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一、填空题1、2013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安监总煤字()135号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自()年()月()日起执行。
2、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的基础上,从煤矿()开始,直到()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4、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和(),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5、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年至少进行()次。
6、井工煤矿应根据()、()、()、()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7、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和()4种类型。
8、煤层稳定性以()和()划分,采用()和()结合的方法确定。
9、薄煤层以()为主,()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为主,()为辅。
10、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分()划分地质类型。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组织审定。
11、煤矿地质类型每()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2、矿井地质勘探按其目的不同,分为()、(、()和()等四类。
13、矿井地质勘探应遵循()先于(),()先于(),()先于()和物、钻、巷探相结合的原则。
14、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臵应坚持(),且与()工程结合。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
15、煤矿必须备齐()、()、()和()等地质资料。
16、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内容(),每()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17、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和()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Meikuang Dizhigongzuo Guiding Shiyi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2014年7月22日前言煤矿地质工作是在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直接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地质工作,是煤田勘查工作的继续。
我国煤矿分布范围广、地质条件复杂,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中,约有60%~70%为冒顶、瓦斯爆炸、突水等事故,而所有这些事故都与煤矿井地质工作有很大的关联性。
煤矿生产实践和大量的事故教训业已证明,煤矿地质工作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和解决煤矿建设和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地质问题。
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煤矿设计、建设、生产都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地质工作贯穿于煤矿建设-生产-闭坑的全过程,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坚持为煤矿建设和生产服务的方向。
煤矿地质工作是通过观测、探测、分析等,研究和解决煤矿建设和生产中所出现的各类地质问题的技术工作,并为煤矿建设和生产提供准确而完备的地质资料,有效的煤矿地质工作是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的前提工作。
煤矿地质工作的开展根据煤矿不同地质条件,按照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在煤矿实际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开展实时的地质工作,及时指导调整煤矿建设和采掘设计,指导工程施工,合理调整煤矿建设和生产计划等,可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合理设计和开采,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增强煤矿防灾抗灾能力,提高煤矿生产效率、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我国煤矿和相关单位一直沿用原煤炭工业部1984年颁布实施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和1983年颁布实施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
两部规程凝聚了老一辈煤矿地质工作者的心血,其在指导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煤炭工业体制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煤矿开采地质条件变化和新的标准及规范颁布等原因,现行规程已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的需要,修订势在必行。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培训考试题参考答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培训考试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B
2、D
3、C
4、A
5、B
6、C
7、C
8、A
9、B 10、B
11、D 12、B 13、C 14、D 15、D 16、D 17、B 18、B 19、D 2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多选、少选不得分)
1、A、B、C、D
2、A、D
3、A、B、、C、D
4、A、B、C、D
5、A、B、C、
D 6、A、B、C 7、A、C、(或B) 8、B、D 9、A、B、C 10、A、B、C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3月1日
2、中等
3、定性
4、5
5、可采性指数,煤厚变异系数
6、专人
7、2天内
8、估算
9、采掘部门,矿井总工程师10、走向、倾向、倾角 11、一个月,30日内 12、瓦斯地质图,采掘 13、变质岩,沉积岩 14、地下水 15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名词解释(3分)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五、简答题(7分)
煤矿有哪些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2014年5月6日。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解读专题培训课件2024.3

第十一条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以断层、褶曲、岩浆岩 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 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 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主要包括:
1. 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2. 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 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曲。 (二)中等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 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 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主要包括: 1. 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曲,或伴有一定 数量的断层; 2. 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 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 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 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主要包括: 1. 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 2. 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 发育; 3. 紧密褶曲,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 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主要包括: 1. 紧密褶曲、断层密集; 2. 形态复杂的褶曲,断层发育;
无 水力联系; 地质构造简 单, 矿附近有地表水体, 但距地表水体较远 煤矿附近有地表水 体,地表水与地下
构造断裂对露天煤矿 的充水作用 甚微;含水层 不发育,不需要疏 干;边 坡岩层岩性坚硬,软弱夹
,地表水与 地下水水力联系不密切,含 水 层补给条件较差;地质构造中 等,煤
水有水力 联系;地质构造复杂,或煤 层上部被较厚的松散含水层 覆盖;含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煤矿 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设立地测部门并配齐所需的地 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 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 ,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 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 展煤矿地质研究,积极推进矿地质透明化, 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 年至少进行1 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地质详细规定

煤矿地质详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原因,立即处理煤矿地质灾难,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相关单位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汇报基础上,从煤矿基础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该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估计预报、保障安全”标准。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关键任务包含:(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结构、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它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改变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多种隐蔽致灾地质原因,做好对应估计预报工作。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和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责任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置地测部门,配置所需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应配置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责任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收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最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主动采取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停提升煤矿地质工作技术水平。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依据地质结构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它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依据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地质结构复杂程度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煤层稳定程度稳定和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80%及以上,其中稳定煤层资源/储量所占百分比大于40%稳定和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60%~80%(含60%)稳定和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40%~60%(含40%)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60%及以上瓦斯类型煤层瓦斯含量小于4m3/t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m3/t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或根据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其它开采地质条件顶底板顶底板平整,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顶底板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倾角8°以下8°~25°(含8°)25°~45°(含25°)45°及以上其它特殊地质原因通常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偶有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煤层大面积遭受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注:1.地质结构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要求第十一条实施。
最新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详解培训课件
• 由此说明包括所有煤矿山,也就是说包括了井工开采与露天开采。
• 所以在本次修订中讲《矿井地质规程》名称修改为《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煤矿”
• 在《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中明确了矿井仅指地下开采的煤矿 。
➢ 第一章 总则(增加3条):
•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 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人开采都对煤矿地质条件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
4、 规范规定的更新替代
(1)原1984年实施的《矿井地质规程》中依据的《矿井水文规程》( 1986)已经被2009年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所替代。 (2)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储量分类方案早已作废,被1999年发布的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所替代,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也已经变更,具体体现在2002年的《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DZ/T02152002)中,这就使得《矿井地质规程》相关内容无法可依。 (3)本《规定》新增的关于瓦斯地质问题采用2009年颁布的《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定替代1995年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 5、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 适用范围: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十章 附则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 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 时废止。
2、煤矿经济类型多样化:
企业经济类型的变化给煤矿 单一的投资模式、经济效益 需求发生变化,使得规程不 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煤矿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质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地质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研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煤矿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原则;(三)完整、连续性原则;(四)安全、保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煤矿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由矿地质科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第五条地质科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负责地质资料档案的鉴定、统计和上报工作;(四)负责地质资料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一)负责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地质资料;(二)负责对地质资料档案的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协助地质科做好地质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地质资料档案的管理第七条地质资料档案的收集:(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科研、管理等需要,收集各类地质资料;(二)收集的地质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地质资料档案的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地质资料进行分类;(二)对每份地质资料进行编号、登记;(三)整理后的地质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登记的要求存放。
第九条地质资料档案的归档:(一)地质资料归档前应进行鉴定,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二)归档的地质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登记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条地质资料档案的保管:(一)地质资料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防潮、防尘、防虫蛀、防盗的专用档案室;(二)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蛀等设施;(三)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地质资料档案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第十一条地质资料档案的利用:(一)地质资料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进行;(二)档案工作人员应做好档案利用登记工作。
煤矿地质工作管理制度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煤矿地质工作管理制度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煤矿地质工作管理制度更好的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地质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地质、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执行行业和企业制定的技术规定和实施细则等。
2、生产技术部,按业务联系制度,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为矿井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3、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督促煤矿企业对掘进前方有疑的老窖,采空区、积水区及__揭煤时,煤矿地质人员必须提交钻探设计,报告地测副总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交给施工单位编制打钻及安全措施。
4、督促煤矿企业在施工单位打钻前,地测人员必须标出打钻方位及倾角开钻后进行跟班并复查其钻孔方位及倾角是否正确。
在跟班过程中严格记录煤岩层及瓦斯、水等的变化情况,钻探结束后及时分析有关资料,提出施工意见,并在图上及现场标定控制距离。
5、采掘巷修工作面突然遇层位变化或地质核定断层突水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下井,观测收集、分析资料、编制图件,提出处理意见,向分管副总和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施工单位对地测部门所进行的观测工作应提供方便,配合其工作(如打探眼等)。
6、必须根据掘进度和设计工作面范围,研究分析地质资料,现场编录紧跟迎头,提供的地质资料必须满足采掘设计的需要,若因地质资料不可用,造成工程返工或浪费的须认真分析总结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7、负责查明矿井各种充水因素和周边小煤窖情况,为制定防治水措施及合理布置采面提供依据。
防治淹井及小窖越界开采威胁矿井。
8、负责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供危及人身和矿井生产的自燃或人为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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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 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 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 适用范围: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十章 附则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 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 时废止。
• 由此说明包括所有煤矿山,也就是说包括了井工开采与露天开采。
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原《规程》强调:研究与解决煤矿 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 生产建设的需要。 ◆本次《规定》强调:查明隐蔽致灾 因素,处理灾害,预防事故。
➢ 主要任务: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 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2、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新增)。 3、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 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4、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 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5、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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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本规定由国家煤炭局制定,实施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
二、宗旨
本规定的宗旨是保障和改善煤矿地质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促进煤矿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煤矿地质勘查、评价和开发的科学化、精细化。
三、责任
1、煤矿企业:煤矿企业要负责煤矿地质勘查、评价、开采和弃矿环境保护等工作,制定煤矿地质施工技术规程,组织煤矿地质工程安全评价,开展煤矿地质调研,持续改进和提高煤矿地质开采安全技术水平。
2、地质管理部门:地质管理部门要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审批,以及煤矿地质评价、开采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煤矿地质工作
1、勘查:煤矿企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煤矿地质勘查,进行煤层、井筒、瓦斯含量和煤层变形等勘查,以收集煤矿地质信息,为制定煤矿开采工艺参数奠定基础。
2、评价:煤矿企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煤矿地质评价,开展煤炭资源与矿产量评价,对煤层构造、瓦斯含量、煤层变形等情况进行评价,以及对开采技术条件和技术措施进行评价,预测及时发现煤矿隐患,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3、开采: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地质勘查、评价结果,制定、修
改煤矿地质施工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煤矿地质施工,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地质把控,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4、矿井环境保护:煤矿企业应在煤矿开采工作中,注意水文地质环境、空气环境和土壤环境等保护,采取避免污染、减少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扩散、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保护煤矿环境,减少煤矿对环境的影响。
五、安全
1、技术安全:煤矿企业应重视煤矿地质工作安全,提高煤矿地质工作技术水平,按照规定的安全设施标准、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防止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煤矿地质工作安全。
2、岗位安全: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煤矿地质工作岗位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和安全考核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岗位安全的管理作用,以确保煤矿地质工作的安全。
六、实施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煤炭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