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项目涉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6-15 )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一、证明目的本证明旨在确认某建筑物或设施已经完成消防验收,并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该证明将被用于向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提供证据,以确保建筑物或设施的消防安全性。
二、证明内容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和相关数据,以下是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内容:1. 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XXX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2. 建筑物或设施信息- 名称:XXX大厦-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建筑类型:商业大厦- 建筑高度:XXX米- 建筑年限:XXX年3. 消防设施情况- 灭火器数量:XXX个-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安装- 火灾报警系统:已安装- 疏散通道:符合要求- 紧急照明系统:已安装- 防烟排烟系统:已安装- 其他消防设施:XXX4. 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已完成-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毕5. 消防验收结果- 经过对建筑物或设施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认该建筑物或设施已经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 消防验收结论:合格- 验收日期:XXXX年XX月XX日6. 证明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XXX消防局-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三、其他注意事项1. 本证明仅适用于特定的建筑物或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本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需重新进行消防验收并更新证明。
3.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相关信息,请联系证明单位。
以上是根据您提供的任务名称所编写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标准格式文本。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验收及备案文件范文

消防验收及备案文件范文第一篇:消防验收及备案文件范文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6.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工程必须提供);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件;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8.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3.消防备案工程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7日内到窗口进行备案;4.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5.消防设计文件(总平面有规划章的原件和复印件,基础、水电、消防等平面、剖面的报批图);6.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备案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活代码证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2.消防设计备案号;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四方)及日期;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合格证明文件;7.设计、施工、监理、检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8.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篇:消防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二、消防设计备案号。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2020)第XXXX号
本证明由XXXX政府消防部门发出,证明XXXX项目的安全防火处理、设备设施符合XX 年XX月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令及国家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经现场实
地检查验收,本项目的消防设施设备全部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其中主要设备及工程项
目如下:
1、消防水泵装置:包括
水泵、发动机、管路等;
2、消防水网络设施:包括
供水管道、自来水接入口等;
3、消防报警设施:包括
消防报警系统、报警控制装置、消防示意图、报警灯等;
4、消防阀设施:包括
消防阀、消防阀控制装置等;
5、消防通风设备:包括
通风机、烟雾提取器等;
6、消防自动喷淋系统:包括
自动喷淋控制器、液压箱等;
7、消防照明系统:包括
照明开关、灯具等;
8、其他消防相关设备:包括
消防梯、消防栓等。
经检查认为,上述设备及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消防安全要求,因此,本项目经本机关检查确认合格、通过验收。
特此证明。
消防部门
XX年XX月XX日。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一、证明目的本证明旨在确认被验收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措施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达到了消防安全的要求,确保被验收单位的消防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提供有效的消防保障。
二、被验收单位信息被验收单位名称:ABC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三、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消防设施验收规范》3.《消防设施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4.《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5.其他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四、验收内容1.消防设施- 灭火器:ABC公司共配备了XX个灭火器,分布在各个区域,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BC公司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经过测试,能够正常启动并提供足够的灭火水源。
- 灭火器具:ABC公司的灭火器具齐全,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 火灾报警系统:ABC公司的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与消防控制中心实现联动。
- 防烟排烟系统:ABC公司的防烟排烟系统能够有效排除烟雾,并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等防火设施:ABC公司的防火设施齐全,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消防管理措施- 消防组织:ABC公司设立了消防组织机构,明确了各级消防责任人,并进行了消防培训。
- 消防演练:ABC公司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 消防设施维护:ABC公司建立了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并有相关记录。
- 火灾隐患排查:ABC公司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 安全宣传教育:ABC公司进行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验收结论经对ABC公司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认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消防管理措施有效,现予以验收合格。
六、有效期限本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ABC公司应继续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火灾隐患排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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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6月23日国法秘函[2004]1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审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地方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委托的规定不一致。
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规定可以暂不修改,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时一并解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是内设机构。
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除依法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外,不得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数量加以限制。
行政机关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果不需要申请人申请,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主动作出的,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许可,但需要予以规范。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2004年5月13日沪府法[2004)34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我办对本市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了清理。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命安全的重视,消防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制度。
本文将对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消防行政许可文书的定义和作用2.1 定义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是指消防部门依法对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行政许可文书。
2.2 作用消防行政许可文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效力:消防行政许可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对消防安全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必须按照文书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改造和管理。
2.监督管理: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是消防部门对建筑物和场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许可文书的发放和管理,消防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罚。
3.风险防控: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要求申请人对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从而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消防行政许可文书的种类和申请流程3.1 种类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建筑物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厂房等。
2.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适用于存在火灾隐患的建筑物和场所,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适用于特种设备的使用,如电梯、锅炉等。
3.2 申请流程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文书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相关的材料,如建筑图纸、消防设计方案等。
2.申请提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消防部门。
3.初审:消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问题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材料或修改。
4.现场勘查:消防部门会对申请人的建筑物或场所进行实地勘查,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5.审查评估:消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根据消防法规和标准,作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8•【文号】国法秘函[2004]175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的复函(2004年7月8日国法秘函[2004]175号)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你办《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青府法[2004]第1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1.立法法施行前,行政法规按其发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一种是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其中:注册登记是行政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登记包括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其中:国籍登记是行政许可,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均不是行政许可。
3.税费减免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已由国务院审改办初步列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于你办有关取消这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修改该条例时予以考虑。
5.《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已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
附: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2004年4月26日青府法[2004]14号)国务院法制办: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我省正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国发[2003]23号通知及国办发[2003]8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以及行政许可项目和依据进行清理。
消防安全合格验收许可情况说明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程竣工后,直接到当地政务中心消防窗口申报消防验收。
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根据新发布的消防法,这种说法没问题。
现在沈阳就是在网上进行申报,申报后如果没有抽到,系统自动给你个备案号,凭备案号就可以打印备案凭证了,打印完备案凭证到消防局办公大厅盖个章,就可以了。
没有被抽到不是说验收合格,而是工程施工合格与否,责任全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担,而消防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没被抽到有的时候是幸运的,但有些时候不能真正知道工程是否真的合格,现在的监理、设计都不负责任,有必要的话,可以找消防检测部门进行一次消防检测,消防检测一定要你们自己找,不要让施工单位找,或找个明白人问问,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合格一目了然。
如果工程真的不合格,消防监督部门在例行正常监督检查时,如检查出不合格,仍然会给你下限期整改通知,这时候你找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他就不来了。
吃亏的还是你们。
一定要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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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项目涉及消防验收合格证
明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行政许可项目涉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228号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中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
监发〔2009〕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年第106
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91号)有关消防验
收、备案的规定,对须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在行政许可申请时仍须提交消防合
格证明;对须进行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备案凭证或经省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
收备案的证明材料视为消防合格证明;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行政许
可申请人出具已经加强新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不
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