一份达能公司《股东会第二次决议》,决议载明: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李玉收购30%股份。

决议是我打印的,签名是坐三轮时找的三轮车师傅签的,指印也是他们按的。

我将决议复印出来,将复印件交给了朱华,原件就丢了。

后来这个事情就暴露了,朱华找到我要求退还借款900万。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愿意还,但是因为资金紧张,我陆续在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归还朱华共计530万元。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愿意归还他其余欠款。

希望给我一个纠正错误的机会。

签名:李玉讯问民警:张红、李民(三)王军证人证言王军于2012年5月18日在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的证言:我叫王军,男,生于1968年8月1日,西川省江山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望江路18号5栋3单元901室。

我曾经是西川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30%的股份。

我和李玉以前合作过,是朋友。

2010年10月份左右,李玉曾提出将我的股份转让给她,我说可以考虑。

但后来这事没有继续谈,不了了之。

公安机关出示给我看的《股东会第二次决议》我没看过,上面的签名是假的,公司从没有开过这个股东会。

签名:王军询问民警:张红、李民(四)借条借条一、我所收购的项目股权将占30%,已和原三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但还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法后方能生效。

二、我所收购的30%股权合法生效后,我将转让其股权15%给朱华,因此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朱华作为收购15%股权的先期付款。

三、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

四、如通过努力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不能合法生效,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由我在2011年2月底之前归还朱华。

五、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一旦合法生效,我将与朱华完善合法有效的15%股权转让手续。

签名:李玉2010年12月24日(五)股东会第二次决议达能房地产公司关于王军将其股权转让给李玉的股东会第二次决议会议地点:达能公司会议室出席人员:股东王浩、股东张敏、股东王军会议时间:2011年1月10日决议内容:经股东会一致决议,同意王军将其拥有的公司3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玉。

转让尚需取得工商行政机关的批准方能生效。

股东签名:王浩、张敏、王军(六)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转账说明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到江山市农业银行调取的李玉账户流水说明 1、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朱华向李玉在江山市农业银行账户上陆续转账885万元。

2、2010年12月21日,李玉通过江山市农业银行账户向朱华在江山市建设银行的账户转账200万元。

3、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李玉先后通过江山市农业银行账户向朱华在江山市建设银行的账户转账400万元。

江山市公安局查询民警:张红、李民(七)朱华的询问笔录2013年1月12日朱华在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询问笔录李玉在2010年12月21日向我账户转账200万元,确有此事。

但这跟900万借款无关。

事实上是因为,王丹向我借款260万元,李玉当的担保人。

王丹到期没还该笔借款,李玉将代为归还了20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