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具有合理性理由
从伦理学浅谈安乐死的合理性

从伦理学浅谈安乐死的合理性摘要: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安乐死这一新观念在中国传播,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对这个话题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它涉及到法律,社会学,医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本文将从伦理方面来说明安乐死的合理性。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何为安乐死?这个名词最早源于希腊文。
用中文来解释的话它的意思为“幸福的死去”。
其在现代医学里可解释为,已没有被治愈希望的病人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经过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和医生的最终认可后,采取一种能让病人免受生理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的方式结束病人生命的一种医学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安乐死的适应范围是精神和躯体极度痛苦的濒死者。
由此可见,安乐死的本意是让患者安乐的离开,而不是授人以死。
安乐死解决的问题不是生存还是死亡,而是濒死者以什么状态死亡。
安乐死使濒死者避免了死亡前要遭收的身体上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维护了患者死前的尊严。
目前,在欧美部分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世界范围内也有多个国家准备将安乐死纳入合法范围,安乐死合法化已成为国际社会颇具影响力的趋势。
[1]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指医生使用药物等医学手段加快结束患者痛苦的生命。
被动安乐死指医生停止进行抢救行为而仅进行适当的维持治疗或者撤除所有的治疗。
但是无论是主动安乐死还是被动安乐死的前提都是濒死病人要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在濒死病人或家属的请求下才得以实施。
值得一提,国内不少医疗单位实际上应许多患者或者家属的要求下,被动安乐死在临床上已在实施。
由患者像医护人员提出请求实施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称之为自愿安乐死。
若患者从未表达过想要实施安乐死的想法,而是家属通过病人情况要求医生根据病人患病的实际身体情况决定给予患者安乐死称之为非自愿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主要针对的是婴儿、昏迷不醒的病人、精神病患者和能力低下者等人。
非自愿安乐死在现在社会中所面对的伦理、法律问题更多更复杂。
安乐死辩论

我方不赞成安乐死1.有更多更好的方法来减轻生命之苦。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有更多更好的方法可以减轻生命之苦。
如果人们觉得自己身患绝症,常常只有两种选择:在病痛之中死去或是接受安乐死,平静且快速地离开人世。
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还有另一种选择:那就是足够的关怀和爱, 比如现在有生命关怀等,有案例证明他们对临命终人进行关怀后,病人安详离开人世。
上文已提到,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最大的恐惧并非生理上的疼痛,而是害怕成为家人的负担,害怕被家人放弃。
就像理查德-兰博顿医生所说:“只要病人感受到自己被关爱而不是别人的负担,只要他们的病情在可控范围之内,他们就不会对安乐死有诉求。
这不是安乐死合不合理的问题,也与安乐死是否让人接受无关,更不在于它是否实用或有效,这与安乐死本身毫无关系。
”此外,那些遭受病痛的人并非真正想要安乐死,更没有人会喜欢这个主意。
虽然这能够让他们像想要的那样平静地死去。
有时是主治医师影响了他们安乐死的决定。
2001年,荷兰外科医生Joke Groen-Evers接受访问时承认她以前曾支持安乐死。
和病人临终谈话时,她总会提及安乐死这一话题,据她估计,临终病人十有八九会要求安乐死。
但后来,她改变了观念,开始给予临终关怀,减轻病人内心的痛苦,也不再和临终的病人提及安乐死。
她发现,竟再没有病人要求安乐死了!她说:“如果你提及安乐死,他们就会要求安乐死。
如果你给予的是临终关怀,他们也会做出更好地选择。
”2.要求安乐死并不代表病人想要结束生命,他们只是困在一张自欺欺人的网中。
在那段艰难的日子里,特别是直面死亡时,病人的内心是很脆弱的。
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了解自己的现况,而这恰恰影响着他们的决定。
许多人以为,病人是承受不了病痛才会要求安乐死,而事实上,是对未知的恐惧让他们做了这个选择。
病人担心自己疾病缠身的结局,包括活下来的可能性(事实上往往生不如死),还有最重要的是害怕给亲人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美国俄勒冈州的一项调查,66%的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他们不想成为别人的包袱。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如果一个人因疾病或痛苦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他们的自由选择,社会应该尊重并支持他们的决定。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许多患有绝症或慢性疾病的病人经历着极大的痛苦和折磨,他们的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没有希望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痛苦,也可以减轻家人的负担。
正如美国作家艾瑞尼·诺克所说,“安乐死是对病人的一种怜悯,是对病人和家人的一种关怀。
”。
最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允许安乐死,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并且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安乐死的程序合法和安全。
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允许安乐死并不会导致滥用,反而可以为病人提供一种有尊严的死亡选择。
综上所述,应该允许安乐死,因为这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并且已经得到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实践。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违背了医德和伦理。
作为医生,他们的使命是救治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医生的角色发生严重扭曲,可能导致滥用和医疗道德的混乱。
正如美国医学伦理学家尼尔·普斯所说,“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护理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
其次,安乐死存在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有可能出现滥用的情况,包括家人或医生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病人的经济负担或者其他动机。
这将对社会的道德和价值观产生严重的冲击,也会对弱势群体造成伤害。
正如法国哲学家亚尔·雷加尔德所说,“安乐死的合法化将导致社会的伦理崩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将受到威胁。
”。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削弱对患者的关怀和治疗。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如果一个人因疾病或痛苦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一种尊重个体自主权的表现。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权利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做出决定,只要不伤害他人。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对自己生命的选择。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让人痛不欲生,痛苦不堪。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离开人世,这是对病人的一种解脱。
正如荷兰医生艾尔斯·范·杜宾所说,“安乐死是对病人痛苦的一种解脱,是一种仁慈的行为。
”。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
在一些情况下,医生可能会面临道德困境,不知道是否应该帮助病人结束生命。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病人提供帮助,避免了医生因此而面临法律问题。
正如美国作家厄尼斯特·海明威所说,“医生应该有权利帮助病人结束他们的痛苦。
”。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容易滑向滑坡。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很难控制滑向滑坡,可能会导致滥用。
比如,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家庭负担或者财产纠纷,这将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列侬曾经说过,“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很难控制其滑向滑坡。
”。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伤害医生的职业道德。
作为医生,他们的职责是尽力救治病人,而不是帮助病人结束生命。
如果允许安乐死,将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提出挑战,可能会导致医生放弃治疗病人而选择安乐死。
正如美国医生伊丽莎白·科比所说,“医生的职责是救治病人,而不是帮助病人结束生命。
”。
最后,安乐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导致人们对生命的轻视,进而影响社会的价值观。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一旦人们对生命的尊重消失,社会就会陷入混乱。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对于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处于极端痛苦中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以成为他们的最后一种解脱。
首先,安乐死符合患者的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
正如伦敦政治家约瑟夫·查姆伯兰所说,“如果我们认为生命是属于个人的,那么个人也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不必要的痛苦中得到解脱,这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其次,安乐死也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患有绝症的患者来说,他们的家人和社会也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如果允许安乐死,患者和家人可以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宽慰,同时也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正如荷兰作家海伦·范·罗伊所说,“对于那些不得不面对死亡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慈悲。
”。
最后,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允许安乐死,并且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安乐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患者的权利,同时也可以避免滥用。
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安乐死,让患者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会面临着患者和家属的压力,甚至医生的道德困境,导致滥用的可能性。
正如美国作家玛丽琳·弗格森所说,“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风险在于可能会导致患者和家属的滥用,甚至可能会成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削弱对患者的关爱和治疗。
如果社会和医疗机构都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合法的选择,可能会减少对患者的关爱和治疗,导致他们放弃治疗的可能性增加。
安乐死不应该成为对病人的放弃,而是应该加强对病人的关爱和治疗。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安乐死是对医疗和关爱的放弃,我们应该加强对患者的关爱和治疗,而不是让他们放弃治疗。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幸患上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无尊严和痛苦中结束生命。
如同美国作家厄尼·海明威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他自己的死亡方式。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人们在面对无法治愈的疾病时有一个合法的选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对于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来说,继续接受治疗只会增加医疗资源的浪费,而且也无法改善他们的状况。
因此,允许安乐死可以让医疗资源更好地分配,让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人得到更好的关注和照顾。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少家庭的负担。
很多人在患病的亲人面前感到无助和痛苦,而且长期的治疗也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如果合法化安乐死,家庭可以在病人的痛苦得到缓解的同时,也能减轻自己的负担。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给患病的人以及他们的家人带来更多的选择和自由,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自己的私利。
比如,一些家庭可能会在老年人生病时选择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就变成了一种不人道的手段,违背了其初衷。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使命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生命。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可能会面临道德困境,甚至被迫执行一些不符合自己职业道德的行为。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给患者和家人带来心理负担。
对于患病的人来说,知道自己可以选择安乐死可能会让他们感到更加孤独和绝望。
而对于家人来说,也可能会面临着是否应该同意亲人进行安乐死的艰难选择。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以及给患者和家人带来心理负担。
因此,我们不应该允许安乐死的存在。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选择。
许多患有绝症或严重疾病的患者在病痛中挣扎,他们的生活质量已经严重受损,而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
就像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死亡是最大的慰藉,因为它使我们可以逃脱一切痛苦。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不必要的痛苦中解脱,这是一种对人的尊重和关怀。
其次,安乐死合乎道德和伦理。
美国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曾说过,“一个人总是应该在他认为最好的时候离开。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方式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
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比如荷兰和比利时等,这说明安乐死是一种受到法律认可的行为。
最后,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压力。
在一些国家,医疗资源本就紧张,而一些绝症患者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和治疗,这不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也增加了医疗系统的压力。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不必要的治疗上节省资源,让更多的医疗资源用于那些有可能康复的患者身上,这对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
综上所述,允许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道德和社会利益的选择,因此应该被允许。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容易滑向滑坡。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会面临滥用的风险。
比如,一些家庭可能会因为经济负担或者家庭矛盾而推动患者选择安乐死,这是对患者权利的侵犯。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一旦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就会难以控制后果。
”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为。
其次,医学技术的发展可以缓解病痛。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原来被认为绝症的疾病现在都有治愈的希望。
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让一些患者过早放弃治疗的机会,这是对生命的一种浪费。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说,“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去拯救它。
”。
最后,安乐死可能会破坏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
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正方观点名词解释:安乐死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目前医学界对“安乐死”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不过在操作层面,主要可分为[1]: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按病人要求,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
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被动安乐死是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以荷兰为例,目前荷兰要执行安乐死,须出自病人意愿,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2]德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
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
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疗希望的人。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安乐死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
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现在由我来为大家作总结陈词。
古人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贵我双方不才未曾生于忧患,但是百年过后,难免身体抱恙,痛苦难当,那时若还不能合法的死于安乐,未免太过悲剧了。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请让我指出对方辩友精彩辩论中的一些漏洞:第一,认为人是社会人,出于义务不应该自私的选择安乐死的观点有失偏颇。
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难道在为社会慷慨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之后,在痛苦的生命最后时光,还不能平静的死去,还要为他人着想吗?您持此观点是不是太残忍了呢?第二,缺乏人文关怀。
对方辩友提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学发展的止步,且不论安乐死对医学发展究竟有多大阻碍,只是那把垂死之人,痛苦之人当做医学实验的小白鼠,为了医学发展而发展医学的行为,就着实让人胆寒。
第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对方辩友讨论的被安乐死的问题,以及安乐死应用中的不规范情况,事实上这些情况仅仅只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并不能决定安乐死本身的合法性。
就像正当防卫很容易就防卫过当,但是能说正当防卫不合法吗?最后我想再次申明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原因。
第一,法律上安乐死符合法律规范,虽然安乐死的结果和杀人罪一样是致人死亡,但实质却有着本质区别,无论是从安乐死的主客体医生和病人来看,还是从其主客观来看,安乐死都应当属于正当的医疗行为。
第二,社会上客观需求的不断增长呼唤着安乐死的合法化。
面对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合理或者是荒唐的安乐死案例,我们应当积极面对而不是消极逃避,规范社会行为,也正是立法的意义所在,从这方面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第三,人权上个人有生命自决权。
使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独立人权的尊重。
生命是人最宝贵的财富,而人无疑拥有对自己财富的决定权。
既然临危病人可以决定自己财产的分配,那为什么不能选择自己生命结束的方式?诚然我们要劝说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但是当病痛折磨己身而生的希望渺茫,我们又凭什么剥夺他平静死亡的权利?第四,人文上安乐死是一种维护病人人格尊严的人道行为,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
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
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后来,安乐死问题又引起广泛的兴趣,这主要来自医学本身。
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
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
现在人体的许多功能都可以用人工的方法维持;同时,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
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
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
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
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②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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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具有合理性的理由
主要来自叶冠志同学赞成安乐死的大前提是,每一个过敏都有着良好的医疗保障,具有完善的缓和医疗措施,并且对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完善和规范。
即在尊重中国现实的前提下提倡安乐死。
1.生存权利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为让病人减少痛苦,早日脱离苦海,而且死亡也迫在眉睫,当病人有强烈意愿以死亡来解决痛苦时,应可以允许医师刻意以死亡来终止病人的生命,可避免生活质量更恶劣和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2.对家庭有利病者的家庭、亲人也都是很痛苦的。
因为日夜陪伴着病者,亲眼目睹病者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痛苦,亲人自己身体上和心灵上的痛苦,并不比病者轻。
比病者更为痛苦的是,还要忍受病者的伤害。
因为痛苦难耐,性格脾气变得暴躁,病者常常会伤害到家人。
可忍受总是有限度的,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
家人忍受的时间长了,脾气性格也会变得暴躁,最终发泄出来,以暴对暴,恶性循环。
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甚至走向不可想象的极端。
绝大多数家庭都会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最后债台高筑而陷入苦难的深渊,可到头来,又往往是人财两空,最后,留给家人的是,丧失亲人和负债累累的双重痛苦。
3.以下
约翰·密尔提出了一条著名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法律理由)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在自己享有自由的过程中侵犯到了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他人才有权要求停止其行为。
结合安乐死这一问题来看,当我们处置自己生命的时候,我们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没有伤害了别人的利益,那么我们为了减少自己所受的无谓痛苦而结束自己的生命没有什么过错。
现代社会的人们认为,衡量生命的好坏不再在于生命数量的多少,而在于生命质量高低。
我们不应该只追求于生的舒服,而且还要死的安乐。
(理由1)培根早在《新大西洋》中指出:“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们的痛苦和悲伤。
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们的健康,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让医务人员眼睁睁看着明知无法挽救的病人每日都遭受病痛的折磨,这就符合所谓人类尊严的伦理道德原则吗? 对病人的家属来说,在面对自己的亲人完全没有恢复可能、在已死去了的灵魂的状态下继续生存,也明显缺乏社会意义。
病人的家属不但要忍受精神上的痛苦,并且还会背负着经济上的巨额负担。
所以,对于在目前根本就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来讲,让他在没有痛苦中适
时地结束其生命,免除不必要的痛苦,这才是人类应有的道德。
在有限的医疗资源面前,我们必须有所选择。
对于一些目前我们还不能治愈的病人,而患者又因无法忍受其痛苦,主动要求安乐死的情况下,我们就应当同意患者的请求,为其实施安乐死。
这样,我们可以节约有限的社会医疗资源,对社会的医疗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对疾病的资料研发上来,加快对疑难病症资料手段的更新和新药的研制。
(理由2)而如果我们仍一意孤行,投入大量的医疗资源来维持一些早就没有意义的生命,不但将造成医疗资源的紧张,而且将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担。
实行安乐死符合现代人道主义。
(理由3)现代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
人类希望优化自身,不仅需要“优生”,也需要“优死”。
安乐死不是“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死亡时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解决死亡的质量问题。
所以,安乐死的本质是驾驭消除痛苦的机制和规律,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消除痛苦,使死者死得安乐,是优死。
优死,是人类死亡方式的文明与进步的象征,是理性的觉醒,是可喜的理论升华。
对于一个身患绝症、无法治愈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临死患者,其生命价值与生命意义即将不存在,他要求解脱临终前的巨大痛苦,与其让他倍受折磨、受尽痛苦而死,不如按其愿望实施安乐死,让他怀着高雅与尊严笑着告别人世。
这是对他要求死亡权利的尊重,是对“好死不如赖活”传统观念的否定,更符合现代人道主义。
实行安乐死是对患者的尊重,是为患者着想。
(理由5)传统的医德认为医生的医德是救死扶伤,对于垂危病人,不管其情况如何,都要想方设法抢救,这样医生才尽职尽责。
然而这样做的后果常常是忽视了患者本人的意愿,忽视了患者倍受病痛折磨的现实。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人们对生活数量的要求向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也给传统医学价值观带来巨大冲击。
传统的医德只讲义务,而现代医德则更注重价值,注重病人的尊严和权利。
美国一位92 岁高龄的女病人需做胃溃疡手术,但病人拒绝手术,医生仍坚持手术,结果病人手术后吃尽苦头,中风而亡。
实施手术的医生自责:“我战胜了胃溃疡,但打败了人道地照顾临终病人的一仗。
”
实行安乐死并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
(辩驳理由)(1)现代医学的发展,不是仅靠
抢救重病患者才得到发展的。
医学的发展和临床研究是有一定联系的,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绝对的,很多医学上的成果是先在实验室中研究出来,然后再适用到临床的。
如果为了所谓的“医学进步”,而忽视患者不愿忍受的万分痛苦的客观事实,把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发现救命良方,这并不人道。
(2)即使安乐死合法化了,并不意味着每个绝症患者都会选择或者必然选择安乐死。
实行安乐死也并没有否定人们救助生命,没有否定为积极挽救生命所作出的种种努力及其成果,这些努力及其成果对于延长人的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拓展了患者选择的范围与空间。
(3)随着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请求“安乐死”的患者愿意将遗体捐献给医疗科研单位,这无疑会为医学研究提供更多的在疾病不同发展阶段的实物标本,促进医学发展。
(4)医疗科技水平确实日益进步,但是医学的进步没有阻止更为可怕的疾病出现,而且还不能从根本上解除顽疾带给患者的巨大痛苦。
艾滋病肆虐多年尚未降服,非洲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原因还不知晓的“埃博拉”病毒。
因此,承认现有医疗水平的不足,赋予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不仅尊重绝症患者的个人意愿,维护其人格尊严,而且能使我们更加清醒地正视医学的局限,加强医学研究,提高疾病防治水平。
(5)严肃对待安乐死,并不等于从根本上摒弃安乐死。
安乐死的原则是严肃的而非轻率的,必然要有权威的、科学的会诊与确诊,必然要有严格的、受到监督的法律程序和技术程序来保证其正确实施。
即使偶见个别误诊病例,也不能成为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登山、攀崖、赛车甚至足球、排球运动,都免不了会死人,为什么不去禁止反而深受人们热爱?
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社会责任的否认。
(辩驳理由)任何权利都是以一定义务为界限的。
在现代社会中,生命属于自己,也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和社会责任,比如,对子女的抚育,对老人的赡养、对爱人的呵护等。
任意处分自己的生命会导致人们轻视生命,甚至将其作为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对此,法律是绝对不能认可的。
但是,一个病入膏肓、痛不欲生的安乐死适用对象,已根本无力承担原有的社会责任,甚至反而会给他人带来更大的不幸、苦难和损害,如巨大的经济负担、沉重的精神压力、疲惫的体力消耗。
此时,他选择安乐死就谈不上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更不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而是停止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或尽量降低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损害。
“从法律上讲,请求安乐死的人,他们的生命中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即对他人的义务,要么这些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么义务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或无力履行这些义务。
”显然,这种情况下放弃生命比延续生命更有利于本人、他人和社会利益。
因此,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选择安乐死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也不构成对其社会责任的否认。
实行安乐死具有现代社会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价值也应该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
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不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不道德的。
对身患绝症且病痛难忍的临死患者不遵照其意愿实行安乐死,而是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不但是无谓地增加患者及其亲属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也是无谓地增加社会负担,这不具社会价值。
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地球资源的贫乏,使我们的医药资源处于珍贵而有限的状态。
当一个患者生命处于死亡边缘,忍受着无力克服的痛苦,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其疾病时,为维护其生命而花费极高的医疗代价,这是巨大的浪费和社会财力的错误分配,是一种社会效率的失调,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实行安乐死,让患者减轻病痛的折磨,让亲属得以解脱,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财富的消耗和浪费,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这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