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
长沙县现代农业创新示范区总体思路

长沙县现代农业创新示范区总体思路根据示范区自然资源条件及农业产业发展基础,依托省会城市强大的辐射带动功能和国际国内领先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全力打造特色和精品农业;合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营造优美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建设高标准、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基地,集中展示现代农业高科技成果;通过资源整合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集中程度和挖掘深度、拓宽广度,打造具有—定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群体,加快向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商贸物流、服务业等二、三产业领域延伸;以高效现代农业基地建设为基础,以现代高新技术、装备和服务体系为支撑,以培育和完善现代市场物流体系为前提,在示范区内通过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高效现代农业产业“两大基地四大精品园六大产业优势区”的基本格局。
(即:现代农业科技、管理创新基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基地;粮食生产(超级杂交稻)优势区(带)、有机茶生产优势区(带)、无公害和绿色蔬菜、食用菌生产优势区(带)、特色瓜果生产优势区(带)、生态养殖优势区、现代农业观光休闲优势区;高档生态有机稻、有机茶叶、绿色蔬菜、酿酒葡萄四大现代设施农业精品园。
力争经过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将区域农业做强、做大,走出—条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之路,树立新农村建设的典范与样板,将长沙县北部区域建设成为长沙市乃至全省知名的现代农业创新示范园区。
到2012年总目标:1、经济指标:农牧林果蔬总产量100万吨、总产值60亿元、年递增率12.93%;农民人均收人1.2万元、年递增率8.5%;2、科技进步: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60%、科技成果转化率达85%;3、农产品商品化:农产品商品化率80%以上、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的认定和认证率达100%;4、现代设施农业覆盖率达80%以上;5、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率75%。
具体目标1、现代农业创新示范区生产基地建设。
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农农〔2019〕269号)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与监测,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
第四条申请认定我市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主体合法。
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
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5倍。
(四)规模适度。
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我市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1.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水果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茶叶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30亩以上,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5亩以上。
长沙县:获批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元。
区 创 建 工 作 。 长 沙 县 农 业 局 十 分 家 评 选 。 7 上 旬 , 主 管 农 业 的 常 月
利 民 副 县 长 带 队 赴 京 专 题 汇 报 我 县
示 范 区 创 建 工 作 ,得 到 了 农 业 部 相
关 司 、 处 单 位 的 充 分 肯 定 。 在 省 级 农 业 主 管 部 门初 审 推 荐 和 省 级 人 民
正 好 大 有作 为 。 双 方 签 约 的2 个 0
合 作 项 目涵 盖 了 新 农 村 建 设 规
划 、 高 效 生 态 茶 园 建 设 、 农 产 品
高 档 优 质 稻 。 同 时 ,省 农 科 院 将 引 进 时 鲜 水 果 新 品 种 ,保 证 果 园 每 个 月都 有 不 同 的 时 鲜 水 果 上 市 ,并 采
鲜 水 果 带 建 设 等 项 目进 展 较 快 ,取
得 了阶段性 成 果。如 去年 永安 区早
稻 百 亩 示范 片 平 均 亩 产 达 到 6 0 1 2 .公
斤 ,创 全 国 最 高 产 量 ; 已 在 黄 兴 镇
建 设 放 心 蔬 菜 基 地 2 多 亩 ,重 点 解 万 决 蔬 菜 无 公 害 、 标 准 化 生 产 中 的 关 键技术等。
当前 长 沙 农 业 正 处 于 由 传 统 农 业 向 现 代 农 业 转 型 的 关 键 时 期 ,省 农 科 院 的科 技 与人 才 优 势
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农场”)是指已按照《xx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认定的各类家庭农场。
第三条申报市级示范农场或已经认定为市级示范农场的家庭农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农场,可按规定享受市级出台的有关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和优先享受其他农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级示范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示范农场认定按照市县乡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产生。
第七条市级示范农场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市级示范农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在xx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四)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的制度;(五)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所经营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2.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露天蔬菜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蔬菜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4.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5.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6.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7.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8.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芙政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芙政发〔2014〕13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长沙市芙蓉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一条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的基础上,实现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途径,根据国家、省、市最新发布的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编制形成《长沙市芙蓉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称《目录》)。
一、《目录》编制意义产业发展是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擎,要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产业发展的方向、方式、规模和质量。
科学编制《目录》,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对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优势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构建区域竞争新优势,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引导投资方向。
在结构调整中加快发展是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目录》坚持“分类指导、有扶有控”的调整原则,将重大技术突破、重大发展需求作为产业发展的基石,鼓励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新兴服务业态,限制严重依赖大规模资源消耗的产业发展,禁止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集约利用资源。
资源要素的紧约束现状决定了我区只能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集约发展之路,以更少的资源消耗和更小的环境代价来获取更高质量的发展。
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自主创新战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及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第五条申请长沙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
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决策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三)企业有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技术创新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
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人员的30%。
(四)企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
(五)技术中心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长科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3〕4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通知》(国科发高〔2012〕631号)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12〕53号)以及长沙市《国家(长沙)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定了《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经长沙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13年10月29日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科技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通知》(国科发高〔2012〕631号)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12〕53号)、长沙市《国家(长沙)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为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促进文化科技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是: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长沙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属于动漫游戏、演艺科技、数字传媒与出版、创意设计、数字旅游等文化领域,经营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投入、科技水平和产生的技术成果在行业里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长沙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工业园区建设与管理,促进工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内各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绿色环保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标准厂房定义第四条标准厂房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为入园企业提供标准化生产场所的工业建筑。
第五条标准厂房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规范,满足工业生产对结构安全、环保、消防、通风等基本要求。
第三章建设规划与布局第六条园区建设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确保规划与产业定位相适应。
第七条园区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八条园区内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应统筹规划,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要。
第四章投资与建设要求第九条园区建设投资应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条园区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按照园区建设规划和项目审定要求,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约定履行投资责任。
第五章用地保障与出让第十二条园区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园区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园区用地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用地出让应明确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限、建设标准等要求,确保用地合法合规使用。
第六章设施建设与运营第十五条园区应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园区承载能力。
第十六条园区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园区应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七章项目审定与监管第十八条园区项目审定应遵循市场规律,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九条对已入园项目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自主创新战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及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第五条申请长沙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
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决策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三)企业有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技术创新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
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人员的30%。
(四)企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
(五)技术中心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
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改后)
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改后)------------------------------------------作者------------------------------------------日期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国土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委、农业综合开发办: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园区创建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发〔 〕 号),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 月 日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园区创建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发〔 〕 号),结合本省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产业集聚度,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粮食生产、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花卉苗木、油茶毛竹等各类农业园区,以引领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为主攻方向,以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自愿申报,认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全过程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条 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 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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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的申报、认定和监管,充分发挥示范园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型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是指长沙市域范围内,建设标准先进、机制体制科学、产业特色鲜明、要素充分聚集、三产深度融合、品牌效应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三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应根据市农业委制定的《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创建规范(试行)》进行创建。
对达到创建规范要求的示范园,经市农业委严格考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认定为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申报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创建主体。
创建主体须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2、规划建设。
园区须根据长沙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
示范园创建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清晰,生态环境优美;
3、主导产业。
园区主导产业须特色鲜明,发展规模适度,设施装备先进,科技支撑强劲,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主导产业为粮食、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畜禽、水产、农产品加工等八大产业;
4、产业融合。
园区产业链条完整,一二三产业融合度高,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
5、质量监管。
园区主导农产品应进行“三品一标”认证,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检,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第五条申报示范园的创建主体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申报书;
2、创建主体编制的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3、创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殖业申报主体还需提供从业主体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登记表、水域滩涂养殖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种苗生产经营主体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苗种生产许可证;
4、创建主体上年度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原件;
5、以创建主体名义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自营生产基地全景照片,田间工程说明;
6、创建主体购置或修建的仓库、加工用房等附属设施清单、照片,购置或修建的证明材料;创建主体购置的生产、加工设
施设备清单、照片,购置发票复印件;畜牧业申报主体还需提供畜禽引种证明、检疫票证、购置发票复印件;
7、创建主体管理人员和员工学历、职称、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等证书复印件;创建主体与有关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开展科技合作的协议复印件和开展服务的工作情况,自有科研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园区所产主要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复印件,农业生产标准或技术规范;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园区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9、聘用当地农民的协议和工资支付凭证。
第六条申报程序
1、确定创建计划。
市农业委、市财政局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全年创建计划。
2、创建主体申请。
基本符合示范园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县级核查。
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创建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并将推荐名单报区县(市)政府批准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委农业现代化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资格审查。
对县级推荐的示范园,市农业委、市财政局对照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全、内容明显不
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八条现场核查。
由市农业委牵头成立核查组,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对照创建主体的申报材料逐项现场核实,列出不实材料清单,并对每个申报主体出具核查报告。
第九条专家评审。
评审前一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工程、财务、粮油、蔬菜、经作、畜禽、水产、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示范园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根据创建标准及申报材料认真评议,提出评审结果。
每位专家评审的原始资料,由专家签名确认后封存备查。
专家抽取、评审由市农业委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十条结果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农业委党委会(或委务会)确定示范园拟认定对象,并在长沙三农网(或阳光三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发文认定授牌,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农业委建立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动态管理系统,已认定示范园的创建主体应在每年12月底前如实填报相关内容,接受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常规动态管理。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随机抽取部分示范园进行核查,以确认其填报信息的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建立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称号,3年内不接受创建主体申请示范园项目。
1、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反环保等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创建主体经营不善破产或被兼并的;
3、创建主体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导产业不符合示范园扶持范围的,或主导产业停止生产,或示范园停业的;
4、拒绝接受常规监测,或不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的;
5、发生与示范园申报条件不符合的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对认定的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对认定的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在项目申报、财政奖补、融资贷款、评优评先、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