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 管辖
管辖

练习题
1.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 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 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赠送珍贵文物罪。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 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 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 关予以配合 D.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 珍贵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 以配合
(二)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 其他 最初受理
主要犯罪地
3.指定管辖。
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
4.专门管辖。 5.管辖的变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 :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 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练习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 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 这类刑事自诉案件?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 仰自由案
第三节 审判管辖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 职权范围,也就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 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 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 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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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09刑诉法讲义(个人整理版)

2009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杨雄(pkuyx@)绪论一、命题的重点(表-1)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2004年(1)一审程序;(2)二审程序;(3)辩护制度;(4)侦查程序2005年(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执行程序;(4)二审与再审程序2006年(1)一审程序;(2)证据制度;(3)立案与侦查程序;(4)审查起诉程序2007年(1)一审程序;(2)立案与侦查程序;(3)强制措施;(4)二审与再审程序2008年(1)附带民事诉讼;(2)一审程序;(3)证据制度;(4)强制措施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章节共计分数考查细目基本原则2具备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2分)诉讼参与人1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主体(1分)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分);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关系(1分)回避1检察人员在被决定回避之前所取得的证据效力问题(1分)辩护与代理1指定辩护和拒绝辩护(1分)强制措施5拘传的适用对象(1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1分);刑事强制措施的解除与变更(1分);先行拘留适用的法定情形(2分)证据7证据的合法性(1分);证据的运用规则(1分);证据的理论分类(1分);证明对象(2分);证据的理论分类(2分)附带民诉20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调解、第二审程序(20分)期间、送达1期间的重新计算(1分)审查起诉程序3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管辖(1分);不起诉的适用、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赃款赃物的处理(1分);不起诉的决定主体(1分)审判概述与一审程序13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1分);审理程序中发现新犯罪事实的处理(1分);法庭审判程序的顺序(1分);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2分);法院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级别管辖(2分);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2分);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2分);对物证的调查程序(2分)二审程序2二审的处理方式、审判组织、公开审判原则(2分)死刑复核程序2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复核程序(2分)审判监督程序2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2分)执行程序8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停止执行(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2分)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3)区别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班第一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讲义

第一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一)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审讯),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职权及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公安部规定》第3条、第7条;检察院职权及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高检规则》第5条、第6条、第7条;法院职权及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9条、第22条。
(二)其他侦查机关的范围及职权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例如,行使逮捕的执行权)第290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考点提示】1.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组织体系,领导关系。
负责侦查普通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包括专门检察院),领导关系。
负责自侦案件。
3.法院: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包括专门法院),监督关系。
4.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5.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6.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7.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
【例题·单选题】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3)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主观题带学讲义

关的强制性措施。考生需要学习九种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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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 审查起诉
考点一:补充侦查 考点二: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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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
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
有罪证据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 定意见1
直接证据
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
传来证据 间接来源非第一 手 无罪证据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 检查笔录
间接证据 不能同时证明
1 被害人
1、肯定型的直接证据:小区的监视器排到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 他人的全过程。
2、否定型之否定人: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证明案发
检规则》第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 166-169 条)批准。
3.绝对禁止事项 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
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1 移送。 2 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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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和涉嫌
素
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2
3、变更性原则: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
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考点二:监视居住
1 人身自由 2 人身危险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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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拘留 考点四: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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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立案 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案件的管辖
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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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级别管辖
• (1)级别管辖的概念: • 又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
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的权限分工。
•
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
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
按法定刑、按刑法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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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原因:
•
①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件发生争议。
•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
③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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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刑事案件的管辖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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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辖
• 1.管辖的概念: • 是指侦查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和审判机关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制度。 •
2
2.立法意义
•
主要解决某类刑事案件具体由哪个部门受理,以及应由哪一级法院或者哪个法院负
责审判的问题 。
3
2. 刑事管辖的分类
• (1)立案管辖:是指对国家专门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进行分工。
(1)基层法院
•
普通管辖 1.级别管辖 (2)中院
•
(3)高院
•
(4)最高院
•
(1)犯罪地为主
•
审判管辖
2.地区管辖 (2)或最先受理地
为主
•
(3)指定管辖 (管
•
辖权不明;或因
•
故改变管辖权)
•
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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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管辖的划分
• (一)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汪海燕刑诉法条班讲义
汪海燕刑诉法条班讲义2010年刑事诉讼法应试串讲班提纲汪海燕主要参考法条:《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解释》)(70%)《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48条)(每⼀条都要掌握)《⼈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重点掌握审查部分)《关于进⼀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规定》《关于⼈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问题的规定》(新加)《关于财产刑执⾏问题的若⼲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法证据排除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意见》《最⾼⼈民法院关于适⽤停⽌执⾏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律师法》总则第⼀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主体1、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2、诉讼参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当事⼈:犯罪嫌疑⼈、被告⼈、被害⼈、⾃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其他诉讼参与⼈: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证⼈、鉴定⼈、翻译⼈、辩护⼈⼆、刑事诉讼结构和职能1、诉讼结构(控辩审三⽅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要求控审分离、审判中⽴、控辩平等)2、基本职能A、审判职能:法院B、控诉职能:检察院、侦查机关、被害⼈、⾃诉⼈及其法定代理⼈、诉讼代理⼈C、辩护职能: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辩护⼈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2、⼆者共同构成刑事法的内容(刑法静态限制国家公权⼒;刑事诉讼法动态限制国家公权⼒)3、刑事诉讼法的⼯具价值(保障刑法内容得到实现,查清事实、惩罚犯罪)4、刑事诉讼法的独⽴价值(与实体内容没有直接关系,体现为控制权⼒、保障⼈权)第⼆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第3条)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注意:1)权⼒具有专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不能⾏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缉私部门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法条串讲杨雄刑诉讲义整理版
2009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20专题90表)杨雄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专题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二、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表-2)★三、刑事诉讼职能与主体(表-3)(一)刑事诉讼职能审判控诉辩护(二)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般诉讼主体专题二:刑事诉讼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5)★★★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7)★★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第二部分刑事诉讼制度专题三:刑事诉讼主体★★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较(表-11)★★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比较(表-12)专题四:管辖一、立案管辖二、级别管辖三、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表-19)(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四、专门管辖专题五:回避★★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3)(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24)(刑诉法第28、30条)专题六: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25)(刑诉法第32条、《高法解释》第★★★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表-26)(1)会见权(2)阅卷权(3)无调查取证权三、辩护的种类比较、拒绝辩护(表-28)★四、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之比较(表-29)专题七:刑事证据★★一、证据的基本特征(表-30)★★★二、证据的法定形式(表-31)★★★三、证据的理论分类(表-32)★★★四、证明对象(表-33)★★★五、证明责任(表-34)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表-35)专题八:强制措施★一、拘传与传唤的区别(表-36)(刑诉法第92、151条)★★★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三、拘留与逮捕★★★(表-39)专题九:附带民事诉讼★★★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表-40)★★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表-41)★专题十:期间(表-42)第三部分刑事审判前程序专题十一:立案★★一、立案材料来源的比较(注意:报案、举报和控告的区别)(表-43)★★★二、立案条件之比较(表-44)(刑诉法第86条、《高法解释》第186三、立案的程序(表-45)专题十二:侦查★★★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第91-100条)(表-46)二、勘验、★★检查(表-47)(刑诉法第106-108条)★★★三、搜查与扣押物证、书证(表-48)(刑诉法第109-116条)四、鉴定(表-49)(刑诉法第119-122条、《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通缉(表-50)(刑诉法第123条、《高检规则》第216条)六、侦查终结(表-51)(刑诉法第129、130条)★★★七、侦查羁押期限(表-52)(刑诉法第124-128条)专题十三:审查起诉一、审查起诉的方式(表-53)(刑诉法第136-139条)二、审查起诉的结果(表-54)(刑诉法第141-142条)★★★三、不起诉(刑诉法第142-146条)第四部分刑事审判程序专题十四:审判概述一、公开审判原则(表-57)(刑诉法第152条、《高法解释》第121-122条)★★二、审判组织(表-58)(刑诉法第147-149条、《高法解释》第111-专题十五:第一审程序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表-59)(刑诉法第150条、《高法解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表-61)(刑诉法第151条、《高法解释》第119条)★★★四、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表-64)(刑★★五、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表-65)(《高法解释》第184条)★★★六、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表-66)(刑诉法170-173条)专题十六:第二审程序★★一、上诉和抗诉(表-67)(刑诉法180-185条、《高法解释》第231-二、全面审查原则(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区别)(表-68)(刑诉法第186条、★★★三、上诉不加刑原则(表-69)(刑诉法第190条、《高法解释》第257、★★四、二审的审理程序(表-70)★★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两个诉讼、全面审查;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六、二审的审理结果(表-72)(刑诉法第189、191条)专题十八审判监督程序★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表-74)★★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表-75)(刑诉法第205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效裁判)(未生效裁判)三、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表-77)专题十九:刑事特别程序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与★★★简易程序(表-78)★二、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表-79)(《高法解释》第207-216条)★★三、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表-80)★★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表-81)(《高法解释》第268五、撤诉程序★★★六、补充侦查程序(表-84)(刑诉法第140条、《高法解释》第157、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表-85)八、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表-86)第五部分刑事执行程序专题二十:刑事执行程序★一、执行机关(表-87)(刑诉法209、213、217-220条)★二、各种刑罚的执行(表-88)(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刑诉法210-2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三、监外执行(表-89)(刑诉法第214、215条)★★四、减刑、假释(表-90)(刑诉法221、222条、《高法解释》第362条)。
管辖
二、地区管辖: 同级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第一,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二,为什么以犯罪地为主? (1)犯罪地是犯罪证据最多的地方,便于人民法院 就地调查,及时处理案件 (2)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证人等所在地,便于人 民法院就近传唤、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也便于这些人 参与诉讼活动 (3)犯罪地群众最关心本地发生的案件的处理,由 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旁听,也便于结 合案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类自诉案件从性质上讲是公诉,公安机关应当 直接立案侦查,无权要求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自诉 是被害人的自愿选择,公安机关的责任在于告知被 害人有选择自诉程序的权利,但不能强迫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 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
受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 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 权利的犯罪 5、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需要由检 察机关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后方可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 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
自诉转 公诉
“上述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 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 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 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 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 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 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 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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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管辖第七章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一、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
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
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
有的案件并不进入审判程序,不发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实践中,存在着交叉管辖的情况,对此,应当按照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办理,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第二节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即一起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可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只能是普通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刑法还没有修改,刑法有反革命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就有对应性规定。
刑法修改后,反革命罪名已被取消,所以,这类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这是以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进行的界定。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事实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十分罕见。
除上述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上的划分。
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三、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可见,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一)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四、专门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对于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在实践中,关于审判管辖,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特殊案件的管辖: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