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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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是指对船舶进行管理和监管的规章制度。

船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船舶登记、船舶安全、船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和航行安全。

首先,船舶管理规定对船舶登记进行规定。

船舶所有者需将船舶登记入册并获得船舶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主要记录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的特征、技术参数等信息,以确保船舶的合法运营并方便后续的管理和监管。

其次,船舶安全是船舶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船舶管理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装修和维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船体结构安全、船载设备完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航行安全设备等。

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另外,船员管理也是船舶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

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并按照相关的船员管理规定对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并参加定期的职业培训,以保证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航行安全。

此外,船舶管理规定还包括对船舶经营者的要求。

船舶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进行航线经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经营合法。

船舶经营者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总之,船舶管理规定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法规。


确保了船舶的安全运营和航行安全,保障了船舶从建造到维修的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船舶管理规定的执行不仅关乎船舶运营者的利益,也直接关系到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因此,船舶管理规定的完善和实施对于船舶行业的发展和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监督,规范船舶名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的船舶。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名称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

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但是仅申请试航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造船舶,其船舶名称可以仅申请使用英文船名。

第五条船舶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二)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六条除特别批准外,船舶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第七条船舶取得船舶识别号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舶名称:(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核定船舶名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二)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使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名称时)。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船舶名称核定申请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提交。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制定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盛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盛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一)实施满5年的;(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检验管理第三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船舶监督新生效法律法规简介分解

船舶监督新生效法律法规简介分解

重要条款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 明(如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 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 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 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 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 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 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 重要条款
• 第九条 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未安 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安 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 舶的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 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 之日前安装的业经型式认可的AIS可免除 本条要求。
重要条款
第十七条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 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 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应技术要求。 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 行。
• 从事其它货物运输的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 固手册》的生效时间另行通知
纳入体系要求?
• 各船公司应在2010年12月1日后第一 个 “符合证明”年度审核日之前,将 《手册》配备和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纳 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检查要求? • 对已配备《手册》的船舶,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
的机构在实施审核时,还应验证船上涉及货物运输安 全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 部分的要求。
• 信息更新与数据交换?
• 第九条 公司和登记船东及其所拥有或管理 的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公司和登记船东应 持最新的“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报送 表”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更新,并向海 事管理机构或认可组织申请换发有关证书、 文书。

船舶标识要求

船舶标识要求

船舶标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标识,切实解决船舶标志标识不规范、不清晰或缺失的突出问题,及时、方便、有效地对船舶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按照《船舶标识规定》的规定,对船舶船名、船籍港、吃水标尺、载重线以及船名灯箱标识标志要求如下:船舶标识要求:(1)吃水标尺、载重线在船舶相应位置标识。

(2)船名标志位置:在船首两舷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如因船舶尾部结构及尺寸等因素的影响,可在尾部两侧舷墙或尾楼(甲板室)两侧进行标明。

因受船型或尺寸限制无法在上述位置标示的船舶,应当在船尾楼(甲板室)两侧显著不易被遮挡的位置标示船名标志。

(3)字体格式。

汉字为规范的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

字高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

具体的尺寸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编号为阿拉伯数字,等粗线体。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90mm;数字之间间隔不小于10mm。

具体尺寸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的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mm、字宽不小于45mm、字母之间间隔不小于6mm。

具体尺寸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4)安装方法。

船名标志安装可以用钢板切割成汉字及数字后焊于船上并用油漆涂刷,或在船体上用电焊条焊出空心字然后在空心部位用油漆涂刷。

(5)20米以下小型船按部局“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安装船名牌或船名灯箱。

但对于20米以下玻璃钢游船、公务船等不适合挂船名牌的小型船舶除外。

船名灯箱的技术要求:(1)对所有进入内河辖区的船舶都必须按照要求安装船名灯箱;(2)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375mm(Ⅱ型)。

对200总吨以上的非小型船舶的灯箱,其尺寸为长900mm,宽500mm。

设置船舶标识方案

设置船舶标识方案

设置船舶标识方案简介船舶标识是所有船只都需要的标识符号,用于在海上导航和通信中识别船只。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防止混淆和错误,往往需要为船只设置统一的、规范的标识方案。

本文将介绍如何设置船舶标识方案,包括船名、呼号、MMSI等信息,以及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设置船名船名是船只的重要标识符号,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

通常,船名应该是独一无二的,不能与其他船只的船名重复。

同时,船名也要求易于识别、方便记忆。

在选择船名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含义:选取一个富有意义的名称,可以体现您的风格和理念;•易记性:长久不忘,一眼就记住;•独特性:创造一个独特的名称,这样别人才能刚开始时就记住您的名字;•文艺性:选择一些富有诗意、文艺气息的名称。

为了符合规范,船名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约定,例如,长度限制和字母表中的禁用字符等。

在选择船名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设置呼号呼号是船只在无线电通信中使用的标识符号。

通常,呼号的命名规则由各国的海事管理机构规定。

在中国,呼号是由国家海事局统一分配的。

根据规定,呼号应该由五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表示船籍港,后三位表示船只编号。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记忆,船员往往会将呼号转换成特定的代号。

例如,呼号为“12345”的船只,可能会使用“Lucky 5”或者“Dragon 5”等代号。

这样做可以使通信更加方便、流畅。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混淆,船员在使用呼号时需要注意口音、发音和读法的准确性。

同时,在海上通讯中,还需要遵守一定的礼仪和规定。

设置MMSI号码MMSI号码是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ty的缩写,即海上移动通信服务识别码。

它是一种全球唯一的标识符号,用于船舶在全球海上通信和自动识别系统中的身份识别。

在实际操作中,MMSI号码需要通过申请并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才能获得。

申请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例如公司名称、船只名称、呼号等。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一、概述船舶管理规定是对船舶管理机制和运营规范综合性的规定,是用于规范船舶运作和管理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本船舶管理规定的范围包括船舶管理机制、船舶检验和维护、船舶安全、船员管理、设备管理、航行规定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障航海安全、防备事故发生、维护船舶运营正常的基本工作之一、本规定的基本思想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管理,制度化运作。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做好各项检查检验工作,提高船员业务本领、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船舶安全有效运行,促进全行业进展。

二、船舶管理机制1、船舶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业务提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2、船舶管理机构应与船舶检验机构、船员管理机构、供应商、装船人、航运公司等开展紧密合作,共同维护船舶运营秩序。

3、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流程和规范,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船舶检验与维护1、船舶的检验和维护应定期进行,并应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检查,适时排出隐患,确保船舶有效运行。

2、船舶工程师适时了解船舶设备运行情形,并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维护和修理。

3、加强油水分别器、油水监测、防污染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船舶应保持良好的船体情形,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理和漆工。

5、船舶应按要求装备自动化掌控装置等新技术设备。

6、加强通讯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通讯畅通,做好应急预案。

四、船舶安全1、加强船舶安全防范,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订立安全标准和作业规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供给安全保障责任。

2、订立船舶消防、救援、灭火、抢险等预案,规范应急管理程序,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3、加强货物运输安全,建立货物舱监管制度,确保货物装卸防火、防水、防爆、防渗漏等。

4、加强航行和下锚安全管理,定期演习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本领。

5、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加强安全意识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五、船员管理1、船员应持有合法的上岗证明、签到表和工资薪金等证明。

2、船员应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养和技能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5.28•【文号】海船舶[2012]37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12〕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保障国内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导航技术水平,我局全力推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简称AIS)设备在国内航行船舶的普及和应用。

为落实相关工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重点开展国内航行船舶AIS设备安装配备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号)的有关要求,督促有关船舶安装符合要求的AIS设备。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对AIS设备的检查应纳入国内航行船舶日常安全检查范围。

对国内航行船舶船载AIS设备的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可参照《B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指南》(见附件)进行处理。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设备的安装和配备、设备证书的持有情况、有关船舶信息的录入情况、船员的操作情况等。

对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设备的船舶,应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四、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内航运企业做好监督检查的宣传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指南本指南供现场检查人员对国内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和1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航行船舶开展检查时使用。

考虑到上述船舶大多数安装的是B级AIS设备,因而本指南的内容主要针对B级AIS设备。

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在检查时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 MSC.1/Circ.1252;(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船舶安全辨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船舶及其在航、停泊、作业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制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辨识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船舶安全辨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安全辨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安全辨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船员和乘客应遵守船舶安全规定,积极配合安全辨识工作。

第三章安全辨识内容第八条船舶安全辨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备设施:检查船舶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可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船舶运行环境:评估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过程中的气象、水文、航道等环境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

(三)船员行为:检查船员是否遵守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四)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五)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第四章安全辨识程序第九条船舶安全辨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船舶安全辨识计划,明确辨识时间、内容、方法等。

(二)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船舶安全辨识工作。

(三)对辨识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理,制定整改措施。

(四)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对船舶安全辨识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章安全辨识记录与报告第十条船舶安全辨识工作应做好以下记录:(一)船舶安全辨识计划。

(二)船舶安全辨识记录表。

(三)船舶安全辨识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

(四)船舶安全辨识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辨识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安全辨识工作概况。

(二)辨识出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2)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船舶登记管理,保障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益,维护我国海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登记机关1.船舶登记机关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船舶登记与管理的机构。

2.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登记事务科,负责船舶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事项的协调。

三、登记条件1.船舶登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公司、个人的联合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船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船舶所属企业或个人具有相应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船舶登记机关应根据船舶的种类、用途、规模等不同,确定不同的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

四、登记程序1.船舶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申请人填写并提交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证明、用途等相关资料;–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指导申请人完善材料;–完善材料后,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并提交费用收据;–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决定;–审查通过后,船舶登记机关将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2.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登记申请,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

五、登记内容和效力1.船舶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船舶的名称、呼号、建造地点和时间、建造材料等基本属性信息;–船舶的所有权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船舶的用途、航行区域等相关信息;–船舶的负债情况、抵押权情况等其他附加信息。

2.船舶登记证书是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益的法律凭证,具有证明力和执行力。

六、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异议处理1.船舶登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船舶所有权的变更;–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解除;–船舶担保权的设立、变更和解除;–船舶的建造、修理、更新等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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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7月20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年九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
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
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
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
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
舶识别电子标签。

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
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
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
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
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
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第八条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
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
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
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
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船舶检验报告中。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
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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