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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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诉 讼 法 只是 明确 了鉴 定人 出庭 作 证 和专 家证 人 协 助质证 .这 些规 定 有助 于鉴 定 意见 的证 据 力 审查 判断 但是 在 司法实践 中 . 鉴定意 见 的证据 能力仍 存 在许 多问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1 2
作者简 介: 石 东洋( 1 9 8 3 一) , 男, 山东临清人 ,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 县人 民法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工作人 员 , 从事 司法调研 与审判 理论研 究; 刘新  ̄( 1 9 8 6 一) , 女, 山东阳谷人 , 山东省聊城 市阳谷县人 民法院书记 员, 从 事刑 事诉讼法研 究。
( 一) 鉴定 程序 的启 动环 节基本 没有 制约 机制 在 刑事 诉讼 中 .鉴 定程 序 的启 动 环节 基 本没 有 制 约 机制 .侦 查机 关在 司法 鉴定 中可 以任 意启 动 鉴 定程序 。 鉴 定 由侦查 机 关 的 内设 鉴定 机 构进 行 。 其 在 进 行 鉴定 的过 程 中 . 辩 护方无 鉴 定参 与权 , 其仅 有 的 鉴 定 意见 的知情 权甚 至 也可 能被 剥 夺 检 察机 关 作 为 国家监督 机 关 .其对 侦查 程序 中 的司法 鉴 定也 没 有 进 行很 好 的监 督 . 致 使 侦 查 机关 “ 自侦 自鉴 ” 现 象
2 0 1 4年 1月
江 西 警察 学院 学报
J OURN AL O F J I ANGX I P OL I C E I NS T I T UT E 1 S u m。 1 7 3
第 1 期
总第 1 7 3期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 及程序检视

1 1 6・
关 的鉴定 意 见 只要 被 检察 机关 认定 为 是认 定 案件 事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摘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才能作为证据适用。

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

只有掌握证据的三要素及其特征才能灵活地运用多种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才能揭露真相,才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适用一、从证据的三要素来审查判断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三要素,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形式。

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法律保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而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或多或少成为可能,在我们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的;第二,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或者说证据关联性的表观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程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当然要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证明力弱的证据;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可认识的,没有被我们所认识的证据事实,不可能纳入诉讼的轨道,更谈不上起证明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手段帮助人们发现和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这具体包括: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我国形式证据的形式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法律对证据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

疑难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规则

疑难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规则

为贪图私利 、 是否受威胁恫 吓等 。 如有则说 明必然是串供。二是从陈
述 内容 的 比对 分 析 来 审 查 串供 。共 同犯 罪 的 嫌 疑 人 与证 人之 间相 互

犯 罪 嫌 疑 人 翻 供证 据 的审 查
串通约 定的串供陈述, 其内容虽然存在表面上的一致性, 但由于这种 陈述毕竟是虚伪的陈述 , 其内容本身不具有客观实在性, 因此, 办案人 员可 以通过对陈述内容本身的 比对分析, 来发现其实质上 的矛盾 , 从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6.l 10.5 2 0 ) 0 9O 2 5
第二, 从串供 的角度进行判 断。具体地说要把握好 以下三 点: 一
是 从 共 同犯 罪 嫌 疑 人 相 互 之 间及 与证 人 之 证人 的 串供 总 是 基 于 一 定 的 关 系 。 办 案人 员 应 查 明证 人 与 嫌 疑 人 之 间是 否有 案 情 关 系 , 否 是 相 互包 庇 、 否 是 是
所谓 翻供就 是犯罪嫌疑人作 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 了其全部或部 分的供述。 由于犯罪 嫌疑人是一个特殊诉讼主体, ~方面作为案件的
当 事 人对 案 情最 为 清 楚 , 一 方 面 他 与 案 件 的 结局 有 着 最 直 接 、 密 另 最
切的利害关系。 犯罪嫌疑人这种特殊的地位 和身份 , 极易导致其 口供
该把 握好 以 下两 点 : 是 从 侦 查 的 源 头 就切 断其 翻 供 的 后 路 为侦 一 作 查 人 员要 严 格 按 法 定程 序 和 规 定 进 行 讯 问 ,制 定详 细 周 密 的 讯 问提 纲 , 忌 刑 讯 逼供 , 供 , 问时 口供要 详 实 具 体 , 要 笼统 简 单 , 留 切 诱 讯 不 不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完整性与可信度评估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完整性与可信度评估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完整性与可信度评估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判断案情与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然而,证据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完整性,还需评估其可信度。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可信度评估,并提供相关分析方法与注意事项。

一、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证据链是指多个证据环节之间的关系,它由收集、保管、鉴定、提取、呈现等环节组成。

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构建在确保证据链完整性的过程中,以下是几个重要环节:1. 证据收集:包括调查、搜集、扣押等工作,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可靠,避免非法取证或证据失实的问题。

2. 证据保管:要求对证据进行正确的封存、登记和保管,确保证据不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3. 证据鉴定:通过法医、物证鉴定人员的专业鉴定,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避免因证据伪造或篡改而导致的误判。

4. 证据提取:采取合法的程序提取证据,确保提取的证据是原始、完整和真实的,并避免证据污染。

5. 证据呈现: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证据提交给法庭,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庭审中被充分呈现。

三、证据链完整性评估方法1. 调查核实:通过对证据链各个环节的调查核实,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记录、审查办案程序等,以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2. 物证比对:将物证与记录、现场痕迹等进行比对,验证物证的真实性,并通过现场勘查等手段收集更多证据。

3. 鉴定评估:依据法医、物证鉴定人员的专业鉴定结论,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电子取证分析:对电子证据进行数据恢复、验证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并尽量获取其他相关证据以补充证据链。

四、证据可信度评估注意事项1. 真实性评估:评估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可能存在的篡改或伪造可能性,并辅以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证据来判断其真实性。

2. 公正性评估:评估证据的获取过程是否合法、公正,是否存在过度使用或非法获取等问题,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合法性的概念、内涵、我国的证据合法性在法律中的要求和体现。

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在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点:(1)、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即为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定的事实只有符合这些形式时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诉讼证据。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提出的“证人证言”并不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而纯粹是进行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

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行政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8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刑法还规定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刑事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围绕刑事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刑事证据的客观性1. 概念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要求,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

2.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

”3. 实践中的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证据的客观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审查证据来源,确保证据的真实性;(2)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鉴定、检验,排除虚假证据;(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刑事证据的关联性1. 概念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

2.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3. 实践中的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注重证据的关联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排除无关证据;(2)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关联性分析,判断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确保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4)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四、刑事证据的合法性1. 概念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合法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保障。

2.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2)证据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3)证据的运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证据。

证据的审查判断—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27)

证据的审查判断—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2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A.被害⼈有⽣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有利害冲突的证⼈提供的对被告⼈不利的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签名,⼀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律不得采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审查判断。

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据此可知,虽然被害⼈有⽣理缺陷,但如果其所认知和表达的事实是其具有认知和辨别能⼒的,则其陈述就可以采信。

选项B错误。

与被告⼈有利害冲突的⼈提供的对被告⼈不利的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选项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据此可知,见证⼈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不是必须签名。

另外,《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款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的,勘验、检查⼈员和见证⼈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据此可知,即便是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的签名或盖章,该勘验、检查笔录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选项D正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特征:1.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材料、资料和信息。

2.刑事证据必须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特征。

3.刑事证据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

二、刑事证据的分类: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和证据链条来证明犯罪事实。

2.原始证据和推定证据:原始证据直接从犯罪现场或者犯罪行为中获取的证据,推定证据是根据已有证据推理得出来的。

3.出席证据和不出席证据:出席证据是指能够到庭提供证言的证据,不出席证据是指不能出庭提供证言的证据。

三、刑事证据的获取:1.根据调查权、检查权和从业权的行使,通过、搜查、扣押、勘验等方式获得证据。

2.证据的秘密性和合法性:获取证据的过程必须具备合法性,否则将导致证据的非法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刑事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证据的审查:对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审查,剔除无效证据。

2.证据的鉴定: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真实性和可信度。

五、刑事证据的运用:1.证据的认定:法庭通过审查和鉴定刑事证据,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证据的罪责关系:法庭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确定证据与被告人之间的罪责关系。

3.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能达到的证明效果,证明效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以起到的作用。

六、刑事证据的规则与保护:1.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禁止逼供、刑讯逼供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假证、串供等伪证行为,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保全和保密,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刑事证据的争议:1.证据排他原则:当两种证据相互排斥时,法庭应根据足够的证据决定证据的真伪。

2.证据演绎原则:法庭应通过推理和证据链条的连接,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CONTENTS目 录“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质证方法示例010203引言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证据提示: 辩护律师的质证工作通常只能围绕诉讼证据或定案根据进行Pa r t01“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三性式”质证模式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0103 02笼统举证环境下“三性式”质证被迫流于形式辩论阶段:“请围绕案件的整体情况发表综合性意见。

”质证阶段:“请围绕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不要展开,详细的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再陈述。

”三性审查存在逻辑混乱混淆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杂糅了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

混淆了证据属性与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要求。

某些不合法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根据。

忽视了证据的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僵化的“三性”模式会出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互为补充“的错误逻辑。

理论上的高标准与实践中的低标准乃至无标准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三性”模式,实际是以证据真实性为导向的证据审查方法。

例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审查证据能力的错误情况。

Pa r t0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根据证据能力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证据定案根据证明力对证据在事实和逻辑上提出的必要条件证据资格的判断证据排除规则(1)否定准的法庭准入资格(2)对那些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 证据排除于定案依据之外对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据法往往会确立一种排除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旨在排除证据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称为“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

证据能力:能够为法庭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证据能力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证明力包含两个侧面证明力判断真实性是对证明力所作的“定性”相关性是对证明力所做的“定量”“自由心证主义”“法定证据主义”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证明力的判断,属于经验问题和逻辑问题,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自由判断。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什么,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什么,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哪些诉讼证据:是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

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客观性,即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之事实,任何主观臆断和假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二是关联性,即诉讼证据必须与特定之案件有内在之必然联系,与案件无关之事实不能作为证据。

如今,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法律系统的日趋完善,大家对“刑事诉讼”和“证据”两个词一定不陌生。

但是您是否知道“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什么?它又有哪些特征?下面,就由的小编来为您解说与此有关的内容。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什么1、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运用的过程。

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认定方面的一些困惑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影响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

3、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

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4、诉讼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

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所影响或支配。

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规范和调整。

5、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6、证明标准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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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作者:宋钰 来源:《学理论·下》2018年第09期

摘 要:刑事证据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并结合各种证据的自身特点,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与判断。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证据;审查;判断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9-0131-02 由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其目的在于去伪存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根据。在审查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正确把握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和方法,从而保障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予以综合的认定和审查判断。我国学者对此曾有阐述:“综合审查的关键在于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做出整体性评价。只有当审查结束,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做出结论”[1]。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此为刑事证据的法律概念。根据此条,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是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刑事证据的主要特征 1.客观性。刑事证据首先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其存在的基础。它的存在形式及其所反映的内容都是客观的,而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更不是主观臆想、猜测、错觉等虚幻或虚假的情况。

2.关联性。关联性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刑事证据应当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如果证明材料同待证事实之间根本不存在关联,则其由于不具备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3.合法性。第一,刑事证据的来源应该是合法的,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及合法方式收集、固定与保全。第二,刑事证据应当是经查证属实的。第三,刑事证据应当具有法定形式,即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法定形式之一。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一)物证 物证、书证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其证明力一般高于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以言辞形式表现的证据,对于定罪量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犯罪行为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因此,行为通常会对外界环境产生一定的作用,从而遗留物证。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一方面,要对取得物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侦查人员、侦查手段等因素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还应对证据取得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是否依法进行等。第二,物证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由于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采用复制品或相似物将影响其证明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物证以其他方式呈现,比如毒品等。此外,还应当审查物证是否经过了伪造、变造以及其他处理,如果物证发生了足以影响认定案件事实的改变,即便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有罪与否,也不能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第三,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物证与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直接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书证 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审查书证应当注意以下内容:首先,应当查证和确定书证的制作主体。其次,还应查明书证制作的具体背景,这对于理解书证所载内容,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否有罪有着重要意义。申言之,第一,由于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所以,其自身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第二,由于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局限,如果制作主体观察不实、理解错误、记忆不全,则会影响到书证的证明力。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具体而言,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一方面,在程序上,要对证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从而将不符合作证条件的人员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同时,证人在诉讼进程中的角色具有优先性,即应当优先履行作证义务。证人不能既履行作证的义务,同时又作为本案的被告人或者公诉人等参与到诉讼进程中。这也是为了防止证人在诉讼进程中所履行的义务与其权利或职责相冲突。另一方面,在实体上,证人证言只能由亲历案件或者闻知情况的人做出,而不能由他人代为做出。此外,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正如学者所言:“言词证据提供人如果与本案处理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该关系通常会直接影响言辞的真实性。”[2]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就其所掌握的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做出的陈述。在审查时,首先,应当区分被害人所陈述的案件情况、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和诉讼请求,对于后两者,本身并不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价值。其次,应审查被害人感知、记忆、表述案件事实的能力。一方面,对于一些过程较为短暂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所感知的犯罪事实可能与客观进行的犯罪事实存在出入。另一方面,要查明被害人是否受到胁迫、引诱或欺骗等不利影响。最后,应审查陈述的内容是否合理。通过比对被害人前后所做的陈述,审查其内容是否稳定并一致,以及其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衔接和印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审查时,应当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收集的合法性。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非但不能保证其真实性,从而导致其不具有证据价值,而且还有可能使无罪的人遭受刑法的追究。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将“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以及“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的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等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予以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翻供的,要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办案人员要审查翻供的理由是否充足,是否能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六)鉴定意见 根据我国学者的观点,“鉴定意见错误主要源于实质性错误、概率性错误和操作性错误。实质性错误是鉴定所依据的理论、技术方法或所做的推论不具有科学性,导致鉴定意见自始错误。概率性错误是科学鉴定的结论依概率而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操作性错误是由于鉴定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系统误差以及鉴定人操作中的随机误差而可能产生的鉴定意见的不准确。”[3]

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解决的是与案件法律问题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其对于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有着重要作用。在审查时,第一,应当从程序上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即审查提出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准确、审查送检样本及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第二,应当对鉴定意见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对于多个鉴定人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形,还应审查异议的内容、原因。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形成的记录。在勘验笔录的制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受到客观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在审查过程中应审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查勘验的对象是否被破坏或伪造,勘验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对于侦查实验笔录应当检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方法是否科学,辨认笔录的组织主体是否达到了法定人数,辨认笔录是否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字,以及是否符合混杂辨认、单独辨认、不得暗示等规则。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对于二者的判断应当首先审查其是否真实。在审查时,首要应注意视听资料是否完整,有无人为增删、修改的痕迹。其次,应审查视听资料的原件,是否利用修改工具对数码图片进行处理等。最后,还应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结论 在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一种证据的审查判断,往往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完善证据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架构下进行,原因在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都必须满足权力制衡的正当程序的要求,这是证据裁判的前提,也是证据制度良性运作的基础性条件[4]。

参考文献: [1]侯■.论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与方法[J].河北法学,2011(1). [2]郑崇智.刑事证据三性审查判断技巧[N].人民法院报,2011-11-2(6). [3]郭欣阳.从刑事错案看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J].中国检察官,2016(6). [4]张栋.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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