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29-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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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乡详细规划的调整和报批程序
对城乡详细规划中的局部变更,如局部用地性质变更,可以征得原规划批 准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报批;对于重大的规划调整,应当征得 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后重新编制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 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教学目的: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6 城乡规划的调整程序
城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乡总体规划进行局部 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乡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 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7 城乡规划的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
第一节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1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1)城镇体系规划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行署、自治州、盟人民
政府组织编制。 (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5)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3 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调整和报批程序
1)城乡总体规划的调整和报批程序
对城乡总体规划的局部变更,应当由城乡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当涉及对城乡性质、规模、发展方向 和总体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必须经同级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1)熟悉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 (2)掌握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 (3)掌握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4)掌握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1 城镇体系规划审核和审批主体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乡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 规划,依据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4)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审 批。
1)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2)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3)以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4)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城乡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教学目的:
(1)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 (2)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内容; (3)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程序。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29
精品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第一节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教学目的:
(1)熟悉城乡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乡详细规 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2)掌握城乡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 的编制和报批程序; (3)掌握城乡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 的调整和报批程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一节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1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2)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1)城乡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城乡详细规划
城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乡规划由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详细规划覆盖的面比较 广,组织工作量比较大,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因此,一般由城乡人民政府 委托或法律授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5 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
1)城乡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 (1)论证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专 家对规划的内容进行初步论证,将论证意见报请城乡人民政府审核。 (2)城乡人民政府组织审核。 (3)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4)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公布批准的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由该市人民政府公 布。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5 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
2)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 (1)申报规划成果,指法定的城乡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将编完的成 果报法定审批机关。 (2)会审规划成果,指审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组编申报部门、 专家联审。 (3)批准详细规划,指审批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部门审核意见审查 并予以正式批准。 (4)公布批准的规划,指审批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批准的规划,接 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2 城乡总体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
(1)直辖市的城乡总体规划,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乡、城乡人口在 100万以上的城乡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乡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除上述城乡以外的城乡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
(3)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村镇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一节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2 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
(1)拟定编制计划 (2)制定规划编制要求 (3)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4)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5)评审规划中间成果 (6)验收规划成果 (7)申报规划成果。
(4)城乡分区规划报城乡人民政府审批。
3 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
城乡详细规划一般由城乡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乡的详细规划, 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乡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可 以由城乡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村镇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 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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