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为提高我院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本预案适应范围凡单位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人员超剂量照射等所致辐射事故均适用本应急预案。

三、辐射事故的预防辐射事故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放射防护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是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一)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放射源使用和保管落实到人,纪律要严肃,奖惩要分明.(二)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不准无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三)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四、组织机构及职能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放射科,办公室主任由宋莹兼任。

2、技术专家组组长:组员:3、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应急办公室(设在放射科)的职责(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日常工作;(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3)负责与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的联络工作;(4)负责与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6)完成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应急值班电话:五、辐射事故的报告发生或者发现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五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辐射事故定级

辐射事故定级

辐射事故分级管理制度辐射工作单位应对其设施或实践活动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负首要责任。

1.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辐射事故应急准备2.1 政府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b.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c.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d.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2.2 辐射工作单位应急准备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辐射危害承担责任。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照射途径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国内外的实践均表明:在辐照加工、工业射线探伤和核医学应用中,因违章操作、设备故障或进入失控场所会导致工作人员或病人受到辐射损伤乃至死亡;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的金属物件的误置、丢失、遣弃或被盗,以及在此之后通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和加工成金属制品等环节,以毫无戒备和完全失去控制的方式进入社会生活,会造成财物被污染、公众受照射乃至少数公众成员遭受严重辐射损伤。

放射科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4篇)

放射科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4篇)

放射科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射科是医院中非常重要的科室,主要负责医疗影像检查和治疗中的放射性物质的应用。

由于放射科工作的特殊性,为了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质量控制和安全防护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质量控制1. 质量目标和指标(1)影像质量目标:针对不同影像检查方法,制定相应的影像质量目标,确保影像清晰、准确。

(2)质量指标:包括射线输出量、曝光剂量、图像分辨率、噪声等指标,以及医学影像质量评价的相关参数。

2. 设备质量控制(1)设备定期检修:按照规定的检修周期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校准和调试: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试,确保其输出量和曝光剂量满足要求。

(3)设备评估:定期对设备进行评估,包括图像质量评价、分辨率测试、噪声测试等,确保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3. 操作质量控制(1)操作规范:建立放射科操作规范,包括设备操作流程、曝光参数调整、患者位置等,确保每一步操作规范执行。

(2)影像评价:定期对放射科影像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3)医学影像质量评价:定期对医学影像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图像分辨率、噪声等参数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二、安全防护管理1.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1)放射性物质购置和使用审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放射性物质的购置和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合法、规范使用。

(2)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建立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制度,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存放。

(3)放射性物质的追踪和核算:对放射性物质进行追踪和核算,确保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和余量准确。

2. 辐射防护(1)个人防护装备:为医务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护目镜、手套等,确保医务人员的安全。

(2)放射源防护:建立放射源防护措施,包括设备防护装置、防护墙体、辐射区域标识等,确保周围环境和他人的安全。

(3)辐射剂量监测:对医务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定期检查个人辐射剂量,确保不超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安全限值。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措施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措施

一、组织机构1. 成立放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制度建设1. 制定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放射源管理、放射防护、辐射事故处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

2.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三、放射源管理1. 建立放射源登记制度,对放射源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保放射源可追溯。

2. 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检查是否泄漏,确保放射源安全。

3. 废放射源必须请专业部门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四、放射防护1. 在放射源附近设置安全区,并在安全区的边界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

2. 定期对放射源照射的楼板上加设防护铅板,避免对其他人员不必要的照射。

3. 对放射源装置上设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4. 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

五、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1.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接受个人计量检测。

2. 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的射线照射,应低于国家《放射保护规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员的限制标准。

3. 经国家主管部门检测超标时,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

4. 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每二年体检一次。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 对新源安装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放射保护条例》。

3. 对病人和相关人员辐射的危害性进行告知,使用场所张贴醒目的辐射有害健康的标识。

七、应急处理1. 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

2.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放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开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根底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逐渐增加。

为加强我校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一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在申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前,必须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环保技安科登记,并根据要求填报环境影响评价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到货后,须向技安环保科递交书面报告,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许可证和验收手续,并向南京市公安局登记,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七条各单位设专人定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管理、检查、维修,并作书面记录。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用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的使用单位须设置专用源库,按要求加强管理,防止泄漏、丢失。

建立、健全保管、领用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检测仪表及防护用品;建立应急处理方案,放射源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专人处理。

发生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环保部门、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辐射管理部门报告。

放射科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科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前言放射科在医疗领域中担负着重要的任务,但放射科也面临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放射性物质的泄漏、操作失误等。

为确保放射科工作安全,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健康,有必要制定本规章制度,规范放射科安全工作。

一、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1.放射科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由医院领导任命管理人员负责。

2.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放射科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3.安全管理机构应每年向医院提交放射科安全报告,评估安全工作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放射性物质使用管理1.放射科应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过期放射性物质并进行处理。

2.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禁止任意更改使用方法或实验方案。

3.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使用、储存及废弃物处理等操作应设置相应记录并进行存档。

三、设备管理1.放射科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减少故障率。

2.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禁止擅自私自维修或使用故障设备。

3.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记录,并进行存档备查。

四、工作人员管理1.放射科要贯彻“专人专岗”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人员操作规范、熟悉设备操作方法。

2.放射科应设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周期性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3.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五、应急管理1.放射科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重要设备和放射性物质的防范、应对措施和处置措施,保证医院的安全。

2.当发生放射事故时,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抢救工作,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安全,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六、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启用放射科安全管理制度,原则上无写在实施期限。

2.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结语制定《放射科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对于确保放射科的安全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健康、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推荐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1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篇1一、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1、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应对本科安全防护负主要责任,每年一次对全科放射防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向院防护负责人(院长)出书面汇报。

2、设备维修人员负责防护措施中硬件的落实。

3、各班组防护负责人,负责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实。

4、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5、每次检查会议汇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列入科内文书档案。

二、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后,方能从事放射线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有上岗证。

三、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四、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身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

五、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

每日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新放射设备启用前,须对机房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机房高度(不得小于3.2米)、门窗防护不得有放射线外漏、工作人员控制台防护(应有隔室操作)事先有论证,设计有要求,启用前有检查,确实符合要求方能使。

七、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告知病人和相关人员辐射的危害性,使用场所张贴醒目的辐射有害健康的标识。

八、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

九、工作时严格按照放射质控(QA/QC)标准,维修工程师、物理师定期对机器进行机械精度及剂量的监测和校正。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篇2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水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目录1、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2、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3、放射科主任职责4、放射科医师职责5、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6、医用诊断X射线放射防护管理制度7、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8、剂量监测规章制度9、放射事故处理、应急处置规章制度1)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XXX成立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主任:XXX副院长主治医师成员:XXX放射科主任医师XXX放射科技师XXX2)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职责院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全院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并经常检查各种制度、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构造实施放射防护律例,经常构造有关人员研究。

三、构造放射防护知识的宣扬,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

四、会同上级有关部分按有关划定调整和处理放射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看法。

五、负责本院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

3)放射科主任职责1、在院级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业务工作。

2、制定并组织和实施本科工作计划,实行对常规X线统一领导和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义务和人员情形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病员进行及时诊断。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实施科主任领导下的常规X线读片制度,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

经常检查放射诊断、治疗、投照质量。

5、经常和临床科室获得联系,征求看法,改进工作。

6、研究、引进国内外先辈医疗技术,展开科学研究。

承担教学培训义务,搞好下级医师的培训工作。

7、组织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情况和设备使用与保养情况。

严防差错事故,及时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8、制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及参加学术活动、外出进修制度。

9、组织本科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10、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 放射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
第五条 放射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按表1分级。
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按表2分级。
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按表3分级。
表1.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见表
1.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照射。表中值包括处置失误且人员受照有效剂量当量大于
0.1Sv的计划照射和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
2.表中所列剂量当量指一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等全过程所导致的有效剂量当
量或待积有效剂量当量。
3.表中HT和HE分别表示T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和人体的有效剂量当量。
4.有效剂量当量HE=∑WT*HT。在实际应用时可简化为:HE=D*K+5∑Qi*ALIj-1。
式中:
D-个人剂量计所测的体表外照射吸收剂量。
K-体表吸收剂量与有效剂量当量的转换系数(采用GB11712《用于X、γ线外照射放射防
护的剂量转换因子》)。
Qj-j核素摄入量。
AIIj-j核素年摄入量限值。
5.表中SE表示集体有效剂量当量,其单位为man*Sv。但不包括符合标准的放射性物质
环境释放所致公众集体有效剂量当量。
表2. 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分级
见表
表中F为以最高污染点为中心的1平方米面积上的平均表面污染比活度与控制值(B
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比值。
表3.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见表
表中值应乘以毒性组别修正因子f。对极毒组f=0.1;高毒组f=1;中毒、低毒组f=
10。
第六条 放射事故按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放射事件(又称零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
故、三级事故。
第七条 凡属于多种类别的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的事故定级。
发生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对各种人员分别按表1判定,事故的级别按其中
最高一级事故定级。
第三章 事故处理原则
第八条 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第九条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
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
果蔬作物、禽畜以及饮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第十条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
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者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采
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
第十二条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
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
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第十四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第十五条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
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第十六条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有效剂
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全国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卫
生、公安部门做好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国家放射事故数据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放射射事故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处理二级以下的放
射事故,并建立放射事故数据库。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准
确判定事故级别、逐级上报。对初步确认的三级放射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 发生射线装置事故(不含放射源)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事故
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由卫生
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因放射性三废排放、处理不当,或者在地面水、地下水中进行放射同位素试验不当,造成环
境污染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放射事故应在发现放射事故之日起30日内结案。一、二、三级放射事故以“放射
事故报告表”形式结案。逾期不能结案的,必须每隔3个月做出“放射事故阶段报告表”。“放
射事件”以“放射事件登记表”形式登记。
第二十一条 以口头方式报告放射事故时,收报人必须登记收报时间、收报内容、报告人、
报告人通讯地址、收报人及收报人对报告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放射事故年度报告按统一制定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年
报表”格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负责处理放射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必须建立放射事故档案数据库。
其内容包括:
1.事故单位和人员的事故报告;
2.调查事故的证明材料和取证资料;
3.处理事故的技术资料;
4.事故的危害影响评价资料;
5.受照人员健康检查和疾病治疗有关的资料;
6.“放射事故报告表”、“放射事故阶段报告”、“放射事件登记”。
放射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放射事故档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零级事故(放射事件)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肇事单位给予警
告并限期改进,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生一级放射事故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肇事单位给予停工或停业整顿,并处以
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生二级放射事件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肇事单位给予停工或停业整顿,并处以
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发生三级放射事件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部门吊销肇事单位的许可登记
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放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肇事人员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除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妨碍和拒绝放射防护监督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放射防护监督采取弄虚作假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当事单位,处以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对受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处理
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
经证实该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放射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人员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贮
存、运输、使用中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放射事故:指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源失控引起的丢失放射性物质、人员超剂量照
射、放射污染等异常事件。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它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会同公安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原由卫生部、公安部、国家
核安全局联合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