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反洗钱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关于反洗钱的基础知识有哪些反洗钱是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所涉及的领域很广泛,任何一个领域或部门的单独努力,其结果都是难有成效。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反洗钱基础知识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反洗钱的知识(一)概念反洗钱,从广义上讲,是指与洗钱活动做斗争的所有行为,包括防止洗钱结果实现的事前预防行为,和对洗钱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的事后惩处行为。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反洗钱,是依照《反法钱法》的立法原则来界定的狭义上的反洗钱,是事前预防行为,具体来说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从《反洗钱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反洗钱是一种预防行为,是对洗钱活动的事前防范措施,只要依照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一定标准或符合一定条件,需要展开反洗钱工作的,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应反洗钱工作。
而所针对的工作对象是否最终可以定性为七类上游犯罪后的洗钱行为,并不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展开。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并不仅是金融机构、国家反洗钱相关部门才需要进行反洗钱的工作,《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洗钱活动,都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二)反洗钱的意义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反法钱的监管概况(一)国际反洗钱主要机构国际上反洗钱的核心机构包括:联合国的反洗钱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洲理事会的反洗钱、欧洲联盟的反洗钱、美洲国家组织的反洗钱组织等。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和特点,对2010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基本情况月报表(FDIY3表)和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统计月报表(FDIY4表)。
二、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作物种植基本情况的“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年报表(FDIN6表)。
三、将“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月报表(FDIY1)中的“货币投资”指标细划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将“其他投资”调整为“无形资产投资”。
四、将“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5表)中的“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指标调整为“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五、对“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月报表(FDIY2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卖方情况、协议并购情况、并购资金来源等指标,对“实际交易金额”指标进行了细化。
六、将“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FDIN1表)中“年末从业人数”指标的统计单位由“人”调整为“千人”。
七、将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参照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201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某年利用外资政策法规汇编

2010年利用外资法规政策目录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3)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6)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15)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 (2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 (24)6、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26)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 (28)8、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号) (30)9、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32)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542号) (41)11、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308号) (43)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 (45)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 (5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 (52)1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4号) (58)16、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商务外资字〔2010〕953号) (63)17、省工商局关于发挥登记监管服务职能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工商外企字〔2010〕309号) (6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容。
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研宄、制定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协调、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的浅析摘要:伴随着中国逐步摆脱金融危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但是金融危机的阴霾并未完全消散,而吸引外商在华投资能够加快我国走出低谷的步伐,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也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立足于商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等法学原理,通过我国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立法现状作了概括的介绍,然后针对我国法律的一些缺陷,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立法完善外资并购的开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如果缺乏必要的、明晰的的法律依据,那么就会给外资并购行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便是外资并购所面对的法律风险,但是外资并购是具有典型的厌恶法律风险的特征的。
正如理查德a波斯纳所说:实际上仅仅用诉讼的威胁就可以扼杀一个兼并。
所以,外资并构想要开展,就要求具备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就要求法律制度的支持。
令人高兴的是,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体系已初具规模。
一、我国现行与外资并购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三类:一是专门或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被兼并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二是规范外资并购准入与审批的法律规范,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三是规范外资并购过程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关于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等。
二、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范的缺陷由前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关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活动已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的支持,但从整体来看这些制度并非尽善尽美,主要缺陷有:(一)立法权限分散,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从我国目前有权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和管理的部门来看,国务院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都有权反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管理;现行外资并购的法律文件中,除《公司法》、《证券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它都是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一些内部文件。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白兆瑞朱志钢焦晓云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下发了40多个新税法相关配套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细化,逐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
为了方便广大读者学习和掌握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本文就2010年以来出台的主要政策进行归类整理,分为五个方面十八小点展开梳理和盘点,希望对大家在工作中有所帮助。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第一,完善了促进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出台新的促进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继续沿用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即按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岗位中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的优惠。
二是将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由原持•再就业优惠证‣调整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了管理,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三是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具体程序,并通过设臵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吸纳享受促进就业税收优化政策的人员认定、企业认定、减免税申请、审核以及具体减免办法等具体操作规定。
五是新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并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2010年中小企业工作十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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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 0 0 2 1 年 4 日。 月6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 科技部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 境 保 护 部 、质 检 总局 印发 了 《 于 环 关
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的指导
意见》 2 1 年5 4 工业和信息化 ; 0 0 月2 B, 部发布了《 关于印发(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 服 务示 范平 台管理暂行 办法 ) 的通 知》
月3 在福州市成功举 日 办并取得 圆满成功。
l l
国家统计局下发 了《 关于进 一步加强中小工业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工作 的通 知》( 国统 办函 [ 0 0 9 号 ) 21 ]5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银 河 培 训 工 程 纳 入 《国 家 中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0 0 2 2 年 ) 2 1— 00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由工 业和 信息化部 主办 。 外交部、 科技部、 商务 部 和 福 建 省人 民 政 府 支持 的第六 届AP C E 中小企 业技 术交流 暨 展 览会 于 6 3 日至 7 月 0
f2 1 年3 , 0 月5 l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 一届全 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0 E 中, 谈到2 1 年主要任务 中指出, “ 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0 0 要 进 ‘ 和 对中 小企业的金融 支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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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 月1 日, 国务 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 发展 的若干意 见》( 国发 [0 ] ) 布 , 一 步放 宽 民间资 本进 入 的行业 和领 域 。 2 1 1号 发 0 3 进 1 月2 日至2 0 7 9日, 中共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 副总理 张德江在广东调研 时强调 , 要促进中小企业新发展 新提升, 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 在 发 展 中发 挥更 大 的作 用。 经国务院批准 ,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 总 局 、 家 质检 总局 、 监会 、 东省 人 国 银 广 民 政 府 和 澳 大 利 亚 贸 易委 员会 共 同主 办 的第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暨中 澳 中小企 业博 览会 于9 5 月1 日至1 日在广 8 州举 办并 取得 圆满 成 功 。
某年利用外资政策法规汇编
2010年利用外资法规政策目录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3)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6)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15)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 (2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 (24)6、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26)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 (28)8、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号) (30)9、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32)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542号) (41)11、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308号) (43)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 (45)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 (5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 (52)1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4号) (58)16、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商务外资字〔2010〕953号) (63)17、省工商局关于发挥登记监管服务职能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工商外企字〔2010〕309号) (6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容。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09(000)017
【摘要】<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是政府转变监管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措施,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信息,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工作平台。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现就做好2009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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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J], 无
3.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 [J], ;;;;;;
4.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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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
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0]101号
2010年2月12日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是政府转变监管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举措,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
企业存续状况,服务政府决策的工作平台。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
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2010年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精心组
织,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企业参检率,确保数据质量。
二、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
三、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现有网络资源,有序推进外商
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有条件的参检部门可利用网上年检平台完成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
四、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
费用。
五、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
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各参检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合年检的政企沟
通渠道功能,了解并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既要认真查处违
法违规行为,又要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
出资期限到期且首期出资已经缴付的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继
续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10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
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10年底。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
证和服务。
七、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年检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有
关问题,确保年检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联
合年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确保联合年检数据质量,充分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加强
统计分析,力争联合年检工作为各地经济决策发挥更大功效,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便
利。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