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
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
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
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苏价工[2006]2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
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
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06]9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06]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8df4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38.png)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06)97号2006年7月11日)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76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全面取消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将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1.85分钱。
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875元;安装脱硫设备燃煤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为每千瓦时0.402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我局将相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二)适当提高电价偏低燃煤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提高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一)。
(三)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将省电网统调水电标杆电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301元。
三板溪水电站湖南落地价按我省水电标杆电价执行。
我省水电站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由每千瓦时2分钱降低到0.5分钱,具体征缴办法待国家明确后另行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公布日期】2000.08.21•【字号】鲁价工发[2000]268号•【施行日期】200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8号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各市物价局、电业(供电)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今年内,列入全国第一批农网改造重点县的“两改”工作将陆续结束。
为此,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网改造过程中电价执行及收费管理问题1、随着“两改”工作的进展,在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出台前,为便于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和考虑农网改造期间还息的需要,一县范围内农村各类用电要逐步实现同价,即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农村工副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要分别实现同价。
各类用电的同价水平,要充分体现“两改”效益,低于改造前农民实际负担的各类电价平均水平,具体由市地物价部门按照第二条4款所列公式加差价还息标准(年应还息额/农村年用电量)的原则逐县核定。
预留的差价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待出台方案时予以冲减。
凡完成改造的村庄,各类用电均执行以上核定的电价,并执行到同价方案出台为止,不作为测算城乡同价方案的电价依据。
2、农网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向农民收取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农户电表更换和入户线改造均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经校验不合格,不能继续使用的电表除外),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180元,并不得另外再加收管理费、施工费等任何费用。
3、农网改造所需设备材料一律以招标采购价格为到用户的最终价格,不得再另加任何费用。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75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1684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22.png)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75号)各市物价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精神,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
现将我省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我省销售电价水平。
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规定,将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钱(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各类用户电价调整安排如下:(一)除居民生活用电及提黄灌溉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外,其它类别用电电价同步调整。
(二)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适当拉开电压等级差价,将35千伏及以下各电压等级价差再拉大每千瓦时0.5分钱。
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电价标准。
(三)大工业生产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统一为: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为每月每千伏安25元,按最大需量计费为每月每千瓦37.5元。
对电解铝行业用电,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生产用电执行“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且采用离子膜法工业的氯碱生产用电,在调整后的电碱烧碱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执行。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工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一。
根据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相应调整《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附件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00]67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00]6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6191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01.png)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00]6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市的“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正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序地进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步伐和规范农网改造中的收费行为,现将各地在农网改造中提出的一些政策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一、关于农民集资超过规定标准的清退问题1998年12月1日之前各区县农村电网改造按照“三个一点”(国家、集体、个人)筹资方式向村社集体或个人筹集资金用于农网改造的,其集体或个人出资部分不再退付。
国家计委批复我市“两改一同价”方案之后(即1998年12月1日起),农民集资标准为每户不超过200元。
凡未能用于农网改造或集资超过200元标准的资金应予以退付,清退时间界限以1998年12月1日起交款为准,清退原则为谁使用谁退付。
具体清退范围如下:1、将集资款用于不属于农网改造工程的资金(如:修公路、修水库等)。
2、村、社干部,网改施工人员在农民集资款中开支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生活费、烟、酒、村社干部未参加网改而领取的报酬等)。
3、用于农网改造,每户超过200元的费用(未超过200元的,不在清退之列)。
为了不影响农网改造工作的进展,清退工作可在区县农网改造基本结束后再进行。
二、关于抬杆打洞费的问题1、抬杆运距超标问题:运距的测算要以一个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平均计算,对个别偏远地区确实超过渝价[2000]441号文件规定的,由供电企业与村社协商解决。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川价工[2001]39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川价工[2001]39号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物价局于2000年10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190号)。
现结合我局川价字工(2000)34号、川价字工(2000)137号、川价工(2001)9号文件,对贯彻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耗能生产用电1、文件中所列高耗能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指:直接用于生产高耗能产品(包括:铁合金、电石、黄磷、烧碱、纯碱、电解铝、电炉钢)的用电,不包括辅助生产用电和其它用电。
2、对高耗能产品的用电,其电度电价在每千瓦时0.28元的基础上分别加上国家计委对四川电网电价2000年新调增的部分,即1--10千伏加2.1分、35--110千伏加1.3分、200千伏加0.3分,作为基准电价计收,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每月每千伏安14元或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21元计收。
3、继续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以每千瓦时0.28元加新增标准为基准电价),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丰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
4、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5、继续执行征收三峡、调解电量均摊加价。
原电建基金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4号文件精神,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继续收取。
6、对容量在315KVA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场、商厦等99年3月以后使用电力集中制冷、制热的中央空调系统动力用电,执行高耗能生产用电的优惠电价。
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附件1:电价管理有关政策一、变损1、政策依据(1)《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2)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2、营销系统档案设置: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的变损计费标志应为“是”,变损分摊标志应为“按电量分摊(电量为零时按容量)”。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政策依据:(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东电财[1984]第958号,关于印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对趸售单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东电财字[1985]第306号);辽电营销[2001]7号,关于下发“营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1)、功率因数标准0。
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2)、功率因数标准0。
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3)、功率因数标准0。
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补充规定《办法》中:“社队工业用户"系指直供和农村中除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上(非商品性的)防汛临时照明及农田基本建设用电和居民照明用电以外的集体和个体工业户用电。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州电网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黔价格[2011]217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州电网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州电网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黔价格〔2011〕217号)各市(州、地)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贵州电网公司,各供电局,各发电公司:为缓解发电企业成本增加导致的经营困难,保障正常稳定的电力供应,促进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我省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
调整后我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三、提高我省销售电价提高贵州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各类别销售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四、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自2011年12月1日起贵州送广东西电东送价格由每千瓦时0.363元提高到0.39元。
五、执行时间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其中,抄表周期跨月的电力用户12月1日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有关要求(一)贵州电网公司和各级供电局要严格按照本文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电价分类标准基本电费的计算: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功率因素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电价是电力产品这一商品的货币体现,它由电能成本、利润、税金构成。
制定电价,应当以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为原则。
为什么要对电价实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1、保证电力企业的合理收入;2、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促进合理节约能源;4、公平合理的需要。
电价分类标准一、居民生活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高校(经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高等级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大学(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的基本生活用电(不包括在学生宿舍、公寓从事经营性质的用电,如商店、超市、理发等)。
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自2006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执行范围暂定为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和备案管理的基础中、小学教学用电,包括教学、试验、学生和教职工生活用电等,不包括劳动部门管理的就业、职业培训学校(如:烹调、美发、驾驶等学校),也不包括各类幼儿园,各类大学的用电维持现有标准不变。
注意:学校中以前执行非普、办公等电价的用电,若是用于教学,则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若不是用于教学则仍按原电价类别执行。
二、城镇商业电价适用于镇及以上城镇的饮食服务、商业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信息、广告、个体门诊、美容美发场所和其它娱乐场所)以及金融、邮电行业用电。
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各类银行的管理机构,不是经营性质,所以不能执行商业价利用人防地下工事从事商业性经营用电,暂不执行城镇商业电价三、非居民生活照明除以上两条所列外,下列各种用电均按非居民生活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1.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2.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3.非、普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计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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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8.08.14
• 【字 号】皖价商〔2018〕89号
• 【施行日期】2018.08.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
通知
各市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
见》(皖发〔2018〕6号)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
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
现将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一)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
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
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二)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
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
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三)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包括
养殖场照明、孵化、非经营性饲料生产、畜舍清理等生产性用电,不包括畜禽产品
加工、经营性饲料生产以及办公、宿舍等其它用电)以及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
等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
养用电。
(四)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
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
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指经批准建设的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运行用电。
(六)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是指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贫困县
农业排灌用电和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合并使用。
(八)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
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
初级市场的用电和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板材等建筑材料除外)等初
加工用电。
农产品初加工具体范围:
1.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稻米、小麦、燕麦、荞麦、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
(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 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
清理去杂、浸洗、晾
晒(烘干)用电。
2.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
3.水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水果的清洗、剥皮、分类用电。
4.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晾
晒(烘干)用电。
5.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
(烘干)用电。
6.茶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对茶树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揉捻、干燥等简单加工
的毛茶制备用电。
7.烟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对新鲜烟叶的初烤用电。
8.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
用电。
9.秸秆初加工用电,是指桔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板材等建筑材
料除外)用电。
以上用电执行我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再以受电变压器容量3巧千伏安进行
区分。
二、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
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加工用电
属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前规定中凡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
确农业种植养殖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4〕132号)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
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