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伟(男,28岁,无业)和李明(男,25岁,个体经营者)相识于一次街头聚会。
两人在闲聊中了解到彼此都有盗窃前科,且对盗窃行为有一定的兴趣。
经过一番密谋,两人决定共同实施盗窃,以期获得经济利益。
二、犯罪经过2019年6月,张伟和李明共同制定了盗窃计划。
他们选择了位于市区的一处居民小区作为作案目标,该小区内有较多高档住宅。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两人开始实施以下犯罪行为:1. 踩点侦查:张伟和李明在夜间多次前往该小区踩点,了解小区的安保情况、居民生活习惯以及重点目标的防范措施。
2. 分工合作:张伟负责在小区外围观察守候,李明负责在小区内部寻找作案目标。
3. 实施盗窃:在确定作案目标后,李明利用撬锁工具打开目标住宅的房门,张伟则在外围负责接应。
两人共盗得现金人民币5万元、高档珠宝首饰若干件、笔记本电脑一台。
4. 销赃分赃:两人将赃物变卖后,平分所得赃款,并约定今后继续合作。
三、案件侦破2019年7月,小区居民发现家中失窃,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监控录像,初步判断系盗窃团伙作案。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张伟和李明的作案时间和地点,并迅速将两人抓获。
四、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伟和李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且盗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案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张伟和李明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共同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一、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共同故意的犯罪与共同的故意犯罪——作为共同的故意犯罪的相互知晓的同时犯应得成立共同犯罪

共 同故意的犯罪与共 同的故意犯罪
一 一
作为共 同的故意犯 罪的相互知 晓的同时犯应得成立共 同犯 罪
பைடு நூலகம்
口吴强林
( 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上 204 ) 0 4 4
摘 要: 同犯罪不仅应该 包括通说所指 的共 同故意的犯罪, 共 还应 该包括被视 为共 同的故意犯罪 中的相 互知 晓的同时犯 。 关键词: 同犯罪 相 互知 晓的同时犯 共 同故意的犯罪 共同的故意犯 罪 意思联络 共
10 6
为 作为相 互知 晓 的同时犯 来讲 , 任何 一方 的 参 与决 意都会 对对 方有所 影响 , 会巩 周对 方 的犯 罪 决意 , 并会对侵 害 目标造 成更 大 的危
害。 那 么, 为共 同的故意 犯罪 的相 互知情 作 的 同时犯 是否 符合 共 同犯 罪 的成立 要件 ? 第一 : 主体 要件 无疑是 符 合的 。 第 二: 观要件 。 同犯罪 的” 同犯 罪 主 共 共
故 意” 是指 ” 同犯 罪人通过 主观意 思联络 形 共 成 的, 明知共 同犯罪行 为会 发 生危害 社会 的 结 果, 希望或 者放任 这种 结果 发生 的心 理 并 态度 。”21 [- 在量上 , 同故 意有两 个 以上 的 共 共 同犯罪 人 的故意 心理构 成 ; 质上 , 同 在 共 故意 使共 同犯 罪人加 深犯罪 认识 , 固犯罪 巩 意 志, 互之 间构成 不可 分割 的整体 。对于 相 相互 知晓 的 同时犯来 讲 , 论从量 还是 从质 不 的方面来 讲, 都符合共 同犯罪故 的本 质要求 。 因 为从共 同故意 形成 的心理 学依 据上 看 , 共 同故意 的形成 , 主要 是 由于” 各共 同犯 罪人具 有共 同 的不正 当的 需要 、 望 , 是产 生共 欲 这 同危 害行 为的 心理基 础 。[ ] ”3 从共 同犯 罪故 意形成 过程 来看 , 为人之 间 由于 这种 不正 行 当的需要和欲 望 , 形成心 理上的趋 同和一致 , 其” 此间相 互接 纳并导致 条件 反射 , 彼 引起 强 烈 共鸣 。这 种 条件 反 射和 心 理共 鸣 表 明心 理上沟通 的开始 , 各个 人的心理逐 渐接近 , 使 并具 备 了同化 的现 实可能 性 。”4 并 且, [] 行 为 人之 间 由于 共 同 的情感 意 识和 意 志 因素 的影 响 , 形成 意志 心理 的…致 。之 后 ,共 同 ” 犯罪 人之 间就 出现 了一种交 感效 应 , 体地 具 说 , 同犯 罪人在相互 感染影响渗透 同化下 , 共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共同犯罪中止理论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不仅涉及到多个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还关系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评价和处罚。
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犯罪人的“自动性”和“有效性”。
所谓“自动性”,是指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决定放弃犯罪;“有效性”则要求犯罪人的放弃行为必须能够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防止犯罪行为的既遂。
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性,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
例如,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想要中止犯罪,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中止犯罪的人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犯罪中止?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
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前提。
这意味着犯罪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其次,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的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再者,中止行为必须具有“自动性”。
这是判断共同犯罪中止的关键因素之一。
犯罪人的放弃行为应当是出于其自身的意志,而非受到外部强制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
最后,中止行为必须具有“有效性”。
即中止行为能够切实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防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这些构成要件的认定往往并非一帆风顺。
例如,对于“自动性”的判断,有时犯罪人可能会声称自己是因为害怕被抓获或者出于其他外在压力而放弃犯罪,但实际上其内心仍然具有犯罪的意图。
这就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供述、行为表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
对于“有效性”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什么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处罚

什么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处罚现实社会中,犯罪集团是社会危害性最⼤、最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那么,什么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处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处罚⼀、什么是犯罪集团《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三⼈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要分⼦;2、有共同的⽬的、计划、分⼯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3、犯罪集团组成的⽬的,⼀般是为了进⾏⼀种或⼏种需要较多的⼈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处罚《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即犯罪集团中的⾸要分⼦;⼆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即除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犯罪分⼦是否起主要作⽤,应从主客观⽅⾯进⾏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或者缩⼩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即除了对⾃⼰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承担刑事责任。
但⾸要分⼦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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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故意

一 的犯罪行 为 ,共同导致危 害结果 的发生 。共 同犯 罪故意是犯罪故 意 完备的共 同犯罪制度 奠定 了理论基 础 ,至今成为我们理解 中国封建刑
的一种特殊形态 ,具备犯罪故意 的共性 ,例如故 意的认识因素和意 志 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 的重要依据 。 /值 律》 指 出: “诸共犯 罪者 ,以
上 ,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社会 的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的心理状态 。共同犯 理上加 以概括 ,他 指出 : “唱首先 言谓之造意 ,二人 对议谓之谋 ,制
罪故意使 得各共 同犯罪人 的行 为彼此联系 ,相互 默契 ,结合成 一个 统 众建计谓之率 ,三人 谓之群 。” 这 里解 释言简意赅 ,为 《唐律》 建立
重要性 ,从 而也 决定了刑法学 中共 同犯罪理论 的丰富性 。正如 日本 刑 重的心理状态 的特征 ,所 谓共 同犯罪 故意的双重心理是指 :在其认识
法学家西村克彦所指 出 : “共犯 ,几 乎成 了永恒 的主题 。” 而在共 同 因素 中具有双重 的认识 ,一方面对本人 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 的认识 ,另
关 键 词 :共 同犯 罪 ;共 同犯 罪 故 意 ;共 同犯 罪行 为 ;犯 罪 构 成
共 同犯罪 问题 ,特别是共 同犯罪 中的共 同犯罪故 意 ,一直 以来 ,
最后一种表述 既注意认识 因素与意志因素 的统一 ,又对意志因素
是刑法理论 上的一个 重要 课题 ,对司法实践 具有重 大的意 义 ,因 此 , 作 了具体说 明,并 明确指 出无论是 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 意 ,均可构成
笼 统 、含 糊 之 规 定 , 以 至在 司 法 实 践 中难 以 把 握 ,基 于 此 ,从 共 同 犯 犯罪论处 。如 《秦律》 中 《=}去律 答问》 所载 : “甲乙雅不相智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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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试题详解
法学1003 张浩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7题)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解析:本题中,主要考察共同犯罪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结合问题。
在本案中,甲是希望其儿子死亡,属于直接故意的杀人罪(支配犯与义务犯的竞合);而乙虽然没有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但其作为母亲,负有救助儿子的法定义务,且能够阻止,但在看到之后,却没有阻止,而是放任这种具有致儿子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中不作为的杀人罪(义务犯),[1]甲乙二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正犯。
[2]本题答案:A。
个人理解:
2.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年延期考试试卷二第6题)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共同过失的犯罪问题。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D,即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可能是认为,甲、乙二人均不可能预见到茅屋旁的草丛中有小孩,小孩在里面纯属是一种意外,他们二人均缺乏预见的可能性,从而也就不存在着过失。
个人理解:我个人认为选择A项,理由如下题中给定的茅草屋旁的特定环境,应使得甲乙两有预见到周围有人的可能,进一步使得其二人负有预见义务,而甲乙二人疏忽大意没有经过仔细的考虑造成了小孩死亡的结果,应为小孩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其行为应属于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但共同过失犯罪不应归于共同犯罪中,故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追究甲乙二人的责任。
3.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2008年延期考试试卷二第55题)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
"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在A项中,甲与赵某构成了共同共谋的关系,虽然赵某没有参与犯罪,但仍然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在B项中,乙与钱某虽然走私的物品不一样,乙构成走私毒品罪,钱某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是,二人
在走私犯罪(可以降低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的这部分内成立共同犯罪。
在C项中,丙与孙某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在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二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本题答案:ABCD。
本题疑惑:在A选项中,甲某与赵某虽然有共谋杀死苏某的共同故意,但赵某因病没到犯罪地点,没有实施与甲某共同的犯罪行为,杀死苏某应只属于甲某产生的犯意,因不满足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一条件,我个人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4.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2000年试卷二第70题)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
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即在人数上必须是2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即刑法上适格的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必须都是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不管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
本题A中,甲与乙构成共谋共同正犯,根据“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乙也要对甲的故意杀人行为负责。
B中,由于甲与乙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我个人认为,按照张明楷教授一直倡导的部分共同犯罪说和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即认为刑法第153条第1款所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中的“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要素是不需要具备的、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3]据此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之间并不是一种对立、排他的关系,而是一种包容关系,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容走私淫秽物品罪,这样,甲与乙在走私普通货物罪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虽然走私的具体物品不一样,但是在法律上都属于走私物品。
C中,甲与乙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中,甲与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直接故意,乙是间接故意。
本题答案:ACD。
5.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
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
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
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
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
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
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
甲、乙的行为:(2004年试卷二第87题)
A.属共同犯罪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以及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仅仅指共同故意犯罪,虽然我国刑法承认存在共同过失犯罪,但是这种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但是在处罚原则上是采用分别处罚的方式。
我个人认为应该承认一些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行为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负有同等的注意义务)的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两个人抬着木桩往楼下扔,最后砸死人的情况就属于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这是外国刑法的一般的处理方式。
至于一些没有违法共同注意义务,而是分别
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两个过失行为共同作用,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出现的,则成立竞合过失犯罪,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他们的罪名也可以是不一样的,例如管理过失以及监督过失犯罪中。
例如,在重庆綦江虹桥案中,不同的人,由于具有不同的身份,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不同的罪名,有的人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有人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对此有过充分的论述。
[4]本题答案:BD。
6.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
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51题)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丙为甲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无论这种帮助是否起到实质的作用,二人均成立共犯。
根据二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同,甲成立主犯,丙成立帮助犯。
故B选项是错误的,C、D选项是正确的。
“入户”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而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故A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答案:CD。
本题困惑:丙为甲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无论这种帮助是否起到实质的作用,二人均成立共犯的进一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