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雇主责任险 法规

雇主责任险法规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所引发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丧失劳动力赔偿金等风险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必须购买的保险,雇主在雇佣员工时必须购买并足额支付。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角度来探讨雇主责任险的相关内容。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
”这就意味着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购买雇主责任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承担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就明确规定了雇主责任险的购买义务。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这就意味着雇主必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雇主责任险就是工伤保险的一种形式。
雇主责任险的购买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保护员工利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发生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这就进一步强调了雇主责任险的重要性。
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能够合理分担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风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雇主责任险属于强制性保险,雇主必须为员工购买并足额支付保费。
如果雇主没有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未足额支付保费,将面临法律风险和处罚。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利向雇主追偿,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总结起来,雇主责任险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雇主必须购买的保险,目的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
雇主责任险的购买不仅是合法的要求,也是雇主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应当积极履行购买责任,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雇主责任险的监管,确保其有效实施,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保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1.3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4 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第2.1项保障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您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7.1)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7.2)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7.3)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死亡赔偿金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2)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3项以上者(含3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3)医疗费用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7.4)治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①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②住院(7.5)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③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④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顾主责任保险条款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医疗费用(四)误工费用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五)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自残、自杀、醉酒;(三)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五)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六)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的。
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 (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下列附加险为雇主责任保险A\B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扩展类1、员工就餐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餐,因食物中毒导致的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就餐时间条款A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3、就餐时间条款B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就餐场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食物中毒导致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4、社交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及其他社交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5、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A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6、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B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但不包括美国及加拿大),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7、临时出境工作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其雇佣期间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雇主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施工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都邦(备-责任)[2013](主)7号-雇主责任保险B款条款pdf
7号-雇主责任保险B款条款pdf](https://img.taocdn.com/s3/m/b83e0f1852ea551810a68733.png)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B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责任)[2013](主)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工作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程序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在为被保险人工作期间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九)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保障雇主因劳动纠纷、工伤事故、职
业病等原因面临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将承担由于雇主在雇佣过程中产生
的法律责任而导致的赔偿支付。
2.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在
保险期间内对雇主因劳动关系引起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医
疗费用、工伤津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免赔额:雇主责任保险中设有免赔额,即在发生理赔前,雇主需要
先承担一定的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进行赔偿。
4.保险期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客户可以根据需
要选择多年保险。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5.计算保费: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公司规模、员工人数、工作
环境等因素来计算保费。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对被保险人的企业文化、管
理体系等进行评估,以确定保费的具体数额。
雇主责任保险(B)投保单-2009

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
2.被保险人基本信息:
被保险人名称:联系人和电话:
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
3.被保险人性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个体工商户
4.被保险人所属行业:
5.被保险人地址/营业场所:
6.被保险人营业范围:
7.被保险人工作人员总人数:共人,见清单。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
承保性质:□新保□续保业务员/代理人代码:业务员/代理人姓名:
公司网址:服务电话:95519
12.保险期间: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到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13.保险费支付日期:
14.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华人民共和国
16.行业说明
是否有地下或高空作业?□有□无
是否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的原料/成品?□有□无
所从事职业可能引发的职业病:
17.特别约定
8.主险保费合计(小写)
9.责任限额/免赔额
(1)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个月工资/每人
(2)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个月工资/每人
(3)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大写):(小写)
(4)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大写):(小写)
(5)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大写):(小写)
10.附加险情况:
11.总保险费(大写):(小写)
雇主责任保险(B)投保单NO.
欢迎您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详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注意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据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事项提出的相关询问,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附件。投保后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动,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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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或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二)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1)死亡: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2)伤残: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3)医疗: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一条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
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费为保单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批单;(2)投保员工清单;(3)出险通知书;(4)损失清单及损失计算依据和凭证;(5)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证明;(6)工伤鉴定报告;(7)劳动合同;(8)出险员工工资表及构成;(9)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提供的雇员名册和申报的每人工资标准,对发生伤、残、亡的在册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险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及非自费药费部分。
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二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注:(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2)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3)本保险依据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申报的被雇人员工资标准确定赔付时的雇员工资标准,且不高于该雇员出险时的实际工资标准。
(四)免赔计算:A.在依据本条第(一)、(二)、(三)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B.在依据本条第(一)、(二)、(三)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