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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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管理行为,促进农机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应依法合规经营,按照科学管理的原则开展农机服务工作。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采用制度化管理,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合作社运行顺利。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应弘扬合作、互助、奉献的精神,积极参与农村经济建设,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机械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农机合作社的运营管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注重市场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农机合作社应加强农机操作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农民使用农机的安全。

第八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农机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的制度,确保农机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农机合作社应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农机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十一条合作社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合作社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社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合作社财务和运营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经理层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组织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责和义务,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会计管理第十六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农机合作社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安全。

第十九条农机合作社应及时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农机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对财务运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机合作社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和农机操作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农机合作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标准《农业机械流通服务要求》征集参编单位

国家标准《农业机械流通服务要求》征集参编单位

05《农机市场》 2024国家标准《农业机械流通服务要求》征集参编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下达了多项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其中国家标准《农业机械流通服务要求》(计划号:20232878-T-602)由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承担修订任务。

为保障标准修订科学合理、准确规范,使标准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代表性,现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公开征集国家标准修订参编单位,共同成立编制组。

参编单位需积极参与标准修订工作,完成牵头单位分配的任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按时参加标准修订会议和相关活动,针对相关修订材料反馈技术建议;能够保障有固定的标准化人员参加标准修订工作。

中国丘陵农机产业互联网数字生态园开园1月15日,中国丘陵农机产业互联网数字生态园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产业开发区开园。

这是促进娄底农机产品“走出去”、推动农机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关键之举。

娄底农机产业基础雄厚,近年来统筹推进农机等10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协同发展。

该数字生态园由宗申集团投资,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打造农机产业交易平台,助力娄底农机“买全球、卖全球”。

平台1.0版已上线,具备农机集采、销售、金融、物流四大核心功能。

中国造采棉机首次大规模出口国外2023年底,新疆钵施然智能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对乌兹别克斯坦54台采棉机的出口订单,金额超8000万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显示,这是国产采棉机首次大规模出口。

据了解,此笔订单分三批完成,出口的采棉机实现了100%国产化,采摘头采用机械液压一体化设计方案,风机、行走采用液压传动。

采棉机可以在多种种植模式及地形实施采收作业,工作效率可以达到每小时12亩到15亩,棉花的采净率达93%以上,采收的棉花含杂率低于10%。

中国一拖一项目入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据河南日报消息,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申报的“标准化果园智能化生产技术装备创制与应用”项目近日入选2023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3•【字号】梅市府[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办法》、《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3日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政府人事任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二)编制与调整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四)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五)制定与调整城市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与调整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七)制定与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八)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增强农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农机合作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是指由农户和农机经营者自愿组织,共同投资、经营和使用农机的经济组织形式。

本规章制度是农机合作社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统一规范。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发展农机服务业务,提高农机利用率,促进农机更新换代,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农机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合作制。

合作社成员根据自愿原则,按照一户一股的原则进行入股,并按照入股的股份比例享受合作社的收益。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宜,制定决议,选举产生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委员。

第六条合作社的每一个股东均有参加理事会的权利,并享有参与合作社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由执行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决议经全体股东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农机合作社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农机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八条农机合作社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和合作社成员的农机需求,制定年度农机服务计划。

农机服务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面积、种植业态、人员需求等因素,确保农机服务的市场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农机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机采购和使用审核制度。

合作社成员提出农机采购和使用申请后,应当经过合作社的审查和审核,并按照审批结果进行农机的采购和使用。

第十条农机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机养护和维修管理制度。

合作社应当制定详细的农机养护和维修计划,确保农机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

农机维修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农机合作社应当切实加强农机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州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州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16〕43号)等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在2014年废止194件规范性制度性事务性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对2003年以来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37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新政策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14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工作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抓紧修改,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乡镇级别上的重要决策必须经过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的三重程序进行制定和决策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乡镇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决策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乡镇发展。

首先,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充分调查研究。

在制定乡镇重大决策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这包括对乡镇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调查研究,了解当前乡镇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只有凭借全面、客观的调查研究结果,才能制定出符合乡镇实际情况的决策方案。

其次,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广泛征求意见。

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活动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并且在制定决策方案之初,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决策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再次,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开展民主投票程序。

在决策方案制定完成后,必须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确保决策的公正和民主。

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投票程序,将决策方案展示给广大群众,让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同意或反对。

只有依据群众的真实意愿进行决策,才能推动乡镇事业发展。

最后,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建立健全的跟踪评估机制。

在决策方案实施后,必须建立健全的跟踪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决策的效果,判断决策是否符合预期目标。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及时调整和改进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决策的实施结果和评估报告,接受监督和批评,保持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一种科学、民主和公正的决策制度。

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民主投票和跟踪评估等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动乡镇发展进一步提升。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乡镇事业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创新第三章销售、使用和维修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社会化服务和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和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生产、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鼓励各种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创新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监督工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毕府办函〔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并向常务会议报告履行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办单位、共同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职,相互配合,按要求和程序严格组织实施。

三、决策主办单位负责决策档案的管理。

决策完成后应当及时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形成的决策文件完整归档,其他单位涉及决策事项的档案材料应当及时移交决策主办单位。

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期个别事项确需调整的,决策承办部门经过研究论证填写个别事项调整报批表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经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年度目录并及时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

五、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履行法定程序的指导,并将各单位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毕节建设考核范围。

六、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公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8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业机械化发
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12.27
•【文号】农机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
划》的通知
农机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有关部署,我部编制了《“十四五”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2月27日。

西双版纳州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西双版纳州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原创版4篇】篇1 目录I.引言II.什么是“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III.“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在西双版纳州的应用IV.“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的意义和作用V.结论篇1正文一、引言“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这一制度旨在规范各级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

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在西双版纳州的应用西双版纳州作为中国云南省的一个自治州,近年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实施了“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规范了西双版纳州各级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也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落实。

通过“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各级领导班子的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落实。

2.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的实施,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在决策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过“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篇2 目录I.引言II.什么是“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III.“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在西双版纳州的应用IV.“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的实施效果V.结论篇2正文一、引言在西双版纳州,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决策管理制度。

所谓“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重要干部、重要项目和重要决策的决策过程。

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什么是“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是指在政府机关中,对重大事项、重要干部、重要项目和重要决策的决策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这些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由多数人决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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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
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农业机械管理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
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湘西自治州农业机械管理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或为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
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各职能科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
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为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农机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四) 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 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 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局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
项;

(七) 审定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有关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紧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
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
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
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须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设计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
及到全州农机化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农机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
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的规定想协调,是否
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极端,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分管副局长和相关科室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资料。由分管副局长组
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
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繁衍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
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
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
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
局长审定,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
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制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
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副
局长必须到会,如分管局长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需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
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副局长应及时报告。
决策公开
第十三条 我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
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湘西自治州农机化信息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
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湘西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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