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确认销售收入的方法主要有哪几种

会计经验:确认销售收入的方法主要有哪几种

确认销售收入的方法主要有哪几种

对于销售收入进行确认的方法其实有很多种,它包括①它销售成立时确认营业收入;②在收到货款时确认营业收入;③根据生产完成程度确认营业收入。此外,它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也有不同的确认标准,对此,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收入是怎么来进行确认的。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

?1)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2)托付承收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的方式销售。以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经将发票、账单及运输部门的提货单等有关单据提交给银行并办妥托收手续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现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现款的日期作为本期收入的实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在商品、产品发出或劳务提供给接受方作为收入的实现。

?5)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方式销售。在代销的商品、产品已经销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标签:视同销售,账务,税务] 火焰回答:3 人气:3 解决时间:2009-10-28 22:09 检举 满意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来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却规定为视同销售,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一些人会认为,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其实不然,现本文主要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如上表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 (8)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经常发生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对于购进货物用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冲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样,正是基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A企业将自产的商品10件用于本企车间的改建工程,该商品售价为200元/件。 按商品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 贷:库存商品 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及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当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不被视同销售,也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购买货物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A企业10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1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原材料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A企业生产的甲产品,投出的甲产品成本100 万元,市场售价150万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产成品——甲产品100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细谈 在刚刚结束的第二期财务人员培训班上,我们对新会计准则——收入进行了学习,但由于时间限制对其确认的变化并未细致了解,对比旧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变化非常大,以下就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的变化分个方面进行细谈,以求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进步。 1.概念界定上的变化。 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准则中的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这项改变使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归入了资产负债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新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了“最相近”的衔接。 .确认条件上的不同。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表述有所不同。旧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有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被新准则分解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内容,所以,新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是五项而不是四项。 另外,旧准则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三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分解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最终确认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是四项条件。 .计量采用上的差别。 衡量新旧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旧准则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新准则收入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当收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 题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一、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当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的情况下,代理方代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不代表其股东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以净额列示收入。 因此,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企业(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还是仅仅在交易双方之间起到居间的作用,仅仅就其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而并不承担交易的后果。换言之,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顾客或用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例子而言,如果电信运营商自身就是交易的一方,则其应当把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并将其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购买这些内容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如果电信运营商仅仅是以内容提供商之代理人的身份与用户发生交易,则仅就其所获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在确定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尤其是重大风险和

会计核算的三种分类方法详解

会计核算的三种分类方法详解 中华硕博网 WWW.CHINA-B.C0M 2009年04月22日来源:互联网 中华硕博网核心提示:会计核算方法之一:会计科目和账户我们把会计对象分为六大会计要素,但这六大会计要素划分仍然很粗,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 会计核算方法之一:会计科目和账户 我们把会计对象分为六大会计要素,但这六大会计要素划分仍然很粗,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为此,还将会计要素进一步细分,这种对会计要素的内容进行具体分类核算的项目,称为会计科目。 如若把六大会计要素比做六座大楼,会计科目则是每个大楼的小房子,会计人员要在企业经济业务发生后,先判断其业务属于那个楼的,进楼后再判断是哪一个房间的。这样在同一个楼、同一个房间的业务则属于相同的经济业务,它们共有一个名字就是代表这个会计业务的会计科目。如企业发生收到销货款业务、赊销业务、购买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业务,它们都属于企业资产要素,首先判断这三项业务要进入的是“资产”这个大楼,然后进入符合自身性质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这些小房间,这些业务进入房间之后就要对它进行造册登记,即对于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全面记录(即开设账户)。所以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分类核算的工具,有什么样的经济业务就有什么样的科目与之对应,也就有什么样的会计账户进行登记。这样我们就知道会计科目是会计业务的名称,账户就是对经济业务的登记方式。比如发生了用存款500元购买企业生产用材料,对应的名字就是“银行存款”、“物资采购”(或原材料);那么如何进入各自房间呢?就要判断银行存款减少了500元,记载在银行存款减少的一方,原材料增加了500元,就要记在原材料这一账户增加的一方,这样我们只要将各账户连续登记的内容统计出来,即可知道每项业务的变动情况了。当然账户的格式不是以增和减来表示方向的,而是以“借”和“贷”来表示其方向的。 “借”和“贷”只是一个记账符号,表示业务的发生方向,没有其任何自身字面意思的存在。虽然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千变万化,但从数量上看,不外乎是增加与减少两种情况,这样我们就把账户的基本结构设置为左右两方,以借贷记账法为结构的账户,主要就是借贷两方,左方称之为借方,右方称之为贷方,借贷两方的差额为余额。借方合计大于贷方合计数的差额,称之为借方余额,贷方合计大于借方合计的差额,称之为贷方余额。全部账户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对应的。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 新会计实务】 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试论会计确认标准的创新(一)

试论会计确认标准的创新(一) 一、传统的会计确认标准及其局限会计确认是将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正式地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的过程。(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第221页〕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要符合四个基本条件,并应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两个前提下予以确认。其标准是:(一)定义,项目要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二)可计量性,具有一个相关的可计量性,足以可靠地予以计量;(三)有关信息在用户决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四)可靠性,信息是反映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这些标准是现代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得以运行的有力保障,凡符合标准的信息被确认为相应的会计要素并纳入财务报表中;不能完全满足上述标准的信息则被摒弃在财务报表之外。这些标准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度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很多人对其固有的局限性提出了质疑。美国证券交易会(SEC)委员StevenM.H.Wallman认为传统的会计确认标准存在如下局限性:〔StevenM.H.wallman.ThefutureofAccountingandFinancialReportingPartTwo:ThecolorizedApproach.AccountingHorizons,1996;June:138—148〕第一,那些潜在的相关项目由于不符合确认标准而被忽略(通常是由于可靠性原因);第二,由于计价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越来越无用的项目却依然包含在报表当中;第三,人们并不总是清楚为什么一些信息包含在财务报表当中,而其他信息则被排除在报表之外。近二十年来企业经营环境翻天覆地的变化更进一步加剧了上述局限性,传统确认模式下所生成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受到越来越多使用者的批评,会计确认模式面临创新的压力与挑战。二、会计确认的创新模式Wallman 在《会计与财务报告的未来之二:多彩的方法》(ThefutureofAccountingandFinancialReportingPartTwo:ThecolorizedApproach)文中,对会计确认标准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会计确认标准的选择应建立在为用户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上,其焦点应在于一个项目是否为企业财务披露的一部分,而不是该项目是否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他将原有的单一标准扩展成为一个具有多层次内在结构的会计确认标准体系,其基本构成如下:第一层次,满足现有确认标准的项目。满足现有确认标准的项目必然是企业最相关、也最为可靠的信息,因此,该标准所确认的信息构成了财务报告最核心的部分——财务报表。第二层次,可能存在可靠性问题的项目。包括总体满足现有确认标准,但由于可靠性不足而被排除在核心财务报表之外的项目:(一)研究开发费用、广告支出等。按照现行会计惯例这些项目发生时即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事实上这些项目通常会形成资产(它们可以为企业带来预期的未来利益,否则企业不会进行此类的投资)从而满足现行确认标准的第一项条件(定义标准)。由于企业必须不断地对来自于研究开发以及广告方面的产出进行评估,从而表明这些活动所带来的未来利益是可计量的。此外,大多数的信息用户不会对这些项目的相关性提出质疑。但将这些支出作为资产确认的主要困难在于其可靠性,因为它们预期的未来价值很难准确地确定,支出的耗用过程通常与其他资产的使用交织在一起,从而无法满足可核实性以及中立性的要求。通过在核心层之外设立一个新的层次将其确认,一方面凸现了它与核心层所确认信息在可靠性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另一方面为这些项目资本化或予以恰当计价提供了理论依据。(二)品牌、企业长期累积的无形价值以及花费在顾客满意度上的支出等。这些项目同样由于信息的不可靠性,现行会计惯例拒绝将其作为资产项目予以确认。然而,等到完全可靠再确认时,有关的信息已经过时而使其相关性消失殆尽,因此,在核心层之外建立一个新的层次,并将该层次的标准界定为那些具有相关性但也许可靠性稍逊的信息。那些内生于企业(如品牌)的资产在现行标准下是不予确认的,因此也就意味着它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为零。虽然很难准确地确定品牌的价值,但可以十分确信的是,零几乎总是错误的答案,这便是将此类项目予以确认的现实经济意义所在。第三层次,可能存在可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一、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当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的情况下,代理方代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不代表其股东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以净额列示收入。 因此,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企业(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还是仅仅在交易双方之间起到居间的作用,仅仅就其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而并不承担交易的后果。换言之,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顾客或用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例子而言,如果电信运营商自身就是交易的一方,则其应当把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并将其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购买这些内容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如果电信运营商仅仅是以内容提供商之代理人的身份与用户发生交易,则仅就其所获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在确定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尤其是重大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但是,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企业自身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 《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XX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X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XX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会计核算论文: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分析

会计核算论文: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分析[摘要]收入是会计学核心要素之一,现有的会计收入的定义并未获得国际公认。正确把握收入的概念,必须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笔者结合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有关概念,仅就会计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谈点浅见。 [关键词]会计核算收入界定确认标准 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关于会计收入内涵的界定一直是会计研究的热门课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收入是主体在其持续的、经常性的业务活动中,因生产或交付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得的资产或清偿了的负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收入是指主体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为因资产流入、资产增加或是发生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权益增加。但作为会计基本要素之一的收入,国际会计界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定义。本文仅就会计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谈点浅见。 一、收入内涵的界定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的款项。收入作为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之一,具

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收入的来源应是企业的日常活动,而不是偶发的交易或事项。关于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收入的来源归纳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日常活动应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有些交易或事项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所形成,这种流入的经济利益通常称其为利得,如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利益不作为收入。 2.收人的表现形式包括:(1)各种资产或资源的流入,即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2)负债的清偿,即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 (3)企业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 3.收入的结果将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的三种表现形式,即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企业取得收入通常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等。 总之,要正确把握收入的概念,必须分清收益、收入和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

会计研究方法

一、会计研究的基本分类有哪两大类,每类又有什么具体方法?实证会计研究的论文写作时常见的有几个部分?做好实证会计研究的三要素是什么? 1.会计研究的基本分类: (1)实证研究:关注对现象的解释和预测,研究是什么; (2)规范研究:研究应该是什么,应该怎么做。 2.具体方法 (1)实证研究:它是一种归纳推理。①两种基本方法:实验和观察;②五类实证研究方法:档案式研究,调查研究,案例研究,实地研究,实验研究。 (2)规范研究:它是一种演绎推理,即根据假设按事物内在联系运用逻辑推理得到支持或否定原假设的结论,并寻找公理。 3.实证会计研究的论文写作 (1)引言(研究动机、过程、发现、贡献简介,写作阶段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体现功力的地方) (2)文献综述(可视情况综合于引言中) (3)研究假说(理论、逻辑、假说) (4)研究设计(样本、数据、模型) (5)实证结果(报告、解释、稳健性分析) (6)研究结论、启示、局限 4. 做好实证会计研究的三要素:文献积累、制度背景、方法工具。 (1)文献积累:包括广泛阅读主要的国内、国际期刊、实证会计研究的经典书籍,以及研究网络和主要学者的个人主页; (2)制度背景:主要指了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深层结构,了解中国股市的基本情况、特征及其表现形式,了解市场、行政和法律机制的作用等; (3)方法工具:包括中国实证会计研究数据库(CSMAR、CCER、WIND数据库等),计量分析方法和软件(Stata、SAS、SPSS、OLS回归、Logit回归等)。 二、如何保证实证研究的严谨性?涉及:(1)问题和假说的提出(2)数据的可靠性(3)检验结果的可靠性(4)结果和结论等几个方面的考虑。如何保证实证研究的严谨性?(1)问题和假说的提出: ①选题时应注意的关键点:第一,研究者是否对所研究的问题感兴趣;第二,研究者是否能选出自己认为重要的问题;第三,研究问题能否引起其他研究者的共鸣;第四,研究选题是否有价值或意义;第五,研究选题是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一点突破和创新;第六,研究问题是否具有方法上的可行性。 ②提出假设需要注意:第一,好的研究假设要具有科学性;第二,假设表述要简洁、明确;第三,研究假设具有可检验性。 (2)数据的可靠性: 我国会计研究中的主流商业数据库包括WIND、CSMAR、CCER、同花顺、巨潮资讯网等。此外,研究者通常会根据自己的研究问题手工搜集一些商业数据库中尚未系统整理的数据,并逐渐形成独特的专用数据库。样本数据筛选时需要考虑行业因素、分析的特殊需要、以及数据库中的缺失数据和错误数据。在数据整理阶段,研究者通常还需要对数据的极端值进行处理。 (3)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对主要假设进行检验之后,通常还需要对结果进行敏感性测试,其目的在于说明研究结果具有稳健性,如果改变样本选取方式、关键变量设计方式或模型设定方式等,主要研究结果和结论不会发生重大变化。通过敏感性测试,也可能会发现一些新的统计规律,从而促进研究的完善。 (4)结果和结论: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 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因此,收入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收入和相关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应分别反映。 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本准则仅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不涉及利得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正确确认和计量收入。 确认就是何时记录收入,计量就是确定收入的金额。现行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单一、比较硬性、也比较表面化,例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取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等等。企业根据这些标准很容易确定何时确认收入,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判断。但过分单一、表面化的标准不能适应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交易类型。 本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本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

总结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令人纠结“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描述 视同销售(狭义),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视同销售的分类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二)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三)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视同销售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 总额法”还是 净额法”的问题 、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 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 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 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 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 (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 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 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 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 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 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 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 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 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另外常见的例 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 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 ;在以CFF 或CIF 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 FOB 介 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 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 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当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的情况下, 代理方代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不代表其股东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以净额列示收入。 因此,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企 业(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还是仅仅在 仅仅就其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 而并不承担交易的后果。 换言之, 企业与供应 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顾客或用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 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例子而言,如果电信运营商自身就是 交易的一方,则其应当把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并将其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购买 这些内容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如果电信运营商仅仅是以内容提供商之代理人的身份与用户发生交易,则 仅就其所获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在确定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 报酬的承担情况),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但是,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企业自身 被认定 为交易的一方,从而需要按总额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交易双方之间起到居间的作用, (尤其是重大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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