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 1
临时管理规约

泓景苑商住小区临时管理规约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泓景苑”商住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泓景苑(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优美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对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泓景苑商住小区;座落位置:XXXXXXXXXXXX;物业类型:住宅/商铺/地下停车库;业主购买物业位置:XXXXXXXXXXXXXXXX(地址)泓景苑商住小区幢房/ 卡商铺/ 号车位;建筑面积: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底层绿化花园等,经全体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管理公司可指定共用部位幢相应范围给部分业主、商户管理和使用,或作为泓景苑花园的公共配套功能服务。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冷气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道路、草皮、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开发商所有:1、小区内建设单位可出售的住宅、商铺、停车库(含架空层停车库)等物业未出售等部分。
2、建设单位未计价分摊的公共部位。
3、建设单位自用的物业,预留用地等。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在企业管理中,临时管理规约是指针对特定事件或项目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临时性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工作的高效完成。
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转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份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以供参考。
一、规约目的本规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临时性工作的开展,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工作流程的控制和管理,确保临时性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规约适用于公司内部临时性工作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项目的实施、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三、工作职责1. 临时项目负责人:负责临时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进度控制和成果评估。
2. 临时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配合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
3. 突发事件负责人: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协调工作,确保事件的迅速解决。
四、权限管理1. 临时项目负责人具有对项目相关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权限,需要负责人批准的事项必须经过其同意后方可进行。
2. 临时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范围内享有相应的决策和执行权限,但需遵守负责人的指挥和协调。
3. 突发事件负责人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具有应急决策和协调权利,必要时可以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寻求支持。
五、工作流程1. 临时项目的工作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实施执行、成果验收等环节,各环节之间必须相互衔接、紧密配合。
2. 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包括事件发现、应急响应、问题解决、事后总结等步骤,要求迅速、果断、有效。
六、工作报告1. 临时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进度、问题反馈、成果展示等。
2. 突发事件负责人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交事件处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起因、应急措施、问题解决、经验总结等。
七、规约执行1.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约的相关规定,配合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
2. 对于违反规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严肃问责。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德鲁克咨询(济南)有限公司 .1 喜 瑞 都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德鲁克咨询(济南)有限公司
.2 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物业继受人自动无条件承接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
第四条 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德鲁克咨询(济南)有限公司 .3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 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喜瑞都 坐落位置:白沙洲大道往白沙三路 物业类型:居住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共 11 页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同意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物业——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综合物业物业业主总户数:户;商铺业主总数:户;总建筑面积:m2;小区有临街超市、商业、幼儿园、网球等运动场地配套,以满足小区业主的基本日常生活需要第三条业主的权利共 11 页业主在使用、经营物业时,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服务中心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在使用、经营物业时,履行下列义务: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管理规定: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物品;3、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共 11 页6、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7、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装置、道路、护栏等共用设施设备;8、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9、业主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应遵守物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 10、不得在物业内垃圾站、垃圾箱等地方掏拾垃圾; 11、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12、不得使用本物业公共用水、公共用电用做私人用途;13、不得对游池内的泳客、对会所中健身的客户、对客户家的阳台等拍照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规定:1、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2、业主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清楚物业服务中心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4、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中心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5、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7、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8、装修垃圾袋装,并按物业服务中心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堆放; 9、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一楼私家花园内、天台、露台等地方共 11 页搭建花架、雨棚等建筑物、构筑物;10、安装遮阳蓬、雨蓬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11、所有阳台、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封闭,护栏不得更改;12、别墅车库门、私家苑门、所有住户防盗门、防盗窗花和拉闸门,需按物业服务中心指定款式安装;13、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室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14、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15、空调机室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16、商铺业主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应符合惠州*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商铺经营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中心;4、自觉爱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各种消防设备、器材,非紧急情况下禁止动用公共区域的消防设备、器材5、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处理;6、楼层防火门业主不可私自加锁;7、业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8、业主只可在发生火警或紧急事故时候利用天台逃生,而无权使用天台作任何其他用途;9、业主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业主应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共 11 页2、机动车辆进出凭证,进出停车场出入口时勿尾随;3、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停放地点;4、业主下车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出入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5、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内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自行清理;6、业主不得在小区内试车,练车;7、在小区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8、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主应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10、业主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12、业主不得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13、小区内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14、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行为: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物业使用人将垃圾袋装后要投入垃圾桶内,不得把垃圾放在门口、走廊、楼梯间或其它公共区域2、业主应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3、不得在本物业内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4、业主应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5、业主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6、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共 11 页7、业主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花架; 8、在自家花园内种植树木不得超高,影响邻里;9、业主不得违反*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0、业主在本物业饲养动物须遵守以下规定:1)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中心;2)业主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佩戴口罩,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3)业主饲养动物,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11、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12、业主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进行宣传,不得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有碍观瞻;13、商铺业主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中心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2、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服务中心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或业委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共 11 页4、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5、同一栋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发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毗邻业主都有义务解决存在公共设备设施中的问题;6、公共下水道堵塞时候,业主应对物业服务中心的维修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1、业主必须按规定于每月十五日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2、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业主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电梯管理1、运行中电梯若突然出现故障,乘客不必惊慌,更不要随意违章操作、开启或敲打梯门,应马上按响紧急对讲开关,通知监控室值班人员,等候解救2、搭乘电梯的人数过多时,应分批搭乘,避免超载发生危险3、用电梯搬运大件物件时,应事先申请,不得超重,防止造成事故,并注意不得损坏电梯4、严禁在电梯内刻、划、张贴及私自撕揭电梯年检合格证等行为5、注意电梯内部清洁卫生,勿将杂物丢弃在电梯轿箱及梯门导轨槽内共 11 页6、发生火警或地震时,切勿搭乘电梯7、小孩搭乘电梯,应有大人看护,切勿让其单独搭乘电梯,以免发生意外8、电梯内禁止吸烟第五条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六条违约处理业主未按规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1、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可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滞纳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管理费。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临时管理人员。
临时管理工作是指临时委派给某个人或者团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临时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五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证工作质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临时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1. 协调各方资源,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2. 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建立有效沟通渠道;3. 监督工作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协助上级领导做好决策工作。
第七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维护组织的利益,保护工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管理技能。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涉及机密的事务须经上级同意。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前规划好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与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做到工作协调统一。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约的临时管理工作人员,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故意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的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临时管理工作人员的表现出色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扬,以鼓励其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约由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共同遵守,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背。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季节特点和植物生长需求,对绿化带进行养护、修剪和病虫害防治。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爱护绿化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树木花草,不得在绿化带内乱扔垃圾或堆放杂物。
十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
1.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停车位的分配、使用和收费标准。
4.争议解决期间,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停止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不得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八、附则(续)
4.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提出,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5.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或对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修改补充,一经公布即取代本临时管理规约中与之相冲突的部分。
6.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确保本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任何一方违反规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便民服务,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
十七、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1.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2.物业管理公司可通过建立业主信息平台,实现物业服务的在线咨询、投诉、报修等功能。
3.物业管理公司应保障业主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
十八、物业管理区域的应急预案
八、附则
1.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副本应送达每位业主,并由业主签收确认。
2.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签署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临时管理规约一式两份,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续)
3.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
十、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管理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2、;3、;4、。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
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完整版)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是为业主之共同利益而制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商依法通过招标形式,委托中标单位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或续聘合同之日止。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位置: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一、目的为了规范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卫生和正常秩序,制定此规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区内暂无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主体管理的情况下,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
三、临时管理委员会的成立1、符合法律法规,按照业主大会公开、民主、平等、自愿的原则,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
2、临时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小区业主的利益,择优选人,由三名以上业主组成,设委员长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临时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监督小区物业管理经营、收取物业服务费、制定小区内部管理规范等。
四、临时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1、制定小区内部管理规范。
制定并发布小区内部管理规范,规范业主居住行为、公共场所使用行为,严格禁止大噪声、乱停车、乱扔垃圾等行为。
2、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委员会应根据小区状况,制定物业服务费缴费标准、时间等,并及时向业主发布通知。
3、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流,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保证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到业主的需求。
4、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
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卫生,加强对小区周边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5、制定应急预案。
委员会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影响。
五、临时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模式1、临时管理委员会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并记录会议纪要。
2、委员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协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卫生等工作的顺畅进行。
3、委员会应建立完整的信息交流渠道,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制定小区的管理计划和改进措施。
4、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业主参加相关培训和活动,提高业主的社区意识和参与度。
六、违约责任1、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约规定进行惩罚。
如情节严重,应当取消其在委员会中的资格。
2、被取消委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当选为临时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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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 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 _; 物业类型:_____ 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 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 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 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 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 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室内停车场 ; 2、 开发商买卖合同中的其他约定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袋装化,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详见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规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并交纳相应的电梯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该费用仅指停车秩序管理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不得随意占用他人停车位。对于占用通道,公共区域和停放在楼梯间的车辆,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定期清理转移至到专用场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停车费用;不得在小区内修理或清洗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 业主负责其房屋单元内部维修保养事宜,保持各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应对其房屋单元的访客及其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负责,当业主将其物业出售、出让、赠与、抵押、出租时,必须要求承受人签署承诺二转,承诺履行及遵守本规约。同时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如:在物业共明部位搭建或安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私自加锁楼层防火门、使用天台做其它用途、擅自拆改烟道等);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或其它违章建筑; 4、在物业任何公共部位或非指定位置、场所、车库、仓库等晾晒衣物、菜品、鱼类等物品或倾倒、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在包括底层花园、露台、阳台、车库、仓库等任何位置处置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物质,发出超标噪声、震动,聚众喧哗、进行引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或高空抛物;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或改变外墙面颜色、围栏颜色(如在门窗、外墙面张贴宣传广告、在玻璃上张贴报纸等);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不得在本物业内任何位置搭建门斗、雨棚、遮阳棚、凉亭、仓库、花架、天线旗杆、防护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阳台、露台内砌池、铺土、进行养鱼(观赏性除外)、种菜等;不得在公共场所下私自种植树木、花草、蔬菜等植物;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不得破坏房屋的防水层和保护层;不得更改房屋单元外露窗户原有的颜色; 9、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空调外机未安装在统一预留的位置上;外墙开洞; 11、未经申请擅自装修、安装(太阳热水器、各种接收设备、防盗网等),擅自对阳台露台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任何动物(四脚踏地不超过30CM的温驯小宠物除外),饲养宠物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1、 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 在公共区域遛狗时应以绳拴系,以防伤人,并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 饲养动物不得影响相邻业主,如造成业主投诉,应自行将动物带离本物业; 4、 宠物造成他人伤害或造成财产、设施设备、场地损坏的,由宠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专有部分管道渗漏、堵塞引发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其家庭或单位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如维修发生的费用等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书面告知、保全现场、索赔、要求复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电梯费、垃圾处理费等。 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对共有部位的非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应征得共有产权业主的同意。否则放置在公有部位的物品均视为废弃物,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清理而无需事先通知。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整体收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交;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