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业务培训讲义
{合同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正确答案』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以B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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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有( )。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正确答案』ABCD,AB选项属于法的本质,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
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 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 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 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
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 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自己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 疗中心,该遗赠关系的客体是眼角膜(人 身的一部分)。 【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 的客体。 【注意2】人身权利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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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 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 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机 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甲企业应 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 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 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这种界定双 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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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话术示范:提供一些常用的销售话术和技巧,如如何有效引导客户、如何回应客户的异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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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团队合作培训- 良好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讲解团队合作对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的影响,强调共同目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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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不是 单位指派的,但其是为单位的利益工作而致伤,单 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予制止或默许的,也视为 工伤;
9、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同时请求 工伤及交通赔偿?
(二)消费者的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6、投诉、监督权。
(三)生产者、销售者违法经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三、专利与商标相关 法律问题
(一)专利相关法律问题
1、专利权的概述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
3、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发了货两年后 才追收,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发货人不能证明另有约定,或者按照交易 习惯交货付款,人民法院法院应当依法推定诉讼 时效从发货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过了两年才追 收货款就超过了诉讼有效期。
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 是否有效?
其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发生诉讼时,将分去机 构及企业法人共同列为诉讼主体。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及处 理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 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 同或不同条款。它的情形可分为两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平的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4、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 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 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 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劳动合同法讲义Word版

《劳动合同法》解读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第一稿:“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a) 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b)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性质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案例:赵某是一个从事乡镇间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自2003年2月开始雇佣张某为售票员兼沿途拉客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没有营业执照。
同年7月,张某在下车拉客过程中不慎被另一车撞死,张某家属即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劳动部门认为不是工伤,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协议合同及其法律学习知识培训5篇

协议合同及其法律学习知识培训5篇篇1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培训方):XXX律师事务所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联系方式:XXXXXX乙方(受训方):XXXXXX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联系方式:XXXXXX鉴于甲方在法律领域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乙方希望提升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内容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全面的协议合同及其法律学习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协议合同的法律原理和基础知识;2. 协议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技巧;3. 法律学习的方法和途径;4. 实际案例分析。
二、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甲方将组织集中培训,确保乙方能够全面系统地学习相关知识;2. 互动学习:培训过程中,乙方如有疑问或需要解答,可随时向甲方提问,甲方将给予及时解答;3. 自主学习: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相关学习资料,供乙方自主学习和复习。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1. 培训时间: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为期三个月,具体日期另行通知;2. 培训地点:甲方律师事务所及指定场所。
四、培训费用与支付方式1. 培训费用: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人民币XX元;2. 支付方式:乙方可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提供培训服务;(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参加培训并完成相关学习任务;(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设施。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时参加培训并完成相关学习任务;(2)乙方应尊重甲方知识产权,不得将培训内容泄露给第三方;(3)乙方如有疑问或需要解答,应及时向甲方提问。
六、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培训费用;2. 乙方如未按时参加培训或未完成相关学习任务,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培训费用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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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业务培训讲义 业务学习 2009-08-24 09:41:08 阅读10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拍卖监督管理 一、拍卖的涵义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指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一定义包括四方面的含义:1、是一种买卖方式;2、价格形成方式是通过公开竞价;3、是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4、是最高应价者。
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其特殊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是一种中介服务性质的交易方式; 2、是通过公开竞价成交的;(是拍卖的典型特性)1)竞争性强项2)透明度高。 3、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经济活动。由于拍卖是公开的交易形式,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为了防止出现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我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对拍卖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因素,如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过程的操作程序、拍卖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等,都有详细的规范和要求。
一、监管职责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拍卖活动在市区的由市局受理备案和实施现场监督或由市局指派分局实施现场监督,拍卖活动在外县的,由所在地工商局全程监督管理(即受理前、后期备案,现场监督等)
二、监管依据 1、拍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机构及参与拍卖各方最直接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2、拍卖相关部门法规:国家工商总局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监督管理时具体的指导依据)和商务部的《拍卖管理办法》
三、备案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拍卖备案制度,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
(一)前期备案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填报《拍卖活动前期备案登记表》及《拍卖活动前期备案受理单》,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两个问题,一是拍卖公告:拍卖公告的撰写应符合一般公告的基本要求,做到文字表达准确、精练,不致引起公众的误解。(1)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间,(《拍卖法》第45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而在实践中,如法院的强制拍卖为15日,特殊的拍品如有价证券等,其公告时间与媒体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2)拍卖公告发布媒介,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必须在公开媒介上发布,这里所说的报纸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有一定发行量和一定影响的报纸,街头小报或自行印刷、发送的内部报纸不能作为拍卖公告的发布媒体。(现时,拍卖法人股则必须在国这证监会指定的三家证券类媒体之一上发布。)拍卖公告发布的其他新闻媒介,主要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这里需要了解的是齐齐哈尔市商务局有具体的规定,北三区的公告指定媒介是《鹤城晚报》、南四区和各县可以在《鹤城晚报》或当地有线电视台发布。
拍卖公告的内容指应该向公众告知的必要事项。《拍卖法》46条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具体年月日时,具体地点) (2)拍卖标的(拍卖公告对标的种类、数量、品质、投资价什(企业资产)等应年供准确的信息。)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一般规定竞买人要在拍卖开始前办理一定的手续,如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填写登记书,并缴纳规定拍卖保证金等。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1)竞买人限制条件,如国有企业资产拍卖中的定向拍卖,竞买人只能是企业职工;2)商品的流通限制,如有的字画不办理出境手续,香烟拍卖中只能是有烟草经营权的才能参与竞买;30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可以公告有保留价等。总之,针对具体的标的,应该说明的限制条件,在拍卖公告中均应予以公告,以体现拍卖的公开性。
二是拍品展示:拍卖是按实物现状进行拍卖,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无售后维修等服务,因此拍品在拍卖前的展示显得尤为重要,它既是法定的,也确是不可省略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二)后期备案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填报《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后期备案登记表》及《拍卖活动后期备案受理单》。这里需要补充一下的是,如果拍卖活动中止、终止或流标的,后期的备案材料需要提供有关的说明材料,比如: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没有竞买人参加竞买的、无人应价、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等的证明材料。 (三)备案审核 工商部门要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若发现材料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地予以指出,责令纠正,并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应当注意的是对拍卖材料的审核不影响拍卖企业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现场监督 (一)现场监管 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可到场监管”原则,没有要求必须到场监管。鉴于人力方面原因,工商机关基本上依据举报情况、备案材料情况、拍卖企业信誉情况、拍卖标的情况及是否是异地拍卖等情况灵活实施现场监管。实施现场监督的应派二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监督人员应作现场监督记录,填写《拍卖现场监督记录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拍摄现场有关资料。省局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现场监督:
1、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拍卖活动; 2、事先被举报、申诉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 3、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 4、外地企业在本地举办的拍卖活动。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在现场监管过程中,我们要细心认真,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有无保留价应当公示。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采用保密的保留价仅允许有限人知情,其中包括委托人和拍卖人,我们在监拍时,开拍前应有权知晓保密的保留价,便于现场监督。在拍卖中,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宣布,此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不发生效力,该拍卖未成交,并应当停止对此拍卖标的的拍卖。在无需保密的条件下,保留价也可以公开。公开保留价是指将保留价的具体数字公示所有参与竞买的人。公开保留价可以在拍品止录中列示,也可以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现场口头宣布,总之,应在竞买人开始报价前完成。
2、拍卖师更换。有些拍卖会现场主持拍卖的拍卖师与前期备案的拍卖师不是同一个人,因此我们要仔细查看主持拍卖师的资格证书。如该拍卖师没有在举办拍卖会的公司注册,那么必须要求提供有省拍协批准的其注册公司同意其主持拍卖的相关证明文件。(拍卖师的执业拍协和商务部门都有详细的要求)
3、主持拍卖师的用语。在拍卖现场,有些拍卖师介绍拍卖标的时,用过多的修饰语,夸张描述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这样容易误导竞买人,我们应予以制止。
4、有限制条件的拍卖。前面拍卖公告中已经有过要求,我们现场监督时还要重点核查一下。对于特殊标的的拍卖,其竞买人的资格,要由委托人与拍卖人依照法律及有关政策确定。为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某种利益的维护需要,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资及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金银、烈性麻醉剂等;依法只能按规定的程序、在特定主体间进行拍卖,这类拍卖的竞买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如不准出口的文物,外国人不得作为竞买人,某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国公民间进行拍卖等。由于存在对竞买人资格的某些限制,为了保证特定拍卖的有效性,拍卖人可在拍卖公告发布后,正式拍卖开始前,对竞买人的资格和竞买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拍卖的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机构也可以对某些拍卖的竞买人资格进行必要的确认。
5、拍卖师现场宣读的资料。除了在竞买人报名参拍时,拍卖公司要提供相关资料外,拍卖师应在拍卖现场宣读《拍卖须知》、《拍卖规则》、注意事项和拍卖特别说明。特别说明是针对本场拍卖的一些细节,特别是对拍卖标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拍卖标的瑕疵和一个标的包含的具体物品等作全面说明。拍卖说明作为成交合同的附属部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拍卖实施中的禁止性行为 1、《拍卖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2、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办法》第八条) 3、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办法》第九条)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4、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办法》第十条) (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5、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办法》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应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