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章和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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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2.2 劳动合同的内容2.3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3.1 劳动合同的履行3.2 劳动合同的变更3.3 劳动合同的续延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劳动合同的解除4.2 劳动合同的终止4.3 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第五章:特别规定5.1 非全日制用工5.2 劳务派遣5.3 集体合同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6.1 劳动争议的调解6.2 劳动争议的仲裁6.3 劳动争议的诉讼第七章:监督检查7.1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7.2 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7.3 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8.2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责任8.3 其他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9.1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日期9.2 过渡性规定9.3 特别说明第十章:签字盖章10.1 甲方(用人单位)签字盖章10.2 乙方(劳动者)签字盖章10.3 签订时间和地点请注意,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法的目录示例,并非实际法律文本。

实际的劳动合同法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特制定本法。

1.2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

1.3 基本原则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不得对抗第三方。

2.2 劳动合同的内容2.2.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2.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2.2.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2.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2.5 劳动报酬;2.2.6 社会保险;2.2.7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2.2.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第一章:总则本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解除1. 劳动合同解除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2. 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劳动者自愿辞职、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期满等。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一节:劳动报酬的确定1. 劳动报酬应当公平合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是货币支付、实物支付或者其他形式。

第二节:劳动报酬的支付1.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支付凭证。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一节:劳动时间1. 法定劳动时间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应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保障合理的工作休息时间。

第二节:休假制度1.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病假等休假权利。

2. 休假期间,劳动者享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和保障。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一节:劳动安全与卫生1.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 劳动者有权拒绝危害自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任务。

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1.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应当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未成年工应当接受教育培训,不得从事超出其身心承受能力的劳动。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1. 设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

2.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和工作原则应当公正、公平。

第二节: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1.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以上为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的官方版全文,供参考使用。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保险福利;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和维护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提供劳动合同,并保留劳动合同的副本。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不终止;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有紧急任务的,可以约定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劳动合同修改、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十日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双方不再续订或者继续履行的;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或者全面停工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待遇。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七条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明确技术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使用,或者双方就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社会生产力。

第五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

第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技术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一)技术转让合同;(二)技术开发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五)技术培训合同。

第九条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使用,受让方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合同。

第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双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委托方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服务,委托方支付服务费的合同。

第十三条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培训服务,委托方支付培训费的合同。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三)合同标的明确,技术成果权属清晰;(四)合同价款或者使用费确定;(五)合同当事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五条订立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成果;(二)保证技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四)保守合同秘密;(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1.12.13•【文号】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8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3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全文

2023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全文2023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和依法订立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平等享有劳动保护权和利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实习合同等形式。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工作需要以及劳动者的意愿,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并免费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工具和设备。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采取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方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协商一致、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破产等法定情形。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义务,包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

第四章:劳动保护和争议处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并采取措施防止劳动者的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和平手段解决,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02•【文号】•【施行日期】1993.09.0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加强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解读(官方版)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解读(官方版)引言本文是对2024年最新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全文进行解读,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以确保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章总则劳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内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期限、试用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该章节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和调整方式。

此外,还规定了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假本章详细说明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的安排。

包括法定工时、加班、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该章节重点关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等内容。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本章详细说明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解除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劳动争议解决该章节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本章详细说明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结论以上是对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的最新解读,该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在遵守该法律的前提下,合理落实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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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概论合同与在座的每一位伙伴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当今社会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

举例:各位同学到超市购物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以后毕业贷款买房的话会与银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到停车场停车会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等等.无论你是否在意,合同就在你的周围,你每天的生活都是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各种合同关系中进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平等主体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呢?✧答案:县政府与酒厂的地位不平等,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该行为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二、合同的种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判别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买卖、租赁属于双务合同,赠与属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判别依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而无偿合同多为单务合同)✧3。

其他分类(有名与无名;要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与不要式;主合同与从合同等)✧第二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法条第3条)✧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三,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这种真实意思只能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形成。

✧✧2。

公平自愿原则(法条第4条、第5条)✧所谓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3。

诚实信用原则(法条第6条、第8条)✧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要遵循诚信原则.✧第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第四,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第五,在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要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

✧✧4.合法性与公序良俗原则(法条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二,合同主体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件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回答有没有合同的问题.二、合同成立的要件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商业贸易中称要约为发盘。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二).要约的构成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做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三)。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四).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和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五)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可见:我国法律采用到达主义.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六)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亦称承诺期限.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撤回之意思表示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时生效。

要约撤回生效,要约不成立。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章合同的成立(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之意思表示.撤销仅限于未被承诺的要约,若要约已获承诺,合同成立,要约已构成合同意思,自然不能撤销。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八)不得撤销的要约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九)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5)承诺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三)承诺的效力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故确认承诺的生效时间,即为认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承诺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

(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1)承诺的迟到即迟发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逾承诺期间所发出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不能成立合同,而被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延即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是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因传达障碍或其他原因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的承诺.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二章合同的成立迟延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都是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只不过迟到的承诺是由于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而迟延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但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在学理上往往将迟到的承诺称为一般迟延的承诺,而将迟延的承诺称为意外迟延的承诺,因为意外迟延的承诺常常是由意外的原因引起的。

(五)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案例1: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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