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教师常见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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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撞老师的法律案例(3篇)

顶撞老师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17岁,某中学高二学生。

陈某,女,30岁,该中学语文教师。

2022年10月,李某因在一次语文课上对陈某的教学方式提出质疑,与陈某发生争执,并在全班同学面前顶撞了陈某。

陈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秩序,损害了教师的尊严,遂向学校提出处分李某的请求。

学校经过调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顶撞老师,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的处分。

李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顶撞老师,以及学校对李某的处分是否合法。

二、案件事实1. 2022年10月某日,李某在陈某的语文课上,因对陈某的教学方式有意见,提出质疑。

陈某认为李某的问题不妥,两人发生争执。

2.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大声对陈某说:“你这种教学方法就是糟蹋我们学生!”陈某感到非常委屈和愤怒。

3. 陈某向学校反映了此事,学校经过调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顶撞老师。

4. 学校决定给予李某留校察看的处分,李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处分:(一)侮辱、诽谤教师或者其他教育工作者;(二)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活动;(三)违反学校纪律,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课堂上对陈某提出质疑,属于学生的正常权利。

但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使用侮辱性语言,损害了陈某的尊严,影响了课堂教学秩序,其行为构成顶撞老师。

2. 学校对李某的处分决定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有权对李某进行留校察看的处分。

教师用法律维权案例(3篇)

教师用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教育领域也日益重视法治教育。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一起教师用法律维权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教师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所中学教师王某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因与学校领导在课程安排上产生分歧,被学校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聘。

王某在得知解聘决定后,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

”王某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

然而,学校领导却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聘王某,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自主权。

2. 王某运用法律维权在得知解聘决定后,王某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判令学校恢复王某的工作,并赔偿王某因解聘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案例启示(1)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教师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树立维权意识。

当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不要忍气吞声,让侵权行为得以延续。

(3)加强法治教育。

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案例总结这起教师用法律维权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通过运用法律武器,王某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为其他教师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在今后的工作中,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树立维权意识,共同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

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来源:鹤岗市第五中学党支部发布时间:2011-10-31 查看次数:181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时间:2011年10月28日地点:四楼多媒体教室主讲人:姜连学中小学校常见的违法行为纷繁复杂,涉及的范围很广,根据违法行为主体可以划分为四大类:行政和学校违法行为;教师违法行为;学生违法行为;社会违法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直接实施者,其违法行为尤其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21世纪到来的时候,人们清醒的看到,教育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都有着无可估量的作用。

“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教师作为振兴教育的关键也成为政治、社会的关注所在。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相对落后是不争的事实,还有教师管理体制的建设不足,缺乏一定的法制性,导致部分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在中小学校教师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教师违法行为。

在诸多的事实面前,提出“依法治教”是及时而正确的,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教育的必然要求。

就目前来说,我国中小学校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1.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的难度和强度一定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征,不能超过大多数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所能达到的程度。

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和颁发了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各科教学做了明确规定。

但在具体教学中,个别教师对学生进行超标准教学。

这样,不但教学目的不能很好实现,反而会出现教学意外事故,损害学生的身心发展。

江苏省宝庄县某镇中小学四年级三班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在教学中因怕麻烦,没有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学器材,擅自决定用板凳代替正规体育器材来主学生进行障碍跑。

造成学生高坚当场摔倒在地,受伤较重有能行走,经诊断为: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胫骨平台撒裂性骨折。

教师教育行政赔偿案例(2篇)

教师教育行政赔偿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学校安排其担任班主任工作,因班级学生纪律问题,李某在课堂上多次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某日,李某在课堂上批评一名学生小王,小王情绪激动,与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王突然站起来,用手指着李某,大声喊道:“你就是个坏老师,我要告你!”李某感到被侮辱,心情极度愤怒。

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李某用手推了小王一下,导致小王摔倒在地。

事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小王的家长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学校经调查,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故意伤害,拒绝赔偿。

小王的家长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课堂上批评学生,本属教师职责范围内,但其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用手推了小王一下,导致小王受伤。

李某的行为对小王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

2.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学校教师,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个人情绪失控造成他人损害,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注意情绪管理,避免因个人情绪失控而侵犯他人权益。

2.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3. 家长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社会各界应当关注教师心理健康,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教师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

在我国,教师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教师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教师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一:教师因学生受伤被索赔案例简介:某小学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由于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之间的打闹,导致一名学生在活动中受伤。

学生家长将学校及涉事教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案例分析: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学校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有义务对学生的安全进行保障。

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学生的受伤负有责任。

3. 教师责任: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有义务对学生的安全进行监护。

本案中,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之间的打闹,对学生的受伤负有间接责任。

法律建议:1.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监护能力。

2. 教师在组织学生活动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学校和家长应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形成良好的家校沟通机制。

三、案例二:教师因言论不当被投诉案例简介:某中学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导致学生心理受到创伤。

学生家长向学校投诉,要求对涉事教师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 教师责任:本案中,教师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校闹纠纷法律规定(3篇)

校闹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成为培养国家未来人才的重要场所。

然而,近年来,校园纠纷事件频发,其中校闹纠纷尤为突出。

校闹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侵犯了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法律法规对校闹纠纷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校闹纠纷的定义、类型、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校闹纠纷的定义校闹纠纷,是指在学校内部或者与学校相关的范围内,因教育、管理、权益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导致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干扰、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校闹纠纷的类型1. 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校闹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教师、学生、家长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如侵犯教师职称评定、学生学籍、家长财产权益等。

2. 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校闹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学生打架斗殴、损坏学校设施、扰乱课堂秩序等行为。

3. 学校管理与师生员工权益冲突的校闹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与师生员工产生争议。

四、校闹纠纷的法律责任1. 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校闹纠纷(1)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因校闹纠纷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当事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校闹纠纷(1)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因校闹纠纷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当事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当事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校闹纠纷,如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典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高校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肩负着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建设者的重任。

然而,在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

本文将选取几个高校典型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高校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

二、高校典型法律案例及分析1. 案例一: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某高校学生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与另一名学生发生碰撞,导致后者受伤。

受害者家属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且事发时学校有教师巡逻,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因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教师违反师德师风纠纷案情简介:某高校教师因个人原因,对学生进行辱骂、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学生家长要求学校对教师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教师的行为违反了师德师风,学校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素质。

3. 案例三: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纠纷案情简介:某高校学生在校园内吸烟,被学校发现后,学校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处分。

学生不服,认为学校处罚过重。

案例分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5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生吸烟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分。

关于教师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也日益凸显出法律规范的重要性。

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基石,其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教师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一、案例一:教师体罚学生案案例简介:某小学教师因学生上课不专心听讲,多次用教鞭抽打学生,造成学生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对教师进行了处分,并向家长道歉。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 责任认定: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体罚学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理措施:学校对教师进行了处分,并向家长道歉,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

二、案例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案案例简介:某中学教师在课堂上公开批评一名学生的家庭背景,引起学生不满。

家长发现后,认为教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向学校提出投诉。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 责任认定:教师公开批评学生的家庭背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理措施:学校对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向学生和家长道歉。

三、案例三: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案案例简介:某中学教师因收受家长礼金,被学校发现后,受到停职处理。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恳敬业,团结协作,尊重学生,廉洁从教。

”2. 责任认定:教师收受家长礼金,违反了《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理措施:学校对教师进行了停职处理,并要求其退还礼金。

高校校园案例典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校园内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分析几个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

一、案例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李某因沉迷网络游戏,严重影响学业,违反了学校的规定。

法律分析: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受教育者也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学校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学校有权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校规校纪对其进行处分。

李某作为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李某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是其自身行为的后果。

二、案例二:学生伤害事故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因同学张某的不当行为,导致其受伤。

法律分析:1. 学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师侵权行为简析

规定了教师有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这在《教师 法》第8条得到了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l5条明确地提出了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规定:“学校、幼儿园的 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 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 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2000年5月7 日报道:1999年9月20曰,沈阳市和平街第一 小学四年级4班的待明子,在上班主任宋老师 的数学课时,由于没读上1200605,宋老师便让 同学们当场分析待明子。有的同学认为待明子 脑袋有毛病,有的同学认为待可能回家没预习 好,宋老师赞同了大家的看法。因待明子没吱 声,宋老师说:“你哑巴呀,给你送到聋哑学校 吧。”并用手猛拽了待的红领巾。午时,宋老师 将待明子叫到办公室训话.又拽了待的红领巾, 最终导致了待明子颈部枢椎脱位。根据我国 《宪法》、《民法通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等对公民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显然宋老师 侵犯了待明子的人格尊严权及健康权,虽然待 明子在这场官司中获得了胜诉,但待明子再也 不像从前那样无忧无虑了,她心灵上的伤害远 远大于身体所受之伤。 我们常说“热爱学生,侮人不倦”。应把尊 重放在首位。尊重是热爱的根据,热爱是尊重 的表现。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学生人格,切勿 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与自信心。否则,将达不到 育人的目的。 在传统教育中,由于教师特殊主体地位的 权威性,匿此,教师往往漠视学生的人格权,把 他的人格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在法制不完 善的今天,学生的人格权仍是易受伤害的权利 之一。 二教师侵害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 人非法剥夺的权刺 健康权指公民保持身体组 织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权利。生命 的延续、健康的保持,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也 是其他所有是事权利和其他利益享受的前提。 所以珐律上严格保护公民的生命,防止他人的 不法侵害 刑法通过刑事责任的方式保护公民 126 的生命健康,民法的保护同样是不可替代的。 民法主要是通过使侵权人对受害老或其亲属承 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方式保障公民的生命 健康。在教学管理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生命健 康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体罚和变相体罚。例如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报道:“生性顽皮好 动的王竟是陕西华阴市黄河机械厂子弟小学六 年级的学生。2000年10月中旬,在上体育课 时,因为他从同学的文具盒里拿走了10元钱. 便被班主任崔老师用锥针在左脸颊上刻了个 “贼”字,并涂上红墨水,以示“训诫”。自此.王 竟上学总用手捂着左脸颊.因为大家都喊他“贼 娃子”。他的自尊心、人格遭受了极大的伤害。 《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 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 力等方面全面发展”。而崔老师认为她的行为 是在挽救一个坏学生,为了将来铁窗里少一分 子。然而,一个还未成年的孩子,长期处于“贼 娃子”的阴影中,对其身心的发展是有利还是有 害不言而喻。同时,我国法律以及《教育法)都 明确规定了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教 育法)15条规定: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 重小学生、儿童的人格尊严,不能对他们进行变 相体罚或其他形式的侮辱行为。不管从哪个角 度来说,崔老师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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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教师常见的侵权行为
学校和教师常见的侵权行为
时间:
20XX-08-07
栏目:
综合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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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生活中,时常有意无意地侵犯
未成年学生的各种权益,以下诸种侵权行为应当引起老师们
的高度警惕:

1.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法定标准;
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
参加不宜从事的体育运动、劳动或其他活动,造成学生人身
伤害,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

2.学校强令学生征订刊物,推销学校指定的学习、生活用
品,强令学生认购所谓“献爱心”贺年卡片;强行要求学生
乘坐指定车辆,就餐指定食堂,购物指定商店;教师以上课
做小动作为由扣押学生自用的书籍、玩具,以“少儿不宜”
为由没收学生自备的手机、游戏机;学生车辆在校遗失,按
校规“责任一律自负”,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权、自主
选择权。

3.教师怀疑学生偷窃财物或考试作弊,要求学生当众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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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名誉
权;学校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私摄学生生活肖像,用于招生
广告之需,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肖像权;学校将学生的投稿
修改后,以校团委的名义发表,并参加评比活动,因此领取
奖金,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著作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品获利权)和荣誉权。

4.教师以爱护学生为由,擅自开拆学生私人信件;学校按
成绩高低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语文教师怀
着“奇文共欣赏”的心态,“演说”学生写得不好的作文,
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殊疾病,不宜参加一些教学
活动,学校未予以适当安排;对于患有急病的学生,学校不
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不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侵犯了未成
年学生的获得照顾权。

6.学校对有残疾、相貌不端的学生借故不录取;歧视和刁
难有不良记录的学生;把成绩不佳的学生的座位安排在“后”、
“边”、“角”,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平等权。

7.学校不许少数民族学生做弥撒、做祈祷、佩十字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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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学生放弃“装神弄鬼”的信仰,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宗教
信仰自由权。

8.学校要求学生有意见必须先向老师反映,不准避开学校
越级上访,更不准向社会媒体反映;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决定,
不准学生申辩,视申辩为不服管教;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后,
学校不准学生随便诉之法律,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批评、建
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诉讼权。

9.学校收缴各种代办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让学生知
悉;学校举行体检和测试,结果不让学生了解,侵犯了未成
年学生的知情权。

10.学校为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
利用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时间补课,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休
息权。

(孔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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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希望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请
多谅解,更多相关的文章正在创作中,希望您定期关注。谢谢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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