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一方因被诈骗所欠下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偿还部分

பைடு நூலகம்现实案例
因轻信所谓“日本富商继承者”的虚构谎言而大举借债,王某被骗100多万元。王某无钱偿还选择“失踪”,债主便将 王某的妻子诉至法院。王某的妻子究竟有没有义务进行偿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举债行为 不属于夫妻合意,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王某独自偿还100多万元的本金以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因被诈骗等原因而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被诈骗而举债的情形相对少见,如何准确认定这一法律关系,是正确审判该案件的前 提。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把握两个大前提,即“有无举债合意”和“是否共享利益”,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对于夫 妻双方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 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几乎不可能。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债务人的配偶只能想方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 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虽然同样困难,但终究仍然有其成功的可能性,比如本案中,妻子张某证明自身有独立经 济实力,且能够证明资金往来发生在极短时间内,且流向第三人,很明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此,妻子张某的抗 辩理由自然被法院所采纳。
王某是一名商人,因为生意关系结识了一名朋友。该朋友向王某虚构自己父亲是日本的大富豪,不幸于2011年4 月福岛大地震中去世,留下了价值高达数亿美元的遗产。该朋友声称,在日本继承遗产要缴纳遗产税,不过自己手头 资金不足,希望王某能帮忙借款,并承诺继承遗产后给予丰厚报酬。王某在之后的一年半时间内陆续给了这个朋友 100多万,为此他向周围其他朋友大肆借债。王某的这位朋友最终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刑。然而这 些钱早已被挥霍一空,难以追回。
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很多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所欠的债务,可能另一方不想承认,此时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一、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短信、微信、电话、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
基于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也就是说举债用于上述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
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这一类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及其推定规则

二、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探索:推定规则的引进
我 国 《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二 )》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 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除外。 ”从该法条可以得出,只要夫妻一方 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 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也不知 道夫妻双方有实行分别财产的约定,则该债务推定为 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律推定乃属于法律规则。 其实各 种所谓推定之起源,最开始都是来自人类经验所作出 的推论。 其中一部分,经常为同样之推论者,即逐渐 演变成为一种法则 ,最终成为法律上的推定[13]。 夫 妻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现行法律推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有一定的实际意义[14]。 因为婚姻关系存 续 期
推定规则的设立都是以一定的客观规律或经验 法则为依据的,因此都应该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但 是, 推定规则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即其认定结论并不一定都符合客观真实情况。 换言 之,推定结论具有可假性。 因此,适用推定规则具有 双刃剑的效应:一方面,它可以为认定某些难以证明 的案件事实提供捷径;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使事实认 定落入陷阱或步入歧途[17]。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的所 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前提应是所负的债务 用于婚姻的共同生活或因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形,当婚姻关系出 现危机后,夫妻中一方就可能会存在虚构债务损害对
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认定标准最新规定

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认定标准最新规定既然是夫妻则必然需要相互扶持,但是如果一方舍弃亦或是遗弃另一方的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开支都属于共同开支。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认定标准最新规定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认定标准最新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同承担的。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

虽然这种债务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负,但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可以看作是夫妻双方默示同意的结果,也属于“合意型共债” 的一种表现形式。
案例分析和实践建议
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结构和“合意型共债”原则的内涵,可以从 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针对夫妻债务认定实践的建议:
1、严格遵循“共债共签”原则。在实践中,应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 确保只有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 债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方私自举债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担保等情况,有利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结论
《民法典》中“合意型共债”原则的确立对于夫妻债务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债务承担中的责任范围,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 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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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条还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 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 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共债共签”的原则,也与“合意型共债”原则密切相关。
在《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结构中,“合意型共债”原则贯穿始终。首先, “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典型的“合意型共债”,因为这种债务 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结果。其次,“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的债务也与“合意型共债”原则紧密相关。
《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结构及其与“合意型共债”原则的关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 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 基本情形,即“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和“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一直以来因为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认定标准导致了一系列的争议与当事人的诸多困扰,这个问题认定原则历经“夫妻共担共同债务”(2001年第一次修订《婚姻法》)、“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虚假、非法债务不收保护”(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共同债务共债共签”(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几次变迁。
直至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将诸多立法、司法解释关于这一问题的一系列规定予以提炼、整合,形成《民法典》第1064条的明确规定。
最终种种争议尘埃落定,当事人有了明确维权依据。
法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我们依据本条规定抽丝剥茧详细解读《民法典》对“夫妻债务”认定的标准1、《民法典》坚持了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确定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夫妻共同签字”是合意之债的一种形式,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这属于事后形成合意,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点规定的是夫妻合意之债。
2、共同生活所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可知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
夫妻公债共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和家庭的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夫妻作为家庭的基本单位,其债务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夫妻公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本文将从夫妻公债共签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
二、夫妻公债共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针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其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需要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目的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公债共签的法律规定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③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④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①债务发生的时间:夫妻共同债务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②债务的用途:债务应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目的相关;③债务的负担: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共同清偿: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②分别清偿: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并分别清偿。
(2)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①追偿对象: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对象为夫妻双方;②追偿期限: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期限,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3.夫妻公债共签的法律效力(1)夫妻公债共签的成立要件①夫妻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②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③债务内容合法;④债务形式合法。
于私法自治与团体主义之间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解释方向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 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在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 立法机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了“共同生活”标准。根据这一标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 务;反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议: 1.加强法官培训,提高裁判水平
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应当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裁判水 平和法律适用能力。同时,可以引入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 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以提高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除了《民法典》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的“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 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现有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仍相对单一。虽然《民法典》及相 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共同生活”标准和“共债共签”原则,但在实践中,有些 债务可能难以直接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 更准确地认定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责任,仍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四、完善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决定自己行为和利益的自由。 2、团体主义:指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强调团体利益、秩序和稳定。
3、《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篇中夫妻共同债务 的认定规则。
参考内容二
一、基本案情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银行贷 款10万元用于购买家庭住房,该笔贷款由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然而,由于李某 长期失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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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地区法规以及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用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标准,但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1. 债务产生时间: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在债务产生时夫妻关系已存在,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债务性质:债务的性质可能影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例如,用于家庭生活、共同财产等债务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用途: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支出,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债务的还款责任,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债务登记:债务登记在双方名下,特别是联名账户、共同借款文件等,可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6. 债务利益关联:若债务的目的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法和债务法,可能存在特定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因此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具体法律和案例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适用于您的地区和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