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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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 于 煤 炭 企 业 来看 。 对 煤 矿 安全 生 针
为 了 及 时 、 公 正地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 协 调 和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促 进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 文 拟 对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中存 本 在 的 问题 予 以剖 析 。

在实际运 作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这些问题
皆渊源 于 现行 体 制造 成 的弊端 。 ( ) 论 冲 突 - 理 - 应 当 讲 这 一 制 从 理 论 上 违 背 了普 体 通 仲 裁 的 基 本 原理 。 1 背 了普 通 仲 裁 最 基 本 的 原 则 一 一 . 违
关 键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中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口丁 秀 芬
( 唐山市唐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河北 唐海 030) 6 2 0
循环 经 济 &在 资源 投 入 、企 业 生 产 、 U 产 品 消 费 及 其 废 弃 的 全 过 程 中 , 减 量 以“ 化 、 利片 、 源 化 ” 原 则 , 传 统 的 依 J资 为 把
的 信息 化 产 品 将 成 为应 用 的 主 流 。 2数 据 集 中化 管 理 进 程 加快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 炭 煤
炭经 济发展不顺畅 ,必将影响着我 国国民 经济的增长。因而在煤炭 资源市场分配时 需要正确处理煤炭市场与政府宏观调控之
2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实 行 地 域 管 辖 的 原
煤 炭企业 的整合 , 大集团战略的实施 已成 为 煤 炭 企业 发展 的主 旋 律 。 随 着 集 伴
团 企 业 的 整 合 、 一, 系 列 针 对 原 有 中 统 一

最新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及答案

最新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及答案

2014年1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课程代码 11471)重要提示:1、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2、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按要求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主体是指()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B、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C、两个独立的劳动者D、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2、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客体的是()A、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行为B、具体的工资、奖金的数额C、劳动保护用品、设施D、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A、一调一裁一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B、一调一裁一审C、一调一裁两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D、一调一裁两审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是()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C、企业工会组织D、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5、下列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是()A、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用人单位工会C、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地方人民法院6、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的是()A、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B、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C、依法发出支付令D、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下列不符合担当仲裁员条件的是()A、曾任审判员的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三年的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8、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A、30天B、60天C、90天D、1年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商事仲裁在 长期的发展 过程 中 , 形成 了 一些 自己特 有 的特点 , 根 而 据我国《 劳动法 》 《 和 劳动争 议调 解仲裁 法》规定 , 劳动 争议 仲裁 委 员会 依 附 于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劳 动 行 政 主管 部 门 的 一个 下 属 机 关 。 它 本 是 质上是国家行政 权力的运用 , 是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行使 行政职权 或履 行
度大, 民庭 又要面 对大量 的民事纠 纷 , 使劳 动争议 不 能得 到及时 的处 致
理 。所 以可在法 院内设立劳动 法庭或建 立劳 动法院 . 门审理劳动 争议 专 案件 。 另外 , 果能真正建 立起以劳动 行政部门代 表 、 如 工会代 表、 用人单 位 代 表组 成的民 间性 的机构 , “ 还 仲裁 ”以本来 面 目。劳 动仲 裁总 的原 则 应 参照商事仲裁 执行 , 实行 二裁 终 局。劳 动 仲裁 机构 以 民 间性 质单 但 设, 并由专家组成 的社会化仲裁 庭 , 出社会 公断力 , 一县级行政 单位 突 每 设 立一仲裁机构 , 在一省级行政 单位 内打 破区 划设 数个 仲裁机 构 , 受理
原 则 也 和 国 际 发 展 趋 势 背 道 而 驰 。存 在 问 题 如 下 : 2.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行 政 化 和 仲 裁 员 指 定 制 度 降低 了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1 的 信 任 度 。 时 也 不 利 于 对 仲 裁 机 构 的监 督 同
不服 一裁的案件 。实行“ 自愿选择 , 二局 终裁 ” 的制度 , 避免进 入诉讼 程
序 , 而大大降低 维权成本 。 从 3.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制 度 中财 产 保 全 的 完 善 2
财产保全 申请的方式 , 应采用 由当事人向劳动 争议 仲裁委 员会提 出 申请 , 再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依照 民事 诉讼 法 的有关规 定 , 向相关 人 民法院提 交的方式较 为妥当 。如果在 劳动争议 仲裁程 序中 , 因案件处理 的需要 , 须解除财产保 全或财产 保全 到期 要继续 进行 财产 保全 的 , 则仍

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使得两者在 劳动方面 的利 益及 看问题的角
度 也不 同 .这 就 决 定 了劳 动关 系 双方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 、 、 由劳动行政部 财 物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处 理机 构 包 括 企 业 劳 动 门负 责 管 理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时 必 须适 用 行
中 图分 类 号 DF 7 4
诉 讼

文献标识码
1 劳 动争议 及产 生 的原 因
更 大 的 利益 。 向T 人 提 供 苛 刻 的 劳 动 条 件 、
根 据 劳 动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压 低 工 人工 资 、 法 延 长 _ 作 时 间 等 , 是 经 过企 业 调 解 组 织 的调 解 ,当 事人 申请 仲 非 I 均
O 仲 0日 , 可 所 谓 劳 动 争 议 是 指 劳 动关 系 双方 当 事 劳 动 争 议 产 生 的 根源 同样 ,职 工违 反 劳 动 裁 的 期 限 是 6 日, 裁 的期 限 是 6 人 之 间 因 劳 权 利 和 劳 动 义 务 所 发 生 的 争 合 同的约定 、 不遵守劳动纪律 、 侵犯 用人单 以延 长 3 日: 起诉 讼 的 期 限 是 1 日. 0 提 5 一 也 可 议 ,它直 接 体 现 劳 动 关 系 方 当事 人 之 间 的 位 的 合 法权 益 , 是 劳 动 争 议 产生 的根 源 。 审 审 理 的期 限 是 6个 月 . 以延 长 6个 月 ; 利益冲突。 ( )我 国 劳 动立 法不 够 完 善 也 是 劳 动 提 起 上诉 的期 限 是 1 日 。 审 的期 限 足 3 3 5 二 可 劳 ( ) 劳 动争 议是 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 必 然 争 议 产 生 的 重 要 原 因 。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个 月 , 以延 长 3个 月 。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如 1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一、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是指因为双方权益不和谐而引起的纠纷,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有着明确的规定,当然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着明确的程序,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这种仲裁前置的程序,修改为“或裁或审”,即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由于减少了一个必经仲裁程序环节,可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

经过立法机关反复研究认为,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

同时,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也就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了。

此外,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不再走完全过程,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劳动争议中的处理技巧和案例分析


二、薪酬支付争议的预防处理
案例5:
高某为某科技公司财务总监,月薪2万元。 2002年,高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高某称,2002年,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实 行裁员减薪计划,经公司CEO商谈,公司与高某订 立了一份“迟延支付工资协议”。协议约定,高某 升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工资不变;经双方 同意,公司每月支付高某工资5000元,其余工资 公司暂不发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并发放。
协商离职的选择
1、谁提出离职是核心 2、协商形式可以约定或规定 3、应该对协商采取经济引导
注意:对辞职请求注意甄别处理
协商解除的特点
1、不受法律解除限制性规定的调整; 2、不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 3、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推荐使用!
协商的条件往往是经济补偿支付 补偿多少是个动态概念 学会使用比较计算来打动离职员工 补偿支付的项目、金额应该表现灵活
派遣工、租赁工、返聘工、实习工 ---------均属于劳务关系
代理人、直销员、承包工 ---------易混淆的关系
几种典型劳务关系
返聘人员 实习生 借调人员 下岗再就业
讨论案例
北京空运公司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 股份公司。原北京空运公司员工订立了5年期 劳动合同,只履行了3年,便被整体划给了股 份公司,并与股份公司新签了5年期合同,原 合同未做处理。 5年后,股份公司终止了5名员工劳动合同。遂 发生争议,要求股份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案例6:
周某因工作原因连续工作三个月, 致使“五一”黄金周出游计划落空,还 必须“五一”期间坚持工作。为此,其 要求支付其三个月期间,所有休息日和 “五一”的加班工资,公司称已经批准 实行了综合工时。
问题: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加班费?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文献综述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的法定必经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中。

因而在法律学界,很多学者纷纷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其中不乏学者认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缺乏管辖权异议制度和仲裁保全制度。

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制不完善等等,导致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

部分学者还通过对国内外的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从而为完善国内仲裁制度突出了相关措施。

为了获得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认知以及对我国学界有关此问题研究现状进行了解,笔者查阅了许多文献资料,包括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美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现就上述阅读范围内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研究作如下综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性的仲裁制度,并非从一开始就独立存在的,而是将仲裁制度运用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之中的产物,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将仲裁制度引入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之中,无疑是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大补充和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是针对劳动关系调整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性仲裁制度,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分门别类的建立仲裁制度,如房地产、消费和科技争议。

我国仲裁制度恢复后,曾按行业设置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事实表明,按不同行业设置仲裁制度只能分割仲裁制度,破坏仲裁制度的统一性。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特殊性以及劳动法脱离民法的理论与实践而有别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结果。

①①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华东政法大学沈宝琴学者指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于20世纪20年代,劳资冲突的加剧迫使当局必须解决劳资关系中的不协调因素。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思考

pl nn d e o m y t he s ca i t ma ke c omi ys e . W ih t v l m e f Ch n S a e c no O t o i ls r t e on c s tm t he de e op nt o i a’
Ke r s:l b r dipu e;l bo iput d a i n;a bir ton;ltga i y wo d a o s t a rds e me i to r tai ii ton
21 0 2年 3月
关于进一 步完善我 国劳动争议处理制 度的思考
陈 协 平
( 陵科 技 学 院 人 文 学 院 , 苏 南 京 2 0 3 ) 金 江 1 0 8

要 : 动 关 系 是 社 会 最 基 本 的 关 系 之 一 , 于 劳 资 双 方 利 益 的对 立 性 , 动 争 议 也 一 直 存 在 。我 国现 行 的劳 劳 由 劳
s t l me t s s e S s t d p o t e n e s o h o i l t ma k t e o o c d v l p n y e te n y t m O a o a a tt h e d ft e s ca i r e c n mi e eo me tb s r f c i g o i a S c r e t l b rd s u e s tl me ts s e e l t n Ch n ’ u r n a o ip t e te n y t m. e n
CH EN i i X e p ng
(il gIsi t o eh oo y n n 10 8 h a J i nt ue f c n lg , nn t T Naj g2 0 3 ,C i ) i n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模式重构与制度选择


新的问题 和矛盾也层 出不 穷 ,导致法律实 施的情 况比较 混乱 。例 如 , 劳动合 同法 》 《
对于劳务 派遣 制度它非常容易激化 ,若 处理不 当或者不及时 ,会转化为对抗性矛 盾, 给经济和社会造成破坏性后果” 王全 (
的 ,但在现 实中该 制度被许 多用工单位故
个值得 研究 的重大 问题 。
内容 摘 要 :在 体 制 转轨 、利 益调 整 的 转 型 时 期 ,我 国 劳动 争议 呈 现 出新 的 现 实特 征 ,暴 露 出 我 国现 行 劳 动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的 不 足 。 改 革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 需要 加 快 劳动 法 典 的 制 定进
升, 年均增长率在 2 % 以上。2 0 年 ,向 0 06 各级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 裁的劳动
争议 案件 数为 4 47万件 ,相比 2 0 0 5年增 长4 万件 ,增幅 为99 %。北京市 高级 法院
研究室的统计 显示 , 0 9 1 7 2 0 年 至 月份 , 该
市法 院共新 收一 审劳动争 议 案件 1 9 0 0 3
知 及 法律 完善 研 究 ”( 0 J 8 0 1 1Y A 2 0 4)
◆ 中图分 类 号 :F 7 .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07

解决争议 的压力增大 劳动争议 案件 已经从过去 的配 角转化 为主角,1 9 9 5年至 2 0 0 5年底 ,各地 劳动
争议仲裁立案 已连续1 年保 持较 大幅度上 1
选 择
20 年, 08 我国在劳动领域颁 布了两个
重要的法律—— 《 劳动 合同法》和 《 劳动
争议调 解仲裁法 ) 根据我国现有 劳动 力市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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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四大上,中共中央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选择这一模式后,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大量产生。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对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日益突出。工业的改组改造,将使劳动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深化国企改革,将使劳动关系主体进一步清晰;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将使中国劳动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劳动关系中呈现的各种矛盾将更加突出,劳动争议数量仍将持续高速上升,劳动争议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但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与不断深化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中劳动关系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迫在眉睫。为此,笔者就改革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粗浅地谈点个人看法。

2劳动争议处理的状况分析 2.1 劳动争议的状况分析 2.1.1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许多国家和地区则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其广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其狭义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1] 。可以说,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不协调的表现。

2.1.2 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 [2]分析及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度增长 自1987年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后,劳动争议的数量逐年递增。近几年,其数量更是急剧上升,增长的速度非常快,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也越来越多。据我国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9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03万件,比1994年增长了73%,涉及职工12.251万人,199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4万件,涉及劳动者35.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30.9%和62.1%。1999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增加。全年全国各级仲裁委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万件,涉及劳动者47.4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8.3%和32.2 %。2000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增加。全年全国各级仲裁委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5万件,比上年增长12.5%,涉及劳动者42.3万人,比上年减少10.8%。此外,各级仲裁委还以非立案的方式调解处理劳动争议7.2万件。可见,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速度之快确实惊人。劳动争议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势必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目前劳动争议和群众性突发事件急剧增长和以各种形式出现的职工自发性组织,已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国劳动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 2.劳动者的申诉率大大高于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的胜诉率却远远低于劳动者

根据我国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95年各级仲裁委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申诉29176件,占90.1%,从仲裁委的处理结果来看,用人单位胜诉的只占19.7%。1997年,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中,劳动者提起仲裁68773件,占总数的96.2%,从案件处理结果看,用人单位胜诉率为16.2%。1999年仲裁委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95%是由劳动者申诉的,从案件处理结果看,用人单位的胜诉率为12.9%,又比去年下降4.7个百分点,远远低于劳动者。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以便生产、工作的正常运作。

3.东部沿海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大多于中西部地区 从全国各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看,排在前8位的依次为广东、江苏、上海、山东、重庆、浙江、北京、辽宁,合计受理案件占总数的74.9%。这些省、市几乎都是东部沿海地区,而以西部地区为主的西藏、青海、海南、宁夏则居后4位。可见,劳动争议案件在地理分布上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

2.2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状况分析 2.2.1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概念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由哪些机构,以哪些方式处理。因而,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需置疑的。

2.2.2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 2.2.2.1 外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3] 1.法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法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企业内劳资机构和法院内专业法庭两个层次。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先在企业内部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一审法院的劳工法庭或农业法庭起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上诉到上诉法院的社会法庭,直至最高法院。

2.日本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日本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中央和地方劳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采用三方原则,政府一般不介入具体的争议处理。当劳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进入斡旋(相当于调解)程序,没有强制性,劳资双方都有权拒绝。斡旋不成,可由双方申请或由劳动委员会决定进行调停,调停理论上也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一般情况下调停结果不得不接受。如果劳资双方都提出仲裁申请,则由仲裁委进行仲裁。与斡旋和调停不同的是,仲裁结果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最后一步就是紧急调整,该权力属于内阁总理大臣,但是极少进行该程序。到目前为止,紧急调整只在1972年进行过一次。

3.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有企业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法院。其中,企业委员会是独立于企业行政和工会之外的劳资协调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在劳动法院内部。当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企业委员会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由双方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法院申诉或起诉,提出申诉则进入仲裁程序,而提出起诉则进入一审程序。仲裁裁决和一审裁判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其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如果仍然不服还可继续诉至高等法院。

2.2.2.2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结构 [4]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三种。调解委是依法成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层组织机构。仲裁委是由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他与调解委一样都遵循三方原则。人民法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司法机构。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并自愿达成和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性。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即可受理。而且仲裁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内一方不履行裁决或不起诉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的审理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2.2.2.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 依据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我国在事实上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形成了“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单轨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从实施效果来看,这种体制发挥了劳动部门熟悉劳动法规的优势,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能有效的发挥其整体效应,对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明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处理劳动争议的周期长,违背了劳动争议及时处理的原则。由于仲裁前置程序的客观存在,实际上就形成了一套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依照上述规定,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也需要一年的时间。如果遇上特殊情况,可能需要三、五年的时间,甚至更长。而且还没有计算法院的执行程序所需要的时间。试想一下,能有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劳动者能够经得起这么长的处理程序。如进入到拉锯式的仲裁、诉讼,致使争议久拖不决,再兴旺发达的企业也可能倒闭,再有才能的劳动者也会失去发展机遇。这种劳动争议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几乎用尽了所有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审理期限之长,程序之繁琐,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难承受。这必然导致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累,劳动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也就不可能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

第二,不利于当事人合法诉权的保护,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现行各项规定,仲裁是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这就排除了当事人对诉讼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的诉权被不公平地剥夺了。仲裁是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自愿原则是仲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否仲裁应当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这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却剥夺了这种权利,违背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第三,仲裁与诉讼衔接难,成本高,浪费了国家资源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仲裁裁决不是终局性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审理之间衔接问题上,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委与法院之间在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它们之间的衔接障碍无法避免。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就必须一律从头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于一件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审理,不仅浪费了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解决争议的成本。

2.3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状况分析 1.调解委人员配备不足,专业化程度较低。从我国现有的调解委来看,大多数没有专职人员,只有少数大型企业才配备1-2名专职人员。这与劳动争议案件的急剧上升形成鲜明的反差和尖锐的矛盾,而且调解委中的调解员缺乏必要的专门培训,素质不高,必然会影响调解的效果。

2.仲裁委人员职业化程度较低,缺乏积极性。从我国现有的仲裁委来看,仲裁员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较少,与《仲裁法》中规定的要求相差悬殊。而且流动性较快,兼职的比例很高,难以保证仲裁员队伍的稳定,以及仲裁工作的高效率。此外,现行体制规定仲裁程序后还有诉讼程序,可能会使仲裁人员所做的一切努力归于无效,客观上挫伤了仲裁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致使其敷衍了事,草率裁决,把案子推向法院,使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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