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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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2008)文章属性•【缔约国】喀麦隆•【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公布日期】2008.05.13•【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雅温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一个由四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具体科别人数详见附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

与喀方化验师、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协调配合,共同工作。

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并尽可能的帮助喀方人员去中国培训。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喀麦隆姆巴尔马尤医院、吉德医院和雅温得妇儿医院工作。

第四条喀方义务是:1、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的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

3、负担中国医疗队在喀期间的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工具、部分车辆维修及油料费和司机工资);4、为中国医疗队(包括总队部和总队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5、免除中国医疗队员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个人物品进口税。

6、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条件所限在他们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的责任。

第五条中方的义务: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往返喀麦隆的国际旅费。

2、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和生活津贴。

3、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年向姆巴尔马尤医院、吉德医院和雅温得妇儿医院三个医院,提供一定量的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4、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的赠送给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2007)文章属性•【缔约国】塞拉利昂•【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公布日期】2007.08.10•【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弗里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第一条应塞方的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人数10人(包括1名厨师),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如果塞拉利昂医生需要,中国医生可在各自的专业、科室内培训塞拉利昂医生,以提高他们的临床诊治能力。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弗里敦市Kingharman Road医院并最终将其服务延伸到各省。

第四条塞方责任:1.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所需的所有设施的费用以及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

2.负责办理中方给中国医疗队提供的物资的海关手续并负担各种费用。

3.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一名司机、一名保安并负担其费用。

4.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回国休假或工作期满后回国时每人每次的20公斤超重行李费。

5.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一切税款,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并为医疗队员或其家属(在赴塞探亲的情况下)办理出入境手续。

6.负责处理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因公伤亡问题和事务,并负担伤员的医疗费和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队员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时,塞方将依据塞拉利昂法律给死伤者家属提供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第五条中方责任:1.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交通工具及油料和维修费用、中国医疗队驻地发电机油料费、办公费、必要的出差费、以及中国医疗队住房的水、电、境内电话费及医疗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尼日利亚•【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2.07.02•【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定义就本协定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领馆馆长”指派遣国委派领导一个领馆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二)“领事官员”指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及领事代理人;(三)“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指在领馆内从事行政或技术工作的人员;(四)“领馆服务人员”指在领馆内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五)“领馆成员”指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领馆服务人员;(六)“家庭成员”指与领馆成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七)“派遣国国民”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自然人,适用时,也指法人;(八)“派遣国船舶”指按照派遣国法律悬挂派遣国国旗的船舶,不包括军用船舶;(九)“派遣国航空器”指在派遣国登记并标有其登记标志的航空器,不包括军用航空器。

第二条行动自由除接受国法律规章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外,领馆成员在接受国享有行动及旅行自由。

第三条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

不得对其予以拘留或逮捕。

接受国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四条管辖豁免一、领事官员免受接受国的司法或行政管辖,但下列民事诉讼除外:(一)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契约引起的诉讼;(二)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造成损害,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三)在接受国境内的私人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为领馆之用所拥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四)私人继承所涉及的诉讼;(五)公务范围外在接受国所进行的专业或商业活动所引起的诉讼。

中国援外医疗队的历史, 规模及其影响

中国援外医疗队的历史, 规模及其影响
70年代末与 80年代初是中国结束“文革 ”开始改革的转型期 。对国际形势的重 新判断 (和平与发展成为两大主题 )和战略思想的转变 (重点转入经济建设 ) ,促使中 国进行战略转型 。1979—1982年 ,中非关系出现短暂波动 ,对非援助减少 ,双方贸易 额下滑 ,医疗队人数下降 。⑤ 这种变化有以下原因 :文革结束 ,百废待兴 ,国内建设需 要资金 ;中国与西方关系缓和 ,中国为引进技术资金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关系 ;与阿尔
自 1963年向阿尔及利亚派出医疗队以来 ,中国已向以非洲为主的五大洲派出医 疗队队员 2万多人 ,诊治病人 214亿人次 。2002年以来 ,中国已向 45个国家和地区 派遣了医疗队 ,签订了 46个医疗队派遣议定书 ;目前 47支医疗队分布在 122个医疗 点 。② 这种援助模式为南南合作提供了一个典范 。遗憾的是 ,国内外学者对此研究 甚少 。③ 近年 ,国际上对中非关系和中国对非政策甚为关注 。④ 因此 ,本文拟以援非 医疗队为重点 ,探讨中国援外医疗队的历史 、规模及其影响 ,以期促进对这一专题的 深入研究 。
3 李安山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亚非研究所教授 (北京 100871) 。 33 本文是在北京大学国际战略研究中心项目“中国援非医疗队 :历史 、规模及其影响 ”的基础上修改而 成 ,也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洲 —中国合作机制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的子课题 。写作过程中得到外交部 、卫生 部相关部门及北京大学医学部 IGH同仁的帮助 , IGH负责人陈鲁新博士邀请本人参加卫生部赴苏丹 、坦桑尼亚 和博茨瓦纳三国考察援非医疗队的情况 ,受到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及援非医疗队的热情接待 。北京大学国际关 系学院的袁明教授 、王栋博士提供过相关资料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博士生伊美娜 (突尼斯 ) 、许亮 、赵光 锐 、曾爱平 、杨廷智 、王亚林 、朱晓琦和硕士生叶嘨林 、蒋华栋 、项尹 、麻永红 、李欣然以及本科生姬晴晴 、李娜等 约 20名同学分别到各省市收集资料 ;部分省市卫生厅的同志热情接待课题组成员 ;两位匿名评阅人曾对本文 初稿提出过修改意见 ,本人在此一并致谢 。

中国与非洲国家的友情故事

中国与非洲国家的友情故事

中国与非洲国家的友情故事自古以来,中国与非洲大陆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联系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深厚的友谊。

这种友谊不仅仅建立在经济和政治的基础上,更融入了文化和人民的日常生活。

以下,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故事,来展现中国与非洲国家之间这种独特的友情。

一、医疗援助,传递生命希望自上世纪60年代起,中国就开始向非洲国家提供医疗援助。

其中,最为人所知的便是派遣医疗队。

这些医疗队不仅为当地人民提供了急需的医疗服务,还帮助他们建立了完善的医疗体系。

在埃塞俄比亚,中国医疗队的故事被广为传颂。

有一次,当地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多名伤者被送到医疗队所在的医院。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况,中国医疗队的队员们没有丝毫退缩,他们迅速投入到紧张的抢救工作中。

在他们的不懈努力下,多名伤者的生命得到了挽救。

事后,当地人民对中国医疗队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他们纷纷表示,是中国医疗队给了他们第二次生命。

这种感激之情,也进一步加深了中国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的友谊。

二、教育合作,培育未来希望教育是国家的未来,也是中国与非洲国家友谊的又一重要领域。

多年来,中国通过向非洲国家提供教育援助、设立孔子学院等方式,帮助非洲国家提高教育水平,培育出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人才。

在肯尼亚,一所由中国援建的小学成为了当地孩子们的乐园。

这所小学不仅拥有宽敞明亮的教室,还配备了各种现代化的教学设备。

在这里,孩子们可以尽情地学习、玩耍,他们的脸上总是洋溢着快乐的笑容。

除了硬件设施外,中国还为肯尼亚等非洲国家提供了大量的教师资源。

这些教师们用自己的知识和爱心,为孩子们打开了一扇通向未来的大门。

他们不仅教授孩子们知识,还传递给他们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三、经贸合作,共谋发展大计经贸合作是中国与非洲国家友谊的又一重要支柱。

随着中非经贸论坛等机制的建立,中国与非洲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双方的合作领域也不断拓宽。

在尼日利亚,一家由中国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成为了当地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标 签】中国派遣医疗队,扎伊尔共和国政府,赴扎伊尔工作【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发文日期】1986-06-10【实施时间】1986-04-10【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详见附件)赴扎伊尔工作。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 三 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金沙萨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格梅纳的总医院。

第 四 条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中方每年赠送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药械(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

上述药械,在征得中国医疗队同意后,扎方医务人员可以使用。

第 五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扎伊尔的国际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他们从扎伊尔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不超过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及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交通费、司机由扎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定为:正、副队长、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七百美元。

医师、翻译每人每月五百美元。

上述费用由扎伊尔卫生部按季支付。

其中百分之五十支付美元;百分之五十按付款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扎伊尔货币付给。

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扎伊尔之日起至离开扎伊尔之日止。

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每季将生活费结算清单一式二份交扎伊尔卫生部,扎伊尔卫生部在收到清单十天内向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尔及利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尔及利亚工作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阿尔及利亚•【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公布日期】1980.07.09•【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阿尔及尔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尔及利亚工作的议定书(签订日期1980年7月9日生效日期1980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应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阿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百一十人组成的医疗队赴阿尔及利亚,其部门、职称与专业见本议定书的附表(称附表一)。

本附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除不可抗力外,中国医疗队每位成员在阿尔及利亚的工作时间定为两年。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与阿尔及利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阿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为便于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作出必要的努力。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在医院和医院所属机构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让也哈、赛义达、赫利赞、马斯卡拉、赞那地、阿里斯、盖尔玛、梅迪亚。

第五条阿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用具、敷料、化学试剂和药品。

中方提供阿方没有的、在中国生产的中成药、针灸用具和其它的用具、器械。

这些物品由中国医疗队保管。

第六条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物品以及为满足中国医疗队成员个人所需的中国食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尔及尔港。

阿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阿尔及利亚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七条阿方付给每位中国医疗队员免去一切税收、社会保险或其它费用的月净生活费如下:--医生、专科医生和牙医:4,500第纳尔--护士和医疗队秘书:2,500第纳尔翻译、炊事员、司机的生活费由中方负担。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阿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阿尔及利亚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阿尔及尔哈马尼路1号阿尔及利亚对外银行开设的420·735(F)号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合作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几内亚比绍•【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公布日期】2006.06.28•【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比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为加深和发展双边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规定双边在卫生领域合作的总原则。

第二条应几比方的邀请,中方同意派遣由8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具体人员科别见附件)。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几比方开展医疗工作(但不承担法医方面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四条中国医疗人在西芒·门德斯医院开展工作。

第五条几比方的义务是:1、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几比方工作所需的设备、药品、敷料、缝线、化学试剂、医疗器材和医院用家具;2、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

3、负责办理第六条第2款所述药品和设备,和其他物品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免收各种税款;4、免收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的一切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中方的义务是: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2、中方每年向几比方赠送3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所赠药械有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3、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中国至几内亚比绍的往返国际旅费;4、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的交通工具(包括燃油及维修),电话安装及电话费,住房的水电费用;5、负责将本条第2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集体使用的家电、交通工具和队员个人物品由中国或第三国运至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并负担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多哥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多哥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多哥•【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公布日期】1995.01.20•【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洛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多哥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一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多哥从事医疗工作,其医务人员的专业将由两国政府共同确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培训多方医务人员,使两国的经验和技术相互交流和传授。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将与多方医务人员紧密合作,以便圆满地完成本条第一节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分别设在洛美中心医院附属救济医院和卡拉新医院。

在新医院正式开诊之前,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临时确定在卡拉地区中心医院。

医疗队从地区中心医院向新医院转移将根据两国政府共同确定的时间逐步进行。

第四条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分地赠送给多哥,并由医疗队在多哥主管部门监督下管理和使用。

其它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方提供。

第五条医疗队员赴多哥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工资和伙食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医疗队员回国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电冰箱)、交通工具(包括司机、汽车和燃油)、国内电话费及药品、物资的运输费由多哥政府负担。

第六条医疗队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多哥政府将免征他们的一切直接税捐,并为他们执行任务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条多哥共和国政府免征由中国运往多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日常生活用品)的各项税捐。

第八条医疗队员享受中国政府和多哥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医疗队队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应尊重多哥共和国政府的法律以及多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科摩罗•【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公布日期】1994.01.29•【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莫罗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的议定书(签订日期1994年1月29日生效日期1994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应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科别及人数为:外科二人、眼科一人、耳鼻喉科一人,翻译一人(工作六至十二个月)。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科摩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昂儒昂岛洪波医院。

第四条科方为中国医疗队每人无偿提供一套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空调、冰箱、煤气灶、炊具和家具)、水、电(每两个月为每套房子提供30000科摩罗法郎),并为医疗队提供交通及一部电话。

第五条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科摩罗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工资、办公费。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期间,科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一切税款,包括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实行与科方医生相同的工作时间。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科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或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休假)。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科摩罗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科摩罗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科方保证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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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
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标 签】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议定书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
【发文日期】1988-07-10
【实施时间】1988-07-1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相关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
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
意派遣由二十九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尼日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
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以及尼亚美产科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尼方供应。为保
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尼方赠送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由医疗
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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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至尼日尔。尼方将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方便,并发给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及其
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住
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
活费(其中百分之五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旅差费由尼方负担。

生活费标准:
队长、副队长、各科主任 94000西非法郎
主 治 医 生 80000西非法郎
医 生、译 员 67000西非法郎
司 机 53000西非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尼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尼
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尼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
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
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尼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
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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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如尼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
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邢 耿 阿莱莱·哈吉·哈比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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