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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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法〔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模板】

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模板】

***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操作手册XX公司2018年10月1.概述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是采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诉讼材料,经过数字化、文档化及深度分析和挖掘,为法官立案、庭审质证、庭审笔录、文书撰写、结案、归档等办案流程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大幅度提升法官办案水平和效率;同时为流程公开、网上阅卷、网上送达等后续深度利用奠定基础。

1.系统功能智能电子卷宗管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要求,为法官的日常办案提供辅助支持,在此次版本中,针对个案办理页面做了较大调整,调整内容如下:●页面风格同15审判个案页面维持一致分为三个区域:左区域:分为电子卷宗、档案整理卷2大标签,每个标签下含有搜索框、批量功能以及目录树(二审、再审案件会增加显示“原审卷宗”标签)中间区域:个体文书的操作功能以及材料的展示区域右区域:对文书、案件的一些综合功能,例如:法律文书、材料签收、案件办理、阅卷等功能标签从材料来源上为适应庭审质证及法官阅卷要求,将“电子卷宗”按材料来源拆分为“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两个栏目。

其中“证据材料”标签页默认设置当事人提交材料、法院调查材料及其他材料为一级目录,当事人材料一级目录又根据诉讼地位和当事人名称设置二级目录;“法律文书”则按照案件办理阶段顺序展现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

档案整理卷是将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卷宗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的卷宗目录进行组卷,最终形成影像卷宗。

●加入材料的审核签收功能(可选)法官或书记员对入卷材料进行审核、签收后才完成入卷,进行OCR智能识别(不影响审判关联引入材料直接入卷的功能)●材料的属性的优化针对以前材料属性不全且缺少对应的关联关系,本次对材料属性进行了改版,可根据材料名称自动去后台匹配其他关联数据项(这种数据项之间的对应关系的种类可以现场根据用户要求去自定义),不仅可以规范每个材料的属性,又可以减轻法官的填写工作。

为后续利用文书自动驱动事项作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江苏智慧法院建设白皮书(2018-2022)

江苏智慧法院建设白皮书(2018-2022)

江苏智慧法院建设白皮书(2018-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0•【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江苏智慧法院建设白皮书(2018-2022)前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智慧法院建设蓬勃开展。

2022年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江苏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省政府相继出台《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和《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建设现代数字政府。

2022年5月17日,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推进会议召开,提出要坚持把数字经济作为江苏转型发展的关键增量,建设网络强省、数字江苏、智慧江苏,助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插上数字化“翅膀”。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数字经济法治论坛,开启了数字法治国际合作的新篇章,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对于智慧法院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江苏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工作的重要思想,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服务廉洁司法,大力推进“智服、智审、智执、智管”建设,建设了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人民法院信息化总体框架,初步建成以“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智慧法院,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千灯方案”等多项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肯定,3家单位、5名干警获评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自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以来,江苏智慧法院建设指数一直位居全国法院前列并稳步上升,2021年居全国法院第2位。

为总结推广江苏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和经验,省法院组织编写白皮书,全面介绍2018年以来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和重点项目,选取十大典型事例,期待为正在加速推进的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网上阅卷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33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网上阅卷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33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网上阅卷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网上阅卷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33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网上阅卷工作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2日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网上阅卷工作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网上阅卷工作,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便捷高效诉讼服务,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律师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或移动微法院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案件电子卷宗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可以网上申请查阅其本人正在审理、结案和已经归档的民事、行政案件卷宗材料;律师可以申请查阅其代理的正在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卷宗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或律师申请网上阅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或河南移动微法院注册并实名认证;(二)为申请查阅案件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三)如实填写网上阅卷申请信息,手机阅卷的在线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证件等图片材料;(四)属于申请法院管辖案件。

第四条网上阅卷仅限于正卷中的起诉书、答辩状、证据、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材料。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案件材料的,不得向互联网推送网上阅卷。

当事人或律师可线下申请查阅纸质卷宗。

第六条申请查阅正在审理和已经结案但未归档案件电子卷宗的,由承办法官审核并制作网上阅卷材料;申请查阅已经归档案件电子卷宗的,由档案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制作网上阅卷材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随案电子卷宗目录编码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随案电子卷宗目录编码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随案电子卷宗目
录编码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1.22
•【字号】鲁高法办〔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随案电子卷宗目录编码
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高法办〔2021〕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系统应用,促进各系统节点数据相互集成、整合、优化,统一随案电子卷宗生成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山东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随案电子卷宗目录编码规范(试行)》。

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附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随案电子卷宗目录编码规范(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豫高法〔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4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优化律师参与诉讼方式,助力律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予以转发,并就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参与者。

为律师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智慧诉讼建设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为目标,以解决各种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全力建设好、利用好、维护好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让律师进出法院更方便,参与诉讼更快捷,发挥作用更高效。

二、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月,我省三级法院同步开通“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PC端登录https://),实现与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12368诉服热线等系统对接,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交费、调解、阅卷、送达、保全、委托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智能辅助、评价建议等35项在线诉讼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92号(政治法律类050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92号(政治法律类05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26•【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92号(政治法律类050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智能化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智能化司法的能力”以及“架起司法数据的信息桥,防止信息阻断等”建议,对于更好地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加快了智能化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建设速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

人民法院工作呈现出服务便捷化、审判智能化、执行高效化、公开常态化、管理科学化、决策精准化等趋势和特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国大力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

一、提高智能化司法能力,不断促进司法审判效率提升通过智能化手段,辅助法官提高办案质效,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发展的基本主线,也是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司法管理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各类信息化系统的开发运用,先后建成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审判支持系统、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多个软件系统。

一是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了审判活动主要流程节点信息和卷宗的数字化管理,帮助法官高效开展法庭预定、开庭公告、文书生成、庭审辅助等工作,实现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及案卷的归档、移送等环节的全部网上管理,以信息化建设提升审判效率。

二是审判支持系统。

为法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查询、典型案例指导、量刑辅助参考、一键自动排版、文书智能纠错等服务,很大程度上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的压力,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注入新的动力。

三是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实现证据标准指引、单一证据审查、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社会危险性评估、庭审示证、类案推送、量刑参考、知识索引、文书生成、办案程序合法性监督、电子卷宗移送等11项核心功能,运用现代科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1. 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

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2. 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法释〔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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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
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1.16
•【文号】法发〔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1.16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
的通知
法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全国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等已经全部或部分完成技术和管理准备工作,进入全面应用状态。

但也有一些法院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间题。

有的法院混淆了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的关系,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简单地理解为结案后将纸质卷宗扫描为电子档案,丧失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应具备的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等基本功能;有
的法院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中只简单解决了纸质材料扫描间题,未考虑上传到办案平台的电子卷宗便于法官调阅的功能需求;有的法院在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同时,没有积极部署应用基于电子卷宗的案件信息自动回填、归档文件一键排序,特别是法律文书辅助生成等功能模块,未能有效减少办案法官的事务性工作;有的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上存在形式主义,脱离审判工作需要及规律,相应系统缺乏实际应用价值。

这些问题不仅不能方便法官办案,减轻审判团队负担,反而容易加大法官及辅助人员工作量,加剧“案多人少”矛盾,制约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全面推进。

为进一步统一工作思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工作要求,我们在总结各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技术要求》,从建设和应用角度提供指导;编制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管理要求》,从组织实施角度进行规范。

还总结了电子卷宗集中生成模式和分散生成模式的地方实践经验,供全国法院借鉴并结合实际尽快制定适合本院及辖区法院的工作模式。

2018年是智慧法院建设深化完善的开局之年,电子卷宗高效流转和应用是建设智慧法院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主线。

请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好辖区法院本项工作的开展和深化。

2018年6月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应至少实现高级人民法院、一家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属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文档电子化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三级法院试点,形成可复制、推广和选择的基本模式;2018年年底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全面完成本项工作。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提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1.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技术要求
2.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管理要求
3.电子卷宗分散生成模式一一河北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4.电子卷宗集中生成模式一一江西法院“收转发E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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