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不透明度和不规范性上。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建议加强监管并建立更规范的制度。
加强监管可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建立规范制度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通过这些对策,我们可以提高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公众对政府财务信息的信任和监督。
未来,我们需要持续关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并不断完善监管和制度,以确保政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这些对策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透明度、规范性、监管、对策建议、加强、提高、制度、结论、展望、重要性。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是指政府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政府财务和财务业绩的信息。
会计信息披露不仅是政府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表现,也是政府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政府机关日益庞大和复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信息披露的不透明度,即政府披露的信息不够清晰、全面,社会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政府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表现。
其次是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即政府披露的信息存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信息的可比性和可读性较差。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政府财务公开和透明,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和信任。
到此结束。
1.2 问题意识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不透明度和不规范性方面。
不透明度是指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使得公众难以了解政府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这种不透明度导致了公众对政府的财务管理产生怀疑,也给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不规范性是指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规范等问题,缺乏可比性和可信度,影响了政府的财务透明度和监督效果。
怎样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精选多篇)

怎样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精选多篇)第一篇:怎样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已成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
深化政务公开,作为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发挥政务信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效益的有效方式,是贯彻十七精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形象的有效措施。
政务公开就是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事务向社会公开,要求政府向社会公开其所掌握的相关信息。
但如何让政务公开真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呢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值得深思和研究的课题。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政务公开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中央提出政务公开已历时多年了,但效果甚微,今年用法律的形式将政务公开法制化,将大大地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和职能的体现。
但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要发挥好政务公开应有的作用,必须广泛地开展宣传,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把政务公开工作扎实地落实到位。
其次要在观念上逐步实现两个转变。
一是要由人治向法治转变。
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确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思想。
依据法律自觉将行政决策、执行过程及有关政府资讯向公众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
二是要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规范权力运作,把权力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权责相结合,把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逐步由“官”真正变成“仆”,由“领导者”变成“服务者”,把“管理行政”变成“服务行政”。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是政务公开发挥作用的保障。
制度是靠人执行的,没有监督,没有责任,如同虚设。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和监督制度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保障,政务公开工作做得好,其作用才能正常发挥。
因此,要做好以下二方面工作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研究建立科学的目标责任体系。
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Junl f e ogagC l g f dct n ora o H i njn o eeo uao l i l E i
Ap . 01 r2 1 V0 . 0 No 4 13 .
第3 0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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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 , 政公开形 式化趋 向 比较严 重 , 行 不少 地方仅 仅有行政公开或政务公 开的 口号 、 宣传 , 而没有将 行政公开
落 到实 处 。有 些 地 方 的 行 政 公 开 的 内容 仅 限 于 文 字 上 的 规
定或~些统计数据 , 具体的行政 过程 、 而 行政决定却 未能及
要研究行政公 开制度 的宪政理 论基 础 。要 以有效 的制度对 政府予以规 制 , 明确政府公 开行政行 为作 为制度保 障。二是
的其他行政主体 , 如法律 、 法规 和规章授权 的行使 国家行政
权 力 的组 织 。在 实 际 推 行 中 , 于 行 政 主 体 的 行 政 公 开 , 对 可 以采 用 先 以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公 开 为 龙 头 , 得 一 定 经 验 后 再 取 行 扩 大 到 法 律 、 规 和 规 章 授 权 的组 织 的方 法 。 法
范围。
界各 国对于行政公开范围的有两种 不同的立法例 : 一种是列 举 行政公开 的事项 ; 一种是采用概 括式加排 除式 的规定 。首
二、 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
( 健全行政公 开立法 , 一) 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 , 政应该 是法 治行政 , 行 要逐 步 使法律法规成为行 政机关 行为 的主要合 法性 依据 。如前 所 述,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 有政策性 强 的不足 之处 , 政策作 为 行政公开制度建立初期 的主要依据是 可以理解 的 , 但是在全 国推行行政公 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 的情况下 , 有必要制定 和颁布行政公 开方面 的法律法 规 , 行 政公 开的主体 、 对 机构
信息公开.pptx

防止腐败
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 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的发生。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公开有助于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 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及时、准确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 则,确保公众平等地获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公众获取 的信息是最新、最准确的。
信息公开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标准对接
跨国数据互通
积极参与国际信息公开标准的制定和 对接,推动国内信息公开工作与国际 接轨,提高信息公开的国际影响力。
探索建立跨国数据互通机制,促进不 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利用 ,为信息公开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 机遇。
经验借鉴与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信息公开领 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和做 法,共同推动全球信息公开事业的发 展。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息公 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 项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下级行政 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 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 社会监督。
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主 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 、考核评议等方面,为信息公开 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公开的制度完善
法律法规完善
国家和地方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信 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 开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为信息
公开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监督机制健全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加 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 估,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
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出路

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出路摘要:行政公开制度对于抑制腐败、倡导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战略措施,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必备制度。
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民主与行政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其行政行为公开于社会和相对方,让其知晓和了解相关情况的一种制度。
关键词:行政公开制度;问题;对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暂行)中就规定了执法的内容和期限;办事的程序;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违反公示行为的处罚规定。
公安系统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走向深入。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人民日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
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公开的立法。
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1 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价值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掌握公共信息的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公开其所掌管的公共信息和行政方式。
其公开的主体是政府,公开的内容是政府所掌握的公共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对法治建设具有重大价值。
首先,是公民对政府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民对行政活动的情况及作出行政活动的各种条件(政府信息)不能了解,行使监督权便无从谈起。
城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与对策分析

现实 意 义 。我 国 的环 境信 息 公 开制 度 发 展较 晚 ,经
省级 环 保厅 ( 局 )政府 网站绩 效 评估 指 标体 系
过 近几 年 努力 ,相关 立 法及 实 践 正在 逐 步完 善 ,尤 对信息公 开方面 的要求 包括信息公 开规 范化 、主动公
其 是2 0 0 8 年5 月1 日开始 实 施 的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开信息 、依 申请 公开三个 方面 ,主动公 开信息要求涵
信 息公 开实施机 构 ,由专人负责南 宁市环保局 网站建
设 维护 。
2 . 1 . 2环境 信息公 开制度 建设
制定并贯彻 实施 了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政 府环境
信息公开办法 》 、 《 南宁市环保局政府信 息公 开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 》 、《 南宁市环保局信息公开 工作 考核暂行 办法 》 、 《 南宁市环保 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
刘 茜 ( 南宁市环境保 护局环 境信 息中心 ,南宁市 5 5 0 0 2 2 )
【 摘 要 】环境信 息公开作 为一种环境 管理 手段 ,对 维护公 众的环境知 情权和参与权 ,提 高环境 保护部 门环境 科 学决策、环境监管 能力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各 级环境保护部 门网站是 目 前政府 环境信 息公开 的最主 要 渠道。该论 文 以南宁 市为例,分析环境 保护部 门如何 通过加 强政府 网站建设 ,推 进环境信 息公 开 ,
级环 境 保 护部 门网站 是 目前 政 府环 境 信 息公 开 的最 评 审批 、污染 防治 、 自然生态 、核辐射 安全 、环境监
主要 渠 道 。近年 来 ,南 宁 市通 过 加 强环 境 保 护部 门 察 执法 、专题专栏建设 。 政 府 网站 建设 ,推进 环境 信 息 公 开 ,尤其 是 加大 污 污染 源监管信息公 开指数 ( P I T I 指 数 )对纳入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作者:何彦鸯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2年第04期[摘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面临公开范围不明确、公开方式滞后、监督和保障不力等难题,严重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因此,对《条例》实施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深入分析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序、健康发展的基石。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成绩;不足[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4-0086-03一、《条例》实施现状(一)《条例》概述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国家级信息公开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温家宝总理4月5日签署国务院第492号令予以公布,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八条。
第一章对信息公开的目的、定义、主管机构等做了说明。
第二章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部门各自主动公开的内容分别进行了论述。
第三章规定了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时限等情况。
第四章规定了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五章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进行了特殊规定,责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对其信息公开制定细则。
(二)《条例》实施中取得的成绩1.工作任务的安排。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需要有一个负责机构。
《条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信息主管机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各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其中23个设在政府办公厅,6个设在监察部,1个设在信息部,1个设在法制部,其下属的各市、县政府和省级各有关单位也都根据要求相应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定了日常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主持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
总结各地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主要内容有:(1)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正式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需要将自己的登记事项等信息在网上报送并公布.这一新制度为新时期政府部门加强企业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自律、提升企业诚信意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从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开展企业年报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企业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以来,很多企业只知道年检取消,并不知道还需要主动申报年报内容.在实际的工作中,沂南县工商局通过挂号邮寄、电话通知、注册窗口公示企业年报须知、操作指南等措施,积极开展多角度的企业年报宣传工作.然而从工商部门实施年报的情况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主动参与年报的积极性并不高.截止6月30号,沂南县企业2013年和2014年年报率分别为86.79%、83.09%.多次打电话告知后,仍有部分业户未及时年报.造成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经营者不重视年报,认为年报与否无关紧要,即使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只要后期补录申请移出名录就没事了.而一些微小企业觉得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对自身影响不大,所以积极性不高,即使有些企业已经年报了,但是因为担心年报填报的公示信息影响自身其它事项,或是为了完成任务,存在胡乱填报,虚报信息的现象,导致了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二微小企业年报率偏低.因不同于原来的纸质版年检,新年报制度要求从公示系统操作,这要求经营者要有一定的电脑操作基础.特别是企业的即时信息公示.但一些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而其规模普遍较小,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以沂南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为例,位于乡镇的户数约占总户数的78%.部分地处偏远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因经营者文化程度低,系统报送不会操作,特别是一些年龄大的经营业户,硬件条件和自身条件限制等多种原因,导致很多不会积极参加年报.在我局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了辖区1592家应进行企业信息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有642家经营者反映不会电脑操作.同时由于以前的年度验照中,工商部门多是采取上门验照的形式,一部分个体工商户主动报送纸质材料也还未完全适应.三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在乡镇一级利用率低.虽然网上年报方便了大家查阅企业相关信息,但实际情况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规模小,地处偏远,条件落后,加之经营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并不具备上网的条件,也不会操作电脑.他们在同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时已经习惯了查看纸质证照相关信息,现在网上年报其营业执照上并不能反映出对方企业是否年报,也不知道对方企业是否合法经营,证照是否有效,这就使他们的交易增加了风险.而且目前的系统仅支持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实践证明,这样的查询方式还有很大改进空间.四配套信用约束制度建设滞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未报送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设定的信用惩戒力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制度的正确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信用惩戒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不完善,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限制或禁入规定的操作性不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审计、质监、环保等部门,部门之间未能形成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二、对策建议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知晓率.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一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共场所LED显示屏等媒介大力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和企业经营者更深入了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事宜.二是通过日常抽查和法律进企业等方式主动上门宣传,力求促使经营者转变观念,引起重视,顺利推进年报工作.三是通过召集企业负责人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知识培训会的方式,积极宣传年检改年报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改革动态,正确填报并公示信用信息.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是全社会的共享,不单是某个部门,也不单是各执法部门、金融机构的事情,只有实现信息共享才能变部门监管为全社会的监管,社会评价体系才能最终建立,对企业的引导、警示作用才能够正常发挥.应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协作的综合平台.将政府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信息、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税收征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信息、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信息统一反映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推进各单位、部门的业务系统间的数据关联和功能整合,逐步形成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实现全社会共同监督和“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三扎实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严格依照抽查工作流程,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进行详细检查,提高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质量.同时,注重抽查结果运用.抽查结束后,及时将企业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据抽查结果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充分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所提及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等规定.四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针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完善,将其中笼统的栏目进行细化,实现外网公示系统信息与内网注册登记信息实时更新,力求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相关情况.同时本着便民原则,完善查询窗口.沂南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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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仅是扩大公共事务的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政府,实现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更是政府有意识地推进自身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顺利转型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
[1]自200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受到格外关注。
本文以上海的实施情况为例,探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其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为实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问题我们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结合对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群众的访谈和问卷调研,发现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主动公开方面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言,公开内容出现偏差,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有避重就轻之嫌,这使得许多本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转化为依申请才可能公开。
主要表现为: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渠道上,逐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公开;在所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类别上,主要侧重政策法规类、机构设置类和业务规则类,基本指向为公民如何依法办事和定好公民守法基准,以便于依法行政。
如下图所示,2004~2007年政策法规类、机构设置类和业务设置类都高达90%以上,而对有关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等民主性、合法性及其形成的基本过程却隐而不公。
这种形式化、避重就轻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预设的目标大打折扣,也使信息公开被社会公众视为政府的又一个形象工程,最终,无益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及其知情权。
2.依申请公开的参与度不高就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施状况而言,一收稿日期:2010-03-25作者简介:李瑜青(1954-),男,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善根(1978-),男,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博士。
*本文的写作得到上海行政法制研究所在调研等方面的支持,并作为其研究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社会评估》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10)03-0083-05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上海为例□李瑜青1张善根2(1.华东理工大学,上海200237;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知情权的基本途径,也是政府有意识地推进自身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转型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
本文以上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作为研究样本,通过个案深入揭示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问题,以及对推进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良好实施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制度建设方面表现为社会公众申请的数量少,社会参与度不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少,依申请公开的障碍很多。
如下图所示,从申请公开的量上看,2005年最多,其中向市级机关申请的有7180件,向区级机关申请的有5285件。
2005年后,市民申请公开的热情下降,相应地申请公开数量也在逐步减少。
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政府在信息公开制度实施过程中,其公开信息的主动性在逐渐强化,而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却逐渐弱化。
表现为政府在信息公开中,逐渐把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转化为依申请公开,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转化为不公开,公民试图获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然还困难重重。
结果,很多公众不愿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
社会公众对制度认知度和参与度偏低,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效果,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3.公开范围争议很大在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或依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问题在于群众认为应当公开的,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
从下图可以看出,从2004年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比例越来越高,到2007年,达到了27.4%。
这表明群众与政府在认定何为应当公开的信息上存在很大差异。
从政府信息不公开的理由看,认为信息不存在和非本部门掌握的占60%左右。
产生差异的原因乃是有些政府部门基于部门利益不愿公开,有些则是因为公开制度不很健全而“不敢乱公开”,还有些是因为公众对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存在误解,其中包括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以及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这些争议,使这一制度的实施大打折扣。
4.公开制度实施中监督不到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监督问题上,比较侧重事前投入,而忽视事后监管;重形式统计结果,轻实质过程监督。
与此同时,内部监督机制还比较欠缺,公开主体外部的监督体制也没有成型,尤其是社会监督机制更为欠缺,这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主要靠政府部门自觉。
具体地讲,在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确的现象。
在外部监督过程中,被监督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当前的行政体制内处于强势地位,赋予协调、监督各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信息委却处于弱势的境况,监督制度逐步虚化,所承担的功能无法发挥。
5.实现知情权的救济难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救济问题而言,救济渠道很多,方式也较规范和健全,但所发挥的作用不是很明显。
从政府信息公开复议申请情况来看,虽然数量呈增长趋势,但与没有不予公开的数量相比,所占比例仍然很少,因信息公开产生的诉讼少。
具体表现为依申请公开被拒绝的情况很多,但向政府有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的很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更少。
在申请权利救济的案件中,被驳回的很多,政府相关部门被上级部门或司法部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很少。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被告涉及面比较广,以房地局、规划局和区政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案件较多,房屋拆迁地居民起诉相关政府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基本上是以起诉方败诉结案。
①这种情况意味着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在救济中很难实现。
由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多涉及部门利益,存在政府机关故意推脱、刁难的情形,是否属于应公开还是免于公开,其主动权在政府机关。
较多的救济渠道,并不为社会公众说话,后果是群众甚至相关利益群体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热情不高。
二、政府信息公开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诸如此类的问题,其所体现的社会学本质一方面是制度设计的问题,也是转型社会中制度建构与制度实施的本土化结果;另一方面是不同文化、思想观念碰撞,不同社会主体利益冲突的结果。
但这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问题的全部,事实上,制度本身的设计及其配套措施的完善程度也是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原因。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宏观社会层面1.“官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冲突在中国推进民主制度的百年历程中,改革开放以来,“官本位”为基础的政治文化并没有得到根本逆转。
这使得政府信息被神秘化,政府信息获得被科层化,而被神秘化和科层化的政府信息既是建构政府特权化的基础,又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础。
[2]与此同时,“官本位”的政治文化又使得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结果与制度设计的目标发生了错位,即把实现公民知情权的立法目的,演变成为迎合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形象工程。
其必然的结果是无论政府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还是通过救济渠道进行获得信息公开,都难以满足公众的内在需求。
2.部门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部门利益的存在和维系是阻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又一个障碍。
有些政府信息本身包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比如官员财产收入、公务员的收入情况等;有些政府信息包含了巨大的政治利益,比如领导的产生过程,公务员的产生过程;有些政府信息还隐含了许多不当利益,比如政府职能部门在征地、市政、税务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隐含在政府信息之中的部门利益如果一旦公开将对这些部门和涉及的群体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一些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被暴露。
因此,有些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规避信息公开,在申请公开中通过各种方式把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转化为不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也是立法的基础,[3]而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公共性认识并不一致,这表现在不仅政府部门对公共性理解不一致,一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共性的认识也有偏差,甚至故意曲解公共性的情况。
有些部门利用政府信息基于公共性来掩盖其部门利益,结果,许多被认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有些甚至被社会放大,造成公众的误解,认为许多真相被掩盖,政府内部存在许多黑幕。
由此,政府的诚信度、透明度、权威性和认可度大大降低。
(二)中观制度层面1.信息是否公开存在不当限制。
《条例》第三条规定,“除了第十条所列免以公开的除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公开”。
这里的政府信息公开排除了免以公开的,又排除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几种法定公开类别之外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在申请公开前是否能公开经常处于不确定状况,没能在公开前对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进行充分的界定,因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主动权在于政府部门,即使为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别,也在某种程度上被免以公开所豁免。
实际操作中需要申请人申请公开时才由相关部门界定信息是否属于公开。
这事实上是给了政府机关更多的主动权,某种程度上也使政府信息公开大打折扣,进而降低了社会知情权。
2.制度间的衔接有所欠缺。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
其间不仅有法律效力等级的冲突,还有不①该数据来源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统计。
同制度的价值理念、立法目标的冲突。
这种冲突直接影响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与保护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相关法律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三)微观运作方面1.信息公开机制尚未理顺。
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部门,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缺编、缺人、缺财政支持的情况。
信息公开事务分散在一个机关的各个部门中,统一协调难度大,工作人员主要以兼职为主,导致权责不明、工作相互推诿。
这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仅仅是部门的一项附属性工作,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在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上比较落后,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培训宣传等工作制度难以形成,最终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
首先,部门之间重复公开信息较为严重,造成行政成本增加,行政资源浪费。
其次,与配套资源缺乏衔接,信息公开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政府部门的各种行政成本,使得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部门消极对待这一公开制度;另外,政府信息从单位内部性转向公共性的过程中缺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