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课件)

03
案例三:合同解除与终止
案例概述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 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租期一年。后因 乙未按时支付租金,甲要求解除合同 。
乙提出异议,认为甲无权解除合同。 双方争议至法院。
案例分析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构成违约,甲是 否有权解除合同?
乙未按时支付租金是 否构成违约?
案例结论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例中,乙未按照约定支付 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例中,甲可以催告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若乙仍 未履行,甲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一方当事人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 权解除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甲有权解除合同,乙应 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未按时支付租金,构 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甲 催告后,乙仍未履行,因此甲有权解 除合同。
04
案例四:合同争议解决
案例概述
甲未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 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已经按时支付了租金,没有违约行为。因此,乙有权要求甲交付房屋 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结论
0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未按 照约定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 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02
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赔 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案例(课件
合同法案例(国际商法)

(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 ,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 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 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 ,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 权利转移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告和被告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 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 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 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 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 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 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 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由要求加付10%款项 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 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 加的10%。故不能撤销。
该委托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如何?
8、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 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 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 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 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 ,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 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 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 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 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 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 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合同法案例

案例1•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题:案例1•(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要约•(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不属于,1过了A公司的要约期限2这是B公司的要约,A公司没有承诺,不存在违约•(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是要约,有具体对象和具体的物品•(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要约•(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是承诺案例2•章先生有一套中心城区的产权房准备出售,他在当地报刊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该房座落、结构、面积、售价及章某的联系电话。
(刘先生见报后迅速与章先生联系,表示愿意以章先生的售价购买该房,并付了2万元定金给章先生。
刘先生对对张先生的要约)•两天后,陆先生找到章先生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买下该房,章先生因贪图钱财,便与陆先生签订了售房合同。
刘先生得知后认为章先生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
但章先生却以自己刊登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为由拒绝赔偿损失,仅答应归还定金2万元。
•问:通过要约内容分析,章先生所刊登的公告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属于要约邀请案例3•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在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法律法规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2021年5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
2. 交货延迟:2021年6月30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以生产问题为由延迟交货。
3. 质量问题:2021年7月15日,乙方交付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退货,但乙方拒绝履行。
4. 争议解决:甲方与乙方协商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履行原则。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期交货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2)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3)赔偿损失,即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按期交货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2. 乙方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3.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3)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版)

合同法案例分析①该案如何处理?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
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
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三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
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
合同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20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020年6月25日,A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达B公司,但B公司在验收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然而,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有权验收货物,并有权要求A公司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由于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B公司并未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的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律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2019年,开发商推出该项目,公开向社会销售。
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在了解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后,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项目的某套住宅。
二、合同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 合同双方:甲方(开发商)、乙方(购房者);2.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型、楼层、房号等;3. 房屋价格: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4. 付款方式:购房者分三期付款,首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40%,于房屋交付前支付;第三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于房屋交付后支付;5. 房屋交付时间: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6. 房屋质量:开发商保证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7. 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纠纷发生购房者于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出现了以下问题:1. 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收到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渗水等问题;3. 延迟交付: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购房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房屋面积缩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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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 合同法 一、要约 1、 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 3、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 4、H诉W案:6月6日W向H发出要约,以1000英镑出售农场。H提出950英镑,6月27日W拒绝H的反要约。6月29日H又声称承诺6月6日的要约。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反要约起着拒绝原要约的作用,因此不能再按照原来的要约成立合同。 5、P诉C案:在一项拍卖交易中,C对拍卖人P的货物,给了最高出价(Highest Bid)。但在拍卖人落锤(Fall of the hammer)以前,C撤回他的出价。P争辩说C已受该项交易的约束。C须受该项交易的约束吗? 6、D诉P案:P于6月10日收到D出卖房屋的要约。该项要约为:“有效期至星期五(6月12日)上午9时。”6月11日,X通知P:D已作出要约,并同意将房屋出卖给Y。可是,P仍承诺D的要约 并送交给D。事实上,D已于6月11日将房屋卖给Y。P争辩说D已受合同约束,将房屋卖给他。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二、承诺 ——分为两种情况 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2、C公司诉P公司案:P向 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C的承诺有效吗? 3、Q诉C案: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是当承诺的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Q认为合同已成立。Q的主张对吗? 4、B诉 T案: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的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的B。10月8日: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10月11日:B发出一份电报对10月1日的要约承诺。10月15日: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的信。10月20 日:B收到T于10月8日寄来的撤销通知。T的撤销是否有效? 5、5月1日,乙收到甲邮寄的一份要约;5月2日,乙邮寄一封撤销要约的信件;5月3日,乙改变主意,在上午10点打电话给甲,表示承诺该要约,并告诉甲不要考虑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5月4日,甲收到那 封拒绝要约的信件。合同是否成立?如合同成立,于何时成立? 6、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乙公司在收到 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这时合同关系成立吗? 三、对价与不得自食其言(诺言禁止反悔)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 1、某商店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规定每小时的工资为3.5美元,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5美元。这时该合同成立吗? 2、里奇兹诉斯科森 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其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所有的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她祖父当时就给她开了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道:“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其工作。然而,她的祖父仅仅支付了她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但他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在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几年之后,她的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照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于是,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张本票。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是否可以在该案中适用? 四、错误、胁迫或不正当影响 ——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双方错误合同无效 1、在下列情况下,均发生错误,那么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1)某人在计算商品价格时发生错误;(2)某人认为一古玩价值为10万美元,实际上只值1,000美元,估计失误;(3)某公司同意为另外一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一项工程,但是实际上延长四个月后才完工;(4)某人在阅读邮购说明书时,错误地理解了产品的用途,因此购买了他并不需要的产品;(5)某人错误地把借贷认为是捐赠;(6)某人要购买5号电池却错选了6号电池,而营业员明明知道他错选电池,却并没有明确指出;(7)某公司想要购买小麦,而合同对方则想要出售大麦;(8)某公司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文字处理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在合同订立前不久,该文字材料设备已经被盗,双方均不知道。 2、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不公正免责条款 ——不公正免责条款无效 某人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公司的汽车,结果由于刹车失灵而受伤。在他与福特汽车公司的合同中规定,该公司的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零件。于是他决定上诉。他能够胜诉吗?
六、发布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 英国某电影明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广告合同,规定在一年内该电影明星只是为该公司做广告。但是,该电影明星后来又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禁止这位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吗?
第三章 合同法 一、要约 ——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1、 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答:是的。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技术问题即构成承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报价单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 答:还没有。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乙公司寄回订单的行为则构成要约而不是承诺。只有当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订单后,双方的合 同关系才能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 3、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销。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 ——反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 4、H诉W案:6月6日W向H发出要约,以1000英镑出售农场。H提出950英镑,6月27日W拒绝H的反要约。6月29日H又声称承诺6月6日的要约。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反要约起着拒绝原要约的作用,因此不能再按照原来的要约成立合同。 ——要约在承诺前可撤销 5、P诉C案:在一项拍卖交易中,C对拍卖人P的货物,给了最高出价(Highest Bid)。但在拍卖人落锤(Fall of the hammer)以前,C撤回他的出价。P争辩说C已受该项交易的约束。C须受该项交易的约束吗? 答:C的出价是要约,可以在承诺前,即在拍卖人落锤以前撤销,C所作撤销是有效的。 ——要约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撤销的 6、D诉P案:P于6月10日收到D出卖房屋的要约。该项要约为:“有效期至星期五(6月12日)上午9时。”6月11日,X通知P:D已作出要约,并同意将房屋出卖给Y。可是,P仍承诺D的要约 并送交给D。事实上,D已于6月11日将房屋卖给Y。P争辩说D已受合同约束,将房屋卖给他。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要约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撤销的。在P向D作出承诺以前,他已知道D已同意将房屋出售给Y,即有效的撤销已经发生,因此当事人P和D之间不存在合同。 二、承诺 ——分为两种情况 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答:这要分为两种情况。一、该公司向美、英和法国的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是“投邮主义”;二、向德国公司的承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 ——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无效 2、C公司诉P公司案:P向 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C的承诺有效吗? 答:没有作出有效的承诺,因为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 ——不用相同方式承诺无效 3、Q诉C案: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是当承诺的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Q认为合同已成立。Q的主张对吗? 答:事实上反要约是用电报发出,这就默示着一个条件:必须迅速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