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中技术性审查分离机制的构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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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中技术性审查分离机制的构建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目

前在城乡规划中,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技术性审查分离仍然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为行政审批工作带来了相应的困难,因此提出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分离的构建机

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审批的相应流程以及提出了技术审

查机制的审查分离措施,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关键词: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技术性审查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基础

进行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制度。虽然城乡规划法实现了管理范围的全面覆盖,并

且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中的具体职责,但现行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中

仍然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审批驻地仍需进一步完善,增加公众的参与度、规范行

政审批制度、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从而提高城乡规划行政审批的效率[1]。

一、行政审批中技术审查的主要模式以及存在问题

1.专家评审会审查

专家评审会审查在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中帮助政府以及规划局制定最终决策,

但不参与决策,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专家评审小组的组成成员主要有本

地的专家学者与外地的专家学者组成,通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性意见,为政府行

政审批提供专业性的指导。

专家评审会制度主要的不足一方面是将城乡规划的对象复杂化,这样增加了

评审的难度降低了评审的精确度。另一方面专家组的专家缺乏对城乡规划的整体

认知,容易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而且专家需要对自己的发言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在提出意见时,专家发言往往会避重就轻。

2.规划编研中心的审查

编研中心是将规划文件转变为规划具体实施方案的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的编制、对规划进行相应的研究为行政规划提供信息服务,提高了城乡规划的可实施

性与实际操作性,简化了规划设计结构,提高了规划效率。但在规划中,缺乏对

规划的实地考察,可能会导致城乡规划信息不全面的问题[2]。

3.规划局内部审查

规划局的内部审查主要指的是规划局内部办理规划许可与提交规划成果的日

常审查模式,地方规划局通过行政审批的流程再造,建立了单独的技术审查部门

与规划编制处,主要负责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前技术性的审查、技术成果的评估

与论证。例如,某城市规划局通过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将原有的用地科、建筑科

转变为审批处、建筑管理处、编制处,对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能进行了合理的规划。审批处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对发行前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的审核条

件对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行政许可[3]。建筑管理处主要的工作职能是

负责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审查与技术审批工作,确保在规划过程中编制成果具有

稳定性与科学性,确保行政许可与技术审查分离,行政许可与建筑管理处的功能

一一对应,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同时保障了行政审批的质量。

4.规划设计院审查制度

规划设计院属于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服务性部门,是城市规划编制的核心技

术主体部门。规划设计院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要完成编制城市规划任务与规划局委

托的技术审查部门,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了技术审查的质量。但是,这种审查方式增加了行政规划的流程,降低了城乡规划的行政效率。

5.规划咨询机构审查制度

规划咨询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国内规划咨询机构的发展受到了国外咨询规划机构的影响,形成了专业的团队。这些专业团队为城市内部的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规划咨询结构是市场经济下自发形成的,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在机构的设计与技术的规范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4]。

二、行政审批工作内容以及流程再造

1.技术审查机构的工作内容

技术审查机构首先要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后才能进行技术性的审查事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中的技术审查工作,审查机构要建立各种技术类审查工作的流程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并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审查建议,根据审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要建立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2.行政审批科室的工作内容

行政审批科室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行政许可的审查与核发工作,根据有关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单位的前置条件进行审查工作,如果相关单位的资料全面,将资料转入技术审查环节,如果技术审查环节过审后,为相关单位颁发行政许可证。这样将技术性审查与行政许可进行分离,细化了审批工作的内容,并且简化了审批工作的流程,不仅能够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而且提高了审批工作的效率[5]。

3.城乡规划的技术性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后的流程再造

首先,城乡规划成果审批的流程再造,主要指相关规划交由专业性的审查机构或者专家组进行技术性的审查,对规划成果审查的内容主要有规划成果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政策与规划的标准。专业部门对规划技术审核过后,相应的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成果进行上报。

其次,对行政许可审批的流程再造。相关的建设单位要向审批机构提交相应的资料,审批机构首先对资料进行分析,分析资料是否满足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政策,资料符合相应标准后,将资料送教导技术性审查机构,技术性审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先关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技术性的审查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将其送交到局业务会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审批机构为相关单位颁发行政许可。

三、技术性审查机构的实施建议与保障措施

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的实际状况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技术性审查规划部门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主要为:隶属规划管理部门形式、半独立的形式与完全独立的形式。三种形式又可以称为内部职能科室、下属的事业单位以及独立企业。在大城市范围内,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信息技术发展情况,技术性审查机构设立的方式要有所调整,人口在百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因为有着高度繁荣的市场经济,所以技术性的审查部门可以完全独立。经济发展较弱的中大型城市,技术性的审查机构要选择半独立形式,并与该城市的规划局进行挂靠。经济发展较弱的小型城市,技术性的审查部门不建议设立专业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如果出现重要的城乡规划项目,要将其上报到上级规划局,按照规划审查流程进行规划的行政许可审批与技术性的审查[6]。

强化分离机制实行后的责任、工作内容以及流程再造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是法律制度的保障,要制定针对性较强有实际实施效力的地方性规划管理条例,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其次是技术保障,在城乡规划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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