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私权利冲突及解决范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及解决范式

【摘要】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实质是不同价值观的对立统一。通过界定利益冲突范围,分析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产并非应然状态,从而得出解决二者冲突的关键是为公权力与私权利构建平等博弈机会的结论。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冲突;解决范式

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远离矛盾冲突的社会,而应当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且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运用规则和使人类行为受到规则统治的事业。在所有文明发展起来的地方,在所有社会生活复杂到一定程度的社会,都会出现这样的事业和尝试。规则具有一种简化复杂的社会生活,使之常规化的职能。它有助于祛除社会交往中的偶然因素,帮助人们实现稳定的期待,为社会带来安全与秩序,而这些对无论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还是社会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①在社会资源总额一定程度紧缺的情况下,利用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安排来容纳利益矛盾与冲突,无疑是一种弊端较小,风险较小和成本较小的社会治道。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概念辨析

学术界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定义尚存争议。本文从行使主体的角度来区分公权力与私权利。所谓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力,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

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它可以具体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监督权等等。其中每一项权力又可再分解为一些子权力,如立法权可以分解为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司法权又可分为检察权和审判权,行政权又可分解为审计权、税收权、监察权等许多权力。所以,公权力是一个权力层级体系。所谓私权利,指因与“公权”或“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性质,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根据其是否为法律明文规定和认可,私权可分为法定私权和非法定私权,前者是私权的主干部分和重要内容,并受到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规定和保护,通常称为公民权利或宪法权利。②

二、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现状分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合法私权利被迫让位于公权力,公权力无条件优先于私权利不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在现行社会状况下,私权利的有限性与公权力的扩张性对此异化状况却无力改变。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不断升级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就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这种冲突是不可避免,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③

(一)法治架构不完善,依法治国原则未充分实现

我国宪法第10 条第3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于2004年新增“征收”与“给予补偿”规定,这体现了我国对私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巨大进步。但这条规定实质上是将公

共利益放在比私人利益重要的位置,对个人的补偿则是次要的。宪法虽明确规定了补偿制度,对于补偿方式采用的是适当补偿原则,而什么是“适当补偿原则”,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解释。目前,我国补偿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从而不能体现对权利受损方的充分保护。因此在实践中,公权力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则较为广泛,能经常性、随意性利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原则性规定达到侵犯私权利的非法目的。

(二)公权力异化的结果

公权力的基础是私权利有条件的让渡,公权力的设立是为保障私权利的行使。有学者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④。公权力在运行时,必然与私权利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从而也就不可避免地与私权利发生冲突。究其根源,这是利益的主体引发的冲突,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一定意义上也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冲突。另外,权力都具有扩张的本性,公权力体现得尤其明显。与立法权、司法权等其它国家权力相比,公权力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孟德斯鸠下过这样的结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⑤从这一点看,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一定程度上是公权力发生了异化。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解决范式探索

在现代国家的法治的进程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在本质上反映了立法与现实、公益和私利以及不同价值观的对立统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同一体系之中能否得到平衡并共赢,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公权力是在私权利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其行使必然会以最大多数权利的实现为目的;私权利是在公权力的确认和保障中得以真正实现的,其行使和实现的范围和程度越来越依赖于公权力。⑥笔者认为,彻底解决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必须考虑到二者力量悬殊的现实、实践操作的难易程度以及对目标的合理期许。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范式的构建应当以提供公权力与私权利平等博弈的平台为宗旨,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量:

(一)确立基本权利优先是前提

我国宪法通过基本权利的配置,规范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但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界线不能仅靠宪法来确定,私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配置及行使的规定,也构成平衡国家权力的基本力量,如民法典规定公民和企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权所在,公权所止。此外,刑法等其他法律也对权力与权利范围加以规范和保障。

(二)明确权力以权利为界是重点

权力的行使遵循“越权无效”原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以不能损害个体利益为前提。基于公权的公益性质,正当行使的权力的扩大,事实上保障并扩大了权利;而权利的稳固与扩张,又进

一步要求有更强有力的公权来保障和协调。在多权利对公权力的分割、平衡和制约的同时,强化多元权利的自主自律发展及与公权力的互动合作,通过民主参与,使公权力为权利和公益而合理有效地设定和运行,进而赋予公权力以稳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⑦

(三)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是关键

权力的存在及运行奉行“法不授权不得为,法有授权必须为”;权利的存在及行使遵循“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健全而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一方面使权利获得制度支持,权利的实现有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权利救济制度也发挥着对公权力行使抵抗权与监督权的效果,对国家权力进行着有效的抑制和监督。公权力的设置目的即为保障私权利的实现,但实践中公权力内容的扩张性与行使的优先性等特征,在与私权利的互动中出现超越权限、滥用权限等情形屡见不鲜。私权利与公权力冲突即为个人对抗国家时,二者存在力量悬殊。解决二者冲突关键并非是使双方获得同等利益,而是使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利益博弈。因此,借助第三方力量保障私权利有条件获取与公权力平等对话的机会,完善的救济制度是保障私权利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a],载《在边缘处思考》[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12.

[2]:万志红,张正利.权利冲突的解决——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思考[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