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
廊坊市广阳区名人小区业主委员会、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廊坊市广阳区名人小区业主委员会、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冀10民终7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洪明王海英张建民【审理法官】张洪明王海英张建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廊坊市广阳区名人小区业主委员会;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廊坊市广阳区名人小区业主委员会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廊坊市广阳区名人小区业主委员会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名人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业委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业委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上诉人所诉事由属于该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本案诉讼事宜未召开业主大会,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已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要求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0:05:00【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委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小区有关共有和公共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品质提升方案

物业品质提升方案篇一:物业基础服务管理品质提升方案物业基础服务管理品质提升方案为使公司服务品质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提升,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实现物业服务品质的持续改进,提高客户满意度。
根据公司总体构想及安排,本年度将在全公司大力开展“物业基础服务管理品质提升”专项工作,目的在于提高全员服务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岗位服务技能,为客户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工作时间阶段、工作要点及要求(一)专项工作时间阶段划分1、动员宣讲阶段:2、自查自纠阶段:3、整改预防阶段:4、检查验收阶段:5、专项总结阶段:(二)各阶段工作重点及要求★动员培训阶段1、品质部于1月10日前编制《物业基础服务管理品质提升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2、各部门在2月19日前召开动员会,正式启动专项工作,由品质部牵头实施。
3、各部门在2月28日前集中组织各专业、各部门员工进行《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工作标准》、《岗位服务要求》等相关制度文件的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最新的制度、标准及各类规范。
4、本次专项工作要求全员参与,所有的会议、培训等工作,都必须留存书面资料,每名员工必须有笔记。
★自查自纠阶段1、各部门于3月12日前召开“岗位服务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发扬民主,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共同查找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不足。
2、各部门于3月19日,根据本项目各部门服务现状,历次检查发现问题,遗留问题等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物业服务品质提升实施计划方案》报送总经办审核备案。
3、各部门报备的资料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必须要有责任人(纳入月度及年度考核范围内)、完成时间等必备项目,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
4、各部门各专业口,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于3月25日前组织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一次,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5、各部门各专业口,根据不同专业类别,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考试,验证培训效果,强行提高基层员工的专业知识、技能,并于3月31日向公司提交相关专业《专业考试报告》。
物业管理承诺书

物业管理承诺书物业管理承诺书1致:小区业主委员会一、我司自愿接受甲方酬金制物业服务管理方式及其配套制度约定,我司若中标,自愿与甲方在签订物业合同之前建立物业费三方共管账户;或单独设立分公司以确保酬金制物业合同有效履行;酬金制免税协调办理工作由我司全权负责落实;二、我司自愿借款200万元转账进入本小区物业费共管账户,先行垫付甲方小区自接管之日起6个月内的运营费用准备,借款协议双方另行签署。
我司承诺在本项目处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期间,我司随时应业主委员会申请予以借款,确保物业费共管账户资金不少于两个自然月运行基本费用。
三、我司自愿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30万元,由甲方业主委员会账户独立保管,物业服务合同履约率、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率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综合考评约定值后,余额退还给我司,不计利息。
四、我司自投标之日起10日内,提供3—5名项目经理名单:含项目经理资质,详细履职简历;业主委员会面试考核选定;业主委员会单方面可以调换项目经理。
五、我司承诺本项目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司内部相关行政管理制度仅宏观管控到项目经理,我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决不插手项目处的.日常工作,本项目处人事劳资、物料招标、办公、财务、工程、客服、绿化、保洁、保安、停车管理等运营事项授权项目经理与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约。
六、我司承诺本项目处公共部位及公共收益收支,全部由业主委员会独立管理,我司可接受委托代为经营、代为建账、代为纳税、代为管理余额资金。
七、我司承诺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代本项目处招聘、签订劳动合同,代为发放工资和社保缴纳;代为处理劳动纠纷。
我司承诺决不干涉业主委员会的共同决定。
八、我司承诺本项目处的财务管理主体是业主委员会,我司接受委托代为收取物业费,代为建账,代为申报税务,代为管理财务,接受业主委员会所委物业管理承诺书2一、供热方面1 、确保法定供热时间开栓供热率达到 100 % ;2 、全市用户居室温度达标率不低于 98 % ;3 、当用户居室温度达不到 16 度时,在 14 度以上 16 度以下的,按不达标天数 20 %返还采暖费;在 14 度以下的按不达标天数全额返还采暖费。
王海泉、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泉、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5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心冰宋强赵洪亮【审理法官】杨心冰宋强赵洪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泉;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当事人】王海泉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海泉【当事人-公司】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雪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景碧颖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雪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景碧颖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雪景碧颖【代理律所】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海泉【被告】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是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其与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是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其与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上诉人购买了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小区楼房,该合同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
案涉《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被上诉人为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上诉人未按约定履行缴费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的物业费2740元、楼道照明费240元、垃圾清运费72元、违约金610元合法有据。
河北廊坊市房屋租赁合同文本自行成交版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RSONAL河北廊坊市房屋租赁合同文本自行成交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1.1 房屋地址1.2 房屋面积1.3 房屋结构及设施第二条租赁双方的基本情况2.1 出租人信息2.2 承租人信息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第五条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间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维修6.1 承租人的使用权限6.2 房屋维修责任第七条房屋保险7.1 保险购买及费用承担第八条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1 物业管理费的支付8.2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第九条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9.1 水电费用的承担9.2 水电费用的支付方式第十条租赁期间的税费10.1 税费的承担10.2 税费的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2.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13.2 争议解决机构的确定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房屋交付时间及条件14.2 房屋返还时间及条件14.3 合同的签订地点及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1.1 房屋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区街道号房屋。
1.2 房屋面积: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
1.3 房屋结构及设施:该房屋为层建筑,具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生活空间,并配备有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二条租赁双方的基本情况2.1 出租人信息:2.1.1 姓名:X2.1.2 身份证号:X2.1.3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区街道号房屋2.2 承租人信息:2.2.1 姓名:X2.2.2 身份证号:X2.2.3 地址:X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中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中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廊政〔2015〕1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中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廊政〔2015〕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和大中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一)基本原则1.联合推动,明确责任,制度保障。
发挥政府在“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市科技局联合财政局、教育局等行政部门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引导驻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
2.整合为主,新建为辅,共享信息。
重点加强整合我市现有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服务单位;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各类计量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单位拥有的各类仪器设备。
合理布局新建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搭建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共享信息,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效衔接。
(二)发展目标力争三年内建成覆盖全市、链接京津、省内互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更加健全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基本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整合京津、省内及本地资源,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协同创新能力和资源共享水平实现大幅度提升。
廊坊市集中供热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五条为推动热计量收费工作进程,城市规划、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主动协作热计量工 作。
第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主动探究对集中供热用户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高供热系统的节能效果,各相关 部门、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应赐予协作。
廊坊市集中供热热计量管理办法
廊坊市集中供热热计量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强集中供热计量管理,规范热计量收费工作,促进建筑节能和系统 节能,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与热用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热计量收费,指城市供热单位按两部制收费方法对热用户收取热费。
1、பைடு நூலகம்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按当年建筑面积收费热价X建筑面积X基本热费折算比例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X耗热量X热量调整系数
2、热量调整系数用于修正用户在整栋建筑中所处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以体现热计量收费的相对公允 性
详细热量调整系数由物价部门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考虑到低保户的承受实力,按热计量收费的低保户暂按廊价管(2008)151号文件核算基本热费,如今后 出台新的低保户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核算。
第十四条实施热计量收费的范围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供热单位应与热用户签订热计量收费合同,合同格 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热用户先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全额按时交纳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以热计量收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 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将上一个采暖期的热计量读数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供热单位如发觉热计量 表损坏应在15日内通知热用户。
(完整版)物业管理思路与目标

物业管理思路与目标依照公司的管理要乞降物业管理运作需要,我个人以为物业部将工作分为介入期管理、入住期管理(将查收好的房子交给业主;二次装饰管理、迎接业主迁入新居等)和惯例管理三部分。
依照轻重有序、科学实效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工作计划<一>介入期依据公司公司供给的项目施工进度表、销售进度表、入住计划安排,拟定相应的先期介入工作计划,力争求实、高效,并有益于公司的销售服务。
1、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出发,提早掌握物业的状况,做好以下各项先期准备工作:(1)依据公司公司有关销售承诺内容,拟定《业主暂时条约》、《先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手册》,并与公司签订《先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公司公司售楼承诺文书从物管视角赐予评审,防止入住后口实不符致使纠葛;(2)配合地产项目部对园林部署及景观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从物业管理角度供给专业建议;(3)参加地产项目组的工程例会,合时提出物业管理的专项建议;对智能化系统提出专项建议;对给排水、电力供给、消防、安全防备、水景、表记系统、管送气系统(博览城暂无)、公共配套设备、管理用房的规划与施工,从物管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4)采集工程图纸,成立设备档案,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5)对设备设备及各种管线的隐蔽工程进行追踪并建档管理;(6)配合销售部作物业管理咨询,同时与公司销售部、客服部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例、服务内容、契约的互动交流;(7)业主入住前(博览城自营区),先行参加房子的查收过程,发现问题实时汇总提交书面整顿报告;(8)采集装饰、装饰资料供给商,以及有关设备厂家的信息(厂家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以知足往后维修中的资料供给;*(9)与公司公司有关部门磋商成立维保体制,力争在维修管理流程等方面成立有效的举措以保证维修的高效率,使业主在售后质量维保方面的诉求可以获得实时的解决;(10)成立与社会专业机构的联系,展开如通邮、通水、电、气、电话申请等准备工作;(11)与公司公司确定物业公司人员配置、培训计划的拟定与实行;(12)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各项流程及与业主有关的各种资料,并印刷装订成册(业主入住时发放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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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页脚内容 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广阳区、安次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作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具体形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人员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精心整理 页脚内容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管理费分摊; (八)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九)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分等级管理、分等级定价、分等级收费的原则,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相应的等级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当地物业服务收费行业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该等级基准价格的20%,下浮不限。 第十四条?住宅区电梯运行维护费包括相关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住宅区供暖换热、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在未计入供热、供水总成本之前,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缴纳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供暖换热、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协商、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供暖、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暖、供水设施的,供暖、供水设施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服务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等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精心整理 页脚内容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物业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自物业交付之日的次月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性质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活动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同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或者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业主应当承担清运费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约定;别墅以及其它非住宅的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约定。 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精心整理 页脚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磁卡、IC卡等方式管理销售水、电、气、热等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应当免费为业主提供卡片,不得向业主单独收取工本费或者押金。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工本费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三十条?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收益及使用应当单独记账。 第三十二条?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用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不合理收费部分。 第三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等级)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管理、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协议(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的,可仍按原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协议已经到期,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重新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本办法实施后物业服