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政策宣讲
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2021

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XX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xx开展税收宣传咨询活动。
贴近百姓需求解读税收政策,下面是由为你精心的xx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欢迎阅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工作部署,奉贤区税务局结合自身实际,围绕“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的宣传主题,计划在全年连续性地开展税收宣传系列活动,开启“互联网+”宣传模式,不断强化税收职能作用和税务形象的宣传,务求达到“把握话语权、增强影响力、扩大覆盖面”的宣传效果,特制定20xx年度税收 ___整体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和整体安排(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税务总局和市局税收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创新方式、注重特色、厉行节约、增强实效”的宣传方针,快速跟进移动互联网时代潮流和趋势,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宣传活动,围绕纳税需求、社会民生等热点,关注税收重点工作,解读经济税收热点、解析社会关注焦点,形成宣传整体覆盖、社会各界全面参与的税收宣传大格局,营造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力提高纳税遵从度,服务税收工作大局,推动税收事业与___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体安排紧扣“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的主题,精心策划和组织全年的税收宣传活动,从实处入手,内外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长期宣传和时效宣传相结合,以长期宣传为重点,保留多年来广受好评、公众喜闻乐见的奉税宣传项目,让传统节目历久弥新;以时效宣传为亮点,打造税收宣传特色项目,挖掘时效性强、感染力佳的宣传活动,借助“互联网+”拓展宣传空间,多个突破口齐头并进,真正让宣传活动走下舞台,接上地气,更好地展现宣传活动便民惠民的服务特色。
二、活动内容(一)倡诚信,树典范1. 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活动时间:20xx年4月牵头单位:办公室协办单位:货劳科、纳税服务科、相关基层所活动内容:4月1日上午,“贤韵之巅”奉贤纳税百强企业印象沪上名家速写作品巡回展启动活动上,沪上绘画名家前往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实地采风,通过画笔勾勒出税务干部送“营改增”新政到企业的画面,凸显出“税企并肩,携手发展”美好愿景。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于涉及房屋不动产交易的纳税人来说,了解和掌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新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在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的转让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即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所有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中,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转让的税率定为11%。
但是,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促进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国家对一些行业和项目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领域,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以及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特定项目,都设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对房屋不动产转让征收管理的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对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营改增后,对于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方需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如发生发票遗失等情况,纳税人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公示。
为保障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提供了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与咨询。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咨询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
税务机关也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为纳税人,我们应积极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
税务机关也应继续优化政策实施和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体验。
自2016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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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例如: 一般纳税人 认定和计税 方法 一般纳税人认定 标准:年销售额 人民币500万 一般纳税人提供 的收派服务等可 以选择按照简易 计税办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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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过渡政策重点介绍
新增
新增
• Levied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on transfer of intangible assets 航空服务 or 港口码头服务 immoveable property and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provision of services which 打捞救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are not subject to VAT 代理报关服务
免税
向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 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许抵 扣,须做进项转出 • 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未 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
征税
向境外提供应 税服务按适用 税率缴纳增值 税 与之相关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允许全额抵扣
(例如: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 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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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附件4
零税率、免税、征税的主要区别和考量
零税率
• • • • 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全额 抵扣 抵扣不完的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 • 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退 (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 (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 者应缴纳增值税 • •
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
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
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
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7日)[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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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7日)[税务筹划优质文档]一、征税范围1.代驾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物业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答: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健身房收取健身费包括健身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网吧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5.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供滑雪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答:文化体育服务。
7.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8.文化公司在网上代售名家字画,购买方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开具?该企业如何计算税款?答: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9.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二、应纳税额计算1.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营改增实施细则是指具体规定营改增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政策内容1.1 税率调整:营改增将原来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增值税税率,普通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
1.2 纳税范围扩大:营改增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使得更多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
1.3 税收政策优惠: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二、操作流程2.1 纳税人登记: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2.2 发票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发票真实有效,避免发票管理风险。
2.3 税务申报: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保证纳税准确及时。
三、税收政策调整3.1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减轻其税收负担。
3.2 税收征管规范:营改增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流程进行了规范,加强了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3.3 税收政策宣传:税务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匡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内容,便于企业遵守规定。
四、企业应对策略4.1 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税务申报工作,确保纳税准确及时。
4.2 合规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税收法规,合规经营,避免违法行为,保持良好的税收信用。
4.3 定期培训: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税收政策培训,提高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五、税务机关监督5.1 税收征管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5.2 税收政策宣传: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匡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内容。
5.3 税收伏务保障:税务机关应当提供优质的税收伏务,匡助企业解决税收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范本(四篇)
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维护税收系统的公平性与效率性,____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将积极开展,旨在广泛宣传税收政策以及纳税人的责任与义务。
二、活动目标1. 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认知水平,使他们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
2. 增强纳税人的遵纳税收法律法规的意识,增强他们对合法纳税行为的重视。
3. 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增强合作与互信关系。
三、活动内容1. 主题宣传月启动仪式在税收宣传月正式开始前,举办一个隆重的启动仪式,邀请各界人士、税务部门代表等参加。
仪式上将发布活动主题,并有专家发表主题演讲,呼吁纳税人共同参与税收宣传活动。
2. 税收政策讲座组织税务专家和宣传人员,就当前的税收政策和最新的税务法规进行讲座,着重解读常见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通过宣传讲座,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遵纳意识,使他们能够正确、合法地履行纳税义务。
3. 税收微电影展播制作一系列以税收为主题的微电影,通过展播的形式向公众宣传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责任。
微电影可以以生活化的方式展示纳税人如何正确申报纳税、如何避免违法行为等,以此增强观众的学习兴趣和态度。
4. 税收知识竞赛开展税收知识竞赛活动,面向社会各界推出题目,邀请纳税人参与。
竞赛内容既包含基础知识,也涉及案例分析,旨在考察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优胜者将获得丰厚的奖励,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学习税收知识。
5. 纳税人代表座谈会邀请一些纳税人代表和税务部门代表进行座谈,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纳税工作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通过座谈会,改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
6. 税收宣传手册发放编制一本税收宣传手册,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纳税义务和权益保障等方面。
将手册发放到各个纳税服务厅、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供纳税人查阅和学习。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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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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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由证券公司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由证券公司统一集中管理,融资融券合同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直接收取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
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仅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
证券公司是实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因此,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实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不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也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纳税人按以下规定计算缴或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
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为: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允许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依据。
发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
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