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各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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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目录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0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0
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0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0
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1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1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1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16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7
药剂科主任职责,,,,,,,,,,,,,,,,,,,,18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19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20
调剂人员职责,,,,,,,,,,,,,,,,,,,,,21
处方医师职责,,,,,,,,,,,,,,,,,,,,,2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24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建立(并发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分管院长负责,医
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病区药房、病区、)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
工作。
3、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
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
检查(规定定期每月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
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
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由上海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
情况及时报院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
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卢湾区卫监所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卢湾区卫监所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
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
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药剂科
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还应当安
装报警装置。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
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
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