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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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知识试题及答案

应急管理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__D__起施行。

A.2007年10月1日B.2007年11月1日C.2007年12月1日D.2008年1月1日2.国务院__C__出台《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A.2005年B.2006年C.2007年D.2008年3.国务院和__A__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A.省级B.地市级C.县级D.乡镇级4.2008年2月21日,黄华华省长在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应急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是__B__。

A.迅速反应,消除隐患B.无急可应,有急能应C.以人为本,减少损失D.消除隐患,有急能应5.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最高级别为Ⅰ级,用_B___表示。

A.橙色B.红色C.黄色D.蓝色6.应急响应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其中包括__A__。

A.信息收集与应急决策B.应急队伍的建设C.事故损失评估D.应急预案的演练7.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_B___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A.信息报告B.预测预警C.信息发布D.评估8.恢复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首先使事故__A__恢复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

A.发生区域B.影响生产C.引发地区D.影响区域9.应急演练的基本任务是检验、评价和_C___应急能力。

A.保持B.论证C.协调D.保护10.__B__是应急机制的基础,也是整个应急体系的基础。

A.分级响应B.统一指挥C.公众动员机制D.以人为本11.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__C__、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A.事件经过B.救援措施C.预警级别D.公共信息12.需要多个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_D___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一、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 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 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 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 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核设施选址案例

核设施选址不当导致工程下马案例
某主管部门决定在某地区新建一个核基地,主管部门和某设计院组成选址小组。经 学习和搜集资料后奔赴预选厂址区。厂址区处于地貌复杂的山区,而且河道密布。 选址小组把场址定在一条小溪的的右岸,这条小溪离大江2km,共用了2个月的时间 完成选址。主管部门认可了该场址,随后政府批复了这个场址。 集结各方面的力量,勘探队、设计院、土建施工公司、安装施工公司在号令下,上 万人云集工地,开始了现场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工作。 工程进展到一年,勘探、设计人员经详细的地质测绘、调查访问工作,证实了相对 高度达四百余米的东部山体,在雨天中曾有五次山体崩塌、崩塌块体沿高坡冲入小 溪,形成土石坝阻塞河道,洪水水位急增,淹没了溪边的田地和农舍,而且小溪左 岸高峻陡峭的山体,在暴雨、多雨的季节山体仍有崩塌的可能。 由于新发现的场址情况,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同意勘探人员的意见, 工程处于暂停,后该项目下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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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8~15条)8条
一、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 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 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粤府办[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一日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1.本市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各产煤市辖区内煤矿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4篇)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4篇)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循环设施”)是指用于核能原料的开采、加工、转换、储存、输送、再加工、运输和终端处理、尤其是包括核燃料前燃料周期和后燃料周期的设施。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循环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退役和废弃物处置等活动,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退役和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循环设施的责任单位(循环设施的持有人、管理者和运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责任制落实,确保循环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监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循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循环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第七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二)采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核材料的安全和运输的安全;(三)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系统,防止核材料的泄漏或误用;(四)考虑自然灾害、恶劣环境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当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评价和安全审查,并记录相应的安全评价和安全审查报告。

第九条:循环设施的建造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循环设施的建造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散装核材料、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确保建造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循环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循环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二条:循环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依据设施的设计和运行手册进行运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二)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定期进行设备和系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四)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建立设备和系统的记录和档案,做好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台账工作。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第三条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第五条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二)设计阶段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

相关资料可引用PSAR的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

(三)建造阶段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电查供应云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在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

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装料前阶段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 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公布,具 有法律约束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 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法规结构
(人大) 原子能法 条例 规定 导则 工业规范标准 (NNSA)HAF (国务院)HAF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 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 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 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 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 等活动。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 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 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 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 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 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
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核应急知识问答(2)

核应急知识问答(2)核应急知识问答(2)1.核事故和核应急有什么区别?核应急是指核紧急状态,是由于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事件,使核设施场内、场外的某些区域处于紧急状态。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核电厂核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或核活动中极少出现的对正常状况的严重偏离,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2.核事故与运行事件的区别是什么?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召集国际专家制订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事件分级表》(INES),将事件分为7级:1至3级称之为“事件”;4至7级称之为“事故”。

无安全意义的事件被划分为“分级表以下/0级”。

对于在辐射或核安全方面没有安全相关性的事件,分级表没有对它们进行定级。

目前只有切尔诺贝利和福岛核事故定义为第7级,三哩岛核事故定义为第5级。

我国核电站至今未发生过2级及以上事件。

3.什么是LOE事件,LOE零级事件和1级事件对环境和公众是否构成影响?为进一步细化事件管理,吸取经验教训,电站内部对所发生任何偏差或事件进行分级管理,根据相应准则,分为24小时事件、内部运行事件(IOE)、执照运行事件(LOE)。

24小时事件是指在电站生产活动中发现的所有偏差,并通过24小时事件单的形式进行通告。

内部运行事件(IOE)是指发生在生产活动中的尚未满足运行事件准则但对电站的安全环境和可用率有较大影响事件。

执照运行事件(LOE)是根据HAF001/02/01和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规定,核电站必须及时向NNSA/GRO/国家能源局报告符合一系列准则的事件。

LOE事件中的零级事件和1级事件,主要用作电厂内部的经验反馈,以便电厂持续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对公众和环境均不会构成影响。

4.如果发生运行事件或核事故,核电站对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哪些通报机制?如果核电厂出现核安全相关的事件,根据国家法规,界定为运行事件的就必须报告国家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指为了保障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安全,减少事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规定核电厂在应对核事故时的相关管理要求和程序。

下面将从应急计划、责任分工、应急资源、应急演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应急计划1.核电厂应制定详细完备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管理组织、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调度、信息报告和发布等内容。

2.核电厂应召开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社会、技术和法律的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分工1.核电厂应指定应急管理组织,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应急管理的高效运行。

2.核电厂应设立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指挥中心,负责实时监测核电厂的安全状况,协调应急响应工作。

三、应急资源1.核电厂应建立应急资源储备体系,包括应急物资、应急设备和应急专家等,以满足核事故发生时的需求。

2.核电厂应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合作,确保应急资源的调度和供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演练1.核电厂应定期组织核事故应急演练,包括模拟核事故发生的场景、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协调配合等,以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

2.核电厂应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应急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1.核电厂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核事故的情况、应急措施和处理进展等。

2.核电厂应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公布核事故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指导和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误导。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核电厂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应急管理的准备和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的核应急、监测工作介绍(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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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主要任务 部应急准备工作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 接收省环保部门和事故单位的报告,指导和组织支 持省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监督与评价由部直接监管的事故单位的应急行动和 事故处理措施;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 工作。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 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协助环 境保护部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核事故应急预案
6.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应急状态终止条件和程序
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应急状态终止程序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7.应急保障
应急资金 应急设施设备 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8.附则
2013-9-23 Page 20
核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核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核事故应急启动与响应实施程序 2、核事故后果评价实施程序 3、核事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4、核事故联络与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5、核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实施程序 6、核事故应急演习实施程序 7、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实施程序
201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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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 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轻微放射性物 质泄漏,未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5)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 染后果
2013-9-23 Page 10
应急法规标准
标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汕府办函〔2020〕303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鉴于成员单位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为加强我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汕尾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邓涛(市政府)常务副主任:王晓东(市政府)副主任:郑伟中(市生态环境局)成员:郑永城(海丰县人民政府)、郑伟锋(陆丰市人民政府)、黄贤嘉(市委宣传部)、林海南(市委外办)、吕辉模(市发改局)、何文山(市教育局)、刘德建(市科技局)、林森(市公安局)、林建隆(市财政局)、蔡时华(市生态环境局)、王维斌(市交通运输局)、郭磊(市水务局)、范永锋(市农业农村局)、陈永旭(市商务局)、陈楚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许晓文(市卫生健康局)、曾广思(市应急管理局)、陈文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金城(市港澳事务局)、陈劲海(汕尾海关)、李天然(市气象局)、彭子贤(汕尾海事局)、薛亮(汕尾军分区)、曾建涛(武警汕尾支队)、肖瑾(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江涛斌(汕尾供电局)、陈小强(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郑伟中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组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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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 十一、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或参与对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中的应急及预防设施、设备进行审查或验收;”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民用核设施投产运行前应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二十三项法规中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及安全,根据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及应急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 (二)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四)核辐照装置; (五)可能或已经失散到环境中对环境和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第三条 对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实行安全第一,从严管理,严防核事故发生的方针;对核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省的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省核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规则; (三)对上报国家审批的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分析报告和事故应急计划等提出意见,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组织或参与对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中的应急及预防设施、设备进行审查或验收; (五)协助国家对本条例第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第二条(四)至(五)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发生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之间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 (八)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申请设置规划限制区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 (九)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宣传教育;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参与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执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应急计划,并协助省核管理机关做好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第六条 民用核设施所在地及与其相邻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第七条 省核管理机关应提请省人民政府邀请驻粤部队参与全省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和核事故应急工作,并具体商定部队在核事故应急中的支援和保障任务及相应的联络渠道。

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八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有足够的措施预防核事故的发生,并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以保护周围公众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周围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 民用核设施单位应对其人员进行核事故预防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对其附近居民开展核事故预防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立项、建设、生产运行和退役报告,应在报主管部门审批时抄报省核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用核设施投产运行前应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 事故预防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及其影响范围、危害的估计和论证; (二)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将采取的预防措施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在实施预防措施后对核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危害所降低的程度; (四)对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设施、设备运行的监督和保证措施; (五)需要与有关监督部门的配合和衔接方式。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需要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具体范围、限制发展的产业、人口总控制数量等内容应予以公告,并在规划限制区边界设置标志。 规划限制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均应遵守规划限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向国家申请《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同时,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并将申请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 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副本; (二)拟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及其分布情况,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贸易和第三产业情况,资源及利用情况,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经济发展规划等资料; (三)根据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安全运行的要求,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事业的种类和范围及相关的论证材料; (四)设立规划限制区后,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规划限制区拟进行的经济发展的扶持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在收到设立规划限制区申请后,征求有关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在国家颁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设立规划限制区的申请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规划限制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制定规划限制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扶持规划限制区经济发展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因故不能按计划进行建设或不能进行首次投料生产的,自国家批准不再继续建设或不进行首次投料生产之日起30日内,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逾期不申请的,核电厂和核热电厂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省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报告之日起9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需建设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环境影响报告书外,还应同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核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设计总装源量在1×1016贝可以上的民用核设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按年度缴交核事故预防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预防费用应全部用于全省大中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在编制场内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准备时,其应急范围应包括与场区相连的为核电厂或核热电厂直接服务的机构及厂的家属居住区范围。 其它民用核设施单位是否编制场内应急计划及需要编制时的具体要求由省核管理机关根据该设施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对周围公众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 第二十条 省、市环保和卫生等部门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督和监测,特别是排放物和人员安全的监督和监测、监视性监测及应急监测。凡监督和监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告知省核管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运行在不影响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情况下应服从电力调度部门的正常调度,出现危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情况时,电力调度部门应首先保证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需要。 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发生涉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等情况的纠纷时,应首先处理涉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紧急情况,再解决纠纷。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件和核事故时,民用核设施单位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核管理机关。 凡发生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源丢失或失窃事故时应在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省核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发生前二款事故的单位,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将事故的影响减至合理的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省核管理机关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大小按应急计划和有关程序,即时启动有关应急组织和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应急工作;在接到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丢失或失窃报告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追查,把事故的影响减至合理的最低程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我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核管理机关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不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的,由省核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设置核事故预防设施设备,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省核管理机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件和核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的,由省核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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